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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公共服務

發布時間: 2020-11-22 20:49:09

A. 相關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什麼

1.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涵蓋大多數公共服務領域,特別是教育、公共衛生、文回化、社會服務答等主要公共服務領域。
2.非營利組織是公共服務購買的重要承接主體。
3.購買類型一般分為核心合作或長期合作以及短期項目支持兩種。
4.在購買方式上,公開競標是最典型的模式。

5.資金撥付流程有多種形式。
6.對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立法規定健全。
7.公共服務購買有一系列較為嚴格的操作程序。
8.以結果為導向的監管制度。
9.除簽署合同購買服務外,公共財政資金對於非營利組織的支持還有三種形式:資助、競爭性或隨意性撥款、減免稅的間接資助。
10.國際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發展趨勢,大致分為內生型和外力型兩種模式。
11.服務購買也與向社區地方轉移職能、增強地方治理能力的趨勢相關。
12.目前各國公共服務購買中體現出的問題與公共服務的難測度性和非營利組織的運作特性有
關。

B.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概念闡述

在理解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時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內容:第一,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主體是政府,不論是一級政府,還是政府相關部門;第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客體是社會組織與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企業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同樣也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客體;第三,公共服務不同於私人服務。一般來說,政府購買的服務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身消費的服務,二是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社會所提供的服務。前者屬於政府內部的服務,服務對象是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自身,後者屬於公共服務,服務對象是除政府以外的其他社會機構和公眾。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政府采購的一部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可見采購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其中「服務」的行為應該包括公共服務,這樣,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有法可依。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民營化的重要方面。著名學者薩瓦斯認為,民營化可界定為更多依靠民間機構,更少依賴政府來滿足公眾的需求。歐文·E·休斯強調民營化是指從整體上減少政府的介入,減少生產、供給、補貼、管制,或這四種工具的任意組合。

C.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 向誰買買什麼如何買

誰來買——購買主體是經費由財政負擔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納入機構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
向誰買——供給主體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事業單位不再作為供給主體。
買什麼——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組織提供、社會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的輔助性服務。《實施意見》列出了政府可向市場購買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社會治理服務事項、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技術服務事項、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以及其他適宜由市場供給的公共服務事項,共計六大類314項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如何買——規范購買程序,先由購買主體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本部門細化到具體項目的年度購買服務計劃,然後財政部門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計劃進行審核和批復,最後購買主體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計劃,制定具體項目實施方案,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供給主體。
買得值——加強資金管理,主要通過嚴格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預算管理,逐步將「養人」支出轉向「辦事」支出;強化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績效管理,形成購買前制訂績效目標、實施中實時績效跟蹤、結束後嚴格績效考核的全程監督機制,必要時引入第三方實施績效考核,並建立政府購買服務供給主體退出機制。
專家指出,通過建立制度和長效機制,將政府購買服務趕進「籠子」,幫助政府從傳統的公共服務生產者向組織監管者的角色轉變,既能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提供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和效率,解決公共服務短缺問題,對老百姓、政府都是「惠而不費」的好事。

D.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是什麼意思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政府承擔公共服務的新模式,是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創新,是我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E. 政府購買服務可以包括哪些內容

(一)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運輸、三農服務、環境治理、城市維護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性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志願服務運營管理、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范、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性服務。科研和技術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准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財務審計、咨詢、技術業務培訓、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後勤管理等領域中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F. 購買公共服務的重要對象是

