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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性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3-11 20:49:03

⑴ 如何搞好對同級黨委的監督

對同級黨委實施監督,是黨章規定的各級紀委的一項職能。對同級黨委監督應主要圍繞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民主集中制情況,如何使用幹部,及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廉政勤政等方面進行。搞好對同級黨委的監督,要調動起黨委和紀委兩個積極性。黨委要提高認識,增強接受監督的自覺性,並主動解決紀委在實施監督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供方便條件,創造良好的環境。紀委既要敢於監督,又要善於監督,更要注意監督的方式、方法。實現動機與效果的統一。在具體工作中,應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正確處理好四個方面的關系
一是接受領導與實施監督的關系。要把接受領導與實施監督統一起來,使監督寓於接受領導之中。在具體工作中,及時向黨委請示工作,匯報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認真執行黨委的決議和指示,努力完成黨委交辦的各項任務。同時,如發現黨委班子成員工作中存在什麼問題和不足,就及時打招呼、提建議,幫助加以解決。對與黨委認識不一致而又應該堅持的監督意見,要講清利害關系,爭取黨委的採納。對黨委成員的「出格」行為,要認真負責地提出批評,及時加以規勸,規勸無效的,要盡快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不能不盡職責,不敢監督。更不能隨風倒,人雲亦雲。
二是當好參謀與實施監督的關系。在實踐中,要努力做到把實施監督與當好參謀結合起來,使監督體現在參謀建議之中。要注意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有哪些苗頭性、傾向性、政策性問題,廣大幹部群眾意見最大、反映最強烈、急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黨委在工作中有哪些失察,存在哪些偏差,要針對這些問題搞好調查研究,掌握真實情況,敢於「進諫」,提出參考意見,供黨委決策。
三是參與決策與實施監督的關系。要力求把實施監督貫穿於參與黨委決策之中,使參與決策的過程成為監督的過程。在決策之前,主動向黨委領導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提出意見、建議;在黨委召開書記辦公會、常委會對重大決策進行醞釀、研究時,積極參與討論,充分發表意見,綜合分析研究各方面的情況,保證決策的正確性、科學性,不當事後「諸葛」;在黨委作出決策付諸實施過程中,要深入實際,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協助黨委不斷完善決策,確保決策的貫徹執行。
四是支持黨委工作與實施監督的關系。要把大力支持同級黨委的工作,保證黨委的決議貫徹落實好,作為實施監督的一個重要環節來抓,經常對黨委領導成員和基層黨組織執行黨委決議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黨的紀律,使黨內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解決好三個方面的問題
參加書記辦公會,確保在高層次監督。黨委的書記辦公會研究的初步意見,對形成黨委決議有著重要作用。紀委書記參加黨委的書記辦公會,不僅能使紀委書記在高層次有更多發表意見或建議的機會,也能使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可以更充分地聽取紀委的意見,掌握全面情況,豐富個人頭腦,便於黨委常委會統一認識,形成決議,從而使紀委的監督更主動、更有效。特別是在重大問題或比較敏感的問題上更是如此。如在書記辦公會上研究幹部的任用時,紀委書記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可以提出相同或不同的意見,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就會慎重考慮,全面分析,認真對待。這樣,對防止任用幹部的失誤會起到重要作用。從實行紀委書記參加黨委書記辦公會的地方的實際效果來看,確實很好。這應成為一項制度,長期堅持下去,確保紀委能夠在高層次上實施監督,發揮更大的監督作用。
切實發揮各種監督機制的作用。紀委要認真處理黨內監督與其他職能監督、群眾監督的關系,把對黨委的監督建立在全面了解情況的基礎上。要經常與基層黨委、紀委的負責同志進行個別座談,聽取他們對上級黨委的意見和建議:定期與人大、政協、檢察院、法院、監察局等機關召開座談會、聯席會,到其他經濟監督部門了解情況,聽取反映;對黨委及成員定期進行黨風廉政民主測評;在機關、部門中設立監督箱,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這樣擴大黨內外監督的渠道和作用,使紀委能夠從多方面、多層次比較全面地掌握情況,為有針對性地監督同級黨委提供可靠的依據,以深化監督的效果。
建立完善法規制度,促進依法監督。黨內監督法規制度的建立,不僅能夠增強領導幹部的自我約束能力,而且能夠避免監督工作中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促進黨內監督的規范化。這方面,需要做的工作還很多。民主集中制是實現黨內監督的基本依據和條件,但目前紀委對同級黨委貫徹民主集中制實施監督,不好操作,監督制約機制還比較乏力。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以及實施的配套措施,以增強監督的針對性、有效性。要盡快制定黨內監督條例,完善紀委對同級黨委監督的各項法規制度,逐步實現紀委對同級黨委監督的法制化。

