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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什麼旅客

發布時間: 2021-03-14 01:36:30

❶ 旅客是什麼意思

由「牛奶咖啡」組合演唱歌曲。
異鄉旅遊的人

❷ 高鐵的重點旅客指的什麼

1、老、弱、病、殘、孕、幼旅客。

2、乘坐高級軟卧或商務座的旅客。

3、越站、誤乘等需要辦理站車交接手續的旅客。

4、因鐵路原因造成漏乘、晚點的旅客。

5、其他經鐵路部門認定的重點旅客。

❸ 旅客分為什麼和什麼兩種情形

旅客分的情形很多

通常分為長途旅客

和短途旅客兩種情形

❹ 民航監管局是做什麼的

民航駐地方監督管理局職能部門職責
市場處
1、負責國家法律、法規、民用航空運輸規章、規定、標准,在轄區內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
2、負責轄區內航空運輸市場(含國際、港、澳、台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監管工作,對航空運輸企業(含外國及港澳、台航空公司在轄區內的代表機構)、通用航空企業、航空地面服務企業、航空信息系統企業、銷售代理企業及相關保障單位在轄區內依法經營和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價格標准、行業標准、收費標准、規章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按授權依法查處轄區內違法違規的市場行為;
3、審核轄區內通用航空企業的經營許可管理;負責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的審核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通用航空活動信息數據的收集統計,並上報管理局職能部門;對轄區內通用航空企業和經營性航空俱樂部按照經營許可條件開展的經營活動的情況實施定期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航空運輸企業在轄區內航線航班的執行情況;負責航空運輸企業在轄區內航線航班的執行率、正常性等情況的收集統計,並上報管理局職能部門。
5、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運輸和通用航空搶險救災工作,制定本地區特殊、緊急運輸、搶險救災等工作預案;負責轄區內黨和國家領導人乘坐國內航班的運輸保障協調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協調落實本地區要客運輸保障工作。
6、管理轄區內民用航空消費者事務,負責消費者對轄區內航空運輸企業、中外航空運輸企業辦事處(營業部)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負責受理轄區內用戶對計算機旅客定座系統、離崗系統的投訴;收集、整理轄區內民用航空運輸(含國際航空運輸)服務質量的相關數據,並上報管理局職能部門;調查處理轄區內重大公共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事件。
7、貫徹落實國家及民航總局國防動員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轄區內民航國防動員工作的整體規劃;負責轄區內國防交通運力動員;制定轄區內國防交通保障計劃核應急交通保障方案;協調部隊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時的交通保障;組織、協調轄區內抗台防汛、搶險救災及航空軍事運輸工作;負責檢查轄區內防空襲方案及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檢查人防通信、警報建設和管理以及人防專業隊伍訓練工作。
8、承辦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飛行標准處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標准並收集轄區內的相關意見,向管理局提出修改建議。
2、按授權承辦轄區內民用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含補充合格審定)的有關事宜,制定轄區內年度監察計劃,並按管理局批準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持續監督檢查工作,提出頒發、換發或吊銷運行合格證的意見或建議;按授權審核批准轄區內航空運營人運行規范及各類運行手冊。
3、按授權承辦轄區內飛行訓練機構合格審定的有關事宜,制定飛行訓練機構的持續監督計劃,並實施日常的持續監督;協助並參與飛行訓練機構的模擬機/訓練器的等級鑒定工作。
4、按授權負責轄區內航空運行單位各機型的飛行訓練大綱和乘務員訓練大綱及飛行訓練的審批工作,並對訓練大綱的執行情況和飛行訓練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5、按授權制定轄區內年度客艙安全持續監督檢查計劃,並實施日常的監督檢查。
6、按授權負責轄區內飛行人員執照系統有關信息的錄入,檢查照、證的有效性;按授權組織和實施對轄區內的飛行人員進行飛行實踐考試工作。
7、按授權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運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審定工作;負責制定年度危險品運輸持續檢查計劃,並實施持續監督檢查;參與或負責開展本轄區危險品航空運輸事故或不安全事件的調查。
8、按授權提出轄區內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推薦意見並對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審核飛行標准委任代表工作報告。
9、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衛生管理有關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
10、按授權參與上級組織的安全檢查,提出檢查後的建議和意見,並負責跟蹤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11、按授權參與轄區內的飛行事故和重大不安全飛行事件的調查。
12、負責對轄區內航空運行單位專機飛行人員資格審查工作。
13、承辦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航務處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頒布的涉及航務管理的有關政策、規章、標准,及地區管理局制定的行業管理實施細則,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
2、參與本轄區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
3、組織對運營人運行控制的持續監察工作;
4、負責對轄區內航務代理工作實施監督;參與本轄區新、改和擴建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規劃與建設中飛行程序方案的評審、機場試飛和行業驗收。監督檢查本轄區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標準的執行情況;
5、負責本轄區飛行簽派員的資格管理。監督檢查飛行簽派員執照的有效性及飛行簽派員的訓練情況,簽注飛行簽派員機型資格等工作;
6、參與管理本轄區飛行簽派檢查委任代表工作。負責飛行簽派檢查委任代表申請人資格初審和人選推薦。監督指導委任代表工作;
7、參與本轄區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監察工作;
