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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規定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3-12 06:57:35

㈠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 根據實際情況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全國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作了修改,現予頒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職責,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會組織依法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群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縣(含)以上總工會、產業工會中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可聘請有關方面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的人員擔任兼職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第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省轄市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有審批任命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部門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審批任命。

省轄市總工會、省產業工會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審批任命,報中華全國總工會備案。

縣級總工會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轄市總工會審批任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備案。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其所隸屬的工會組織考核、申報。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件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統一印製。

第五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其所隸屬的工會組織領導下工作,代表工會組織依法實施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也可受任命機關委託,代表任命機關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六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產實踐經驗,並從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一年以上,應有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熟悉和掌握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勞動保護業務;科級以上、從事五年以上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幹部也可以擔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任命前必須經過勞動保護崗位培訓,考核合格。

第七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代表工會組織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准和重大決策、措施的制定,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本地區、行業和企事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勞動安全衛生狀況進行分析,對危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的問題進行調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議。

(三)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問題,有權要求企事業進行整改,監督企事業採取防範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發現嚴重存在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的,提請所隸屬的工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發出書面整改建議,並督促企事業單位解決;對拒不整改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性措施。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並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採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五)依法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監督企事業單位採取防範措施,對造成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觸犯刑律的責任者,建議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參加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監督檢查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及經費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八)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和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開展工作,在勞動保護業務上給予指導。

第八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實事求是,堅持原則,聯系群眾,依法監督。

(二)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各項法律法規和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推廣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技術。

(三)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

(四)學習相關知識,提高自身素質,適應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要求。

第九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實施監督檢查時,企事業單位應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定期向其所隸屬的工會匯報工作。受任命機關委託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向任命機關提交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工會組織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進行管理、業務指導和定期培訓。

第十二條 任命機關定期考核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工作。對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者取消其監督檢查員資格。

第十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所隸屬的工會組織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訊等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按規定享受個人防護用品、保健津貼等待遇。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全國產業工會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發揮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作用,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事業工會及所屬分廠、車間工會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或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下同)。

鄉鎮工會、城市街道工會及基層工會聯合會也可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由同級工會提名,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四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人,副主任委員 1― 2人,委員若幹人,女職工相對集中的單位,應設女職工委員。主任委員應由工會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由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熱心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幹部和生產一線的職工擔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也可聘請行政管理人員擔任,但不得超過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五條 根據需要,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可與職工(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職權:

(一)監督和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規章制度的制定,參與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和經費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對勞動安全衛生的決策、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定期分析研究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向企事業單位和有關方面反映職工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督促和協助企事業單位解決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三)參與本單位集體合同中關於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等條款的協商與制定,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和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對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組織或協同行政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組織職工代表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督查。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作業點建立檔案,監督整改和治理,並督促企事業單位防範事故和職業危害。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標准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向企事業行政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對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性措施。

(六)監督檢查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七)參加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和處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採取防範措施。對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進行研究、分析,總結教訓,提出建議。

(八)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並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求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採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九)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及企事業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和發動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十)督促企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用具,監督企事業單位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監督企事業單位履行對職業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康復的責任,督促落實工傷待遇及職業病損害賠償。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落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應給予支持,並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對阻撓監督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八條 上級工會組織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企事業規章制度落實到班組,發揮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工、交、財貿、基本建設等行業的企事業生產班組中,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經民主推選產生,在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第三條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應具有一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敢於堅持原則,責任心強。

第四條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職權:

(一)協助班組長落實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企事業規章制度,創建安全生產合格班組。

(二)查詢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和企事業單位相應的防範措施。

(三)督促和協助班組長對本班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技能。

(四)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五)對生產設備、防護設施、工作環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督促解決。

(六)發現明顯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並組織職工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

(七)發生傷亡事故,迅速參加搶險、急救工作,協助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上報。

(八)監督企事業單位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向企事業單位提出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的建議。

(九)因進行正常監督檢查活動而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上告,要求嚴肅處理。

第五條 工會組織對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工作應予以支持。對做出貢獻的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上級工會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七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㈡ 貫徹執行干預,插手案件辦理「三個規定」的報告怎麼寫

把貫徹落實三個規定要求列入支隊重要日程,結合立案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嚴格規范執法執勤行為,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程序,明確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切實提高領導、民警貫徹執行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做到不觸碰紅線,不逾越底線。

領導幹部帶頭,為全體民警樹立榜樣。要求民警做到的,領導幹部要率先做到,並與民警互相監督,相互提醒,嚴守政治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繼續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常性的組織民警學習有關規定和通過典型案例對民警進行警示教育。

(2)三個規定監督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打消思想顧慮,如實全面記錄。打消部分幹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落實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

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求幹警全面、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說情、打探或過問案情的,或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並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

