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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葯品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3-12 17:06:40

① 醫院的葯品價格有專門監管的嘛

不是的,首先,來能讓你產自生這樣的問題是在於醫院的這位工作人員給你的解釋很欠缺。說不定他自己都搞不明白。
你可以去網上查詢,咱們國家的葯品價格一般都是分為三種,即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很多葯品都是採用的政府定價。就是說,政府定一個價,你任何葯品零售機構包括醫療機構葯房,都不可以超過這個政府定價。但是可以低於這個價,所以一般醫療機構都是執行的政府定價的最高上限價格。這也是符合國家規定的。至於外面葯店的價格為什麼會比醫院的低,這個可以受到葯品品種、不同廠家、進貨渠道、供應價、供應方式等方面的原因決定。但是如果相差價格太大。有兩種情況,要麼葯店的葯品有問題,要麼醫院沒有及時的調整價格。建議你可以上當地的物價局網站查詢你購買的葯品品種的官方定價。看看是哪裡出了問題。

② 《葯品管理法》中對醫療機構葯劑管理有哪些規定

第四章 醫療機構的葯劑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非葯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葯劑技術工作。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配製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不得配製制劑。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配製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並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配製。配製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 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葯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 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 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③ 對醫療機構用葯的監督包括哪些內容

在談利益時代,在加上當今經濟走向是唯一贏利機構,監督只不過口號而以,

④ 黑龍江省食品葯品監督管局對醫療機構葯品監督管理規范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使用葯品和醫療器械(以下統稱葯械),應當遵守本辦法。
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葯械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葯械管理機構,或者指定符合條件的人員負責葯械管理工作,保障葯械使用安全,防止葯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的發生。
第五條 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葯品和無菌醫療器械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葯品和無菌醫療器械疾病的人員,在治癒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和無菌醫療器械的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一)葯械采購驗收;
(二)葯械出入庫復核;
(三)葯械質量問題報告以及不良反應(事件)的監測和報告;
(四)葯品調配和復核及葯品保管養護;
(五)葯品有效期監控;
(六)制劑的配製、保管和使用;
(七)醫療器械使用和維護保養;
(八)植入性醫療器械質量跟蹤;
(九)一次性使用的無菌醫療器械用後銷毀。
二級以上(含本級)醫療機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應當實行微機化管理。
第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葯品生產或者批發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葯品。
農村的各類診所、衛生所,可以從具有葯品批發資格的配送中心及其在當地設立的配送點采購葯品;直接采購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當地鄉(鎮)衛生院代購。
代購的鄉(鎮)衛生院應當與委託方簽訂質量責任協議,並按照本辦法有關采購葯品的規定執行,不得以任何名義轉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購葯品。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由其葯械管理機構或者指定人員統一采購、集中管理葯品,並妥善保存能夠證明葯品采購信息的有關憑證,建立葯品采購檔案。
葯品采購檔案應當包括供貨方提供的下列資料:
(一)葯品生產或者葯品批發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葯品生產或者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復印件;
(三)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以及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進口葯品批件等葯品批准文件的復印件;
(四)生物製品檢驗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五)葯品銷售人員的單位授權或者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
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資料的復印件,應當加蓋提供單位的印章。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采購葯品的批號,對購進葯品實行逐批驗收,除驗明供貨方資質和有關葯品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查驗葯品的外觀、包裝、標簽、說明書等,並填寫真實、完整的葯品驗收記錄。
葯品驗收記錄應當包括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進價格、購貨日期、驗收結論等,並經驗收人簽字。
葯品驗收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年。葯品有效期超過3年的,葯品驗收記錄保存時間為葯品有效期屆滿後1年。
第十條 醫療機構采購的中葯材,其每件包裝上應當標明品名、供貨單位名稱、產地、數量、採收(加工)日期;采購的中葯飲片,其每件包裝上應當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等;采購實行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中葯飲片,其包裝上還應當註明批准文號。
中葯材、中葯飲片的包裝不符合前款規定的,醫療機構不得采購。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葯品的儲存管理,按照國家《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在依法核定的診療科目或者服務項目的范圍內使用葯品。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葯品有效期監控管理制度,定期開展過期葯品清查工作。對有效期屆滿的葯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必須依據本醫療機構醫師處方向患者調配葯品。不得經營或者以義診、義賣、咨詢服務、試用、展銷、郵寄、贈送等方式變相經營葯品。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進行葯品調配和分裝的場所、設施、工具、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葯品的質量和衛生要求。
對分裝的葯品應當做好記錄。分裝後的葯品包裝上應當標明葯品名稱、規格、批號、用法用量、使用禁忌、有效期等。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采購的醫療器械,應當是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許可生產、經營范圍內經注冊的產品。
醫療機構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注冊產品標準的醫療器械。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由其葯械管理機構或者指定人員統一采購醫療器械,並妥善保存能夠證明醫療器械采購信息的有關憑證,建立醫療器械采購檔案。
醫療器械采購檔案應當包括供貨方提供的下列資料: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醫療器械注冊證(含附件)和其他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國家規定檢測的醫療器械產品檢測報告(含同產品批次)的復印件;
(四)醫療器械產品合格證明;
(五)醫療器械銷售人員的單位授權或者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
提供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資料的復印件,應當加蓋提供單位的印章。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采購醫療器械應當進行質量驗收。除驗明供貨方資質和產品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填寫真實、完整的驗收記錄。
醫療器械驗收記錄包括產品名稱、生產廠商、供貨單位、型號規格、產品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編號、序列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注冊證號、包裝標識、驗收日期、驗收結論等,並經驗收人簽字。
