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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史清朝

發布時間: 2021-03-12 09:24:09

『壹』 清代最高監察機關是什麼

都察院依據:明清兩代最高的監察、彈劾及建議機關,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設御史台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御史,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並入,因合稱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御史。
都御史為都察院的長官,相當於漢、唐的御史大夫,副都御史則相當於御史中丞,僉都御史則與侍御史彷彿,三者都是主領或分領院務的長官。監察御史則為都察院直接行使監察權的骨幹專職官吏。既受都察院的管轄,又可以不受都察院的統制而獨立行事,有事可單獨進奏天子。至於派遣充任巡按者,則代天子巡狩,權力更崇重。都御史的職權總的是「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具體可分:「凡大臣姦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記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以上三項為糾彈權。「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此為監試權;「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此為司法權;「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此為臨時派遣;「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
《明史.職官志二》:「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姦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十三道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奉劾......而都察院總憲綱。」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貳』 歷朝歷代的監察制度

最早的選關都是世襲或者王侯
後來漢朝開始舉孝廉
三國時是九品中正制
之後的南北朝時期一直都沿用前朝的選關制度,但是士族和門閥始終都是重要的勢力
隋唐時期開始了科舉制度,直至清末
其中對官員的監察最主要的還是出現在明朝 設立了東廠、西廠、錦衣衛三個特務機構,監察官吏的個人情況。後來發展嚴重直接危害到了中央皇權的統治,清之後皇權高度集中,監察管理一般都歸皇帝一人。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

