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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13 05:56:42

『壹』 快遞服務用戶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郵政行業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促進郵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規定》、《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和使用寄遞服務涉及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以下簡稱寄遞用戶信息),是指用戶在使用寄遞服務過程中的個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單位名稱,以及寄遞詳情單號、時間、物品明細等內容。

第四條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五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機制,維護寄遞用戶信息安全。

第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規定及本規定,防止寄遞用戶信息泄露、丟失。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確企業內部各部門、崗位的安全責任,加強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考核。

第九條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企業應當在加盟協議中訂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條款,明確被加盟人與加盟人的安全責任。加盟人發生信息安全事故時,被加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與其從業人員簽訂寄遞用戶信息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

第十二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有效聯系方式,接受並及時處理有關投訴。

第十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寄遞服務的,在與委託方簽訂協議時,應當訂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條款,明確信息使用范圍和方式、信息交換安全保護措施、信息泄露責任劃分等內容。

第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委託第三方錄入寄遞用戶信息的,應當確認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並訂立信息安全保障條款,明確責任劃分。第三方發生信息安全事故導致寄遞用戶信息泄露、丟失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其掌握的寄遞用戶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序調閱、檢查寄遞詳情單實物及電子信息檔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對於突發的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事故,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報告郵政管理部門,並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工作,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第三章寄遞詳情單實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詳情單管理,對空白寄遞詳情單發放情況進行登記,對號段進行全程跟蹤,形成跟蹤記錄。

第十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營業場所、處理場所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進出郵件(快件)處理、存放場地,嚴禁無關人員接觸、翻閱郵件(快件),防止寄遞詳情單實物信息(以下簡稱實物信息)在處理過程中泄露。

第二十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優化寄遞處理流程,減少接觸實物信息的處理環節和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採用有效技術手段,防止實物信息在寄遞過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監控設備,安排具有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實物信息處理進行安全監控。

第二十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管理制度,實行集中封閉管理,確定集中存放地,及時回收寄遞詳情單妥善保管。設立、變更集中存放地,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集中存放地設專人管理,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存儲安全。

第二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查詢管理制度。內部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檔案時,應當確保檔案完整無損,並做好查閱登記,不得私自攜帶離開存放地。

第二十六條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准規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滿後,由企業進行集中銷毀,做好銷毀記錄,嚴禁丟棄或者販賣。

第二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實物信息安全保障情況進行定期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信息安全隱患。

第四章寄遞詳情單電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寄遞服務用戶信息相關信息系統和網路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信息系統的網路架構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合理劃分安全區域,實現各安全區域之間有效隔離,並具有防範、監控和阻斷來自內部和外部網路攻擊破壞的能力。

第三十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病毒軟體、硬體,確保信息系統和網路具有防範計算機病毒的能力,防止惡意代碼破壞信息系統和網路,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構建信息系統和網路,應當避免使用信息系統和網路供應商提供的默認密碼、安全參數,並對通過開放公共網路傳輸的寄遞用戶信息採取加密措施,嚴格審查並監控對信息系統、網路設備的遠程訪問。

第三十二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采購計算機軟體、硬體產品或者技術服務時,應當與供應商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其安全責任,以及在發生信息安全事件時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調查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內部審計制度,定期開展內部審計,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及網路的許可權管理,基於許可權最小化和許可權分離原則,向從業人員分配滿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許可權和可訪問的最小信息范圍。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和資料庫的管理,使網路管理人員僅具有進行信息系統、資料庫、網路運行維護和優化的許可權。網路管理人員的維護操作須經安全管理員授權,並受到安全審計員的監控和審計。

第三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密碼管理,使用高安全級別密碼策略,定期更換密碼,禁止將密碼透露給無關人員。

第三十六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用戶電子信息的存儲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獨立物理區域存儲寄遞用戶信息,禁止非授權人員進出該區域;

(二)採用加密方式存儲寄遞用戶信息;

(三)確保安全使用、保管和處置存有寄遞用戶信息的計算機、移動設備和移動存儲介質。明確管理數據存儲設備、介質的負責人,建立設備、介質使用和借用登記制度,限制設備輸出介面的使用。存儲設備和介質報廢的,應當及時刪除其中的寄遞用戶信息數據,並銷毀硬體。

第三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用戶信息的應用安全管理,對所有批量導出、復制、銷毀用戶個人信息的操作進行審查,並採取防泄密措施,同時記錄進行操作的人員、時間、地點和事項,留作信息安全審計依據。

第三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離崗人員的信息安全審計,及時刪除或者禁用離崗人員系統賬戶。

第三十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與市場相關主體的信息系統安全互聯技術規則,對存儲寄遞服務信息的信息系統實行接入審查,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保障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准,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指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信息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

(三)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四)監督、指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寄遞用戶信息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檢查;

(六)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事故,依法查處違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識的宣傳,強化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識,提高用戶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認識。

第四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建立信息管理體系,收集、分析與信息安全有關的各類信息。

