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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財物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3-11 18:34:26

㈠ 法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從其他辦案機關接收的財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第三條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並依法處理。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㈡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2015是否有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權益,保障辦案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調取、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和個人接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項,包括:
(一)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
(四)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條 涉案財物管理實行辦案與管理相分離、來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時處理、全面接受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公安機關管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調換、截留、坐支、損毀、擅自處理涉案財物。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涉案財物,應當保密。
第五條 對涉案財物採取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履行相關法律手續,開具相應法律文書。嚴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對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措施,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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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公安機關關於涉案財物管理的心得體會,2000字左右,兩個小時之內幫我找到,謝謝了,跪求,

所謂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依法扣押、調取、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方式提取的與案件有關聯的財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審保證金,扣押或查繳的現金和其他財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違禁品,行政案件預交款,行政復議保證金,抽樣取證的財物,以及執法實踐中依法保存的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財物。非涉案財物,又稱代為保管財物,是指公安機關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財物外,出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安全等因素考慮,由公安機關代為保管的與案件事實無關聯的財物。包括在接處警、案件調查過程中現場棄置的財物,群眾拾遺的財物,無主財物以及違法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的合法財物。
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規范與否直接關繫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公安機關的形象,加強對執法環節財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和推進公安隊伍建設的需要,為此,公安機關審計部門聯合紀檢、督察、法制等部門應加強對執法環節財物的專項審查監督力度。從歷年審計調查情況看,多數一線執法單位能遵守國家財政法規和省廳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環節。現就公安機關在執法環節財物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進行探討,以尋求共同解決途徑。

㈣ 公安局對於涉案財物管理的是哪個部門

非現金、證券類的財物一般由辦案單位管理,涉案現金該返回受害人的返還受害人,該上繳國庫的上繳國庫,辦案單位最多隻能保管,不能管理

㈤ 急求一篇公安民警涉案財物管理心得體會!有懸賞!!!謝謝了!