『叄』 明清時期的監察體制

我國的監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時代。而自秦漢開始正式形成之後,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發展是隨著封建專職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不斷加強而發展的,因此,當君主專制制度在明代到達了它的頂峰時,中國封建監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備和嚴密,正如關文發教授以及顏廣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說的:「明代監察制度在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中是最完備的」,而它的影響之大,也「是前代監察制度所不能比擬的。」因此,對明代監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極大的代表性和啟發性,在此,筆者欲從宋元清等相鄰朝代的監察制度和明代的監察制度的比較中入手,分析明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對當今中國的監察工作和廉政建設有所啟示。
(一)監察權相對獨立。
唐時雖設獨立的監察機構御史台,但其最高長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權卻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雖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諫的任命權,但與唐朝相似的是,在這之下的各個機構的設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隸屬於御史台之下,即使是與台院並列的諫院,其下屬的官員之間也是一種明確的隸屬關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時,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監察御史雖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節制,但行駛職權時,往往可以撇開它而獨立行動,直接受皇帝節制;而在六科給事中和督察院之間,六科給事中的獨立性更強,兩者即歷史上所謂的「科道」並不互相統屬,「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獨立的並只對皇帝負責的監察機構」。如六科在工作中與督察院發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資格充當仲裁人和協調人。同時,御史的委任權屬皇帝,而不是吏部。至於監察官員方面,雖然所列舉各代都可以以下監上,但明朝這種情況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後,將六科並於督察院,這樣六科給事中和15道監察御史都隸屬於督察院,從而使督察院成為清代主管監察的總機關,也是歷代監察制度發展的最後形式。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歷代中就屬明朝的監察權最為獨立。雖說封建政治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是越來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學者看來,明朝的監察權的相對獨立能夠更好地實行監察職能,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當較高官階的「長官」成為一些奸臣控制政權的工具時,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監察官員也可以對其進行監督和彈劾,而不至於容易受干擾 。
(二)監察監督范圍擴大,權大威重。
各監察范圍上,各個朝代大致相同,即監察官員掌持邦國刑憲典章,以肅正朝廷,有權彈劾百官,參與大獄的審訊和監督府庫的出納,糾察朝儀、分巡兩京、巡查驛館,監倉庫,監駐軍,而監察御史作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權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機構。
總之,自唐到清,從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軍政、財政、教育、考試、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員的任免都在監察官員的監察范圍之內,但是,相對於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監察范圍是比較廣泛的,首先是隨著社會經濟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發展和復雜化,監察官員的監察范圍涉及得更加廣泛,不僅僅是政府部門的官員以及政府工作的執行,同時涉及到了思想和學術領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規定過「學術不正」者不為監察機構錄用;從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監察御史還特別注重對各地學校、民俗、民風、以及學術的監察,這可以從明朝眾多的「文字獄」窺查到當時監察官員對思想學術領域的監察是十分嚴密的。再者,明代的監察官員擁有更大的司法權,明朝六科給事中輪值時握有一定的案件終審權,巡按御史亦可以直接查處違法失職官吏。其三,對官吏的罷黜任免也有相當大的決定,因為吏部對各級官吏的任免、升降需要最後吏部或者各科給事中的討論後駁回或者通過發行。另外,明朝監察御史都有一定的「風聞言事」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特權,因此,他們可以無所顧忌地彈奏懲治官員。從這些方面可以看出明朝相對於前代無論從監察范圍到監察權力都有了很大的擴大。
但是,這種擴大其實是相對而言的。因為到了清朝後,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各種新問題的出現使得監察機構比之明朝有所增加並日益細分和專門化,如稿房科、火房科等機構的增加。而且,清比之於明,其在對皇帝的勸諫和監察方面是極其有限的,因為這時候的君主專制制度發展到了極點,不僅是軍機處成了承傳詔令的機構,監察機構更是受到皇帝的嚴格控制,很多的官員這時已經不再對皇帝進行勸諫,而是成為為皇帝監督百官和百姓,維護其王朝統治和穩定的工具。
雖然比之於清朝,明朝在進諫皇帝的作用上是比較大的,但是,比之於前代,明之監察官員對皇帝的作用是縮小的。顏廣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對當時的監察官員在規諫皇帝、勇於進言方面的作用給予很大的作用,並舉了一些相當多而突出的例子,如御史勸諫朱元璋放棄用女樂和王朴等以死進諫的故事,但是,在我看來,它卻是受到極大的限制的,這不僅表現在明後期奸臣當道對皇帝的蒙蔽作用,另外一方面在明初作用也是有限的,因為當時的君主是經過了元末的農民戰爭過來的,對元朝的滅亡有比較清楚的認識,因此在皇權意識上更進了一籌,前方百計加強自己的尊貴地位和權力,再者,明代已不再在中央設立專門的諫官系統,而是把作為諫官的責職轉移到了御史和給事中身上,實質上已經取消了諫官對皇帝的監督,皇帝獨占監察權。第三,眾所周知,明朝的皇帝對文臣是極為不尊重的,明大量的官員被施以廷仗不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嗎?因此,在這種沒有生命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監察官員又何來進諫的勇氣呢?
