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司院長
⑴ 慶余年中監察院八大處在一開始分別是什麼司職
一處專門負責監察京中百官。在各要害部門安插著許多探子,是監察院最要害的部門,前任頭目就是暗中倒向長公主,剛死數月的朱格。二處負責各處情報的歸攏分析以及進策,以供陛下及軍方做出計劃。
三處是范閑感覺最親切的部門,因為他的老師費介在沒有退休之前,一直是三處的頭目,三處專門負責研製葯物與各類偏門武器,范閑如今身上帶著迷葯毒葯,基本上都是三處的研製成果。
四處就是言若海的部門,專門負責除了京都之外各郡各路官員的監察,以及相關情報的偵緝工作,權力范圍遠至國境之外,還包括了北齊東夷城的部分,如果單以許可權來論,是除了一處之外權力最大的部門。
監察院五處是一直駐在京外,由皇帝陛下親旨成立,專門負責保護陳萍萍安全的黑騎,在必要時也可以進行騎兵的千里突襲,當年深入北魏擒獲敵國密諜大頭目肖恩,便是五處最光彩的一次戰績,可以說,這個部門是監察院中武力最強大的一屬。
六處是最不出名,也最恐怖的一個部門,就連范閑入京這么久,也沒有怎麼與對方打過交道,因為六處是專門負責處理暗殺的事宜,當然,從方面來說,六處也要保護陛下指定的人選。
七處則是專門負責刑訊囚敵之事,這是比刑部十三衙門更專業的存在,范閑當初在監察院大牢里曾經看見的那位不起眼的牢頭,就是七外前任頭目。
八處啊八處,范閑看見那位中年官員就想笑,這是監察院里自己打交道最多的一個部門了吧?澹泊書局可沒少給八處上貢,雖然有關系可用,但是七葉掌櫃還是很小意地按月給八處上貢,這個部門,在范閑的感覺中就有些像前世的那個老爺衙門,只是比那個老爺衙門的權力更大,更獨立些。
⑵ 監察院的地位職權
「監察權」為「治權」之一,是孫中山根據中國古代御史監察制度而創建的。「監察院」,按「憲法」規定,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為「中央民意機構」之一。「修憲」後,其性質改為「准司法機構」。
依「憲法」規定,「監察院」的職權包括:「同意權、調查權、糾正權、糾舉權、彈劾權,審計權和法律提案權」,而主要的是「同意權、糾舉權、彈劾權和審計權」。
「同意權」,即由「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必須經「監察院」同意後才能任命。「修憲」後,此同意權移轉給「國大」。
「糾舉權」,是指「監察院」有權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失職或違法行為提出糾舉案。
「彈劾權」,指「監察院」有權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和「考試院」人員,乃至「總統」、「副總統」的失職或違法行為提出彈劾。「修憲」後,已將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賦予了「立法院」,並將「彈劾權」的行使范圍適用於「監察院」人員。
「審計權」,是指對政府各級機關財務收支的稽核權。
「監察院」還有巡察和監試權。所謂巡察權,即由監察委員若幹人組成小組,分區巡迴監察。所謂監試權,即「考試院」在舉行考試時(除監核外)應咨請「監察院」派員監試。
「司法權」為五個「治權」之一。按「憲法」的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懲戒」,此外,它還有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
「民事訴訟審判權」。即關於民事上法律關系的糾紛,目的在於確定私權關系界限。民事訴訟的審判權,屬於「司法院」所屬各級普通法院。「刑事訴訟審判權」。刑事訴訟適用的范圍是凡人民行為觸犯「刑法」及其他一些特別刑事「法規」的行為。刑事訴訟分為公訴和自訴。審判權屬於「司法院」所屬的各級普通法院。
台灣的審級管理制度分三級三審制。所謂三級,台灣方面定之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謂三審依其規定,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者,得上訴於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決者得上訴於「最高法院」,是為終審。由此可見,民事和刑事「審判權」,實際上是由其各級法院行使。
「行政訴訟審判權」,指人民因受「台灣政府」的違法處分,致損害其利益,經依「訴願法」提出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時,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
「公務員懲戒權」。指公務員有違法、廢馳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由「監察院」或各院「部會」首長或地方行政長官,提出懲戒案於「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其審查並作出決議,決議案由「司法院」呈請「總統」轉令有關機關執行,或由「司法院」逕函被付懲戒人所在機關執行。
對其所謂「憲法」的解釋,以及「法律命令」的統一解釋,實際上是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對申請解釋案,由「大法官會議」接受審查,並做出解釋決議,由「司法院」公布。
⑶ 歷任監察院長和考試院長
監察院長
蔡元培(1928-1929)(未到任)
趙戴文(1929-1930)(未就)
於右任(1930-1964)
李嗣璁(1964-1972)
張維翰(1972-1973)
余俊賢(1973-1988)
黃尊秋(1987-1993)
陳履安(1993-1995)
鄭水枝(1995-1996以副院長代理)
王作榮(1996-1999)
錢復(1999-2005)
考試院長
行憲前
