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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體系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3-11 21:18:00

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的關系是什麼

當代中國的法的監督體系,是指由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依法對各種法律活動進行監督的有機聯系的整體。根據監督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當代中國的法的監督體系分兩大類: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一)國家監督

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這類監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國家名義進行的具有國家強制性和法的效力,是中國法的監督體系的核心。

1、國家權力機關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指人大所進行的監督。它包括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為全面保證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通過法定程序,對由它產生的國家機關實施法的監督。其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整個法的監督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形式有兩種,即法律上的監督和工作監督。

法律上的監督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立法程序對某項法律、法規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符合憲法,對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予以撤銷,從而實現監督。在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地方性法規和地方其他決議、決定的實施。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工作監督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對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即「一府兩院」依法進行質詢和詢問,對特定問題進行視察和調查,並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然後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通過決議和決定,行使撤銷和罷免權,從而實現監督。

2、司法機關的監督

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兩種。

檢察機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法的監督體現在法紀監督、經濟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監所監督等五個方面。

審判機關的監督。在中國,人民法院是專門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機關。人民法院的監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人民法院系統內的監督;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的監督;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3、行政機關的監督

行政機關的監督指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對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

行政機關的監督。可以分為兩類,即一般行政監督和專門行政監督:

一般行政監督指行政隸屬關系中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所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是依行政管理許可權和行政隸屬關系產生的,是由上級行政機關對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的監督,上級政府部門對下級政府部門實施法律、法規的監督。

專門行政監督指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監督機關實施的法的監督。它包括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兩種。

①行政監察,是由行政監察機關進行的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察。

②審計監督,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根據有關經濟資料和法律、法規審核和稽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經濟效益和財政紀律遵守情況,以加強經濟管理的專門監督檢查活動。

(二)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即非國家機關的監督,是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公民以多種形式、多種手段和多種途徑廣泛地、積極主動地參與法的實施的一種監督。中國社會監督的主要形式包括:

1.各政黨的監督:各政黨的監督主要為執政的共產黨的監督和參政的各民主黨派的監督。

2.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是指人民政協、社會團體對法的實施的監督。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亦即人民政協,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愛國統一的組織,長期以來在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社會團體的法的監督,主要是指由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消費者保護協會等所進行的法的監督;此外,還有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進行的法的監督。

3、社會輿論的監督:這是一種十分廣泛的社會監督,是人民群眾通過發表自己的意願和看法,對國家各方面工作以及社會法律生活進行監督。在法的方面的監督,主要是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嚴格遵紀守法。

㈡ 如何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監督管理體系

【內容摘要】:隨著大部制改革與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的同步推進,未來社會組織將迎來蓬勃發展新時期。在雙重管理體制向直接登記管理轉變的過程中,登記門檻降低,成立比較容易,可以使大量的社會組織進入政府的監管范圍,但人員匱乏、力量薄弱的登記管理機關該如何站好監管這道崗,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本文將從監管手段、監管體制、政策法規三個方面來探討如何加快完善社會組織監管體制。

【關鍵詞】:社會組織、監管、體制



一、引言

十八大報告提出了「政社分開」的改革思路後,中央不斷釋放「簡政放權」的信號。今年3月出台的第七輪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更好的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政府轉變職能,社會組織成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隨後中央提出四類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這在社會組織發展過程中被視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四類社會組織可直接到民政部門登記,降低了「門檻」,成立比較容易,可以使大量的社會組織進入政府的監管范圍,但也使民政部門對社會組織的管理難度增大。既要實行直接登記,又要改進雙重管理;既要解決存量問題,又要應對增量壓力。如何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完善各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綜合體制機制,已是民政部門亟待破解的難題。

二、登記管理機關面臨的監管困境

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在為社會組織逐步「松綁」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監管難題。近年來,要求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數量在增加,但這並不等於社會組織發展水平的提升。由於各種因素的制約,民政部門對社會組織的監管力度不夠,監管模式和監管體系不夠完善,縣域社會組織正面臨著監管瓶頸,制約著社會組織的良性發展。