再者,明代御史所謂的「風聞言事」較之於前代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明時規定「御史糾劾百司,須要著名年月,指陳實跡,不許徐聞繁衍,搜求四十,蓋恐言事者,假此以報復私仇,重傷善類,污衊正人」所以說,明代在監察權力擴大的同時,其在某一些方面如規諫皇帝方面的權力是有所縮小的,當然,就總的方面來說,我認為應是屬於作用越加擴大。但是,又由於我並沒有明確數據來計算明朝勇於進諫和唯唯諾諾的官員的比例人數,這里只是我的個人看法,但對於這個問題,我認為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
(三)位卑權重,祿薄賞厚。
明之前的監察官員的官階是相對較高的,最低也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監察系統因滿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監察系統中的官員的地位明顯是比較卑微的,明朝監察御史和六科給事中秩低,僅為七品、從七品之職,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獄司,但是,盡管官階如此低下,但是他們的權力是極大的,能夠規諫君主,奏劾皇親國戚,姦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說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們的糾彈范圍之內。同時,雖位卑,但他們的賞賜也是比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績,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給事中權勢極重,升遷較速,如都給事中再升,留京任職。則可官職「太常太僕、少卿、上寶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給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從三品官,總的來說,一旦當選為監察官員,日後大多官運亨通
總的來說,明朝監察制度位卑權重的特點對於明朝的統治有利也有弊。
地位卑微,則官員對於自己的官位不那麼吝惜,不容易受高官權臣的利誘而成為他們的傀儡,而且能夠更加勇敢地對危害百姓、皇朝的統治的違法違紀現象進行糾察、彈劾,甚至皇帝也常常受到監察官員的勸諫,這種例子是很多的,如奸臣嚴嵩當權時期,就有很多的監察官員不畏自己的官位甚至是生命向皇帝彈劾他的罪過,最終將他繩之於法。而權重則是執行任務時不受阻礙而易於立功。賞厚則立功之心強而勇於奮進,通過這種以上監下,以下制上的設置,明朝將各級官吏置於嚴密的監察之下,即使是監察官員之間也是相互相互糾察,正如明朝顧炎武所評價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內外相維之意也。因此,明朝的監察官員大多都能夠較好地行使監察職權,不避權貴,從而避免了很多錯誤政策的施行,使明中期以前的吏治比較清明,保證了行政機構職能的正常發揮。
但是,明朝監察官員的這種權重位卑也是有其消極作用的。因為官階的低下,官位之念亦輕,於是那些小官們就不懼丟掉這薄薄的烏紗帽,利用手中極大的權利竭力搜刮民脂民膏。在這整個監察系統中,就屬監察御史最具權利,監察御史的彈劾或推舉,往往就能決定一個官員的未來命運,各地的官員就紛紛來巴結御史巡按們,這些監察官員也不吝於將手中掌握的大權當成討債還債的資本,或與貪官污吏共同謀劃金錢與玩樂,或是為求高升去巴結權貴,如「明末崔臣秀巴結魏仲賢,官至左都御史,成為所有監察官員的總頭領」明末有些監察官員甚至卷進黨派之爭中,互相攻殲,在黨派伐異中推波助瀾,最終成為導致明朝滅亡的一大因素。畢竟作為百官楷模的監察官員都已經腐敗至此了,何況其他人呢?
(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機制。
監察官員的上下監督源於各級監察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各級官吏的實質上的不統屬以及監察官員的權重,從而將上下和左右同級官吏置於縱橫交錯的監察系統之中,這在前面幾點已經陸續論述過。在此重點論述事前事後的監督機制。
明之前各代的監察監督大都是糾察百司、肅正綱紀、參與案件的審判等,很明顯的是一種事後的監察、彈劾或裁決,而那些諫官雖說有一定的事前勸諫監督作用,但是在皇權高漲的情形下,這種作用也是極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監察監督機制卻帶有明顯的事前事中監督效果,尤其是給事中的設置極其職權,更是突出了這點。
六科給事中職掌著封駁、注銷以及充當言官以及監察六部的職權。當六部奏請實行之事或是內廷旨下,均得經過六科給事中的審核,如有違誤,則可駁回修正,如無誤,則分發六部執行,即使是皇帝的聖旨或是內廷的票擬也是如此。如問題未達到駁回的程度,就「科參」的形式使旨章通過,但六部在施行過程中必須注意「科參」,並按其指示執行。同時,六科給事中還利用注銷大權檢查詔旨批文下達後的執行情況及平時各類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這樣就可以避免錯誤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差錯,及時糾正,從而防止了重大錯誤的發生。
總之,明朝的監察制度相對於前代與清朝有著監察權相對獨立、監察范圍擴大、位卑權重、薄祿厚賞以及上下左右、事前事後的監察特點,這些特點對於明朝吏治的腐敗與清明,國家的興盛與繁榮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因為正是這些特點,加強了專制主義的極度集中,促進了明初的吏治清明,國家行政體系的正常的運轉,使明王朝維持了近三百年。然而制度並不能決定一切,皇權的極端加強,決定了整個監察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圍繞著皇權運轉,國家監察制度舉步違艱,很難能夠發揮它應有的巨大作用,到了明中後期,隨著皇權的衰落和姦臣當道,監察制度受到了破壞,整個統治機構逐漸腐朽,到最後,明王朝也沒能逃脫出封建王朝所固有的慣性機制而走向滅亡。
明王朝滅亡了,封建統治制度也已永遠地成為歷史。當今的中國正逐步邁向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時代,各級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對人民的代表大會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講,廣大人民的監督作用應是更加突出。但遺憾的是,當今的中國面臨的腐敗貪污問題卻是愈加的嚴重,糾其原因,在我看來,這不僅是因為社會發展的復雜化,更重的是,是政府乃至社會的監察機制的建設跟不上社會的發展需要。在此,筆者認為,作為封建時代最為完備的明朝監察制度,它的優缺點對今天的中國仍有很大的借鑒意義的:首先,建立科學監察機制,完善監察機構設置, 加強監察機關的獨立性,削弱監督部門與被監督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其次,內部也要明確分工並相互監督;其三,中央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巡迴監察官監察地方,制定事前、事中、事後監督機制;最後,要合理適當地給監察人員「加權」、「加責」,使其能擁有監察實權,從而有效地監督上級、開展監察工作。當然,加強我國監察機構的監督作用還涉及到了公眾媒體監督、法律監督等方面,但因本文為明朝監察制度的出發點所限,這里僅就這些方面提出淺見。