8、負責本轄區飛機性能管理工作。審核航空營運人《航線運營飛機性能分析報告》(涉及到航路飄降、座艙釋壓、起飛一發失效應急程序、雙發延程運行的特殊航線、),初審意見報管理局;審批航空營運人《航線運營飛機性能分析報告》(不涉及到航路飄降、座艙釋壓、雙發延程運行的航線),報管理局備案;
9、參與轄區內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飛行事故徵候和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調查;
10、承辦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適航維修處
1、負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民用航空規章、規定、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在本轄區內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
2、負責在轄區內組織實施部分或全部運行項目的合格審定(適航部分)工作。審批各類手冊、方案、大綱、清單和運行規范及其相應的修訂。參加運營人的可靠性會議。
3、按授權負責航空器首次投入運行前的適航檢查和運行評估,簽署適航證。
4、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航空器維修活動實施持續監督檢查,執行管理局年度持續監察(適航維修)工作計劃,執行航空器年檢並簽署適航證。
5、負責受理並審批本轄區航空器保留項目。
6、負責對本轄區航空器改裝和修理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7、負責對本轄區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的調查,掌握、分析本轄區航空器運行的安全趨勢,向管理局提出改進航空器持續適航狀況的意見和建議。
8、負責本轄區維修人員培訓機構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察工作。按授權參與國外維修培訓機構的審查。
9、負責對本轄區維修單位實施維修許可審查,批准維修管理手冊和維修能力清單及其變更,提出簽發《維修許可證》的建議;按授權,參與對承修中國注冊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國外和地區維修單位的維修許可審查。
10、負責監督檢查本轄區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和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11、負責本轄區獨立維修監督委任代表和航空公司專職維修監督委任代表的推薦和初審工作,監督檢查、指導本轄區維修監督委任代表的日常工作,提出暫停或取消委任資格的意見或建議。
12、參與本轄區事故、事故徵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調查,負責適航維修方面的調查和取證工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13、負責本轄區專機適航維修方面的保障和檢查工作。
14、承辦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場處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頒布的民用機場建設與管理方面的有關規章、政策及標准,以及管理局制定的民用機場建設與管理方面的有關細則及要求,並監督檢查轄區內的落實情況;對民用機場建設與管理方面的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的修改和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上報管理局。
2、審核轄區內民用機場使用手冊,上報對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的審核意見;監督轄區內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的動態管理和許可范圍內使用機場。
3、受理轄區內民用機場上報的不停航施工方案,審核意見報管理局;監督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並進行現場檢查。
4、監督轄區內民用機場的運行安全,並實施檢查,跟蹤整改問題的落實;對轄區內民用機場的報廢提出意見,報管理局;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名稱的正確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5、監督轄區內民用機場的凈空保護工作,查處新增超高障礙物。
6、監督檢查轄區內民用機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人員培訓、演練及日常管理工作,參加機場組織的綜合/桌面應急救援演練。
7、檢查轄區內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許可規定執行情況。
8、檢查轄區內航油企業市場准入規則執行情況和運行安全。
9、檢查轄區內民用機場的環境保護工作。
10、負責消費者對轄區內機場投拆受理的監督檢查。
11、負責上報轄區內民用機場飛行區運行情況月報、快報。
12、參與轄區內民用機場的選址工作;參與轄區內民用機場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准報告的審查;參與轄區內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的審查;監督檢查轄區內機場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13、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審核本轄區運輸機場內的建設項目方案,並批復審核意見。
14、參與或按授權組織轄區內限額以下民航專業工程行業驗收。
15、承辦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空防處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頒布的航空安全保衛規章、政策及標准,並監督檢查本轄區各單位的落實情況;對民航安全保衛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制訂和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上報地區管理局。
2、參與審查本轄區有關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參與調查處理本地區劫機、炸機等非法干擾航空安全時間,參與本地區空難事故的調查,收集上報空防安全信息。
3、指導檢查本地區機場和航空公司制定和完善預防、處置劫機、炸機等突發事件的預案。
4、 監督檢查本轄區民用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和空勤人員登記證使用管理情況。
5、監督檢查本轄區專機警衛有關工作。
6、監督檢查本轄區安全檢查工作。
7、對本轄區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設備的良好性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審查本轄區機場安全保衛設施設備建設項目,督促落實有關標准要求。
8、監督檢查本轄區民航消防業務建設和機場消防應急救援工作。
9、監督檢查本轄區空中警察、航空安全員執勤情況。
10、承辦上級機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❺ 如何監管飛機上的全體旅客都關閉手機