(一)官辦多於民辦、形式多於實質。僅以某縣為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逾百家。在這些社會組織中,官辦的各類學會、協會佔有較大比重,群眾自主成立的社會組織為數不多,即使鄉鎮農業專業經濟協會,也多數由當地政府牽頭發起。管理上仍然靠行政手段來體現,會員及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監督權未得到有效發揮。有些組織是在上級要求或同行業其他地方已組建的形勢下被動組建的,導致形式多於實質,背離章程的初衷。

(二)監管力度不夠、服務意識薄弱。縣級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組織的登記監管部門,受困於人力、資金等因素影響,存在對社會組織重登記、輕監管扶持培育現象。社會組織監管體系雖然包括登記審批、日常監管、稅務稽查、違法審查、行政處罰等眾多方面,但縣級民政部門監管採取的手段大多是年檢。由於人員編制和經費的制約,加上社會組織較為分散,很難對社會組織逐一進行實地考察與調研,僅靠每年一次的年檢不能有效地開展監督,更難發現問題和進行預警。

(三)社會形勢變化大,相關政策法規跟不上。在現有的法規條例下,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而業務主管單位只能進行協助和配合。這就造成了前者疲於登記而對監管「有心無力」,後者因不擁有明確的法律授權而採取消極態度的「有力無心」。這種「兩管兩不管」的狀態直接引發對社會組織監管的失力。如何從制度層面完善各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綜合監管體制是一種挑戰,也是一種機遇。此外,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需要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如基層民政部門無法找到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法律依據;對於違背《條例》規定社會組織的處罰,沒有一個明確的處罰標准和手段。

(四)登記管理人員隊伍素質有待提高。目前,社會組織數量多、涉及領域廣、涵蓋法律寬泛,而登記管理人員隊伍的素質與日益復雜的工作不相適應。監管需要有專門的財務審計人員及時指導社會組織合理使用票據和經費;需要有專門的執法人員對社會組織進行日常監管,及時對非法組織進行取締,對社會組織超出章程規定的不合法行為進行制止等。這些人才,在現有的條件下難以滿足,而如何指導社會組織建設發展、如何提供服務、如何發揮功能等方面的研究也存在空缺。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配置的不合理、專業技術人才失缺都無法適應新時期社會組織監管服務的要求。

三、完善社會組織監管體制的渠道

(一)努力實現監管手段多元化,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有效的監管,在充分發揮登記管理人員作用的同時,也要依託社會力量參與監管,建立起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管路徑,才有可能實現對社會組織的有效監管。這些路徑包括嘗試改變以往監管單一的行政手段,更多地通過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社會組織履行社會服務功能;完善社會組織年檢工作,加強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動態管理,建立社會組織年檢、評估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平台建設,把民政部門實行的登記、年度檢查、執法、評估的情況和社會各方面對社會組織的反映、評價及時反映在信息平台上,以利於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實現監管的常態化。

在社會組織建設管理的考驗與機遇面前,堅定信心,彌足珍貴,但加強自身建設更為重要。社會組織管理運作是個專業,不僅需要熱情和理想,更需要治理結構、項目運作、志願者管理、成效評估等一系列專業技術。這就意味著,對社會組織的監管,除了法律框架之外,更需要對社會組織專業知識的學習和研究。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需要認真學習和研究社會組織的需要、運作特點和規律,不斷研究探索新形勢下民管工作的新思路,嘗試從技術路徑的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變被動為主動,在服務中實施監管,在監管中體現服務。

(二)改革監管體制,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管需要逐步建構起分類監管、行為控制和資源引導的新型管理體制,把社會組織的培育納入到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整體框架中,建立起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協同參與、資源合理流動,各方合作共贏的公共服務運行機制。有專家主張在現行的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體系之上,建立一個從屬於國務院並且獨立於民政部門的社會組織監管機構,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范圍的社會組織監督管理系統。逐步改革社會組織雙重管理體系,把原來的業務主管單位部門及有關機構對社會組織的監管職能統一到該體系之中,形成一個具有統一性、權威性的監管系統。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在機構、人員、財務等方面與行政機關脫鉤,改變行業協會商會行政化傾向,提升社會組織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活力。