⑵ 論領導幹部如何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接受人大監督的自覺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從政治上和組織上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國家權力。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接受人大監督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需要,是更好地履行政府職能職責的需要,是推動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和政府的關系,就是決定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各級各部門和廣大幹部職工要充分認識到,執行人大的決議就是貫徹黨和人民的意志,接受人大的監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監督,對人大負責就是對人民負責。要把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自覺接受人大及常委會的監督,作為政府工作必須遵守的一項執政原則,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到政府各項工作中去。人大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他們的意見建議,充分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要真正理解,人大監督的目的是為了督促和支持政府更好地履行職責,是政府把各項工作做得更扎實、更富有成效的重要保證。

二、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切實把接受人大監督落到實處
現在是「經濟高速發展」時期,是領導班子進一步打基礎、增後勁、促發展的關鍵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時期。新的形勢和任務對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要進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機制,落實人大對政府的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更好地履行職責,切實擔負起建設富裕、文明、生態、和諧新平的重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是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人民意志的體現,對政府工作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對人代會期間人大作出的決議決定,還是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縣政府及其各部門都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執行。要把貫徹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作為檢驗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政觀念強弱的重要標准。
(二)及時主動地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政府的工作。人大的監督具有法定的權威性,是其他機關和組織不能代替的,是最高層次的監督。政府及其部門除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面工作外,對人民群眾最關心和社會反映最強烈的全局性重大事項,都要向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聽取意見,接受監督。對提交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報告和各項匯報,政府及有關部門都要高度重視,認真聽取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要逐一認真研究,抓緊組織辦理,及時改進工作,並報告辦理情況。重大決策和重要部署,事前要徵求人大及常委會的意見;重要規范性文件要及時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重大活動要邀請人大常委會領導參加。
(三)高度負責地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人大代表對政府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是代表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認真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是尊重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具體體現,也是政府及其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政府作為辦理人大代表建議的主體,要始終堅持把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工作作為接受人大代表監督、加強依法行政、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高度重視,抓緊抓好。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建議辦理工作,要制定具體辦理計劃,落實責任,分工協作,嚴格按照辦理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認真辦理,做到事事有迴音、件件有著落。要充分利用辦理建議這個聯系廣大人民群眾的特殊渠道,傾聽人民呼聲,了解群眾疾苦,解決好關系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突出問題。要把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同各部門各單位自身的業務工作結合起來,加強調查研究,把辦理工作的重點放在提高質量、講究實效、狠抓落實上。能解決的問題,要馬上研究,迅速解決;一時難以辦理的,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有條件的,要列入計劃逐步解決;條件暫不具備的,要耐心誠懇地向代表作出解釋。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見、建議,承辦部門要主動與代表取得聯系,加強面商,虛心聽取代表意見。要拓寬辦理思路,切實提高面商率、辦結率、滿意率。
(四)積極配合做好人大代表的視察、檢查工作。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每年都要依據《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目標任務,積極及時提交報請人大開展視察、檢查的工作事項。根據人大年度視察、檢查工作計劃安排,各部門各單位要提前准備、主動配合,保證人大視察、檢查計劃的順利實施。特別要緊扣改革發展穩定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選取政府工作推進中面臨矛盾困難較多的重點事項,積極請求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開展專題調研、視察,指導幫助政府破解難點、熱點問題,推動工作落實。各級各部門要為人大工作機構和人大代表創造良好條件,為人大聯系群眾、開展活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要藉助人大的視察、檢查推動工作開展,對在視察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的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整改,保證效果。
三、轉變職能,提高效能,切實推進政府各項工作再上新台階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支持,是促進政府轉變職能,改進服務,增強駕馭能力的重要力量。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全面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切實推進各項工作再上新台階。
(一)推進科學民主決策。要堅持重大決策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批准,把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意見、建議作為重要的決策依據。對涉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調整等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人民群眾重大利益,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重大事項,都要依法提請人大及其常務機關審議決定,做到依法辦事、程序規范、監督有力。堅持邀請人大領導列席縣政府常務會會議制度,邀請人大分管領導列席政府重要會議、參加重大活動等制度。對事關全縣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要主動邀請人大代表參與決策,使人大監督拓展延伸到對政府決策領域的實質性監督。要逐步建立政府及部門的開放式決策工作機制,增強政府決策與行政的透明度,擴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健全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聽證制度和專家咨詢制度,防止決策工作的隨意性,把政府決策納入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軌道,確保政府決策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推進政府作風轉變。大力倡導廉潔高效的工作作風,在政府各部門深入推進首問負責制、行政不作為問責制等監督檢查制度。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工作敷衍、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風,堅決克服和糾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大力精簡會議和文件,使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從文山會海和繁雜的應酬中解脫出來,多深入基層,體察民情,為民謀利。要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職責。要加強對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效能監察和績效考核評價工作,促進政府工作效能的提高。
(三)推進依法行政。政府各部門及全體公務員要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法律觀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覺性,認真學習掌握法律法規,做到知法懂法,善於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要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要全面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法規、規章,規范執法程序,糾正本位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消除執法中的腐敗現象,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嚴格行政責任。
(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政府各部門的班子成員要在接受監督中不斷堅定理想信念、強化道德修養、端正人生態度,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要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帶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政府。認真落實人大決議、決定,充分吸取人大代表建議意見,強化對分管部門、單位特別是領導班子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支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嚴懲腐敗分子。增強公僕意識,盡心盡力為群眾排憂解難、多辦實事,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以勤奮、廉潔的良好形象贏得群眾的信賴支同志們,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是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的法律依據,是一部保障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法律。我們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縣委的正確領導下,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履行政府職能,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為契機,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政府各項工作,為建設富裕、文明、生態、和諧新平而努力奮斗。