用電波信號檢測儀。

❻ 如何識別民航旅客需要什麼

alace Museum focus

❼ 旅客的基本權利是什麼

旅客的基本權利是什麼?我覺得旅客的基本權利,應該是保障旅客是安全的安全到達目的地。

❽ 海關對旅客行李物品的進出境如何監管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條 短期旅客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應以旅行需用物品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國籍人攜帶進境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海關按照規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稅或免稅放行。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攜帶進境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海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經常進出境的邊境居民,邊境郵政、運輸機構工作人員和邊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以及其他經常進出境的人員,攜帶進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旅途必須應用的物品為限。未經海關批准,不準帶進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

持特殊通行證件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短期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海關依據本辦法另行制訂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長期旅客

第十八條 長期旅客中的非居民進境後,在規定期限內報運進境其居留期間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長期居留證件(或常駐戶口登記證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證件,辦理審批驗放手續。

上述人員在辦妥上述手續前進出境或在境內居留期間臨時出、進境攜帶的物品,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長期旅客中的居民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根據本辦法另行制訂。

第四章 定居旅客

第二十條 獲准進境定居的旅客在規定期限內報運進境安家物品,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向海關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或批准文件辦理審批手續。經核准,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數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稅進境;自用小汽車准予每戶征稅進境一輛。旅客持主管海關的書面通知,到物品進境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進境定居旅客自進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進境的安家物品應復運出境,或向海關補稅。

第二十一條 獲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第五章 過境旅客

第二十二條 過境旅客未經海關批准,不得將物品留在境內。

第二十三條 進境後不離開海關監管下的交通工具或海關監管區直接出境的旅客,海關一般不對其行李物品進行查驗,但必要時,海關可以查驗。

第二十四條 過境旅客獲准離開海關監管區,轉換交通工具出境的,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

(1989年11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9號公布 自1989年12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

第三條 進出境旅客必須將所帶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關查驗。在交驗前,應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或海關規定的其它申報單證向海關申報;或按海關規定的申報方式如實向海關申報。

旅客經由實施「紅綠通道」驗放制度的海關進出境,應按照海關公布的選擇「紅綠通道」的規定,選擇通道,辦理行李物品進境或出境手續。

第四條 查驗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時間和場所,由海關指定。海關查驗行李物品時,物品所有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物品,開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單獨進行查驗。海關對進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