所謂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依法扣押、調取、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方式提取的與案件有關聯的財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審保證金,扣押或查繳的現金和其他財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違禁品,行政案件預交款,行政復議保證金,抽樣取證的財物,以及執法實踐中依法保存的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財物。非涉案財物,又稱代為保管財物,是指公安機關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財物外,出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安全等因素考慮,由公安機關代為保管的與案件事實無關聯的財物。包括在接處警、案件調查過程中現場棄置的財物,群眾拾遺的財物,無主財物以及違法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的合法財物。
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規范與否直接關繫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公安機關的形象,加強對執法環節財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和推進公安隊伍建設的需要,為此,公安機關審計部門聯合紀檢、督察、法制等部門應加強對執法環節財物的專項審查監督力度。從歷年審計調查情況看,多數一線執法單位能遵守國家財政法規和省廳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環節。現就公安機關在執法環節財物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進行探討,以尋求共同解決途徑。
一、 存在的問題
1、收取涉案財物的程序不規范。多數發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對於暫扣標的較大,違法者又是外地人員的情況下,為了保證隨後的行政處罰能順利執行,往往採用未裁先收手段;有的屬於超范圍收取預交(暫扣)款,根據有關規定,《浙江省行政執法預收(暫扣)款票據》的使用范圍:一是治安調解解決醫療費和損害賠償需侵害人預交部分款項的;二是違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為人因客觀原因需要在案件處理期間離開案發地,願意預交部分款項聽候公安機關處理的;三是辦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各類保證金。但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對於賭博、賣淫嫖娼等案件一般都對違法嫌疑人要求預交款項;有些暫扣款項由於證據單一,明知無法按法定程序處理,但為了種種原因,還是責令當事人先交預交款;有的扣押款項只有一份筆錄,無完整案卷,有的單位甚至連筆錄都沒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屬於違規扣押。
2、涉案款項處理不及時,造成長期掛賬。主要是:1 )、對暫扣預交款項、暫扣物品處理不及時,如有的辦案單位對十多年前扣押的款項未得到處理,二至三年扣押款未及時處理的情況較普遍。該退還的未及時退還當事人,根據《證據登記保存和行政沒收的程序規定》,對預交款應在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結果,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財物退還當事人,否則就是違規扣押。由於各種原因,有的單位未對扣押款項及時處理,造成現在無法處理。2)、對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保證金處理不及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取保候審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有的在取保候審期滿後,嫌疑人已被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但取保候審保證金未及時退還。3)、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處理不及時。從審查情況來看,已超過二個月復議期限或超過三個月行政訴訟期限的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的筆數較多,數額較大,有的嫌疑人認為只要交了保證金就萬事大吉,逃避執行行政拘留。根據有關規定,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應沒收或部分沒收保證金,行政拘留繼續執行。
3、調動移交環節存在漏洞。在民警調動時,未嚴格執行交接制度,移交手續不規范,填寫項目不全,未將有關涉案財物案卷及時整理後交出,致使部分案卷無法尋找,到檢查時原經辦人與現經辦人就相互推諉,互不認帳,無法查證扣押財物的合法性。在基層單位內勤人員調動時,未經縣局財務人員到場監交,有的內勤對單位資產、財務等賬目未與縣局後勤財務部門核對平衡,就草草移交給接任者,而接任者又沒仔細逐項核對校驗,致使賬目不清、責任不明。
4、執法財物未按規定及時移交和處置。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辦案單位未將扣押的財物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後勤部門集中保管。基層單位在提取涉案財物後,就放在單位內部自行保管,有的單位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等存放數量較多,因沒有專用場所,露天存放,經日曬風吹雨打而遭損失。有的貴重物品,如金銀手飾、筆記本電腦、書畫、手機等,因體積較小,就隨意存放在辦公室內由民警自行保管,特別是在調解各類民事糾紛過程中收取的待處理預交款,因要隨時發放給受害人或返還給當事人,就留在民警身上,不上交單位內勤集中保管,這些現象容易出現墊支、挪動等問題。根據涉案財物管理相關規定,對應交由公安機關後勤部門保管的涉案款項、變價款和涉案物品,憑有關法律文書、決定書填寫《財物移交登記憑據》,在24小時內交存指定銀行賬號和主管公安機關的後勤部門驗收保管。基層單位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等客觀原因,可適當延長移交時間但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二是主管部門對移交的財物未及時處置。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設立或指定的物品集中保管場所,場地面積往往有限,若不及時對各單位上交的財物進行上繳財政處理,日積月累,會形成大量的待處理物品,只能堆放在棚屋外,風吹雨淋,會使財物腐銹造成損失。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通知原主或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依法變賣、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5、未落實專人負責、統計、保管等管理制度。有的辦案單位對財物未確定專人保管,而是實行誰辦案誰負責的做法,辦案民警私自保管涉案財物和非涉案財物。有的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後,一些與案件無關的隨身攜帶物品,如汽車、摩托車、筆記本電腦、手機、現金等財物往往滯留在辦案單位或經辦民警身上,由於代管財物未隨案、隨人移交,日子久了,也容易出現被挪用、丟失等問題。有的單位未設立涉案財物和非涉案財物明細登記台賬,一些涉案財物未及時錄入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信息系統,辦案民警交來的財物就隨手放在內勤辦公室,導致時間一長,連財物的來源、數量、當事人、扣押理由等都無法查清,有的未設立財物保管室和保管專櫃分類保管,此類現象易滋生違法違紀問題。
6、在接收、保管、處置財物等環節存在缺陷。基層單位上交財物到後勤部門進行集中保管時,對財物應用照片或錄像進行固定,對貴重細小物品以自封包的形式封存,在自封包上註明封存財物的名稱、數量、案由、時間、編號等祥細內容,移交時後勤保管人員與移交人應當面清點並在封口上簽字。但在審查時,發現倉庫內存放的貴重物品未按規定裝封和履行監交手續進行共同簽字,給財物的管理工作留下安全隱患;在保管方面,對金銀及其製品、珠寶、珍貴文物等物品未逐案逐件編號和設立專櫃專箱進行分類保管,也未定期對倉庫內的財物進行盤點、核對,時間一長,物品底數就不清;有的物品已上交財政部門,但未及時在保管登記台賬上核銷,造成賬賬、賬實不符。在處置環節,有的基層單位對扣押的時令性強、鮮活、易腐變物品,未及時與財物主管部門銜接妥善對其作出變賣、拍賣處理造成財物損失;有的財物扣押後交到後勤部門保管,最終案件沒有成立,在法定時間內對當事人處理依據又不足,退還又覺不妥,這樣就留在公安機關,後勤主管部門到了一定時間後,上交財政又不行,導致保管物品越積越多,給公安機關對財物處置工作帶來困難。
7、行政收費和罰沒款收入未及時上繳銀行財政專戶。有的基層單位位於邊遠地區,轄區內無設有特定上繳的銀行專戶機構,平時解繳款項不方便,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數額又不多,就將平時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款自行保管在單位保險箱內或以私人名義開設存單,等達到一定數額後集中上繳到城區銀行專戶。這有涉嫌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罰沒收入的行為,同《收支兩條線》和《浙江省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相違背。
二、原因分析
產生問題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主觀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觀方面的因素造成,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領導重視不夠,存在重業務、輕財物管理的思想。由於公安業務繁重,人員緊張,疲於應付各種業務考核檢查,對執法質量抓得很緊,而放鬆了對執法環節財物的管理;有的基層單位苦於抓經費的落實,對於一些賭博、賣淫嫖娼案件涉案款項能扣押的則先行扣押,而忽視了扣押款項的合法性、合規性,致使扣押的財物一時無法及時處理,造成了長期掛賬。
2、領導存在「新官不理舊賬」思想。對自己任期內的財物比較重視,做到能清理的及時清理,但對前任領導留下的財物不夠重視,就象「傳家寶」一樣任任下傳。各級公安機關對基層單位執法檢查監督較多,而對執法環節財物管理情況監督較少,使基層領導對財物的管理產生思想上的偏差,造成財物處理不及時、不徹底,留下死角。
3、辦案人員執法觀念淡薄,責任心不強。一線執法民警對有關涉案財物的管理規定掌握不是十分清楚,在日常辦案過程中,隨意扣押現象較普遍,一切從方便辦案的角度出發,忽視了相應程序規定和要求,致使一些案件無法及時處理甚至根本無法處理,等人一調走,就把爛攤子拋給原單位,而接任者又「事不關已、高高掛起」,時間一長,連案卷和一些扣押物品都無法找到,給財物的處理帶來困難。
4、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現有關於執法環節財物管理方面的法律規章等規定都比較粗泛,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具體的細化管理辦法和操作指南,給執法環節財物管理工作帶來不便。特別是在執法辦案中產生的大量非涉案財物,如何進行管理,沒有具體規章制度可供參考。
三、管理建議和對策
1、強化學習,提高素質。公安機關各級領導和全體民警要以2007年公安部「三考」為契機,掀起學法高潮,認真學習《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浙江省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知識,進一步樹立依法執行職責和公平公正執法觀念,強化辦案過程中的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人權意識,依法扣押和處理涉案財物,切實提高執法環節財物管理水平。目前基層公安機關雖然經費緊張,財政保障有限,但也不能在財物扣押和支配上動手腳,應摒棄「唯錢辦案」的觀念,自覺加強對執法環節財物的管理。為全面提高基層執法單位領導和民警對財物管理水平,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有針對性地就財物管理方面的知識,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重點解決基層辦案單位財物管理無序、管理責任不清以及如何保管、移交等具體問題。
2、建章立制,規范管理。要按照上級公安機關對執法環節財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邊查邊改、邊改邊建的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涉案財物與非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執法財物倉庫保管規定》等規章制度。在執法工作中,對扣押的涉案財物要嚴格按照有關審批程序辦理手續,實行祥細的項目登記,並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財物持有人當面點清,註明情況,列出清單,按涉案財物與非涉案財物分設台賬,實行專人登記和管理,該移交的要及時移交,該上繳的要及時上繳,合法規范的處理財物。貫徹執行縣局制定的《公安民警交接工作制度》,要求中層領導幹部的離任調動,由政治處委託審計部門進行離任審計調查;單位內勤人員的調動,公安機關後勤財務人員要到場監交;對民警的調動除交接清資產、財務外,對於涉案財物的案卷要整理完整後向原單位交出,嚴格執行移交手續。
3、各施其職,發揮職能。執法環節財物的管理是個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工作,為使管理工作走上規范化軌道,公安機關各職能部門要整合資源、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公安機關後勤部門作為涉案財物與非涉案財物的主管部門,對執法單位票據的領取、使用、注銷情況,規費收入和罰沒收入遵守「收支兩條線規定」情況,涉案財物與非涉案財物的登記、移交、保管等情況應加強監督和指導;財務部門應定期將暫扣款總賬與各執法單位暫扣款明細賬進行核對,確保賬賬相符,如發現錯漏賬項和未調整賬項,應及時調整平衡。法制部門應嚴格把好執法關,特別對涉案財物扣押環節的合法性、合規性和處理的及時性等方面進行定期與不定期檢查,防止出現先收後裁、超范圍收預交款、隨意扣押財物。對於超過一年期限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和超過二個月復議期限或超過三個月行政訴訟期限的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有必要在期滿前的適當時間,通過相關途徑督促提醒,確保「二項保證金」得以及時清理。
4、加強監督,防患未然。要樹立「全面監督,不留死角」的審計理念,進一步拓展審計思路,延伸審計觸角,通過有效整合紀檢、督察、法制、審計、後勤等部門資源,聯動協作,強化監督,定期對基層單位執法中涉及的財物管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實時監控網上涉案財物管理系統情況。要根據基層單位財物登記台賬、案卷記載財物的數量,進行實地清查盤點,通過以賬查案、以案查物、以物查人的方法,排查在執法環節上存在的紕漏和過錯。具體可通過後勤專管倉庫財物台賬資料與各單位上交的移交清單、已上交財政處理的賬單進行比對,結合實際盤點的庫存數,看有無存在賬實不符、底數不清等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偏糾錯,問題性質嚴重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㈥ 公安局建設涉案財物管理中心需要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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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涉案財物治理工作總結