此外,公信力被視為社會組織的生命線,行業自律是社會組織的自我約束、自主運行、自主發展和自我管理,通過行之有效的監管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自律建設,強化公信力是未來的發展趨向。針對現行社會組織內部組織結構弊端,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機構,逐步推行社會組織決策、執行和監督分離的運行機制;嘗試內部管理過程中建立與專業機構的夥伴關系,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實現社會組織的陽光運作和內部監督,提升社會組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和建立「網格化」管理,鼓勵社會各界群眾投訴舉報非法社會組織和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通過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社會組織的正面典型,披露社會組織重大典型違法案件等辦法強化對社會組織的外部監督,為有效實現組織自律保駕護航。

(三)完善現行社會組織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實現法治監管全覆蓋。任何政府管制行為必須置於法制軌道下才能獲得社會認同和支持。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同樣如此,作為社會組織的行政監管機構,民政部門需要明確的法律授權,明確監管機關的許可權,保證政府的監管不能「越位」、 「錯位」和「缺位」,並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措施,確保監管流程有法可依;作為被監管的主體,社會組織更需要明確的法律框架:組織治理的法律要求是什麼,項目運作的法律底線是什麼,社會公示的法律標準是什麼,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等等。這些都應該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成為政府依法監管,社會組織依法自律的規則。同時,從社會組織自身發展角度出發,根據社會組織類型的不同,應加快推動《社會組織法》、《行業協會法》、《公益慈善法》等專項法律法規的制訂,保障專項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升監管效率。

四、結語

在目前政府占據主導,社會組織相對弱小、有待成長的環境下,政府對社會組織多一點信任,給社會組織多一點活動空間是需要的,但這種「松綁」並不能等同於社會組織監管的「鬆懈」。監管部門應該在放開的姿態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逐步規范社會組織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推動社會組織的良性運轉,使社會組織能夠真正承擔起部分公共事務的管理任務,參與社會管理,激發社會活力。

㈢ 一般來說一個社會的監督體系是有多方面

正確
只有監督體系具有多方面
才能夠最大程度的實現功能

㈣ 社會組織的監督包括

我國的法律監督體系由「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系統構成。

國家監督體系包括: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主要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主體的監督。
(2)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
這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體的監督,比如來自上級政府的監督。
(3)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在我國,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

社會監督體系包括:
(1)社會組織的監督
社會組織的監督在我國包括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監督等。
(2)社會輿論的監督
社會輿論的監督主要指藉助傳媒手段進行的新聞輿論的監督,是最能體現社會監督的廣泛性、公開性和民主性的監督,能夠十分有效地影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起到其他監督形式無法替代的作用。
(3)人民群眾的直接監督
人民群眾直接進行的法律監督是當代中國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監督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的行為。

㈤ 社會監督體制包括哪幾個方面

主要是兩個方面,一個是社會的大眾傳媒,一個是我們廣大社會群眾。

㈥ 社會監督具有哪幾個方面的功能

1,公眾監督

公眾監督主要是指公民通過批評、建議、檢舉、揭發、申訴、控告等基本方式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行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監督。不斷擴大公眾參與范圍,方便社會公眾了解情況、參與監督;引導加強內部監督,保障職工群眾的監督權,鼓勵職工群眾監督舉報各類隱患。

注重推廣有關地區和單位加強監督工作的經驗做法,提高監督實效。

2,社會團體監督

社會團體監督主要指各種社會組織和利益集團對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監督。社會團體通過選舉、請願、對話、示威、輿論宣傳等形式,構成了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組織的作用。