醫療器械驗收記錄應當保存至有效期屆滿或者停止使用後1年,但不得少於3年。植入性醫療器械的驗收記錄與其質量跟蹤記錄同期保存。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使用醫療器械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常規檢查。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前,應當對直接接觸醫療器械的包裝及其有效期進行常規檢查。包裝破損、標識不清、超過有效期或者可能影響使用安全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質量跟蹤記錄。
質量跟蹤記錄的內容包括科室名稱、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住院號、手術時間、手術者、產品名稱、產品數量、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注冊地址、產地、生產企業許可證號、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號、產品編碼(序列號)、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供貨單位、供貨單位許可證號等必要的產品跟蹤信息。
質量跟蹤記錄應當歸入患者病歷檔案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用於診療的醫療器械,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檢測、維修和使用維護,並建立定期檢測維修和使用維護記錄檔案。
記錄檔案應當包括使用科室、設備名稱、注冊證號、規格型號、生產廠名、出廠時間、啟用時間、檢測維修時間、檢測維修項目、檢測維修單位、檢測維修結果等。
用於診療的醫療器械不能保證臨床診療安全性、有效性的,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儲存醫療器械的場所、設施及條件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具體管理辦法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將其失效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轉手出售給其他醫療機構使用;醫療機構不得接收其他醫療機構已經失效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
除進口的且國外使用過的屬於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器械外,醫療機構使用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取得資格認可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檢定未失效的,可以無償贈與或者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轉讓其他醫療機構使用。交接時雙方應當簽訂協議,並移交醫療器械記錄檔案。
第二十四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醫療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相應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一)葯械管理機構或者人員的設置和有關人員的健康檢查情況;
(二)葯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三)葯械采購和驗收記錄等檔案資料的管理情況;
(四)葯品分裝、調配以及制劑配製、保存、使用情況;
(五)葯械養護、維護、儲存管理和更新替換情況。
第二十五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抽取葯械樣品進行檢驗;
(二)查驗醫療機構采購葯械的票據和有關賬簿等憑據;
(三)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抽樣檢驗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取得資格認可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有關標准,對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療器械實施抽樣檢驗,並如實出具檢驗報告。
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年度抽驗計劃並監督實施,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器械質量監督公告。
第二十七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信用管理制度。對有葯械使用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記錄在案,納入醫療機構信用微機管理系統。對拒不改正葯械使用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醫療機構葯械使用的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在采購驗收、使用醫療器械過程中發現其安全性、有效性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就地封存,並立即報告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葯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應急預案。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葯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報告後,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公共安全。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葯械管理制度的;
(二)直接接觸葯品和無菌醫療器械的人員,未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的;
(三)患有傳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葯品和無菌醫療器械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葯品和無菌醫療器械工作的;
(四)葯械儲存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
(五)未建立葯械采購檔案或者采購葯械無驗收記錄,以及記錄內容不真實、完整的;
(六)分裝後的葯品包裝不符合規定的;
(七)未定期進行過期葯品清查的;
(八)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未做質量跟蹤記錄或者記錄不真實、完整的:
(九)發生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未及時報告的;
(十)拒不提供葯械檔案資料和相關憑證的;
(十一)發現采購的葯械存在質量問題,拒不報告或者不予封存的。
醫療機構未按規定報告葯品不良反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對患者調配、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葯品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過期或者失效的醫療器械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有關未經許可經營葯品的處罰規定給予處罰:
(一)超出依法核定的診療科目或者服務范圍向患者調配葯品從中牟利的;
(二)未依據本醫療機構醫師處方向患者調配葯品從中牟利的;
(三)鄉(鎮)衛生院未與委託方簽訂質量責任協議代購葯品,或者簽訂質量責任協議後轉由其他單位、個人代購葯品從中牟利的;
(四)以義診、義賣、咨詢服務、試用、展銷、郵寄、贈送等方式變相推銷葯品從中牟利的。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以營利為目的將其失效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轉手出售給其他醫療機構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未經許可經營醫療器械的處罰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從不具有生產或者批發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葯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犯罪嫌疑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檢驗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舉報或者醫療機構葯械質量問題報告未及時依法處理,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接到葯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報告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
(四)參與葯械購銷活動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第二類醫療器械,是指對其安全性、有效性應當加以控制的醫療器械。
第三類醫療器械,是指植入人體;用於支持、維持生命;對人體具有潛在危險,對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須嚴格控制的醫療器械。
過期的醫療器械,是指使用期超過該醫療器械使用說明書或者包裝、標簽上標明的有效期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
失效的醫療器械,是指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注冊產品標准,不能保證其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
望採納