第五條 進出境旅客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接受委託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其委託人的各項規定辦理海關手續,承擔各項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旅客行李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不準進境或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經海關審核,按本辦法附件《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規定的范圍驗放。進出境物品的合理數量和准許各類旅客進出境物品的具體限值、限量及征免稅規定,另行制訂。

第七條 旅客攜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進出境,在海關檢查以前主動報明的,分別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回,並可酌情處以罰款。藏匿不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旅客攜運《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別管制的物品進出境,海關按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旅客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進行李物品,應當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准後,自旅客進境之日起六個月內(含六個月,下同)運進。海關辦理驗放手續時,連同已經放行的行李物品合並計算。以分離運輸方式運出的行李物品,應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證件在出境前辦妥海關手續。

第九條 經海關核准暫時進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內,由旅客復帶出境或進境。海關依照規定憑擔保准予暫時免稅放行的其它物品,應由旅客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進出境手續或將原物復帶出境或進境。

第十條 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物品和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逾期三個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處理,下同)未辦理海關手續的物品,以及在海關監管區內逾期三個月無人認領的物品,均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旅客攜運屬下列情形的物品,海關不予放行,予以退運或由旅客存入海關指定的倉庫。物品所有人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退運、結案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不屬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數量范圍的;

(三)超出海關規定的物品品種、規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辦理海關手續的;

(五)未按章繳稅的;

(六)根據規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第十二條 旅客應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內,依照本辦法和根據本辦法制訂的其它管理規定,辦結物品進出境的海關手續。

第十三條 海關依照本辦法和根據本辦法制定的其它管理規定免稅放行的物品,自物品進境之日起兩年內,出售、轉讓、出租或移作他用的,應向海關申請批准並按規定補稅。按規定免稅或征稅進境的汽車,不得出售、轉讓、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車運進使用兩年後,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必須報經海關批准;其中免稅運進的,應按規定補稅。

第十四條 進境旅客攜帶「境外售券、境內提貨」單據進境,應向海關申報,海關辦理物品驗放手續時,連同其隨身攜帶的實物合並計入有關征免稅限量。

第十五條 涉及特定地區、特定旅客和特定物品進出境的管理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授權有關海關依照本辦法的原則制訂,經海關總署批准後,予以公告實施。

第十六條 進出境旅客未按本辦法或根據本辦法制訂的其它管理規定辦理進出境物品的申請、報關、納稅以及其它有關手續的,有關物品不準進境或出境。對違反本辦法並構成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給予處罰。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條 短期旅客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應以旅行需用物品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國籍人攜帶進境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海關按照規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稅或免稅放行(注)。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攜帶進境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海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經常進出境的邊境居民,邊境郵政、運輸機構工作人員和邊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以及其他經常進出境的人員,攜帶進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旅途必須應用的物品為限。未經海關批准,不準帶進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

持特殊通行證件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短期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海關依據本辦法另行制訂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長期旅客

第十八條 長期旅客中的非居民進境後,在規定期限內報運進境其居留期間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長期居留證件(或常駐戶口登記證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證件,辦理審批驗放手續。

上述人員在辦妥上述手續前進出境或在境內居留期間臨時出、進境攜帶的物品,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長期旅客中的居民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根據本辦法另行制訂。

第四章 定居旅客

第二十條 獲准進境定居的旅客在規定期限內報運進境安家物品,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向海關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或批准文件辦理審批手續。經核准,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數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稅進境;自用小汽車准予每戶征稅進境一輛。旅客持主管海關的書面通知,到物品進境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進境定居旅客自進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進境的安家物品應復運出境,或向海關補稅。

第二十一條 獲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第五章 過境旅客

第二十二條 過境旅客未經海關批准,不得將物品留在境內。

第二十三條 進境後不離開海關監管下的交通工具或海關監管區直接出境的旅客,海關一般不對其行李物品進行查驗,但必要時,海關可以查驗。

第二十四條 過境旅客獲准離開海關監管區,轉換交通工具出境的,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附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根據具體情況修訂發布實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非居民」指進境居留後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居民」指出境居留後仍回到境內其通常定居地者。