加強與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溝通與協調,依法維護和落實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不斷完善措施,加強管理,切實保障群眾的利益和權益。

3,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的實質是一社會主體貫徹法律為目的對其它主體行為所進行的干預」。在一個民主的國家,對權力監督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從監督權力主體的角度,可分為國家權力監督和人民民主權力監督。

4,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是指社會利用各種傳播媒介和採取多種形式,表達和傳導有一定傾向的議論、意見及看法,以實現對政治權力運行中偏差行為的矯正和制約。建立完善輿論監督反饋機制。

對新聞媒體有關的批評性報道,要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實事求是地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並在報道後的2周內,將整改結果或查處進展情況向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反饋。

(6)社會體系監督擴展閱讀:

特點

1、社會監督具有廣泛性。社會監督雖然不具有國家監督所具有的運用國家權力的性質,但其在監督主體、客體、內容、范圍和影響上的廣泛性和普遍性,監督方式和途徑上的靈活多樣,使其成為法律監督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2、社會監督具有標志性。社會監督的廣度、深度和完善程序,與一個國家民主、法治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成正比,往往標志著一個國家民主、法治的發展程度。

3、社會監督具有啟動性。社會監督雖然不具有國家監督所具有的國家強制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其積極、主動的監督方式卻可能引發和啟動國家監督機制的運行,導致帶有國家強制性的監督手段的運用,甚至產生強制性的法律後果。

㈦ 內部監督體系有哪些

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系統包括一般監督與專門監督等子系統。具體包括:上級政府、下級政府、審計部門。

行政系統內部監督體系,顧名思義,就是行政系統內部的一些監督部門,這些部門包括上級政府的監督、法制部門的監督、監察部門的監督、審計部門的監督。行政系統外部監督體系,顧名思義,就是除了行政系統之外其他系統的監督,主要包括人大、黨、政協、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和公民。無論大家做什麼題,關鍵就是搞清楚含義和內容,把基礎知識掌握牢固,以不變應萬變。

(7)社會體系監督擴展閱讀

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有行政系統外部監督和行政系統內部監督。行政系統外部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社會與公民監督;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包括上級政府的監督、法制部門的監督、監察部門的監督、審計部門的監督。

發揮人民民主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要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使人民能夠有效地監督政府權力的運行。加強法制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

㈧ 強化社會監督的內容有哪些

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35)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完善黨和國家領導體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規范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職責許可權,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明確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
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
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完善黨務、政務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36)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各級紀委要履行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更好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作用。
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履行監督職責。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迴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健全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機制,運用和規范互聯網監督。
(37)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圍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加快體制機制改革和建設。健全領導幹部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機制,完善直接聯系和服務群眾制度。改革會議公文制度,從中央做起帶頭減少會議、文件,著力改進會風文風。健全嚴格的財務預算、核准和審計制度,著力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和樓堂館所建設。完善選人用人專項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著力糾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改革政績考核機制,著力解決「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
規范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準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準超標准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準違規配備公車,不準違規配備秘書,不準超規格警衛,不準超標准進行公務接待,嚴肅查處違反規定超標准享受待遇等問題。探索實行官邸制。
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作風。

㈨ 六大監督體系是什麼

國家監督包括: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2、司法機關的監督
3、行政機關的監督
社會監督包括:
1、各政黨的監督
2、社會組織的監督
3、社會輿論的監督