⑶ 如何完善行政決策監督機制

完善行政決策體制的對策 在完善行政決策機制過程中,必須進一步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進一步強化對行政決策行為的監督。 (一)增強行政決策的民主性 1、要堅持重大問題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審議制度。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國家權力機關,還是社情民意表達機關。因此,各級政府應該切實按照憲政要求,重大問題必須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和審議,並形成一以貫之的制度。 2、要健全公開辦事制度。 在行政管理,尤其是在行政決策的過程中,凡是與基層工作、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工商、稅務、土地、環保以及外事審批等業務都應該做到公開辦事,其內容包括制度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在公開辦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組織人事工作以及政府政績考核的透明度,強化民意調查,通過公眾輿論、人民來訪、社會調查等各種途徑和手段,了解人民群眾對政府重大決策的意見,對政府和政府部門領導人的政績評價。 3、要健全社會通報制度。 政府對於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和社會熱點問題,諸如一個時期經濟形勢、即將出台的改革措施、重大項目的立項、人民實際收入的增減、公共衛生
事件的防止和重大社會災害的處理等問題,都應該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渠道,及時直接地向社會公眾進行通報,增強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的雙向溝通。 (二)增強行政決策科學性 1、要健全專家咨詢制度。 專家咨詢制度是現代行政決策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進一步明確專家咨詢機構的基本職能。各級政策研究機構,既是領導的耳目,又是領導的外腦。其主要任務不是找根據,作注釋,而是出思路,當參謀,在重大問題上能夠提出多種方案供領導決策參考。同時必須在專家咨詢機構中進一步營造民主氛圍,提倡不同觀點的自由討論,支持思想交鋒,把對領導負責和對人民群眾負責結合起來,在重大問題上敢於發表獨立見解,敢於向領導表達不同意見,尤其是一些真知灼見。 2、要完善社會聽證制度。 近年來,我國一些政府部門和公共組織在決定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時,採取了社會聽證制度,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必須看到,社會聽證制度在我國畢竟剛剛起步,還很不完善,甚至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走過場的現象。完善社會聽證制度,要在內容和形式上下功夫,做到內容具體、態度誠懇、代表廣泛、形式靈活。堅持重大事項不召開社會聽證會就不決策。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政首長,要利用聽證會,擴大社會參與面,邀請多方人士參加,實現與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對話交流,直接溝通,以便了解民情、聽取民意、集中民智,使自己的決策真正建立在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基礎之上。 (三)強化對行政決策行為的監督 行政決策是行政管理活動的中心環節,是解決政治、經濟、社會等所有問題的前提和基礎。行政決策准確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國家行政管理的成效,而且決定著國家和人民的命運。從本質上看,行政決策是一種政治過程,是一種追求公共利益並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為了使權力的行使者在行使權利時實現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確保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須「實行決策的認證制和責任制,防止決策的隨意性」。為此,要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序和監督方式。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1、要制定《行政決策程序法》,以法律形式規范決策程序。 行政決策程序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有利於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有利於及時糾正行政決策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根據決策科學化的要求,應考慮制定《行政決策程序法》,既對行政決策整個過程的步驟、秩序、形式和期限作出相互銜接的自主性規定,又對每個步驟作出具體操作性的規定。 2、要建立行政決策評估制度。 決策評估制度,既有利於衡量決策的實效,又有利於總結經驗,改進決策,落實責任,因此很有必要就決策的評估標准、組織、方法、技術等作出明確規定。 3、要建立行政決策違憲、違法審查制度。 在西方發達國家,為了維護憲法的尊嚴,建立了一系列嚴格的違憲審查制度,設立專門的機構來審理違憲案件。對此,我們可以借鑒其合理的部分,建立我國的行政決策違憲、違法審查制度。具體來說可以啟動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功能甚至設立專門的行政違憲、違法審查機構,直接對人大負責,獨立行使司憲權;建立憲法訴訟制度,將行政決策的違憲、違法行為納入司法程序予以追究,以保證在各級行政決策中對憲法和法律的有效遵守,以及對各級行政決策違憲、違法行為的及時追究。 4、要強化輿論監督機制。 輿論監督是現代社會保證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防止隨意性、失誤性的有效途徑,也是發揚民主、體現政府活動透明度的重要手段。應該允許新聞媒體對重大決策的失誤以及造成的損失進行及時、如實的曝光。同時輿論媒體要為民立言,發表與人民群眾生活相關的批評和建議,諸如公共事業、城市建設、教育收費、市場監管等等,從而為政府行政決策提供廣泛的基礎。 5、要強化行政者的責任意識。 要不斷教育行政決策者在行政決策中,時刻為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著想,懷著一種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從事行政決策活動,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要讓他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職權內,依照法定的決策程序,認真負責地搞好各項行政決策,否則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追究。