⑤ 醫療機構銷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在哪個部門監督下進行

醫療機構領導和葯劑科負責人。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中國家庭過期葯品回收白皮書》披露,中國約有78.6%的家庭都備有家庭小葯箱,其中30%-40%的葯品超過有效期3年以上。

但80%以上的家庭都沒有定期清理葯箱的習慣,全國一年產生過期葯品約1.5萬噸。家庭過期葯品已被明確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是重要環境污染源之一。

報殘損(指啟用安瓿後使用剩餘的葯品)由科室的使用醫生、護士共同銷毀,並在處方背面雙人簽字,發葯人員應核對其簽名的真實性。

銷毀特殊管理葯品過期帳冊、空安培等物質,應按照保管時限辦理批准手續後,每季度專項質量檢查時及時銷毀,參加人員應現場簽字。


(5)醫療機構葯品監督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經過評審,按照《醫院分級管理標准》確定為甲,乙、丙三等,(甲、乙、丙三等的劃分是按技術水平、醫療條件、管理水平等的差別而定。

檢查時以千分制打分。按分數高低來劃分甲、乙、丙三等。) 其中三級醫院增設特等,因此醫院共分三級十等。(實際執行中,一級不分等)。

⑥ 醫療機構麻醉葯品安全監管有哪些

(一)《印鑒卡》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麻、精葯品安全儲存設施情況及相關管理制度;
(四)不少於三名從事麻、精葯品管理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名單以及學歷、職稱、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以及接受麻、精葯品管理培訓的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
(五)獲得麻、精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執業證書編號、接受麻、精葯品培訓情況以及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⑦ 醫療機構葯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葯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人體用葯安全、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調配及使用葯品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葯品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葯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調配及使用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制度,做好質量跟蹤工作,並明確各環節中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
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的部門負責葯品質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設專門部門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葯品質量管理。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葯品質量管理年度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葯品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醫療機構制劑配製的變化情況;
(三)接受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四)對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自查報告應當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葯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
醫療機構使用的葯品應當按照規定由專門部門統一采購,禁止醫療機構其他科室和醫務人員自行采購。
醫療機構因臨床急需進口少量葯品的,應當按照《葯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應當查驗供貨單位的《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所銷售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核實銷售人員持有的授權書原件和身份證原件。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首次購進葯品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前述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第八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時應當索取、留存供貨單位的合法票據,並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賬、貨相符。合法票據包括稅票及詳細清單,清單上必須載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票據保存期不得少於3年。
第九條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和執行進貨驗收制度,購進葯品應當逐批驗收,並建立真實、完整的葯品驗收記錄。
醫療機構接受捐贈葯品、從其他醫療機構調入急救葯品也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條葯品驗收記錄應當包括葯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規格、劑型、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論等內容。
驗收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中葯飲片采購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進中葯飲片。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有專用的場所和設施、設備儲存葯品。葯品的存放應當符合葯品說明書標明的條件。
醫療機構需要在急診室、病區護士站等場所臨時存放葯品的,應當配備符合葯品存放條件的專櫃。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應當配備相應設備。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儲存葯品,應當按照葯品屬性和類別分庫、分區、分垛存放,並實行色標管理。葯品與非葯品分開存放;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葯品分別儲存、分類存放;過期、變質、被污染等葯品應當放置在不合格庫(區)。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養護管理制度,並採取必要的控溫、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葯品養護人員,定期對儲存葯品進行檢查和養護,監測和記錄儲存區域的溫濕度, 維護儲存設施設備,並建立相應的養護檔案。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葯品效期管理制度。葯品發放應當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第十七條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存放,並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與葯品調配和使用相適應的、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負責處方的審核、調配工作。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用於調配葯品的工具、設施、包裝用品以及調配葯品的區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及相應的調配要求。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最小包裝葯品拆零調配管理制度,保證葯品質量可追溯。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只能供本單位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也不得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本單位配製的制劑。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葯品的質量監測。發現假葯、劣葯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並妥善保管,及時向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決定之前,醫療機構不得擅自處理。
醫療機構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葯品,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葯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及時向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召回的,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葯品生產企業履行葯品召回義務。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櫃台開架自選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逐步建立覆蓋葯品購進、儲存、調配、使用全過程質量控制的電子管理系統,實現葯品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並與國家葯品電子監管系統對接。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每年組織直接接觸葯品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從事葯品購進、保管、養護、驗收、調配、使用的人員參加葯事法規和葯學專業知識的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七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葯品購進、儲存、調配和使用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醫療機構監督檢查檔案。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反饋被檢查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葯品購進、儲存、調配和使用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物品和記錄、憑證以及醫學文書等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二十九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葯品的監督抽驗。
國家或者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公告,公布對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的抽查檢驗結果。
