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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葯品監督管理所

發布時間: 2021-03-14 04:56:42

①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各部門的職能是什麼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設20個內設機構:

1、辦公廳(應急管理辦公室)。擬訂總局機關有關政務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總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及全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和座談會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總局機關全國性會議計劃的管理。

擬訂總局重大工作計劃、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承辦總局黨組和總局領導的秘書工作。負責總局政務信息、政務值班值守,牽頭協調總局政務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批示件督辦,總局黨組和總局領導議定、批辦事項及其他重大事項政務督查工作。

負責總局機關公文處理和機要文件處理,指導總局直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組織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總局機關保密管理,指導直屬單位保密工作。負責總局機關檔案管理、政務公開工作,指導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相關工作。

負責群眾來信、來訪的處理和接待。組織擬訂食品葯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推動應急體系建設和應急能力建設。組織擬訂食品葯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協調指導總局相關業務司局和地方開展重大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總局各相關業務司局和地方根據職責分別負責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協調建立重大葯品不良反應、重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2、綜合司(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秘書處)。組織研究食品葯品安全監管重大政策,開展食品葯品安全形勢分析,編撰食品葯品安全年度發展報告。組織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重大課題研究和專題研究,協調推動完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體制機制。

組織開展對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評議考核工作,組織開展對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葯品監督管理職責的評議考核工作。開展對地方政府領導幹部的專題培訓。

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會議的組織籌備。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推動健全部門間、地區間食品安全工作協調聯動機制。組織起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綜合性文稿、重要會議文件。

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落實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重大決策專家咨詢制度。承擔總局統計辦公室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3、法制司。擬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起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草案。負責總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對有關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涉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事項提出意見。

指導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法制建設,組織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執法監督工作。擬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理論研究。負責有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聽證工作。

承擔總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總局行政審批綜合服務工作。承擔涉及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4、食品安全監管一司。掌握分析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擬訂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擬定食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指導有關單位和地方加強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機構和核查人員管理,督促下級行政機構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指導監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開展檢驗檢測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監督管理的科研工作。擬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導地方相關工作。

指導地方推進食品生產者誠信自律體系建設。督促地方開展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5、食品安全監管二司。掌握分析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擬訂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督促落實。規范流通和餐飲消費許可管理,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指導下級行政機關開展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監督抽檢工作。指導下級行政機關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的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立與農業部門的銜接處置機制。擬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停止經營的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地方相關工作。指導地方推進食品經營者誠信自律體系建設。

督促下級行政機關開展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6、食品安全監管三司。開展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分析和形勢研判,編制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報告。擬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參與擬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通報監測結果並配合依法處置相關問題。

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組織協調、建立與農業、衛生計生、質檢等部門有關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和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銜接機制。承擔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銜接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編制食品安全統計年鑒。

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統計、風險監測、風險預警和交流領域的項目研究。指導下級行政機關開展食品監督抽檢工作,組織開展全國食品監督抽檢。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7、特殊食品注冊管理司。研究擬訂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下簡稱特殊食品)注冊管理制度並組織監督實施。研究擬訂特殊食品注冊管理技術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特殊食品注冊審評、注冊檢驗、功能評價、現場核查等工作規范。

承擔特殊食品注冊行政審批和備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與特殊食品注冊行政審批、備案管理相關的檢查、督導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8、葯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中葯民族葯監管司)。組織擬訂葯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葯品化妝品相關標准並監督實施。

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葯品注冊和部分化妝品行政許可、醫療機構配製制劑跨省區調劑審批並承擔相應責任,優化注冊和行政許可管理流程。組織擬訂葯品化妝品注冊相關技術指導原則。承擔疫苗監管質量管理體系評估、葯品行政保護相關工作。

組織實施中葯品種保護制度。承擔處方葯與非處方葯的轉換和注冊,監督實施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和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組織擬訂中葯飲片炮製規范。指導督促葯品化妝品注冊工作中受理、審評、檢驗、檢查、備案等工作。

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葯品再注冊以及不改變葯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醫療機構配製制劑、部分化妝品許可等相關行政許可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承擔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和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相關行政許可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9、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司。組織擬訂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醫療器械標准、分類規則、命名規則和編碼規則。

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境內第三類、進口醫療器械產品注冊、高風險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審批並承擔相應責任,優化注冊管理流程,組織實施分類管理。

組織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資質認定,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監督檢查臨床試驗活動。指導督促醫療器械注冊工作相關的受理、審評、檢測、檢查、備案等工作。