⑷ 如何加強「兩權」監督工作

「兩權」監督是指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監督,「兩權」監督制約工作涉及稅收工作的方方面面,貫穿於稅收工作的全過程,是抓好稅務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治本措施。但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應當引起重視。 一、存在問題: (一)「兩權」監督工作傾向於形式主義,通透力不強,反映問題的面不突出,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執法檢查和評議考核工作流於形式,不能及時發現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即使發現問題,但在責任追究方面礙於情面、淡化責任,致使責任追究不到位,沒有觸及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 (二)考核手段落後,人為因素過大。考核還完全依賴於人工手段,由於工作人員掌握考核尺度寬嚴和感情深淺不同,人為因素過大,考核內容面多點寡,往往存在主觀隨意性和彈性考核的現象。 (三)法制機構協同作用不強,未能形成合力。各科室在執法檢查工作中各自協同、聯動性、互動能力不強,職能分工作業及考核沒有形成合力,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未能得到有效貫徹。 二、針對以上情況,應加強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是搞好「兩權」監督的基礎。要切實積極推進稅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路為依據、集中徵收重點稽查」的新征管模式的征管新機制。通過新的征管機制的建立,實施分權制衡。此外建立管理者評審制度,強化執法監察。要加大征管質量考核力度,建立管理者評審制度,定期組織人員對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質量進行認真細致全面地評審,對稅收執法開展專項或全面執法監察,對稅收執法權進行全面的監督,對出現的過錯嚴格地實行過錯責任追究。 (二)監督內容要到位。監督稅收定期定額是否恰當、合理;監督對未按規定期限納稅是否加收滯納金,實施處罰的手續是否完備;監督取得納稅登記的納稅戶是否按規定納入正常的管理;監督對欠稅戶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三)從各科所協同聯動作用出發,應當建立稅收執法考核信息電子平台,各科所依據各自職責職能作用分段負責、分段督察,依託此平台,管理部門、法規部門、監督部門、人事部門、計財部門根據稅收執法規則和稅收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或予以經濟懲戒。 (四)將稅收執法考核信息電子平台與稅收執法規則和稅收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相關內容掛鉤,點面結合,上述五部門均可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執行稅收政策、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進行審查,並利用區域網信息傳遞特點,使局領導、主管業務領導均可對上述行為進行直接領導和指示。 (五)實行上述平台考核後,還應將電子平台的考核點進行細化,使之具體到每一個稅務執法人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且這些具體的行政行為均為各科室的工作要求。 (六)針對基層稅務人員普遍存在的重實體法、輕程序法問題,應在繼續加強基層執法人員稅收實體法培訓的同時,著重加強程序法以及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使幹部全面了解稅務行政執法的基本程序,避免濫用、錯用稅收執法權,減少執法過錯。 (七)對稅務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產生的違法或者不當的稅收行為,應當追究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嚴重失職瀆職的行政管理人員還要實行引咎辭職制度,以解決當前稅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中出現的「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確保監督管理到位,使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上一個新台階。