參考文獻《明代政治制度研究》
顧炎武,《日知錄》•紀實卷之九•部刺史,

『肆』 清朝朝庭官員中按察史是什麼官員

清朝朝庭官員中按察史是負責監察的官員。
清代設按察使(通稱臬台),隸屬於各省總督、巡撫,為正三品官。清末改稱提法使,簡稱臬司。
按察使,官名。宋仿唐初刺史制設立,主要任務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主管一個省范圍的刑法之事,相當於現代的省級公、檢、法機關。由宋代提點刑獄演變而來。
實為各州刺史的上級,權力僅次於節度使,凡有節度使之處亦兼帶觀察處置使銜。有先斬後奏的權利,所以實際上是各州刺史頭上的「太上皇」。

『伍』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

1、春秋戰國: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魏國的李悝編著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法經》。

2、秦朝: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御史府為其官署;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

3、漢朝:設御史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

4、魏晉南北朝時期:御史台成為由皇帝領導的獨立的監察機構,言諫監督得到發展。

5、隋朝: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監察御史專執掌外出巡察。

6、唐朝:將御史台分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了監察機構和諫議組織兩個系統。

7、宋朝:把監察官和言諫官合二為一,廣泛推行彈劾制度,允許台諫官「風聞奏事」。

8、元朝: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9、明朝: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對六部官員督察,向皇帝進行規諫。

10、清:沿襲明代,仍設督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雍正年間,將六科給事中並入督察院,實現監察權的統一。

(5)監察史清朝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的國家監督制度。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監察制度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對於維持國家綱紀,協調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平衡,糾彈官邪,申訴百姓冤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的有些監察官不畏強暴,一身正氣也受到百姓稱頌。例如唐代顏真卿為監察御史時,「五原有冤獄,久不決,真卿至,立辨之,天方旱,獄決乃雨。郡人呼之為"御史雨"。

監察御史的官品並不高,最高的監察官也就從一品,而且僅見於元朝,因監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因此位卑而權重,權力很大。

『陸』 清朝官員布政史和監察史那個品級大

布政使又稱「藩司」或「藩台」;從二品,與巡撫同級。實際上是一省之行政首長,相內當於今天的容省長;
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以都御史、副都御史為主官,所屬監察御史分道負責,各冠以地方名稱,各道人數不等,總數一百一十人,均為正七品官。官級與知縣相同。