擬訂醫療器械注冊許可工作規范及技術支撐能力建設要求並監督實施。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第一、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許可等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10、葯品化妝品監管司。掌握分析葯品化妝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組織擬訂葯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中葯材生產和葯品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

組織開展對葯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葯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再評價、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監督抽驗及安全風險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處理措施。擬訂境外葯品生產企業檢查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監督實施葯品分類管理。

承擔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及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問題葯品化妝品召回和處置制度,指導地方相關工作。

擬訂葯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及技術支撐能力建設要求,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總局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承擔國家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相關工作,承辦履行國際葯物管制公約相關事項,承擔有關葯品出口監督管理事項。不再承擔以上劃轉到葯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科技和標准司承擔的職責任務。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11、醫療器械監管司。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組織擬訂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擬訂醫療器械互聯網銷售監督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組織開展對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監督抽驗及安全風險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處理措施。擬訂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檢查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有關醫療器械產品出口監督管理事項。

擬訂問題醫療器械召回和處置制度,指導督促地方相關工作。擬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及技術支撐能力建設要求,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12、稽查局。組織擬訂食品葯品稽查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協調指導食品葯品安全投訴舉報工作。指導監督地方稽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食品葯品安全「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

組織查處重大食品葯品安全違法案件,組織開展相關的執法檢驗。擬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打擊生產銷售假葯部際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相關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13、科技和標准司。組織擬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科研規劃和計劃,推動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承擔相關科技條件建設工作。組織實施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重大科技項目,組織引進國外相關先進技術,指導科研、管理與生產經營單位技術協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推動食品葯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擬訂食品葯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並監督實施。推動食品葯品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有關葯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標准管理的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

組織擬訂葯用輔料、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目錄、葯用要求、標準的管理規范。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標准。指導地方科技和標准管理工作。承擔總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擬訂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企業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企業有關行政審批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14、新聞宣傳司。組織宣傳食品葯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解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制度、措施。擬訂食品葯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發布食品葯品安全信息。擬訂總局新聞宣傳工作規章制度,規范和協調總局機關新聞宣傳工作,指導總局直屬單位新聞宣傳工作。

擬訂食品葯品安全新聞宣傳的年度、季度和專題報道計劃並組織實施。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宣傳報道和新聞發布會的管理及組織工作,協調新聞單位相關事項。建立和完善食品葯品安全輿論引導機制、科普宣傳工作機制,組織開展食品葯品安全重大主題宣傳活動。

負責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報刊、圖書、影視、音像等宣傳業務管理。組織推進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有關的誠信體系建設。承擔食品葯品安全信息搜集和輿情監測等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葯品安全輿情和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和評估,總結分析風險趨勢,提出對策建議。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15、人事司。擬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人才發展相關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和幹部監督工作。承擔總局機關機構編制和公務員管理工作。承擔總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制度改革、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以及領導班子建設等相關工作。

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省(區、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領導幹部協助管理工作。指導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幹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完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隊伍培訓機制和制度,擬訂培訓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並完善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監督和指導執業葯師注冊工作。

承擔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全國性表彰工作。承擔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16、規劃財務司。擬訂食品葯品安全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資源調查,統籌規劃與協調資源配置,推進監督管理體系建設。擬訂基礎設施、裝備條件等專項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食品葯品安全規劃編制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指導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食品安全規劃編制工作。擬訂局本級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決算並監督執行。承擔中央轉移地方專項資金的落實並監督實施。綜合管理各類資金、資產、基本建設和政府采購工作,承擔機關住房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負責對局本級和直屬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承擔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17、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組織擬訂食品葯品安全國際交流與合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地方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交流與合作。

組織開展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負責外事行政管理,擬訂外事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業務相關的境外檢查。組織開展智力引進和出國(境)培訓工作。組織協調駐外機構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承擔因公出國(境)人員團組的審核、審批及護照簽證管理工作。

18、機關黨委。擬訂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計劃、制度和規定並組織落實。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指導總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領導幹部中心組學習。負責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工作,指導發展黨員工作。

協助總局黨組開展直屬機關黨組織和群團組織幹部管理。配合人事部門對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總局機關幹部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建議。

掌握幹部職工思想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協調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開展總局直屬機關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領導總局直屬機關紀委開展工作,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宣傳教育,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開展黨員監督和違紀調查處理。

開展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統戰工作。領導、支持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群團組織開展工作。協助總局黨組指導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系統的黨建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19、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督促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履行對駐在部門的監督責任。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等情況,發現重要問題及時向中央紀委報告。