「旅客」指進出境的居民或非居民。

「短期旅客」指獲准進境或出境暫時居留不超過一年的旅客。

「長期旅客」指獲准進境或出境連續居留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旅客。

「定居旅客」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境或出境定居證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內或境外的旅客。

「過境旅客」指持有效過境簽證,從境外某地,通過境內,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

「行李物品」指旅客為其進出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攜運進出境的物品。

「自用」 指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規定的正常數量。

「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指非居民本次進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進境之日止的時間。

「分離運輸行李」指旅客在其進境後或出境前的規定期限內以托運方式運進或運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征免稅」指徵收或減免進出口關稅(即進口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稅)。

「擔保」指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方式,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原對外貿易部1958年9月29日(58)關行林字第985號命令發布的《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略)

(註:1、中國籍旅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2、本辦法所附《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已被修訂)

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
1、旅客進出境時應如何選擇通道?

在實施雙通道制的海關監管場所,一是按規定旅客攜運須向海關申報的物品時應選擇「申報」通道(亦稱「紅色通道」)通關;二是不明海關規定或不知如何選擇通道的旅客,應選擇「申報」通道,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三是除規定明確應向海關申報的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選擇「無申報」通道進境或出境。

2、哪些旅客在進境需要填寫申報單證,辦理申報手續?

(一)攜帶需經海關征稅或限量免稅的《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二、三類物品(不含免稅限量內的研究)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國家(地區)再入境簽證的居民旅客攜帶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一件范圍者;

(三)攜帶人民幣現鈔20000元以上,或金銀及其製品50克以上者;

(四)攜帶外幣現鈔摺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攜帶貨物、貨樣以及攜帶物品超出旅客個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圍者;

(六)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它須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3、哪些旅客在出境需要填寫申報單證,辦理申報手續?

(一)攜帶需復帶進境的照相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將應復帶出境物品原物帶出或攜帶進境的暫時免稅物品未辦結海關手續者;

(三)攜帶外幣、金銀及其製品未取得有關出境許可證明或超出本次進境申報數額者;

(四)攜帶人民幣現場20000元以上者;

(五)攜帶文物者;

(六)攜帶貨物、貨樣者;

(七)攜帶出境物品超出海關規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規定者;

(八)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它須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4、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時須提供什麼單證?

旅客向海關申報僅限於書面形式。申報時,應在申報台前主動遞交按規定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其它申報單證、本人有效進出境證件,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准許有關物品進出境的證明、商業單證及其它單證。

經海關驗核簽章的申報單證應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時憑以辦理有關手續。

5、什麼是進境物品進口稅?

進境物品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合並總稱為進境物品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徵收。

6、海關徵收進境物品進口稅的依據是什麼?

海關征稅行郵稅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

7、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有哪些?

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是指: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

8、海關對免稅品的具體監管依據是什麼?

海關對免稅品的監管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2號,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9、什麼叫非居民長期旅客?

「非居民長期旅客」是指經公安部門批准進境並在境內連續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滿後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港澳台地區人員、華僑。

10、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口的物品有何征稅規定?

非居民長期旅客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證件後方可申請運進自用物品,首次進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但按規定準予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明令應稅的20種商品(詳見列表1)除外,再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稅。

對於應當征稅的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境自用物品,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稅款。

根據政府間協定免稅進境的非居民長期旅客自用物品,海關依法免徵稅款。

海關對准予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具體包括:

機動車輛是摩托車、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的小客車;

20種商品是電視機、攝像機、放像機、錄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式控制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機、列印機及文字處理機、傢具、燈具和餐料。

11、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口的自用物品有何限制,其自用的機動車輛能否進口?

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應當以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其中,常駐人員可以進境機動車輛,每人限1輛,其他非居民長期旅客不得進境機動車輛。

12、常駐人員是指哪些人員?

常駐人員是指非居民長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員:

(1)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在境內設立的並在海關備案的常駐機構內的工作人員;

(2)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內的人員;

(3)入境長期工作的專家。

13、何為常駐機構?