戴傳賢(1928年10月-1948年6月)
行憲後
第一屆,張伯苓(1948年7月—1949年11月)
第一屆,賈景德(1952年4月—1954年8月)
第二屆,莫德惠(1954年9月—1966年8月)
第三屆,莫德惠(1954年9月—1966年8月)
第四屆,孫科(1966年9月—1973年9月)
第五屆,孫科(1966年9月—1973年9月)
第五屆,楊亮功(1973年10月—1978年8月)
第六屆,劉季洪(1978年9月—1984年8月)
第七屆,孔德成(1984年9月—1993年4月)
第八屆,邱創煥(1993年4月—1996年8月)
第九屆,許水德(1996年9月—2002年8月)
第十屆,姚嘉文(2002年9月1日—)
⑷ 中紀委監察學院院長是誰
李玉賦,1954年生,上海人。中共黨員。大學學歷。歷任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副處長、處長,監察部辦公廳處長、副主任、主任。2003年1月任監察部副部長。2007年10月任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監察部副部長。2007年12月任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中共16大當選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17大當選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副書記。
兼任中國紀檢監察學院院長李玉賦。
⑸ 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院長是誰
司法院院長 賴浩敏 先生 監察院 王建煊 查看原帖>>
⑹ 監察院長當選年齡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治及政府
系列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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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 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政府 - 中華民國政治
總統:馬英九
副總統:吳敦義
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
行政院
院長:江宜樺
副院長:毛治國
江宜樺內閣
中央行政機關
立法院
院長:王金平
副院長:洪秀柱
立法委員
司法院
院長:賴浩敏
副院長:蘇永欽
司法院大法官
各級法院
最高法院
考試院
院長:伍錦霖
副院長:高永光
考試委員
監察院
院長:張博雅
副院長:孫大川
⑺ 檢察院院長和公安局局長有什麼區別
檢查院沒有院長只有檢察長。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的監督機關,檢察長領導全院專工作屬,對於危害國家安全,侵害國家利益,對公民造成困擾的案例行使檢察權。
檢察權是檢察機關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和引導的權力。
公安局局長的職責是保證轄區內的治安,阻止人員分析調查可能的隱患問題並研討出解決方案,維護社會安定 。在重大案件中公安局局長負責指揮調度,將危害社會穩定的問題嚴肅處理,減少對百姓公民的影響。
兩者權利劃分不同。從級別上講如果是地方上,那大多數情況是平級,少數情況公安局長由副市長擔任,那麼公安局長的級別就要高一些,從全國來講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長為副國級,比公安部部長級別要高。
(7)監察司院長擴展閱讀:
1、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2、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設職能部門。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⑻ 鑒查院提司是什麼職位
在貓膩的慶余年小說中,鑒察院原來叫監察院(估計因電視劇審查原因改版名為鑒察院,實話講不權倫不類),是地球後文明時代國力最強的國家慶國的監察、偵查的特務機構,直接受命於皇帝,不受其他任何機構制約。監察院提司是監察院獨立於八大處的職位,地位超然,但也非權力很大,提司權力大小取決於監察院院長的授權,如無授權提司能調動的監察院勢力其實有限。這從范閑初到監察院只能自己尋覓人員組建隨身的啟年小組為自己提供服務和偵查可見一斑,只有後來陳萍萍力壓八大處、授權范閑可動用監察院一切力量,范提司才能較大的利用調動監察院系統力量為自己的目的服務。
同時,提司職位為非常設職位,監察院是范閑之母葉輕眉設置,提司職位自設立以來只有兩人,即葉輕眉的僕人五竹和范閑。當然五竹基本不管事,范閑被院長陳萍萍授予了幾乎全部權力,且隨著范閑逐漸掌握監察院系統資源,其權力基本等同於院長,直至後來接任院長職務(當然因和皇帝翻臉時間很短)。
⑼ 台灣監察院和司法院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監察院職權
* 收受人民書狀 * 調查 * 糾正 * 彈劾 * 糾舉 * 巡察 * 監試