經中央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

負責調查駐在部門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司局級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級及以下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的申訴。

對駐在部門各級領導班子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提出問責建議。承辦中央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本派駐機構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協助駐在部門做好巡視工作。

20、離退休幹部局。提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組織落實總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導總局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擬訂離退休幹部工作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組織離退休幹部開展學習、宣傳、教育、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發揮離退休幹部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中的作用。負責總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各項經費的管理。負責總局機關離退休幹部活動場所的基礎設施建設。

負責離退休幹部的信訪工作。受理離退休幹部的異地安置工作,落實異地安置幹部的待遇,處理離退休幹部的歷史遺留問題。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機關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1)國家葯品監督管理所擴展閱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②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

關於葯品批准文號的識別

關於統一換發並規范葯品批准文號格式的通知

國葯監注〔200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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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解放軍總後衛生部:

葯品批准文號是葯品生產合法性的標志。《葯品管理法》規定,生產葯品「須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批准文號」。由於歷史的原因,目前,已上市葯品的批准文號的格式不盡相同,這種情況,不利於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為加強葯品批准文號管理,根據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做好統一換發葯品批准文號工作的通知》(國葯監注〔2001〕582號)要求,現又規范了新的葯品批准文號格式,並將在近期對全國葯品生產企業已合法生產的葯品統一換發葯品批准文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葯品批准文號格式:國葯准字+1位字母+8位數字,試生產葯品批准文號格式:國葯試字+1位字母+8位數字。

化學葯品使用字母「H」,中葯使用字母「Z」,通過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整頓的保健葯品使用字母「B」,生物製品使用字母「S」,體外化學診斷試劑使用字母「T」,葯用輔料使用字母「F」,進口分包裝葯品使用字母「J」。數字第1、2位為原批准文號的來源代碼,其中「10」代表原衛生部批準的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區劃代碼(見附件一)前兩位的,為原各省級衛生
行政部門批準的葯品。第3、4位為換發批准文號之年公元年號的後兩位數字,但來源於衛生部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的批准文號仍使用原文號年號的後兩位數字。數字第5至8位為順序號。

有關批准文號的換發說明見附件二。

二、每種葯品的每一規格發給一個批准文號。除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葯品委託生產和異地加工外,同一葯品不同生產企業發給不同的葯品批准文號。

三、自2002年1月1日以後批准生產的新葯、仿製葯品和通過地方標准整頓或再評價升為國家標準的葯品,一律採用新的葯品批准文號格式。

四、自2002年1月1日以後批准發給的化學葯品《進口葯品注冊證》,其注冊證號格式亦作部分改變,其中字母「X」改為「H」,其它部分不變。原已發給的舊格式注冊證號在換發《進口葯品注冊證》時用新格式取代。

五、葯品批准文號及化學葯品的進口葯品注冊證號換發後,印有原格式批准文號及注冊證號的包裝標簽在2003年6月30日後禁止流通使用。

附件:1.葯品批准文號採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2.統一換發並規范葯品批准文號格式說明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葯品批准文號採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代碼
省(自治區、直轄市)
代碼
省(自治區、直轄市)

110000
北京市
420000
湖北省

120000
天津市
430000
湖南省

130000
河北省
440000
廣東省

140000
山西省
450000
廣西壯族自治區

150000
內蒙古自治區
460000
海南省

210000
遼寧省
500000
重慶市

220000
吉林省
510000
四川省

230000
黑龍江省
520000
貴州省

310000
上海市
530000
雲南省

320000
江蘇省
540000
西藏自治區

330000
浙江省
610000
陝西省

340000
安徽省
620000
甘肅省

350000
福建省
630000
青海省

360000
江西省
640000
寧夏回族自治區

370000
山東省
65000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410000
河南省

附件二:

統一換發並規范葯品批准文號格式說明

一、凡原衛生部核發的葯品批准文號,統一換發為國葯准(試)字相應類別,數字前兩位為「10」,3、4位為原批准文號年份的後兩位數字,後4位順序號重新編排。如:「衛葯准字(1997)X-01(1)號」換發為「國葯准字H10970001」。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葯品批准文號,凡不同於新的批准文號格式的,也按新格式進行統一換發。原年份為「1998」、「1999」的,換發後第1、2位為「19」;原年份為「2000」、「2001」的,換發後第1、2位為「20」。第3、4位仍為原批准文號年份後兩位。詳見下表:

原文號
新文號
順序號

國葯准(試)字X00000000系列
國葯准(試)字H00000000
不變

國葯准(試)字(1998)X -0000號系列
國葯准(試)字H19980000
重新編排

國葯准(試)字(1999)X –0000號系列
國葯准(試)字H19991000
自1000起編排

國葯准字XF00000000系列
國葯准字H00000000
自3000起編排

國葯准字(1998)XF -0000號系列
國葯准字H19980000
自3000起編排

國葯准字(1999)XF -0000號系列
國葯准字H19990000
自4000起編排

國葯准(試)字(1998)Z -0000號系列
國葯准(試)字Z19980000
不變

國葯准(試)字(1999)Z -0000號系列
國葯准(試)字Z19991000
自1000起編排

國葯准字ZF00000000系列
國葯准字Z00000000
自3000起編排

國葯准字(1998)ZF -0000號系列
國葯准字Z19980000
自3000起編排

國葯准字(1999)ZF -0000號系列
國葯准字Z19990000
自4000起編排

國葯准(試)字(1998)廠家S –0000號系列
國葯准(試)字S19980000
重新編排

國葯准(試)字(1999)廠家S –0000號系列
國葯准(試)字S19991000
自1000起編排

國葯准字SF00000000系列
國葯准字S00000000
自3000起編排

國葯准字(1998)SF -0000號系列
國葯准字S19980000
自3000起編排

國葯准字(1999)SF -0000號系列
國葯准字S19990000
自4000起編排

國葯准字(年號)D -0000號系列
國葯准字T00000000
重新編排

國葯准字(年號)J (S)-0000號系列
國葯准字J00000000
重新編排

葯用新輔料批准文號
國葯准字F00000000
重新編排

三、原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葯品批准文號,換發時,應根據其原批准文號中的省份簡稱,在新格式葯品批准文號中使用相應省份代碼,新批准文號數字第3、4位為換發年份的後兩位,順序號重新編排。

例如,原化學葯品「京衛葯准字(1996)第000001號」換發為「國葯准字H11020001」,字母和數字含義依次是:「H」為化學葯品,「11」為北京市的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02」為換發之年2002年的後兩位數字,「0001」為新的順序號。

通過地方標准整頓或再評價升為國家葯品標準的葯品,現為地方葯品批准文號,或已經換發為國葯准字XF00000000等類型,但不同於新批准文號格式的,也應按上述要求,加入省份代碼,進行統一換發。中葯葯品批准文號換發後,不再使用「ZZ××××-」前綴。
參考資料:http://www.yacou.net/phb/4yp/gyzz.htm

③ 國家葯監局官方網站

國家葯監局官方網站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是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

(3)國家葯品監督管理所擴展閱讀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葯品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葯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擬訂監督管理政策規劃,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擬訂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鼓勵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管理與服務政策。

(二)負責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標准管理。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醫療器械標准,組織擬訂化妝品標准,組織制定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

(三)負責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注冊管理。制定注冊管理制度,嚴格上市審評審批,完善審評審批服務便利化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制定研製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制定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並依職責監督實施。制定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並指導實施。

(五)負責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葯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執業葯師資格准入管理。制定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葯師注冊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制定檢查制度,依法查處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注冊環節的違法行為,依職責組織指導查處生產環節的違法行為。

(八)負責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相關國際監管規則和標準的制定。

(九)負責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

(十)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

④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哪些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設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葯品生產行政許可與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2.將葯品經營行政許可與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3.將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與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兩項行政許可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4.取消執業葯師的繼續教育管理職責,工作由中國執業葯師協會承擔。
5.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葯品、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2.將葯品再注冊以及不改變葯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3.將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4.將葯品委託生產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5.將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6.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衛生部組織制定葯品法典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2.將原衛生部確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范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3.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強制檢驗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4.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醫療器械強制性認證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並納入醫療器械注冊管理。
5.整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所屬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推進管辦分離,實現資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
(四)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葯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完善葯品標准體系、質量管理規范,優化葯品注冊和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葯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葯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葯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葯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葯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⑤ 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有哪些

葯品監督管理行政機構:
1.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SFDA)
2.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版督管理局
3.地區、市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4.縣、縣級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葯品監督管理技術機構:
1.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2.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檢驗所
3.地區、市食品葯品檢驗所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直屬機構
1.國家葯典委員會
2.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
3.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認證管理中心
4.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評價中心
5.國家中葯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
6.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審查注冊中心
7.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8.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葯師資格認證中心
......
以上機構的職能,太多了,你上網搜索全能搜得到。

⑥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是否有區別區別在哪裡

沒有區別,現在用的名稱是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後者名字是以前用過的,目前加了監管食品。