下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情況,並根據需要通報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國家安全、商務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和執行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從業人員信息安全保護行為,防範信息安全風險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發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存在違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權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涉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拒不配合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泄露寄遞用戶信息對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提供寄遞用戶信息,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條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行業內通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寄遞用戶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損毀,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照《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貳』 寄遞人員不按規定驗視,怎麼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郵政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建立並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加強生產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收寄驗視制度的,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應當按公開的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但對員工的處罰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


一、《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建立並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加強生產安全和應急管理。

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叄』 順豐快遞發貨3天了,一直顯示等待攬收

暫時查不到信息,首先請您和發貨方核對一下單號是不是正確的。如果您是網路購物,有些賣家是快遞的合作夥伴,手裡有單子,先給單子,讓訂單處於發貨狀態,實際並未真正發貨,有延後的,發貨是快遞員上門收貨的,會有延遲的,網站更新也會有延後的,種種不可預見的原因,我們只有耐心的等待。
有以下可能:

1. 發貨人填單通知你單號,但快遞公司尚未取件;

2. 快遞取件不久,運單信息尚未錄入物流跟蹤系統;

3. 運單信息已錄入,網上信息尚未更新。

明天再看看,信息可能出來了,如還沒有:

  1. 聯系發貨人確認已發貨;

2. 聯系快遞公司,確認已收貨。

拓展資料: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2013年1月11日交通運輸部令[2013]第1號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第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准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規范快遞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市場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寄遞安全與信息安全。

第八條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經營主體

第九條國家對快遞業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十條郵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服務能力審核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註明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經營許可范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租借、倒賣和非法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快遞業務委託給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經營許可范圍委託經營。

第十二條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憑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到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載明的股權關系、注冊資本、業務范圍、地域范圍發生變更的,或者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報郵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持變更後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快遞企業進行合並、分立的,應當在合並、分立協議簽訂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合並、分立協議;

(三)上一年度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書。

合並、分立後新設立的企業法人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合並、分立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快遞業務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被加盟人與加盟人均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經營許可范圍。被加盟人與加盟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用戶合法權益發生損害後的賠償責任。

參與加盟經營的企業,應當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使用統一的商標、商號、快遞服務運單和收費標准,統一提供跟蹤查詢和用戶投訴處理服務。

第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書。

第三章快遞服務

第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准,規范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保障服務質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寫快遞運單前,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並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

(二)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郵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並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路,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

(三)企業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快件(郵件)的投遞;

(四)企業應當將快件(郵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郵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網路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郵件),企業應當與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並提供符合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後,由收件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發布服務提示公告。

第十九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以書面合同確定企業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免除或者限制企業責任及涉及快件(郵件)損失賠償的條款,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並予以特別說明。

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第二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查詢等服務,並及時處理用戶投訴。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及時妥善處理,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給予答復。

第二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暫停快遞業務經營活動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以加盟方式開展快遞業務經營的,被加盟人、加盟人應當分別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應當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妥善應對快遞業務高峰期,做好業務量監測,加強服務網路統籌調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認真處理用戶投訴。

第二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無法投遞的快件(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郵件),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和快遞服務標准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快件(郵件),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從事快遞業務的同時,向用戶提供代收貨款服務的,應當建立有關安全管理制度,與寄件人的合同中應當對代收貨款服務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提供代收貨款服務,涉及金融管理規定的,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的規定,加強快遞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組織符合條件的快遞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二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或者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扣留用戶快件(郵件);

(五)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扣留、倒賣、盜竊快件(郵件);

(二)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快遞安全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服務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下列物品禁止寄遞:

(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彈葯、麻醉葯物、生化製品、傳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四)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種貨幣;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建立並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加強生產安全和應急管理。

第三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年。

第三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接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遵守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與委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並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置快件(郵件)處理場所,應當事先征詢郵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留相關工作場地,其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充分利用交通運輸資源,促進規模化、品牌化、網路化經營。

第三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的實際,指導和監督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依法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並依照相關規定對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業安全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進行調查和處理。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的管理,督促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定期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准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指導評定機構定期測試評估快遞行業服務水平,評定服務質量等級,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用戶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出的申訴,並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三)約談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快件(郵件)開拆檢查。

第三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准,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遞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逾期不履行郵政管理部門處罰決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2008年7月12日發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第4號)同時廢止。

『肆』 關於快遞有什麼法律法規么

可以參考《快遞暫行條例》

快遞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安全,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良好的快遞業營商環境,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創新商業模式和服務方式,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准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快遞業競爭秩序,不得出台違反公平競爭、可能造成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遞物品(以下統稱快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除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對快件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他人快件。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快遞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收集、共享與快遞業安全運行有關的信息,依法處理影響快遞業安全運行的事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組織應當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引導企業不斷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國家加強快遞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業信用記錄、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提高快遞業信用水平。

第九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十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關配套規定,依法保障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偏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路,完善快遞末端網點布局。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先進技術,促進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能末端服務設施、快遞電子運單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統等的推廣應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

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門,依法規范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並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車輛。快遞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快遞從業人員所屬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照民事侵權責任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快遞業與製造業、農業、商貿業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推動快遞業與電子商務融合發展,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和網路資源。