『柒』 明清時期的監察制度是怎麼樣的

明代廢諫院,把前代的給事中發展為六科給事中,與十三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版分察內外權百官。清代則實行科道合並,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其次創設了部門監察機構,加強了對中央部院衙門的監察,繼承了唐代監察御史分道監察的同時進一步發展將地方監察制度形成交叉監察網路。在監察職權方面,明清科道官繼承了前代台諫院有關的監察權,促使君主專制的高度強化。在監察法規方面,秦漢時期制訂了第一個監察法規,隨著時代的發展,古代監察法至元代已相當完備,清朝在前代的基礎上,制訂了一部內容豐富而完整的監察法規。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統治者繼承歷代選任台諫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時,又強調一定的文憑學歷,即:必須具備較高的文化素質,主張須經科舉考試的選拔。

『捌』 清朝巡檢史是幾品

清朝巡檢史是正九品。

官署名巡檢司,官名巡檢使,省稱巡檢。始於五代後唐庄宗 。 宋時於京師府界東西兩路,各置都同巡檢二人,京城四門巡檢各一人。又於沿邊、沿江、沿海置巡檢司。掌訓練甲兵,巡邏州邑,職權頗重,後受所在縣令節制。 明清時,凡鎮市、關隘要害處俱設巡檢司巡檢為主官正九品,歸縣令管轄。

清朝入關後,清朝官職有九品,每一品又分正和從。稱為「九品十八階」,九品以下是未入流。九品以上是官,九品以下是吏。

『玖』 清朝的反腐歷史

綜觀清朝的歷史,可以說, 腐敗與反腐敗問題貫穿始終.無 論是政界的有識之士,還是社會 的學界精英,都曾對這一問題表 現出過凝重的思考.究其原因, 這不僅僅在於腐敗問題往往是 社會焦點,更重要的是出於一種 社會責任.但無論如何努力,清 朝終究未能擺脫腐敗的旋渦,並最終以不可逆轉之勢讓位於後來者。

清朝的腐敗現象 綜觀清朝的腐敗現象,主要 有如下表現:

1.政治上吏治腐敗,賄賂成 風.清朝的官僚政權是等級制結 構,其特點之一是"官大一級壓 死人".屬員的權勢,利益,考評 以及升降等政治命運,無一不掌 握在上司手中,這就為上級官員 索賄提供了機會.而屬員賄賂上 級,也理所當然地成為仕途升遷 的重要手段,由此形成賄賂政 敗與反腐敗 治.那些高官,外出巡視時有站 規,有門包,平時則又有節禮,生 日禮,按年還有幫貢,而升遷調 補時私下饋送還不包括在內.嘉 慶以後,道光,咸豐,同治乃至光 緒,宣統年間,腐敗之風更是一 發而不可擋.張集馨曾說,那時 的官吏,只要手中有點實權的, 幾乎沒有不貪贓枉法,沒有一省 不挪用官款,貪污中飽的.一省 之中,中飽私囊的官款每年少則 百萬兩,多則千萬兩,如果論罪 的話,那些官員都應當革職監追。

2.經濟上挪用公款,錢糧虧 空.正賦錢糧是清朝的主要收人 和經濟命脈,而這也是各級官員 施政的主要方面.正是由於有這 個便利條件,所以貪官污吏無不 視錢糧為覬覦的對象.為了滿足 私慾,隨時都有可能伸手.因此, 錢糧虧空問題在清朝無時不在, 無處不在.有關錢糧虧空問題, 在康熙晚年開始逐步加重,到雍 ■把增強 正時期發展到"歷年戶部庫銀虧 空數百萬兩",到乾隆晚年,虧空 大案屢屢出現.由乾隆傳到嘉慶 及其後繼者的時候,錢糧虧空對 財政已經構成了嚴重威脅,府庫 已有人不敷出之虞.