㈩ 法律監督體系的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以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公民為主體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主體范圍十分廣泛,民主性比較突出,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會組織的監督在我國包括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監督等。
①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在國家生活中處於領導地位,在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保證政令暢通,監督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防止濫用權力等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的監督的重要作用可以從兩方面實現。首先,中國共產黨作為全國各族人民的領導核心,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並領導人民共同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黨運用對人民群眾的領導機制,領導與動員人民群眾和各種社會組織去依法對所有監督客體,特別是執政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進行廣泛的監督。中共中央於1987年提出,要建立「一套制度制約和監督黨和國家的高級領導人、特別是職權最高的領導人都能嚴格遵守憲法、遵守黨紀,不至於不受任何限制而自由行動,使我們黨和國家的治理基本上靠制度而不是靠個人。」其次,按照「黨要管黨」的原則,運用黨內民主監督與制約機制,加強對從政的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嚴格監督。一方面,通過擴大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以充分發揮全體黨員與黨組織在黨的監督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有關黨內監督的規章制度,充分發揮黨內監督機制的功能。中共中央1997年3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是有關黨員廉潔從政的一個基本黨規,其中規定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諸多行為規范及監督處分辦法。此外還有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收入申報、收受禮品登記制度、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等等黨規。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是實現黨的監督的重要職能機關。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自己的黨員和黨組織的活動實行全面的監督,有權對違法亂紀者實施黨紀處分。當然,黨紀不能代替國法。對違反法律者,還應由有關國家機關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指出:「人民政協要對國家大政方針、地方重要事務、政策法令的貫徹、群眾生活和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加強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長期以來,人民政協在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全國政協會議與全國人大會議同時召開,共商國是,已經成為習慣。政協委員以視察、調查研究等方式進行的法律監督,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
③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人民內部,不同的社會階層和社會集團的人們,由於經濟利益、生活方式、文化素養和覺悟程度的不同,政治要求也不盡相同,他們必然要通過一定的政治組織或社會團體反映自己的觀點和願望。我國的各民主黨派是各自所聯系的一部分社會主義的勞動者和一部分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他們作為參政黨,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多種途徑積極地開展法律監督的工作,是法律監督的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
④社會團體的法律監督,主要是指由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協會等社會組織所進行的法律監督。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聯系廣大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發揮著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重要作用。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消費者協會等社團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起來的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監督、進行自我保護的利益集團。這類監督作為一種集體監督,可以在某些特定的領域發揮重要的監督作用。 社會輿論的監督主要指藉助傳媒手段進行的新聞輿論的監督,是最能體現社會監督的廣泛性、公開性和民主性的監督,能夠十分有效地影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起到其他監督形式無法替代的作用。
新聞輿論的法律監督,是由新聞媒介進行的法律監督。它既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言論、出版自由在法律監督領域的具體應用,也是人民群眾的監督在新聞、出版領域中的體現。在現代社會,新聞工作者是以自己對社會事件的報道和評價,參與社會生活與政治生活的;新聞工作者以自己的職業敏感,運用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對社會生活進行廣泛的、甚至是無孔不入的報道,因此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有些國家甚至稱新聞輿論為「第四政府」。新聞輿論監督因其反應速度快、傳播范圍廣泛,而具有相當大的道義影響和震撼力。同時,新聞輿論監督,可以在法律監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的作用。所有嚴重、惡劣的腐敗事件和腐敗分子,都有一個從小到大、由輕至重的發展過程。如果存在一個有效的輿論監督機制,將尚不嚴重的、見不得人的權錢交易等腐敗丑聞及時公諸於眾,使其成為眾矢之的,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止腐敗的滋長和蔓延。中國古人講:「民之有口,尤土之有山川也,財用於是乎出;尤其原隰之與衍沃也,衣食於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敗於是乎興,行善而備敗,其所以阜財用、衣食者也。」(《國語·周語上》)這里講的是人民群眾言論的益處,其中也包括輿論監督的作用。 人民群眾直接進行的法律監督是當代中國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監督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的行為。
人民群眾的監督,是指由人民群眾直接進行的法律監督。這種監督的主體是公民個人;客體是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政黨、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大眾傳媒。監督內容包括:國家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和其他職權的行為,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的行為,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為,各政黨依法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行為,各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行為,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活動。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根據我國憲法,人民群眾法律監督的權利是我國人民所擁有的國家權力的必不可少的表現形式和組成部分。人民群眾的監督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它或者直接促使監督客體糾正錯誤、改進工作,或者可以啟動訴訟程序或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任何破壞或阻止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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