國家引導和推動快遞業與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業的標准對接,支持在大型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快遞業務,支持在重點口岸建設進出境快件處理中心、在境外依法開辦快遞服務機構並設置快件處理場所。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完善進出境快件管理,推動實現快件便捷通關。

第三章 經營主體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核定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向社會公布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並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並應當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字型大小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字型大小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范、作業規范、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二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

(二)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節假日期間根據業務量變化實際情況,為用戶提供正常的快遞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

法律法規對食品、葯品等特定物品的運輸有特殊規定的,寄件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二十六條 快件無法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據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快件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三)屬於進境快件的,交由海關依法處理;其中有依法應當實施檢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行快件寄遞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系方式,保證與用戶的聯絡暢通,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件查詢等服務。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用戶。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五章 快遞安全

第三十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禁止寄遞物品的目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託,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託方對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託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並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託的第三方企業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採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以下列事項為重點:

(一)從事快遞活動的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有效實施;

(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是否妥善處理用戶的投訴、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加強對快遞業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提高快遞業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有權查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管理快遞業務的電子數據。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依法開展執法活動,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理場所,包括快件處理場地、設施、設備。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標、字型大小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未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未實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 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驗寄件人身份並登記身份信息,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實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4)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國家郵政局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快件跟蹤查詢信息服務規范》。

《快件跟蹤查詢信息服務規范》適用於快遞服務組織提供的國內快件、國際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跟蹤查詢信息服務。《快件跟蹤查詢信息服務規范》的內容分別為必選和可選兩類。

2014年9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力促快遞業內外資公平有序競爭。決定進一步開放國內快遞市場,推動內外資公平有序競爭。這正是要發揮鰻魚效應,讓國內外快遞企業同台競爭,倒逼國內企業改善經營管理能力,提升服務水平。

2009年,新《郵政法》頒布實施,早已在中國市場開展快遞業務的外資物流公司開始向中國政府申請國內快遞許可。

外資快遞一直看好中國市場的成長前景。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部主任趙玉敏表示,「隨著外資快遞巨頭進入國內快遞市場,將加劇市場競爭,提升市場效率。」她分析認為,一方面,外資企業進入將加劇國內市場競爭,不僅中小快遞企業,即使大型快遞企業也將面臨嚴峻的挑戰;另一方面,外資快遞巨頭經營模式成熟,在管理、信息技術等方面具有競爭優勢,這些都將促使國內快遞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伍』 郵政安全制度

郵政企業應根據《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准,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八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安全生產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准,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與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內部安全管理;
(三)對郵政行業運行安全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四)指導、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安全運營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六)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郵政行業安全事故,查處違反郵政行業安全監管規定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制定相對應的管理制度。

『陸』 郵寄快遞的時候會不會讓你拆開包裝檢查

寄快遞的時候會拆開包裝進行檢查。

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建立並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加強生產安全和應急管理。

第三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年。

(6)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件寄遞含有下列內容的物品: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宣揚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穢、賭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擾亂郵政營業場所正常秩序;

(二)阻礙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遞郵件;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

(四)冒用郵政企業名義或者郵政專用標志;

(五)偽造郵政專用品或者倒賣偽造的郵政專用品。

『柒』 郵政快遞可以郵寄食用油嗎

郵政快遞可以郵寄食用油,食用油不是禁止寄遞物品,但汽油、柴油、煤油這類易燃液體不能郵寄。

郵政快遞禁止寄遞物品包括:

一、易燃液體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二、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1、易燃固體:如紅磷、硫磺、鋁粉、閃光粉、固體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質: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鈦粉等。

3、遇水易燃物質:如金屬鈉、鉀、鋰、鋅粉、鎂粉、碳化鈣(電石)、氰化鈉、氰化鉀等。

(7)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五條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安全生產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准,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與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內部安全管理;

(三)對郵政行業運行安全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四)指導、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安全運營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產制度以及企業防範安全風險、規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等情況進行檢查。

『捌』 去郵局寄東西,工作人會不會打開檢查是什麼東西

2012年2月28日,國家郵政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快遞企業收寄驗視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快遞企業收寄驗視工作,確保寄遞渠道安全暢通。所以現在郵寄是要開箱驗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均對快遞企業建立和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做出了規定。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嚴把收寄關口,嚴防不法分子利用寄遞渠道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關繫到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關繫到用戶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繫到一線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快遞企業的財產安全。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要督促快遞企業充分認識收寄驗視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做好收寄驗視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不折不扣地執行有關法律規定,採取有效的措施加強收寄驗視工作,務必做到常抓不懈、警鍾長鳴。

收寄驗視是快遞企業收寄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是快遞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從近年來寄遞渠道發生的安全事件看,未按照規定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是造成事件發生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各快遞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落實有關禁限寄物品的檢查措施,嚴格進行收寄過程中的檢查。對用戶交寄的物品,必須全部檢查,對粉末、液體,以及不能直接辨識的機電裝置等要重點查驗,確保將各類易燃燒性、易爆炸性、易腐蝕性等禁寄物品堵截在寄遞渠道之外。用戶拒絕開拆、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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