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臨時工都干什麼
A. 為什麼只要城管出問題了都是「臨時工」
ZF喜歡用這種方式推卸責任嘛,以維護自己單位形象,甚至推脫賠償責任。何止是內城管,ZF任何部門都容喜歡這樣。不過城管本身也是臨時工比正式工多的多,外人查也查不清的。
值得一提,從法律上講,即便是所謂臨時工,管理單位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只要懂得訴訟,該賠的一絲不會少。所以這種做法作用無非兩個:1.對法盲型被侵權人,可以推卸責任2.對外界,可以維護單位形象,意思是壞事都是臨時工乾的,我們的正規編制人員都是好的
B. 有誰知道怎麼城管都是臨時工,那些臨時工可以轉正嗎
你都知道是臨時工了,要是能轉 大家都去轉好了,國家也可以取消公考了!
看過西遊記嗎?? 孫悟空也是一把手,遇到閻王他也沒辦法,閻王那本子上有他名字他就要死,沒他名字他就不死,就這個道理。省人事廳編制簿上有你名字 你就是在編人員 沒你名字 你就是臨時 當然國家領導要打個招呼 你也就可以有名字或者劃掉名字了
行政執法局來,是城市管理中負自責綜合行政執法的城市政府部門。城管有權對違規當事人進行教育或罰款,對違規物品在出具暫扣證明後進行暫扣,當事人可憑暫扣證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罰款後,保證以後不會再犯後可以領回被扣物品,理論上城管沒有沒收物品的權力。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由於面對下崗工人、無業遊民等弱勢群體,城管往往處在矛盾的聚焦點而被敵視,遭受嚴重的暴力抗法甚至遭受人身威脅。由於工作環境辛苦,且工作情況復雜,所以城管會招收大量的合同制員工,也就是所謂的臨時工。
城管招收的合同制員工與正式在編的人員相比,福利待遇及工作環境相差較大。由於臨時工大多在一線巡查,接觸的人形形色色,碰到的情況也十分復雜,再加上臨時工素質也良莠不齊,容易與商販產生糾紛,乃至造成轟動性新聞。
D. 城管臨時工的介紹
城管臨時工是指中國各城市的城管隊伍利用「臨時工」的身份進行暴力執法活動的現象。該現象本質是城管體制的不完善造成。
E. 城管臨時工有出路嗎
年薪十幾萬不可能?!我明確的告訴你,武漢的正式城管年薪就是十幾萬!工資一個版月三千六七,但這權只是形式!五獎一年六七萬!這是大頭!還有公積金一個月兩千多!五險一個月一千多!你算算有沒有十幾萬!正式和臨時工待遇一個在天一個在地,在我國到處都是這樣!但是做臨時工想轉正,白日做夢!至於哄好哪個領導能轉正?你有這樣的本事在哪裡都有飯吃!而且混得絕對還比城管臨時工好!一天都不要試,浪費時間,如果是有其他機會,在這里混著等機會跳槽還是可以的!
F. 城管臨時工的臨時工的好處
臨時工群體其實是各個單位的廉價財富。很多棘手的、易引發爭議的工作,不好讓在回編人員去出面答,於是,臨時工就成了不二人選。有了成績是單位和領導的;出了問題、捅了亂子就推到臨時工頭上。反正臨時工也不在編,辭退除名都是一句話的事兒,並且,走了穿紅的,還有戴綠的。這個時代,各個單位最不愁的就是臨時工,哪個政府機關序列的臨時工單位不是有千百雙眼睛在盯著?