對質量抽驗結果有異議的,其復驗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管理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有關醫療機構葯品質量方面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核實、答復、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管理年度自查報告、日常監督檢查情況、不良信用記錄以及人民群眾的投訴、舉報情況,確定若乾重點監督檢查單位,相應增加對其進行監督檢查的頻次,加大對其使用葯品的質量抽驗力度。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其他科室和醫務人員自行采購葯品的,責令醫療機構給予相應處理;確認為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要求儲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處罰;未經批准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本單位配製的制劑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擅自處理假劣葯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葯品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追回;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櫃台開架自選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的,按照《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且隱瞞事實,不如實提供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物品和記錄、憑證以及醫學文書等資料,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依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記入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管理信用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立質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交葯品質量管理年度自查報告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索證、索票查驗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對購進的葯品進行驗收,做好驗收記錄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立中葯飲片采購制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購進中葯飲片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儲存葯品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養護葯品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和執行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配備人員的;
(十)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的;
(十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立最小包裝葯品拆零調配管理制度並執行的。
第四十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督促其正確履職。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均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⑧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機構監督檢查時必須出示什麼證件

葯品監督管理證

⑨ 葯品監督管理的葯品監督管理

葯品監督管理是指葯品監督管理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葯品的研製、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進行管理的過程。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1年2月28日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首次明確了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是國務院綜合監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葯品監管的直屬機構, 負責對葯品(包括中葯材、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葯品、生物製品、診斷葯品、放射性葯品、麻醉葯品、毒性葯品、精神葯品、醫療器械、衛生材料、醫葯包裝材料等)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進行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查處;負責保健食品的審批。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有關部門起草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食品 、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食品 、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
(三)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根據國務院授權,組織協調開展全國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綜合協調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五)起草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並監督實施;依法實施中葯品種保護制度和葯品行政保護制度。
(六)起草醫療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和監督管理;起草有關國 家標准,擬訂和修訂醫療器械產品行業標准、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
(七)注冊葯品,擬訂、修訂和頒布國家葯品標准;擬訂保健品市場准入標准,負責保健食品的審批工作; 制定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葯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負責葯品再評價、淘汰葯品的審核和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工作 。
(八)擬訂和修訂葯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
(九)監督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葯品、醫療器械質量,定期發布國家葯品、醫療器械質量公報; 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葯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
(十)依法監管放射性葯品、麻醉葯品、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及特種葯械。
(十一)擬訂和完善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監督和指導執業葯師注冊工作。
(十二)指導全國葯品監督管理和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工作。
(十三)開展葯品監督管理和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有關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⑩ 醫療機構銷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在哪個部門監督下進行

醫療機構銷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在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銷毀,並對銷毀情況進行登記。

參照《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對過期、損壞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進行銷毀時,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銷毀,並對銷毀情況進行登記。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銷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申請後,應當於5日內到場監督醫療機構銷毀行為。

參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對過期、損壞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應當登記造冊,並向所在地縣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銷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到場監督銷毀。醫療機構對存放在本單位的過期、損壞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應當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序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銷毀。

對依法收繳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除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用於科學研究外,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

(10)醫療機構葯品監督擴展閱讀

參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取得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稱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參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職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人員;

(二)有獲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三)有保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參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

(二)未依照規定保存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專用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的;

(三)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

(四)緊急借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後未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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