⑸ 如何實現人民群眾的監督權力

(一)、對群眾加強形勢教育,提高其對群眾監督重要性的認識。要增強群眾對消除權力腐敗的信心,著力宣傳其享有的各項監督權利,增強其依法進行監督的意識,鼓勵和引導人民群眾行使好監督的權利,保護和調動好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利的積極性,從而把權力的監督作為自己的自覺行動。
(二)、領導幹部要端正思想,正確對待群眾監督。作為領導幹部要自覺、虛心接受群眾監督,變被動接受監督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主動深入群眾,傾聽群眾的呼聲,扎扎實實地為群眾辦實事,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嚴格把自己置身於群眾監督之下,把群眾監督作為激勵自己為人民服務的動力。
(三)、增加行政的透明度,為群眾監督創造條件。權力監督的基本前提是必須讓人民群眾有知情權。如果政務不清、規則不明,透明度不高,隨意性大,人民群眾不知情,那麼,人民群眾就不可能充分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力。只有增加用權力運行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變為「陽光行動」,群眾監督才會成為有源之水,才能真正調動人民群眾對權力監督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四)、突出群眾監督重點,提高群眾監督的針對性。群眾監督的重點是領導幹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領導幹部運用權力的情況。鑒於群眾監督中存在形式主義、走過場的問題,必須建立健全配套的制約機制,確保監督取得實效,樹立群眾監督的權威。要健全民主決策制度,實行程序化決策,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擴大民主決策范圍,凡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均須經合法的民主程序作出決定。
(五)、創新群眾監督形式。建立健全保障機制,確保群眾監督取得實效。要進一步完善群眾舉報制度,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網路舉報中心,通過舉報網站、電子郵件等手段,方便公民舉報,提高信訪舉報的效率和質量,要通過認真處理、解決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使群眾民主權利得以實現。要大力宣傳有關信訪監督的規章制度,公布受理機關的地點和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建立領導現場辦公等制度,使群眾監督有章可循。並從而使監督渠道更加寬廣,並對監督活動全局產生積極的影響。要把群眾監督工作與黨風廉政教育、制度建設、幹部管理、行政司法監督等工作結合起來,把各級機關的外部監督和內部制約結合起來,以產生更好的監督效果,
(六)、強化對群眾監督的保護機制,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要採取措施,切實保護群眾的監督權利。制定嚴格的信訪處理程序,嚴守信訪秘密,切實防止由於工作環節的疏漏而使監督者受到歧視、刁難和打擊報復。要建立群眾監督的激勵機制,制定獎勵監督有功人員辦法,調動群眾監督的熱情和積極性。要形成對群眾監督的支持機制,進一步發揮社會輿論、大眾傳媒等作用,使群眾監督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和有力支持。

⑹ 談談我國法律的監督原則!

一、法律監督的主要功能

所謂法律監督,從一般意義上講,就是對法律活動的

監察、督促和控制,其目的在於預防和糾正立法、執法、司

法、守法活動中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各種偏差和錯誤,

督促各級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辦事,制約國家權力,

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

法律監督在形式上由法律監督主體、法律監督客體和

法律監督內容三大要件構成。所謂法律監督主體,是指行

使法律監督權的人或機構,也就是法律監督活動的實施

者。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法律監督的主體是十分廣泛

的,既包括各級人大、行政監察、法律監督等國家專門機關

和其他國家機關,又包括強大的社會力量。在社會力量中,

又有執政黨和其他民主黨派,群眾組織和公民個人。所謂

法律監督客體是指法律監督的直接指向,即法律監督的對

象。在我國政治生活中,法律監督的客體主要是各級國家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前者包括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

司法機關;後者是在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中

任職的公職人員。要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監督的內容,

需要從靜態的結構和動態的過程兩個方面來考察。首先,

從靜態的結構來看,法律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

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各個系統內的自我監督;