新公共服務理論認為,建立社會遠景目標的過程並不能只委託給民選的政治領袖或被任命的公共行政官員,廣泛的公眾對話和協商是非常重要的。政府的作用將更多地

G. 政府購買服務是什麼意思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7)購買公共服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H.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歐美模式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政府提供服務的低效率和壟斷性所產生的巨大壓力下,英、美、澳、日等歐美國家都逐步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作為重要環節納入到了政府改革的實踐框架之中,並取得了重大成效。
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提高政府效率的一種有效選擇。近些年來,雖然我國不少地方作了大量積極探索,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仍處於「初級階段」,需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自己的一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運行機制,以提高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健全的立法規定
在英國、美國等歐美國家,均有國家層面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立法。比如,美國就具有全世界最為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美國國會和有關部門制定了大約500 種政府采購法規,形成了以法律(法案、法令)、規章制度、行政和司法三個部分組成的制度體系。其中《聯邦政府采辦法案》和《聯邦政府采購條例》是政府采購法規體系的核心,統一規范了政府各機構的采購政策、標准、程序和方法。
在英國,自上世紀80年代撒切爾夫人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作為社會福利改革的一部分大范圍推開以來,無論是1997年上台的托尼·布萊爾將其常態化、制度化,還是如今執政的卡梅倫提出的「大社會」計劃,均在立法和政策上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先後於1998年和2011年分別發布了《政府和志願及社會部門關系的協議》和《開放的公共服務白皮書》,通過選擇性放權,秉持公平性與多元化原則,改善公共服務,引領公共服務改革創新。
日本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進程起始於2004年小泉內閣通過的《推進規制改革、民間開放3 年計劃》。雖然起步較晚,但是日本政府在公共服務購買的進程中始終堅持立法為先導的原則。《關於通過競爭改革公共服務的法律》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會計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了中央政府有關的購買服務程序;《地方自治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了與地方政府有關的購買服務程序,從而形成了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的較為完備的法制框架。
在澳大利亞,對於社會部門的一般管制均以澳大利亞稅務局為核心,這就確保了澳大利亞慈善法律的真實價值是關注獲取利益。1997年頒布的《財政管理與責任法》和《聯邦服務提供機構法》規定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在這方面的細則。
公開透明的購買流程
一套公開透明的公共購買流程,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必然要求。經過多年的發展,西方發達國家大多已安排專項預算,通過一定的政府采購程序對私有和非政府組織提供的社會服務進行購買,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簡單來說,西方國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流程是這樣的:首先,政府對購買服務進行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按照一定的程序選定購買的公共服務的范圍、項目,並確定相應的預算;其次,向社會公布政府購買的項目、購買價格、預算安排以及質量要求和各項服務指標等;再次,對投標進行資質認定,並運用招投標和委託等方式選定供應商、簽訂合同並實施相應的過程管理和監督;最後,對這些組織進行績效考核並按照績效進行結算。
當然,具體到每個國家而言,其流程可能也會有所不同。比如在美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至少由6個環節構成:制定統一的單據格式、招標公告以及表述格式、對招標工作人員統一定位,詳細制定招標采購操作規程,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招投標,交貨追查,進行采購審計和管理審計。英國的政府采購程序則包括8個階段:制定采購計劃,確定采購總負責人和配備律師、會計師或審計師,律師起草和在指定刊物上公布信息,接受咨詢,按標准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招標或直接采購,按照合同監督供應商完成服務,獨立審計。
但不管怎麼變化,實現政府對非營利組織和社會服務組織公共服務的購買,「按照選定服務項目——社會公布——資質認定、招標管理——過程管理、監督——績效考核——結算」都是最基本的流程。
非壟斷的購買方式
在西方發達國家,公開競標是最典型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例如,英國政府早在1990年公布的公共醫療和社區關懷法中就明確規定,中央政府撥付的特殊款項的85%必須以競爭招標的方式向私營或非政府組織購買。不過在加拿大,正式招投標並非最主要的方式,政府也經常採用直接向社會組織提供項目的方法。
競標可以幫助政府降低購買公共服務的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但不足之處是有可能引起政府雇員的反對,需要建立起相關過渡的政府雇員機制。除公開競標外,在涉及專業性較強的公共服務時,西方發達國家還會採用協議定標的方法,如對監獄、醫院等服務的購買。
在美國,合同外包則是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主要形式,被廣泛應用於社會服務領域。在合同外包的發展過程中,政府購買服務經歷了由設計型合同向績效型合同的轉變。設計型合同的特點是政府為投入和過程付費,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約束社會組織的行為;績效型合同則是通過社會組織提供服務的質量、效果等的評估付給費用。20 世紀90 年代新公共管理理念取得主導地位後,績效型合同出現並普遍使用,使為公民提供的服務和項目質量最大化,便於有效測算項目和服務的最終產出。
另外,不管採取哪種購買方式,政府都應逐漸從公共服務直接生產者的角色中淡出,而更多地承擔起公共服務規范和制度制定者的責任。以英國政府做法為例,2001 年,布萊爾政府設立了公共服務改革辦公室,與公共服務決策部門、執行部門共同開展工作相關部委制定購買服務政策,下設具體的部門執行。同時,實行了中央與地方「分治」,使地方政府擁有了更多的公共服務決策權。在社會層面,獨立顧問團、專業消費者組織和行業自律協會在完善公共服務社會管理體系,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樣就形成了中央政府制定規劃、各級政府部門具體執行和社會團體予以輔助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體制。

I. 如何做好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及創新社會管理

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利用財政資金,採取市場化、契約化方式,面向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深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對創新公共財政投入形式、改進現代社會管理和服務方式、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率、增進社會公共福利、有效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具有重要意義。但長期以來,基本公共服務的內涵、范圍等,各界有許多研究,也有不同認識,如何有效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需要我們深入探索和思考。

(一)制度體系初步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是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保障。隨後印發了《關於開展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試點工作的意見》,在全省試行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在全國屬率先之舉。為進一步規范和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進一步明確了服務主體、服務范圍、服務程序、經費保障機制等。