3.生活上腐化墮落,奢靡成 風.康熙年間,盡管提倡節儉,但 "池館園亭,歌舞宴會,視順治初 年不止十倍".朝野上下宴飲,務 求氣派大,檔次高.以"滿漢全 席"論,其上菜一百多種,用料多 為熊掌,燕窩,魚翅等山珍海味. 達官貴人舉辦家宴,往往須於數月前購集材料,選派人。道光 年間盡管府庫虧空,國力下降, 但以河工官吏飲食而論,其舉辦 宴席,一個豆腐要二十餘種,豬肉則有五十餘種,"統計所需,非 數百金不能餐來其一器也.食器 既繁,一夕之宴,恆歷三晝夜不 能畢,往往酒闌人倦,各自引去, 從未有終席者."至光緒季年, "京曹官風尚豪侈,即以飲饈言 之,無不羅列珍惜,食前方丈." 如此的生活方式,不能不說是清 朝走向衰落的重要根源. 清朝的治腐方略 為預防腐敗滋生,清朝統治 者始終都試圖建立一種為政者 積極進取,努力向上,清正廉明 的政治環境.

首先,清朝皇帝多為勤政者.雍正皇帝在位時事必 躬親,對奏摺每每都親自拆閱審 批.他常夜以繼日,通宵達旦地 工作,在位13 年,至少批發奏摺 2.2 萬件.

其次,清朝皇帝大多重 視大臣對小臣,京官對外官的表 率作用.康熙曾說:"大臣為小臣 之表率","京官乃外吏之觀 型","如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 遵法紀,勤修職業,公而忘私, 小臣自有所顧畏,不能妄行." 再次,倡導廉政建設,力圖形成 為政者向廉惡貪,從善去惡的 風氣.康熙曾說:"凡地方官者, 但能持己為正,不為非法之事, 即稱良吏.如陳濱者,豈可多 得?國家得此等人,實為祥瑞. 允宜從優表異,以鼓勵清操." 這是一種注重精神鼓勵的辦 法,既為官吏樹起榜樣,又在整 個社會確立一種觀念,使人們爭相效法. 加強對官員的監督,防止貪 污受賄以及惰政等腐敗的產生.在清朝設置的六科給事中, 十三道監察御使為風憲官,可以向上通報建言官員的廉政情 況.對州縣官的監督由府,道, 藩臬以及督撫負責.具體說,藩 司有任免州縣的權力,臬司有 彈劾州縣的權力,但他們同時 也分別負責全省的財政和司法 審判,因此,都不能說是獨立的 監督機構.

此外,清朝外派欽差 大臣也是加強對官員監督的一 種方式.雖然欽差大臣多為臨 時的非專職監察機構,但他們 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可以不受 制於其他行政機構,這就使監 察建立在能夠發揮自身權力和 作用的基礎上. 對違法官吏實行嚴刑峻法 也是清朝反腐敗的重要舉措.清 朝統治者非常重視嚴刑懲處貪 官污吏,並有詳盡的法律條款懲 治腐敗,如《大清律》相當完備系 統,規定的相當於貪污罪的"監 守盜",從一兩到四十兩,都有十 分准確的處罰措施.當然具體操 作起來,決定反腐輕重緩急,深 淺成敗的,還主要是個別君主的 喜怒哀樂.但總體說來,在順治, 康熙,雍正和乾隆時期做得還不 錯.如順治主張貪酷重懲,康熙 亦說:"貪官之罪,斷不右恕.此 等人藐視法紀,今若法不嚴,不 肖之徒,何以知警."比較而言, 雍正是清朝皇帝中懲治腐敗官 吏最為嚴厲者,在其剛剛即位一月之時,就發布了清查國庫 錢糧的詔書,限令國庫虧空者 在三年之內把虧空補足,否則 將嚴懲不貸.也因此,雍正逮捕 了大批巡撫,布政使,按察使等 地方封疆大吏,並抄其家,殺二"""" 品以上的貪官數人,清查成績 顯著,虧空的國庫得以充實,吏 治也為之一新.乾隆治理國家 較雍正溫和,但對貪官污吏也 不手軟,在他統治期間,二品以 上因貪贓被殺大員達30 人之 多,府,州,縣的下級官僚被殺 者不計其數. 實行"養廉銀"制度."養廉 銀"制是雍正朝為解決官吏生活 補貼和辦公費用而對財政與稅 收制度進行改革的產物,實行該 制度,使官吏收人比正俸高幾倍 或幾十倍,上百倍,對於整頓吏 治,減少貪污,確實起了一定作 用. 反腐背後的歷史啟示 首先,要正確理解法治與 人治的內涵,並處理好二者的辯 證關系.應該說,清朝並非無"法 治",更不乏"人治",問題是清朝 的"法治"與"人治"以及二者的 關系都未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 這就導致了"法治"與"人治"的 分裂狀態.或是過於講"法"(實 際上是"刑"),或是過於重"人", 二者都難以長久,也都難以杜絕 和根除腐敗滋生.因此,要鏟除 腐敗,必須有一套科學的法律, 而且使之行之有效,同時也必須 使法律掌握在健全的執法者手 里.