二是系統之間的相互監督;三是社會力量對國家權力的監

督。從動態的過程來看,法律監督主要有以下三個環節:第

一,對權力主體的產生方式和權力獲得進行法律監督;第

二,對權力運行過程進行法律監督;第三,對權力行使的後

果進行法律監督。上述三個環節構成了法律監督的基本內

容。其中,對權力產生方式的法律監督是基礎,對權力運行

過程的法律監督是關鍵,對權力運行後果的法律監督是保

障。三者環環相扣、相輔相成,構成了從防範、控制到懲處

這樣一個完整的法律監督機制。

法律監督既是現代國家法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

分,又是實現法制的重要保障。其主要功能可大致概括為

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權力正常運行的保障和導向作用。建立法律監

督機制,其目的並不是消極地限制權力,妨礙權力的正常

行使,而是對權力進行科學管理,保證它在預定的軌道上

健康運行,實現既定的目標。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把保證權

力正常運行的重點放在對權力行使者的教育上,主要是通

過思想政治工作,啟發人們的思想信念,促使權力行使者

進行道德自律和自省,正確對待和使用手中的權力。不可

否認,這種「軟約束」對保證權力的正確行使曾起到了積極

的作用。然而,如果把思想教育作為唯一的手段,完全寄希

望於權力行使者的「信念、忠誠和其他優秀的精神品質,這

在政治上是完全不嚴肅的。」,」因此,在對權力進行「軟約

束」的同時,必須加強對權力的「硬監控」。只有這樣,才能

彌補「軟約束」的不足,從而保證權力行使的正確方向。

(二)對權力偏離軌道的防範和矯正作用。由於權力的

所有者與權力的直接行使者有時並不完全一致,權力在被

使用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違背主體意志、偏離正常運行

軌道的現象,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權力錯位」。為了防

治這種「權力錯位」,就必須建立和完善權力運行的法律監

督機制。

(三)對權力行使者的懲戒和教育作用。權力在完成受

托過程之後,就具有了相對獨立性,並面臨著被濫用或誤

用的可能。而任何消極的權力運行後果,都會損害社會利

益。因此,要根據政治法律規范.使權力行使者對自己行使

權力所帶來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濫用或誤用權力的

人予以必要的制裁,這就是法律監督的懲戒功能。

(四)對法制統一的維護和促進作用。法律監督是民主

制度下不可缺少的一種重要制度。在代議民主制中,人民

作為國家權力的實際主人,並不直接行使國家權力,而是

通過選舉,推選出自己的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來行使國

家權力。法律監督的實質就是在於保證廣大人民的意志和

利益能夠得到正確的反映和真實的實現。為了對委託出去

的權力進行有效的監控,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維

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就必須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法律監督

機制。

二、法律監督的具體要求

(一)法律監督主體的廣泛性,權力滲透在社會的各個

方向,具有普遍性。要防止和減少弱監、虛監、失監現象的

發生,就必須把專職機構的監督與全體社會成員的監督有

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多層次、全方位的立體監督網

絡。也就是說,監督主體要具有廣泛性。就目前我國的情況

來看,法律監督體系主要由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兩部分有

機結合而成。其中,國家監督又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既

包括政黨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和社會團體的監督,也包

括公民個人的直接監督。

(二)法律監督手段的強制性。法律監督活動需要監督

對象的合作,但卻不能完全建立在被監督者合作的基礎

上,而是要以權與法為後盾,建立在強制的基礎上。也就是

說,法律監督是一種強制的力量,不管監督客體願意與否,

都必須接受主體的監督。法律監督的強制性有時雖然沒有

直接表現出來,但它作為後盾,作為一種潛在的力量,要求

監督對象來服從,仍然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實踐證明,只

有以相應的強制力量為手段,才能保證監督主體對客體

進行有效的控制。

(三)法律監督客體活動的公開性。實行公開原則,增

加透明度,把監督客體的活動置於專門機關和人民群眾的

監督之下,這是法律監督富有成效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條

件。真正有效的法律監督總是與政治公開、民主政治聯系

在一起的。只有把國家機關的有關活動(國家機密除外)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負責人)的有關情況向公眾公

開,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才能使國家權力始終處於有效

的法律監督之下,從而保證權力合理使用,杜絕或減少官

僚主義、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反之,如果決

策、施政和司法不公開,法律監督主體不能及時了解真相,

也就無法去行使法律監督權,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會產生

腐敗。

(四)法律監督關系的對等性。法律監督主體同法律監

督客體應該是平等的,這種對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法律監督的主、客體處於平等的地位,彼此之間沒有

支配和隸屬關系。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權在其職責范圍

內對普通公民實施管理,反過來,普通公民亦有權對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如果僅僅賦予權力行使者一