(二)購買程序進一步規范。購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由財政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供應方組織實施;其餘項目中,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規定採取公開招標等方式實施;不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除單筆金額較小的項目外,均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實施。實際操作中,由部門編制政府購買服務計劃(包括政府購買服務需求、數量和質量相關指標),該計劃報財政部門審定後上網公示,進行公開招標,確定供應主體後組織實施。

(三)購買規模逐步擴大。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從購買資金看,部分地方政府逐步將購買服務納入財政預算資金支持范圍,同時引導其他資金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二是從購買項目看,不少地方政府針對不斷涌現的新的緊迫社會需求問題,及時設計相應的服務項目,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為有需要的個人和群體提供服務。三是從購買范圍看,政府購買服務逐步從中心城市拓展到邊遠農村,從經濟發達地區拓展到經濟相對落後地區,從養老服務、殘疾人服務、青少年服務、社區服務、就業服務等傳統領域逐步拓展到司法矯治、醫療衛生、教育輔導、婚姻家庭、新農村建設、外來務工人員服務、志願服務等新興領域,從民政部門、殘聯拓展到司法、教育、衛生、工會、共青團會等其他部門和組織,逐步形成了多部門、多組織、多領域購買服務的新格局。

(四)購買方式多樣化。社會發展的非均衡性決定著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的多樣性。根據當地群眾的服務需求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規模情況,有選擇、分步驟地發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並面對這些機構購買服務。這種方式既可以保證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獨立性和服務的專業性,又可以避免機構間的無序競爭,是在政府購買服務的規模和數量不大、社會工作服務市場發育不充分不完全情況下的一種好的選擇。

J.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制度預防

在現代國家中,政府為了更好提供公共服務,可以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政府與市場主體、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之間不是老死不相往來,而是一種相互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政府可以向市場主體購買公共服務,也可以向非政府組織購買公共服務。但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必須有法可依,否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行為有可能變成推卸自身責任、轉嫁政府負擔、壓縮市場主體生存空間、滋生腐敗的行為。
首先,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必須有明確的界限。也就是說政府權力必須是明晰的,政府的義務必須是明確的。現在許多政府機關在編人員坐在辦公室,僱用大量的「臨時工」提供公共服務。這種「購買」行為不僅降低政府機關的工作效率,而且滋生大量的腐敗行為。如果政府權力不明晰,購買公務服務很可能會成為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減輕自己的責任、變相增加財政開支的借口。
其次,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務服務,意味著政府配置資源的權力擴大,因此,除非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政府不能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政府進入市場購買公共服務,實際上是以財政預算參與資源的配置,這樣做會導致政府權力通過購買的方式進入市場領域,從而使市場主體的生存空間受到壓縮。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政府以自己的力量提供公共服務,或者,政府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向市場主體購買公共服務。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政府把本來應該由自己提供的公共服務,交給市場主體完成,那麼,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就成問題。提供公共服務是政府法定的職責,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政府才能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務服務。
再次,健康的社會除了市場主體和政府之外還有大量的非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不能依靠政府提供資金生存和發展,而應通過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體現自身的價值。如果政府越俎代庖,將大量本來應該由非政府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通過「購買」的方式變成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會導致非政府組織生存的空間受到擠壓。
部分學者認為,國務院出台政策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務服務,其目的就是要大力鼓勵非政府組織存在,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幫助非政府組織解決生存危機。從表面上來看,這樣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非政府組織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就是因為非政府組織能夠提供政府所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務。如果非政府組織提供公共服務,需要政府的支持,那麼,非政府組織就會出現明顯的異化現象。現在我國相當多的非政府組織完全依靠政府撥款生存,這不是非政府組織發展的正道。科學的做法應該是,非政府組織依靠自身的力量,向社會提供政府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務,以此來贏得社會的信賴和支持,通過公眾的捐款形成良性的循環機制,在提供公共服務的同時,不斷擴大自己的生存空間。
還有部分學者認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有利於帶動其他需求的成倍增長,這是典型的食洋不化。大量的證據表明,法規和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不僅會導致政府的權力邊界模糊,而且會壓縮市場主體和非政府組織的生存空間。更重要的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務服務有可能會出現大量的腐敗。現在一些政府機關打著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幌子設立各種各樣的事業單位或者非政府組織,政府機關以購買公共服務的名義向這些組織輸送經濟利益,從而形成了特殊的權錢交易現象。比如,前些年一個「牙防組」可以收取企業數千萬的贊助資金,政府成立的慈善組織每年可以得到政府數以億計的財政撥款。
正因為如此,社會各界需要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務服務保持足夠的警惕。在制度配套不完善的情況下,政府應該謹慎地投入財政資金購買公共服務,因為那樣做有可能會導致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更加混亂,社會腐敗現象更加嚴重。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應當盡快研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行為,制定專門的法律規則,防止一些政府機關打著購買公共服務的幌子變相擴大行政權力,直接進行權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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