其次,清朝的腐敗不能杜絕, 有一個重要原因是腐敗的內涵 不明確,比如陋規,惰政和玩忽 職守即是.其實,腐敗的內涵和 形式都非常復雜,既有顯見的又 有內隱的,既有有形的又有無形 的.因此,反腐敗不能只反那些 非常明顯和表面的腐敗,對那些 隱型和合法,半合法的腐敗更應進行懲治,可以說後者是腐敗中的腐敗.

再次,清朝的腐敗現象層出 不窮,不可遏止,缺乏有效的監 督機制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反腐 敗措施對君主本人的行為缺乏 強有力的約束.如在濃厚的皇權 思想支配下,監察制度實際上是 專制君主來駕馭和控制各級官 僚的手段,它無權監督君主的行 為,故發生腐敗現象是必然的。

此外,對官員亦缺乏有效的監督 機制,沒有其他力量可以制約政 權,廣大人民群眾遭受貪官污吏 的蹂躪,卻沒有揭發貪污犯罪的 權利,致使貪官們肆無忌憚.

『拾』 用現在行政管理的角度看清朝的監察制度

清朝的監察制度大體上沿襲明代而有所變化。主要是,雖然分設御史、給事中之官,但統歸都察院領導,當時叫做「台省合一」。都察院內實職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稱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稱右的均為給各省總督、巡撫的兼銜。御史從13道改為15道,這是因清代的行政區域與明代的不同,但亦非一省必有一御史道,六科都給事中改稱為掌印給事中。都察院及都御史的品級稍有提高,都御史定為從一品,左副都御史定為正三品。特別是,不論都御史、副都御史、御史、給事中等,均規定滿洲、漢軍、漢人各佔一定的官缺,初期品級亦有所不同,其後改為一律。

按照明代和清代的典章,御史和給事中的職、權、責無甚不同,但在實際運用上卻有差別。一般說來,這些言官,或稱風憲之官,職級雖較低但有言事劾奏之權,有檢核各部門工作活動之責,其能量必然比任何同一品級的官員為大,實際權威較高。亦正因此之故,他們往往流為皇帝打擊異己勢力、誅鋤臣下的鷹大,或者成為權臣相互傾軋的爪牙。御史和給事中們的言論活動,往往都代表著封建地主階級內某一階層某一派系的利益,從其言論活動往往也能窺見出某一時期朝局政事的動向。在明代,由於中葉以後的皇帝多庸碌腐敗,懶理朝政,其為人處事亦往往明顯地不符合封建地主階級對其政治首腦的傳統要求,被認為不利於朝廷的根本統治利益,因此之故,有些御史和給事中的諫疏往往相當激烈,朝廷各派系之間互相唆使御史或給事中對對方進行攻訐,反映出的矛盾相當尖銳。不少御史和給事中因履行言職而被殺逐囚杖。清代在這方面較為緩和一些,其重要原因在於,以皇帝為首的中央朝廷基本上能正常工作,對大臣和育官們管制亦較嚴,再加以少數民族統治,漢人任言官的多先求自保,往往噤口不言,故御史和給事中們的言論活動大多不如明中葉以後活躍。這是由於歷史條件不同,其監察制度所起的實際作用亦稍有差異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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