公安機關開展涉案財物專項治理工作總結 為深入開展涉案財物管理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切實解決 公安機關在涉案財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推 進公正廉潔執法和執法規范化建設,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 實效,杭後公安局認真分析研究,因地制宜,全面推進涉案 財物管理問題專項治理工作。
一是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與涉案財物專項治理結合起 來。杭後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涉案財物管理問題專項治理工 作,充分認識涉案財物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將嚴重影響執法 規范化建設,將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損害公安機 關的良好形象以及開展專項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築 牢思想防線,力求從根本上解決涉案財物管理違法違規問 題,進一步規范涉案財物管理,促進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 和紀律作風建設,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
二是把強化業務學習培訓與涉案財物專項治理結合起來。 為順利開展好涉案財物專項治理排查清理工作, 杭後公安局召 開涉案財物專項治理工作會議, 並組織各執法辦案部門涉案財 物管理民警認真學習了公安部黨委《2011 年公安機關黨風廉 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 、全國公安機關反腐倡廉建設電視 電話會議精神、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 、
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 、 《公安機關 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等規章制度,並對涉案財物的界定、 種類、 涉案財物案件的劃分以及排查清理工作要領進行了詳細 解讀, 同時在行動的第一階段下發了 《杭錦後旗公安局涉案財 物管理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下一階段涉案財務管 理的建章立制提供了保障。2011 年 5 月 20 日,杭後公安局黨 委委員、 紀檢書記武建忠還就近期開展的涉案財物管理問題專 項治理第二階段工作情況, 深入派出所等一線辦案部門進行了 督導檢查。
三是把提升業務工作能力與涉案財物專項治理結合起 來。杭後公安局為堅持避免出現「為治理而治理」、「為排查而 排查」的觀念和走過場、 搞形式的問題, 要求全體民警以求真 務實和高度負責的態度,把涉案財物專項治理工作與執法質 量、信訪投訴等考核指標結合起來抓實抓好抓緊,著力發現 並解決涉案財物管理中存在的制約公安工作的問題。
四是把「大走訪」工作與涉案財務專項治理結合起來。涉 案財務管理關繫到群眾的切身利益,為了使該項行動取得實 效,杭後公安局結合大走訪深入群眾當中的便利條件,重點 對涉案當事人進行了走訪,充分聽取他們對於公安機關在涉 案財務管理方面的意見