* 審計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 公職人員利益沖突迴避案件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 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依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監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又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監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系人員不得拒絕。依監察法第三條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第四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依監試法第一條規定,政府舉行考試時,除檢核外,均由考試院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 派員監試。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監察院並依法受理公職人員財產之申報。
依上所述,監察院具有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以及收受人民書狀、巡迴監察、調查、監試、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職權。以上各項職權之行使,始於調查,終於提出糾正案或彈劾、糾舉。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除自動調查外,其主要來源即是人民書狀。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後,由監察院業務處第二組簽注意見,送呈值日委員核批。其經核批調查者,由監察院依簽定席次,輪派監察委員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屬於糾正案性質者,由各有關委員會處理;屬於彈劾案或糾舉案性質者,應交付審查,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審查委員;經審查成立者,移付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或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 或上級長官處理。
司法院掌理 解釋權、 審判權、 懲戒權 及 司法行政權。
[解 釋 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及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由大法官掌理,以會議方式行之,會議主席由司法院院長擔任。
[審 判 權]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民事、刑事訴訟:
設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原則采三級三審,例外采三級二審制,以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
行政訴訟:
設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掌理,采二級二審,以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
法官為終身職,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懲 戒 權]
公務員懲戒,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懲戒案件一經議決,即行確定,但有法定再審議之事由時得聲請或移請再審議,以資救濟。
[司法行政權]
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督同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廳、處長,行使司法行政權,監督所屬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並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司法業務績效提升、司法工作條件充實與裁判品質之提高。
⑽ 監察院的歷任院長
蔡元培
(1928年10月8日至1929年8月29日,未就職)
趙戴文
(1929年8月29日至1930年11月18日,未就職)
於右任
(1930年11月18日至1931年6月14日)
於右任
(1931年6月14日至1931年12月28日)
於右任
(1931年12月28日至1935年12月7日)
於右任
(1935年12月7日至1943年9月13日)
於右任
(1943年9月13日至1947年4月17日)
於右任
(1947年4月17日至1948年6月4日)
於右任
(1948年6月9日至1964年11月10日)
李嗣璁(代理院長)
(1964年11月10日至1965年8月17日)
李嗣璁
(1965年8月17日至1972年5月15日)
張維翰(代理院長)
(1972年5月15日至1973年3月19日)
余俊賢
(1973年3月19至1981年3月24日)
余俊賢
(1981年3月24日至1987年3月12日)
黃尊秋
(1987年3月12日至1982/02/01
黃尊秋
1987年3月12日至1993年2月1日)
陳履安
(1993年2月1日至1995年9月23日)
鄭水枝(代理院長)
(1995年9月23日至1996年9月1日)
王作榮
(1996年9月1日至1999年2月1日)
錢復
(1999年2月1日至2005年2月1日)
王建煊
(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