在各個單位工作最不體面,付出最多、收入最少的就是臨時工。由於就業難,很多臨時工對自己際遇明知不公平,也沒有膽量和勇氣進行抗爭,要想混口飯吃,就得當順民。
從表面上看,「臨時工」似乎成了調查和問責城管暴力執法的擋箭牌。其實,他們只不過是城管「借法執法」的替罪羔羊,也是城管危機求生中的不得已之法。
G. 城管(臨時工,合同工)在以後有可能轉為有編制的嗎
不會。
臨時工、合同工不可以。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在編工作人員。非在編人員可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聘用協助執法,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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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認真學習好城市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不斷強化城市管理。
2、掌握轄區城市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要建立健全轄區城市管理網路,督促駐地單位加強自我管理,健全組織、制度,經常督促、檢查駐地單位的城管工作,並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
4、要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形式、場合,使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家喻戶曉,人人明白,真正把城管工作提到高度。
H. 城管的每日工作是什麼
城管的工作分成管和罰兩部分。所謂罰就是執法,執法需要執法權,要通過考試拿到省法制辦發的執法證,這部分人持有執法證的城管隊員都是通常所說的「正式工」。協管員和小部分正式隊員沒有執法證,那麼如果到路上巡查就只能做「管」的工作,也就是勸導啊,事先提醒之類,勸導不成則把問題轉交給執法隊員。執法隊員除了執法,當然也做「管」的工作。
城管部門還有一些行政許可權,比如招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渣土運輸許可。但大部分城管進行處罰的事,城管沒有相應許可權,比如無照經營,營業執照是工商批的;違章建築,規劃許可證是建設部門批的。城管是一個主要行使處罰權的機構,1996年出台的《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說「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也就是說無照經營本來應該工商處罰,違章建築本來應該建設部門處罰,但為了行政效率,這些處罰權可以都交給一個機構去行使,避免扯皮推諉。於是城管應運而生。
城管行使的處罰權主要有下面這些,對於日常工作來講,大多並不是一上來就處罰,還是以勸導為主。這也是比較官方的歸納,要注意的是只是把城管的工作歸納成這幾項,而不是這幾項的所有工作都是城管做。比如環境保護,城管只是管經營場所噪音、夜間施工噪音等一小部分,環保主要自然還是環保部門管的。
1、市容環衛。包括沿街立面裝修的監管,招牌、廣告牌設置的監管,渣土運輸、消納的監管,店鋪超出門窗經營,沿街晾曬,公共場所派發小廣告等等很多項。主要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規。
2、市政公用。像什麼往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用消防栓取水,挖掘道路有沒有經過審批之類。依據的法規很多,比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3、城市規劃。就是查處違章建築。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各種地方性法規。
4、城市綠化。查處破壞樹木、破壞綠化設施的行為。依據《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各地方性法規。
5、環境保護。處罰經營場所噪音,直接向河道排污,工地不採取措施防止揚塵等等一些行為。依據的法規很多但往往只有幾條是城管管的。
6、交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人行道、廣場的亂停放,就這一項。
7、工商。處罰無照的流動攤販。城管聞名世界的原因。
另外還有當地政府交辦的工作。比如拆遷最後的強拆,比如去給什麼」亮燈工程「做實地調查摸底,比如去實地考察停車場選址。
這些是書面上的說法,但實際上做的也確實是這些事,只不過,像無照商販書面上看是不起眼的一條,但日常工作大概要佔掉近一半的精力,另一半的大部門則被市容環衛類的事情佔去。而像綠化,一名執法隊員一個月也難碰到一起,一年有一個作出處罰的就不錯了。大筆罰款主要來自規劃類案件,但是指施工單位的違建,居民自家的搭建不怎麼會罰款的,能拆就一拆了事了。城管內部也有分工,有人主要做規劃執法,有人主要管市政公用設施,有人主要管小販。最後說一句,這里本人只是敘述工作內容,就不做價值判斷了。
I. 城管是有編制的嗎,為什麼那麼多臨時工
城管局的執法權問題。
執法主體有三種: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回權組織、法定機關委託行政答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山東省政府沒給給區城管局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J. 城管臨時工的工作特點
這些人大多抄沒有經過培訓,襲更沒有執法證,在執法過程中往往隨意性比較大,方式簡單。打人者均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里被立即辭退,瞬間便蒸發得無影無蹤,給事件的調查與問責設置了重重障礙,甚至也因此而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