常駐機構是指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准,在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

14、海關對於進出境的私人信件是否也要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海關對進出境的私人信件一般不得檢查,但為了追查或協助追查刑事犯罪案件的除外。

15、什麼旅客可以申請車輛進境?

只有常駐人員可以進境機動車輛,每人限1輛。其他非居民旅客不得進境機動車輛。常駐人員申請辦理車輛進境手續應向常駐地海關申請辦理。

16、旅客分離運輸行李應如何辦理海關手續?

進境旅客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進行李物品,應當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准後,應當在旅客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運進。

出境旅客需在出境前向海關提出申請,提交以下資料:本人有效護照及簽證、《自用物品申請表》、物品清單,經海關審批後將關封帶至出境地海關,《自用物品申請表》第四聯由旅客自行保管。

17、進出境物品如何辦理退運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的規定,對不屬自用、超出合理數量范圍及超出海關規定的品種、規格、限量、限值的物品,予以退運或由旅客存入海關指定的倉庫。旅客憑海關簽發的《退運物品保管收據》到拱北口岸「退運物品辦理處」辦理退運手續,其中領取退出境外物品的地點為關前免稅店東側;領取退回境內物品的地點為進境大廳1060房。

18、退運物品是否有保管期限?

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退運物品的保管期限為三個月(不宜長期保存物品將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辦理)。對逾期未辦理退運手續的物品,海關將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後,上繳國庫。

19、保管物品按何標准收取保管費?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707號),行李物品保管費的收費標准為每日每件0.8—8元(人民幣),貴重物品如文物、精密儀器、金銀製品及其他價格極高(人民幣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護物品扣留第一個月每日每件按其價值(以海關估價為准)的0.16%收取,一月以上至三個月以內為每日按估價0.32%收取。

20、需運入廣東境內安葬的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的遺體(骸骨、骨灰)如何辦理進境通關手續?

申請人應先到縣級以上地方民政部門申領《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進境後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簽發《屍體/棺樞/骸骨入/出境許可證》,海關憑上述證件予以放行。

21、暫准進境物品主要有哪些類別?

暫准進境物品,是指一種海關業務制度,按照該項制度,某些物品在旅客攜帶進入關境時,可以有條件地免納進口稅及國內稅等,並免受經濟性質的進口禁止和限制;此項物品必須是為特定的目的而攜帶進境,並且必須在特定的期限內除因在使用中正常損耗者外按原狀復出境。暫准進出境物品的范圍主要包括三大類:

(1)到境內拍攝或與境內有關單位合作拍攝電影片、錄像片、照片、幻燈片所運進的攝影(像)器材、膠片、錄像帶、膠卷、車輛、服裝、道具等;

(2)來境內參加體育競賽、文藝演出所運進的器材、道具、車輛、服裝、動物等;

(3)旅客個人物品和體育用品(包括旅客個人自用的衣物、音像器材和體育運動器材等)。

22、暫時進境物品因如何辦理海關手續?

(一)下列暫時進境物品的申請人應向海關遞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1)來大陸采訪的港、澳、台記者運進的有關器材、用品、應遞交中國記者協會或廣播電影電視部的批准文件;

(2)短期來華的外國記者運進的有關器材、用品,應遞交外交部新聞司的批准文件;

(3)來華拍攝電影、電視運進的有關器材、用品,應遞交廣播電影電視部的批准文件;

(4)來華進行文藝演出和其他文藝活動運進的服裝、道具等應遞交文化部的批准文件。

對上述暫時進口物品,海關驗憑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收取保證金或書面擔保後放心。

(二)對旅客攜帶的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物品,經海關核准,並繳納相當於該物品進口稅款金額的保證金後,可暫時進口有關物品;有關物品原樣復帶出境時,海關予以驗核後退還保證金。

(三)暫時進境物品中屬於國家實施動植物檢疫、葯品檢驗、食品衛生檢驗、無線電器材管理的,還應向海關遞交有關檢驗、管理機構的進口證明。

(四)暫時進境物品自進境之日起至復運出境止,屬於海關監管物品,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出售、轉讓或移作它用。