㈢ 國網公司三個規定是哪三個

國網公司員工服務行為「三個十條」

一、國家電網公司員工服務行為「十個不準」

1. 不準違反規定停電、無故拖延送電。

2. 不準自立收費項目、擅自更改收費標准。

3. 不準為客戶指定設計、施工、供貨單位。

4. 不準對客戶投訴、咨詢推諉塞責。

5. 不準為親友用電謀取私利。

6. 不準對外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

7. 不準收受客戶禮品、禮金、有價證券。

8. 不準接受客戶組織的宴請、旅遊和娛樂活動。

9. 不準工作時間飲酒。

10. 不準利用工作之便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

二、國家電網公司「三公」調度「十項措施」

1.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調度,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2.遵守《電力監管條例》,每季度向有關電力監管機構報告「三公」調度工作情況。

3.頒布《國家電網公司「三公」調度工作管理規定》,規范「三公」調度管理。

4.嚴格執行購售電合同及並網調度協議,科學合理安排運行方式。5.統一規范調度信息發布內容、形式和周期,每月10日統一更新網站信息。

6.建立問詢答復制度,對並網發電廠提出的問詢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7.完善網廠聯系制度,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網廠聯席會議。

8.聘請「三公」調度監督員,建立外部監督機制。

9.建立責任制,嚴格監督檢查,將「三公」調度作為評價調度機構工作的重要內容。

10.嚴肅「三公」調度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調度機構工作人員「五不準」規定》。( 註:「公開、公平、公正調度」簡稱「三公」調度)

三、國家電網公司供電服務「十項承諾」

1. 城市地區:供電可靠率不低於99.70%,居民客戶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5%;農村地區:供電可靠率不低於95%,居民客戶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3%。

2. 供電營業場所公開電價、收費標准和服務程序。

3. 供電方案答復期限:居民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低壓電力用戶不超過7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用戶不超過15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用戶不超過30個工作日。

4. 城鄉居民客戶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受電裝置檢驗合格並辦理相關手續後,3個工作日內送電。

5. 非居民客戶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受電工程驗收合格並辦理相關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送電。

6. 當電力供應不足,不能保證連續供電時,嚴格執行政府批準的限電序位。

7. 供電設施計劃檢修停電,提前3天向社會公告。

8. 提供24小時電力故障報修服務,供電搶修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城區范圍45分鍾;農村地區90分鍾;特殊邊遠地區2小時。

9. 客戶欠電費需依法採取停電措施的,提前7天送達停電通知書。

10. 電力服務熱線「95598」24小時受理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和電力故障報修

㈣ 工會三個條例保障職工的什麼權利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內督。

依據《中華人民共容和國勞動法》第八十八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4)三個規定監督擴展閱讀:

中華全國總工會相關職責:

1、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2、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㈤ 學習"三個條例規定"心得體會

1、對《黨內監督條例》的認識
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制定一個黨內監督的規范性文件,是黨的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黨內外強烈的呼聲。首先,制定這個條例是全面推進黨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們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這個條例的制定,表明我們黨在制度建設上有了新的進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這個條例是我們嚴肅黨的紀律、強化監督制約體制的需要。在我們黨的建設中,要提高全黨的整體素質,要規范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領導行為,要保持黨的先進性,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實現黨的自覺性和組織的監督制約相統一,要在全黨提高自身自覺性的基礎上,依法治黨。第三,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們黨內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的形勢還很嚴峻,黨風不正和腐敗現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體制上的弊端、監督不力和紀律鬆弛這些方面。這個文件的出台,是我們黨風建設的需要,是制度建設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監督條例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建設、領導機制和執政方式有了新的進展的情況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深化黨的執政效率的歷史性和必然性的產物。從我黨來講,特別是執政以後,重視黨內監督問題是我們黨一貫的思想,各代黨的領導人十分重視這個問題,指出要加強黨內思想教育,從國家制度和黨的制度上做出適當規定,便於對黨組織和黨員進行嚴格的監督。黨的十屆四中全會做出了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高完善黨內監督和制定黨內監督條例的決定。監督條例的出台,順應新時期下黨的建設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對加強黨的建設和執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
2、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認識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過修訂以後,內容更加全面和具體,本著「三個代表」思想與時俱進的精神,結合了新的形勢,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把我們黨以往紀律處分方面的一些規定進一步條例化、規范化、具體化。
新的條例經過實踐並修改以後,對違紀的界限更加清晰,違紀的定性更加准確。明確指出了作為一個黨員,一個黨員領導幹部,應該知道什麼是可做的,什麼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該做的,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新條例中,很多條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規的銜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現矛盾和抵觸。如涉及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對失職、瀆職人員的認定,都考慮到國家法律的規定,並具體明確了違反黨紀後接受處分的流程以及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之間的界限和操作規程,使紀律處分條例條例在實踐中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條例堅持了從嚴治黨,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針對社會反響嚴懲的一些違紀行為,如黨員從事有償服務、重婚、包養情婦等行為,從嚴從重處理。但條例同時注重保護每一個普通黨員的權利,強調在定性量紀上對黨員的處理要定性准確、證據充實,從事實出發,辦成鐵案,強調在程序上保護受處分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對於擴大黨內民主生活具有深遠的意義。