定的權力,而不相應地賦予法律監督者一定的權力,那麼,

法律監督就無從進行。二是法律監督者本身也要受到法律

監督。無論是政治團體、專職機構,還是公民個人,其法律

監督權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如果監督

主體不受監督,其監督權無限擴大、任意使用,同樣會使權

力關系失衡。

(五)法律監督結構的協調性。在法律監督系統的建設

中,必須切實加強各法律監督主體之間的相互配合,保持

彼此之間的協調,注意發揮法律監督機制的整體效能。具

體來講,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確定法律監督機制的

核心,以免群龍無首;二是進一步明確各法律監督主體的

職責許可權,避免相互扯皮,出現「監督空白」;三是構建法律

監督系統聯系的紐帶,使其相互補充,由缺乏協調和聯系

的「各自為戰」轉變為分工負責基礎上的密切配合。

三、法律監督的基本原則

(一)民主原則。主權在民,這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論的

核心。法國傑出的啟蒙思想家盧梭認為,人民訂立契約建

立國家,他們便是國家權力的主人。人民主權不可以分割,

也不可以轉讓。「行政權力的受任者絕不是人們的主人,而

只是人們的官吏,只要人們願意就可以委託他們,也可以

撤換他們。對於這些官吏來說,絕不是訂約的問題,而只是

服從的問題;而且在承擔國家所賦予他們的職務時,他們

只不過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義務,而並投有以任何方式來

爭論條件的權利。」在無產階級政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

家裡,更應當堅持這一原則,充分體現國家權力的人民性

和政治的民主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監督的正確方

向,使一切權力都時時處處處於有效的法律監督之下。由

於國家的性質不同,法律監督的性質也不相同。非民主的

法律監督(專制的法律監督)是一元化的、單向的、封閉性

的,缺少良好的系統間交互法律監督機制和社會法律監督

機制,監督權最終由少數人或一個人掌握,其目的是為了

確立、強化某種集權和專斷,維護專制統治。而民主的法律

監督應當是多元化的、雙向的、開放性的,有良好的系統間

交互法律監督機制和社會法律監督機制,監督權最終屬於

人民。它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其目的是為了確立和保障某

種程度的民主制度,維護人民的利益。

(二)公開原則。實行公開原則,增加透明度,是對權力

進行有效監控的必要前提,也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

勢。封閉性和神秘性是封建專制條件下的國家活動的主要

特點,「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成為封建統治者的經驗

總結。在資本主義條件下,民主政治已經呈現出公開性和

開放性。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一本質決

定了它應該比資本主義社會具有更大的公開性和開放

性。列寧在談到蘇維埃政權與舊政權的區別時指出:「這個

政權對大家都是公開的,它當著群眾的面辦理一切事情,

群眾很容易接受它。」實踐證明,只有實行公開原則,「重

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事情經人民討論」,才能有效地規

范權力行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三)法治原則。法律監督中的法治原則,是指法律監

督主體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賦予的職權和法律規定的程序,

對法律監督客體及權力行為進行法律監督。具體來講,有

兩個方面:一是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法律

監督權,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二是必須按照法定程序

來行使法律監督權,避免隨意性。實踐證明,要增強法律監

督的准確性和權威性,必須健全法律體系,依法進行法律

監督活動。也就是說,無論是法律監督主體還是法律監督

客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決不

允許超越或凌駕於法律之上。

(四)獨立原則。法律監督的主體具有相對獨立性,是

法律監督活動能夠正常實施井達到目的的基本條件,也是

法律監督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具體來講,有三個方面:一

是法律監督機構依法設置,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

規定任意決定其存廢;二是法律監督人員依法任命,任何

機關和個人都不能隨便剝奪其監督權;三是法律監督活動

依法進行,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這

種相對獨立性之所以必要,是因為權力的行使和運用能實

現某種利益,權力行使者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維護,

總是力圖擺脫監督,千方百計地對法律監督主體進行干

擾。如果法律監督主體不能排除這些干擾而屈服於法律監

督對象的壓力,則法律監督活動就無法實施。在法律監督

活動中,監督主體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是非常重要的。倘若

監督主體受制於監督客體,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和應有的權

威性,就不能正常發揮自己的職能,法律監督就難以落到

實處。

(五)協調原則。按照系統論的原理,任何系統都是由

若干個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相互作用的要素和部分組成

的具有特定結構與功能的整體。就法律監督系統來說,它

是一個由眾多層次不同、類型各異、功能有別的子系統構

成的立體網路。在我國現行法律監督體系中,按照法律監

督主體的不同,分為執政黨的法律監督、權力機關的法律

監督、行政機關的法律監督、司法機關的法律監督以及人

民群眾的法律監督。要使其整體功能達到最優化,實現

「1+1=2」或「1+1>2」的效應,各法律監督主體必須分工

負責、各司其職、互不幹擾,同時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協同作戰。反之,如果各種法律監督主體之間職責不清,權

限含混,就會扯皮推諉,相互掣肘,出現多頭監督、重復監

督或「漏監」、「失監」現象,影響法律監督系統的整體功能。

(六)效能原則。追求高效率,是一切國家機關活動的

起點和落腳點,法律監督當然也不能例外。法律監督的效

能原則,是指法律監督的措施得力,及時有效。法律監督作

為一種機制,不僅是對權力行使者的監控和激勵,同時還

發揮著重要的糾偏、懲戒作用。對權力的法律監督越及時、

越有效,就越能更好地防止和減少權力負效應的發生,從

而達到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如果法律監督不及

時,沒有效力,它也就失去了自身的價值。

參考文獻:

[1]列寧選集(第4卷)[M]

[2](法)盧梭.杜會契約論

132.