⑦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

http://www.sfda.gov.cn/WS01/CL0001/
這是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網站。
其實要想知道是什麼,你只需要回看看它的准字型大小就可答以了。是葯准字,還是健字型大小就可以區分。

⑧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無法得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上並沒有博醫堂的葡身康膠囊的資料。具體資料可以撥打12345進行查詢。

(8)國家葯品監督管理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 是國務院綜合監督管理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和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的直屬機構,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⑨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剛才幫你在國家葯監局資料庫查詢,沒有新加坡(新)柏盛國際醫葯公司生產的:「加萊磁能素」的記錄。說明沒有經過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進口過這個葯品。你仔細看其包裝或標簽或說明書上有沒有批准文號「國葯准字J」,沒有「國葯准字J」,就不是批准進口的葯品。
是不是葯品?是西葯還是中葯?是國產還是進口?是保健品還是食品?是真、是劣、是假?從外包裝上就能分辯的一清二楚。
最簡單而又確切的鑒別方法:就是看包裝上的批准文號。 1. 葯品在包裝上一定能夠看到批准文號:「國葯准字H(或Z.S.J.B)+年號+流水號」,它的意思是國家葯監局批准生產、上市銷售的葯品,H字母代表化學葯品、Z中成葯、S生物製品、J進口葯品、B保健葯品。 2.如果包裝上沒有「國葯准字」肯定是假葯,或者有「國葯准字」你登陸國家葯監局資料庫查詢,輸入「國葯准字」和年號、流水號,查不到的也是假葯。 在葯品的包裝上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超過有效期的都是劣葯。遇到這樣的情況你應該到當地葯監局舉報獲賠。
保健食品(保健品)和食品的簡單鑒別方法,也是在包裝上能看到保健品或食品的批准文號。 1.保健品在包裝上一定能夠看到國家葯監局的批准文號:國食健字G(J)或衛生部的批准文號:衛食健字(衛食健進字)。 後面標的字母G指國產J指進口。並且規定在包裝或標簽上方必須標有保健品的特殊標識:「藍帽子」,一個類似藍帽子的圖案,下面有保健食品四個字。沒有藍帽子的就是假的保健品。 2.食品在包裝上標示有「食品生產許可證號」都是以QS開頭後面是流水號。有「衛生許可證號」以各省的簡稱開頭後面是流水號,如豫衛食證字、粵衛證食字、滬衛食證字等,它的標識是一個長方形的白底里有個變形藍Q字加白色的S。QS標識下面有質量安全四個字。
總之你買葯品時就要看有沒有批准文號:「國葯准字」,有國葯准字你還有疑問的話,你就登陸國家葯監局資料庫,查不到就是假葯。你買保健品時就要看:有沒有藍帽子和國家的批准文號,你也可以登陸國家葯監局資料庫,查不到的就是假保健品。你買食品時要看有沒有QS標識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號。連你家的醬油標簽上也有QS標識。現在有些化妝品也有QS標識,因為QS標識是質量安全的標識。

⑩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機構包括什麼部門

(一)綜合和規劃財務司。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發展規劃和專項建設規劃,推動監督管理體系建設。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和重要會議文件。

(二)政策法規司。研究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重大政策。組織起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管理工作。承擔普法宣傳工作。

(三)葯品注冊管理司(中葯民族葯監督管理司)。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國家葯典等葯品標准、技術指導原則,擬訂並實施葯品注冊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葯物非臨床研究和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中葯飲片炮製規范,實施中葯品種保護制度。

(四)葯品監督管理司。組織擬訂並依職責監督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擬訂並指導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承擔組織指導生產現場檢查、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工作。組織質量抽查檢驗,定期發布質量公告。組織開展不良反應監測並依法處置。

(五)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司。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准、分類規則、命名規則和編碼規則,擬訂並實施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制度。擬訂並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技術指導原則。承擔組織檢查研製現場、查處違法行為工作。

(六)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司。組織擬訂並依職責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擬訂並指導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承擔組織指導生產現場檢查、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工作。組織質量抽查檢驗,定期發布質量公告。組織開展不良事件監測並依法處置。

(七)化妝品監督管理司。組織實施化妝品注冊備案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化妝品標准、分類規則、技術指導原則。承擔擬訂化妝品檢查制度、檢查研製現場、依職責組織指導生產現場檢查、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工作。組織質量抽查檢驗,定期發布質量公告。

(10)國家葯品監督管理所擴展閱讀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是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

考慮到葯品監管的特殊性,單獨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葯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葯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

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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