㈥ 全面加強黨內監督中要監督三個責任落實情況是指什麼

落實黨內監督主體責任的主要任務
全面從嚴治黨是黨中央「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關鍵內容,是順利推進各項工作的根本保。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提出,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抓住了主體責任,就是抓住了要害和關鍵。落實主體責任,具體來說,各級黨委(黨組)應履行好以下監督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監督制度,抓好督促檢查
各級黨委(黨組)要牢固樹立不管黨治黨就是嚴重失職的觀念,聚精會神抓黨建,強化領導核心作用,堅持敢抓敢管、動真碰硬,把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落實到「五位一體」建設的各方面和全過程。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區、市)黨委要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黨的市和*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開展巡察監督。要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嚴格執行幹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表現。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對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的一律嚴肅查處。建立健全黨的領導幹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處理。
(二)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范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
各級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受黨治黨、黨內監督的重要力量。各級黨委(黨組)要嚴格履行職責,加強領導,支持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一方面,各級黨委(黨組)主要領導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總體布局,確保黨的工作推進到哪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就延伸到哪裡。另一方面,各級黨委(黨組)要全力支持同級紀檢機關履行好監督責任,定期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工作情況匯報,進一步增強紀委履行監督職能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積極推動反**體制機制改革落實到位,支持紀委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加強對紀委執紀審查工作的指導、監督,對查辦不力、處理不到位的案件要及時糾正。切實加強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的配備與管理,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三)對黨委*委會委員(黨組成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黨內監督必須抓住關鍵少數。要加強對黨委*委會委員(黨組成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管理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平時應該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嚴重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其提出,必要時可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各級黨組織要多設置一些監督制度,使領導幹部置身於黨組織、黨員、群眾監督之下。堅持抓早抓小,對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及時發現、及時提醒、及時處理,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體現組織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決不能坐看自己的同志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要健全對「一把手」的監督制度,完善領導班子議事制度,對集體討論事項,每個班子成員必須亮明態度並記錄在案。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在黨委*委會(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同級黨委(黨組)要從落實主體責任出發,加強對同級紀委領導班子的黨內監督,防止「燈下黑」。
(四)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監督
按照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上級組織也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的意見。下級黨委(黨組)主體責任也包含著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開展監督的職責。主要是對上級黨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提出意見與建議,具體包括對上級黨組織在組織領導、選人用人、教育監督、正風肅紀等工作的意見建議。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和意見建議,一般要以書面報告形式逐級反映,緊急事項或特殊情況可越級反映或多級反映。上級黨組織要暢通黨內情況和意見建議反映渠道,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下級黨組織或黨員反映的情況和問題。當然,下級黨組織對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和意見建議,必須遵守黨的章程、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

㈦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哪些監督職責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的監督職責:

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

2、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於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3、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4、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5、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1、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工作進行監督;

2、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3、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基層委員會委員,對本條第(1)、(2)項所列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黨委常委會、同級紀委常委會提出或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

4、中央委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

2、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3、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4、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許可權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5、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1、對所在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

2、對所在委員會常委、委員和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3、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委員和基層紀委委員,對本條第(1)、(2)項所列紀檢機關(機構)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紀委常委會、同級黨委提出或反映,對所在委員會委員、常委的意見還可以向上一級黨委和紀委反映;

4、中央紀委委員對中央紀委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紀委常委會或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反映。

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

1、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2、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3、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4、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5、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幹部活動,發表意見。

(7)三個規定監督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重要性:

各級黨組織應當認真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範各種違紀行為的發生。對黨組織和黨員反映的問題,應當認真處理。

鼓勵、支持、保護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對署真實姓名反映問題或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的,黨組織和有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對泄露的要追究責任。

對檢舉、控告黨員或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打擊報復監督者的,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以及在監督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黨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接到檢舉、控告,認為需要查明事實、糾正錯誤、追究責任的,按照職責和許可權,及時調查處理。

各級黨委、紀委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發揮監督作用。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正確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

㈧ 新安全生產法三個必須是什麼意思

安全生產三個必須是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按照「三個必須」(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新法:

1,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2,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將其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3,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三個規定監督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1]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㈨ 郵政儲蓄銀行的三個規定是什麼

《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郵政金融資金案件責任查究規定》
《郵政金融資金安全檢查規定》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於2007年3月20日正式掛牌成立,是在改革郵政儲蓄管理體制的基礎上組建的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承繼原國家郵政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經營的郵政金融業務及因此而形成的資產和負債,並將繼續從事原經營范圍和業務許可文件批准、核準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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