(五)旅客個人攜帶進境的已繳納保證金的暫時進口物品,應自進境之日起3個月內復帶出境。期滿不復帶出境的,則該項保證金自動抵繳物品進口稅款。因故需在境內延長使用期限的,應在期滿前向海關申請延期。

23、何種進出境行為違反有關規定將會受到海關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

(2)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

(3)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受海關處罰的行為。
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1996年8月15日修訂) 類別 品種 限量
第一類物品 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稅,其中價值人民幣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種限1件
第二類物品 煙草製品酒精飲料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煙絲25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稅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類物品 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我出國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和援外人員,連續在外每滿180天(其中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物品驗放時間從注冊入學之日起算至華結業之日止),遠洋船員在外每滿120天任選其中1件免稅
(2)其他旅客每公歷年度內進境可任選其中1件征稅
註:1.本表所稱進境物品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3.根據規定可免稅帶進的第三類物品,同一品種物品公歷年度內不得重復; 4.對不滿16周歲者,海關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類物品; 5.本表不適用於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和經常進出境人員以及邊境地區居民。 附件:2 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 1.電視機 7.電冰箱 電冰櫃 13.電話機 2.攝像機 8.洗衣機 14.傢具 3.錄像機 9.照相機 15.燈具 4.放像機 10.傳真機 16.餐料(含飲料、酒) 5.音響設備 11.列印機及文字處理機 17.小汽車 6.空調器 12.微型計算機及外設 18.摩托車

❾ 海關監管具體干什麼工作

海關監管是指海關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通過一系列管理制度與管理程式,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所實施的一種行政管理。

監管作為海關四項基本任務之一除了通過備案、查驗、放行、後續管理等方式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實施監管外,還要執行或監督執行國家其他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實施,如進出口許可制度、外匯管理制度、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從而在政治、經濟、文化道德、公眾健康等方面維護國家利益。

(9)監管什麼旅客擴展閱讀:

監管依據:

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是根據國家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對進出口貨物由經貿主管部門簽發許可證等方式來實施管理的一項制度。它是海關監管和驗放進出口貨物的重要依據之一,這在《海關法》里有明文規定。進出口許可證是保護和穩定國內經濟免受國際 市場沖擊的一項有效措施。

但隨著我國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出口許可證作為一項非關稅措施,如何控制並減少其管理范圍,已成為我國外貿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和順利進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敏感問題。

海關監管是一項國家職能,其目的在於保證一切進出境活動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規范,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海關監管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而海關監督管理則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

根據監管物件的不同,海關監管分為運輸工具監管、貨物監管、和物品監管三大體系,每個體系都有一整套規范的管理程式與方法。監管是海關最基本的任務,海關 的其他任務都是在監管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

❿ 什麼叫旅客42

旅客申報,系指進出境旅客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義務,對其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 品實際情況依法向海關所作的書面申明。

1.按規定應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進出境旅客通關時,應首先在 申報台前向海關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海關規定的其它申報單證,如實申報其所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
進出境旅客對 其攜運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時間、地點所做出的申明,海關均不視為申報。
2.申報手續應由旅客本人填寫申報單證向海關 辦理,如委託他人辦理,應由本人在申報單證上簽字。接受委託辦理申報手續的代理人應當遵守進出境旅客通關規定對其委託人的各項規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 任。
3.旅客向海關申報時,應主動出示本人的有效進出境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並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准許有關物品進出境的證明、 商業單證及其它必備文件。
4.經海關辦理手續並簽章交由旅客收執的申報單副本或專用申報單證,在有效免稅外匯商品或辦理其它有關手續時,主動向海 關出示。
5.旅客向海關申報時,應按規定填報所帶行李物品。做到完整、真實、清楚。申報單證上所列有關各項內容,都要填寫,並且要如實申報,申報 內容與實際所帶物品相符。申報不實或偽報、瞞報,旅客應負法律責任,海關將依法處理。h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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