[3]列寧全集(第1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35.

[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北京:人民出版社,1858.215,

⑺ 監督權的監督體系

黑龍江省孫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田增輝——淺談執行監督權 絕大部分執行案件實行的是執行獨任制。執行幹警就如同「承包到戶」的農民一樣,各干各的「承包田」,彼此不相溝通和往來,至於每起執行案件是如何執結的,採取了那些方法和措施,是否存在違法、違紀現象,則絕少被問及和了解;執行員在執行過程中主觀隨意性大,什麼時間送達、取證,執行的快、慢,是否採取強制措施,採取何種強制措施均由自己決定。甚至出現案件到辦案人手後已兩年,卻沒有送達執行通知書的現象,以致錯過執行良機,造成當事人上訪;個別執行員在形式上雖按執行程序操作,實質上卻不做耐心細致的法制宣傳,教育疏導,也不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當事人實際支出費沒少花,卻沒有一點執行效果,引起當事人的強烈不滿;更有甚者,藉手中所集中的權力,勒卡當事人,從而敗壞了人民法院的聲譽,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以上種種表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執行工作的職權劃分不清晰、運作機制不科學,執行權過於集中,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造成的。 對於執行批准權、裁決權、實施權,現已初有定論,筆者亦不再談及。下面只對執行監督權談幾點個人看法:
首先是執行監督權由誰來行使的問題。目前在執行局內部的意見是,執行監督權由局長和主管院長來行使,或者在執行局內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行使監督權。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理由有二:其一,執行局長和主管院長各有自己的業務要辦,分身乏術。缺少時間管理只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窘況;其二,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實在是難以為之,蒼白無力的監督只能是多了一個空架子。特別是現在,人民法院內部人員有限,執行力量已嚴重不足,如還要在執行局內分人專管監督,豈不有對執行工作掣肘之嫌?筆者認為,監督執法公正和人員廉潔自律,是人民法院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義不容辭的責任。而且,相對於社會監督、檢察監督和人大監督等外部監督體系而言,人民法院內部的監察和監督,因其具有專業性和針對性的特點,無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監督手段,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同時,目前的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長期處於「無米下炊」的境地。更應發揮其應由的職能作用,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改革發展貢獻力量。並且,在《民訴法》、《行訴法》、《刑訴法》中,並未作出禁止審判監督庭不能監督執行案件的規定。所以,在不增加任何人員的前提下,應由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來行使執行監督權較為妥當。
其次是如何行使執行監督權的問題。筆者認為,執行監督權的行使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即對執行案件的監督和對執行員的監督。對執行案件的監督可由審判監督庭進行,對執行員的監督由監察室來完成。審判監督庭因為已經建立了對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監督制約機制,所以只要將執行工作納入到現已成形的監督機制中即可。做法主要是將監督活動貫穿於執行工作的全過程,即全程監督。具體包括:審查立案條件,監督執行批准權、裁判權、實施權的行使,隨同個案執行,執行期限催告,審查月結案件的卷宗,接受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申訴,參加案外人異議的聽證等等。這些工作對於審判監督庭來說,駕輕就熟,毫不費力;另外,因為只有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出現了違法、違紀問題,才能對執行員進行審查。所以,對於執行員的監督,監察室可與審判監督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後頒布實施了《人民法院獎懲辦法》、《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法院幹部「八不準」》、《關於貫徹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通知>建設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的若干意見》等規章制度,監察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即可。具體包括:戒勉談話,立案審查,處分聽證等等。 此類監督是在政治主體縱向授權後,對被授權者行使權力情況的監視、監督、督察或者是督促等,如政府內部的行政監察、政務監督、黨內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都是管理和領導需要,專門設置監督部門對被領導者的公務行為進行監控的一種政治行為。在這種縱向監督的體制下,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相稱的。監督的方式往往表現為對被監督者的違紀行為的糾正與懲罰。這種形態的政治監督是體現權力集中的重要標志,只有上級權力主體才有實質性的權力,才可能對下授權。這種縱向分權仍然是傳統意義上的集權下的分權,縱向分權後的權力監督是集權能力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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