㈧ 如何正確處理刑事涉案財物初探

對刑事涉案財物的追繳和管理,不僅關繫到受害人權利的保護,還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權利。盡管刑事涉案財物(主要是贓款贓物)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等規范中均有規定,但司法實踐中的操作還是比較混亂,司法機關都從自身工作實際出發,制定了對涉案財物的管理規定,但實施的情況仍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改善目前這種狀況,才能使執法更加規范。筆者就如何正確處理刑事涉案財物作初步探討,以供商榷。 (一)刑事涉案財物處理的基本原則 1、相當性原則 在追繳、沒收違法所得與犯罪工具等涉案財物時,司法機關需受到一定的限制。該限制細化成原則後,又被稱為相當性原則,即沒收的結果應與犯罪情節的可責程度相當,如沒收在輕微犯罪行為中作為交通工具的汽車,沒收之結果與犯罪情節兩者相形之下顯然過當,即屬違背相當性原則。 筆者認為,相當性原則是罪刑相當原則在刑事涉案財物處理中的具體運用與體現。從實踐來看,需要從涉案財物的利用方式、使用頻度、與犯罪行為的關聯程度上,也可以表現為涉案財物的價值大小、沒收結果與犯罪後果的對比程度加以判斷。也就是說,追繳沒收應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為基礎,全面、充分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損害後果、財物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財物處理後可能造成的影響,合理界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與「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的范圍,兼顧、平衡犯罪人、國家、被害人與善意第三人等各方的利益。 2、經濟原則 司法機關處理涉案財物要考慮可能支出的成本,確保被害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保護的最大化。如某盜竊案中,按正常程序被害人實際上得不到任何補償,並不符合經濟原則與被害人利益保護的最大化原則。據此,可考慮由法官確立一個合理底價,無須經過評估等程序即對扣押電腦予以拍賣;在被害人同意時,亦可考慮以合理的價格直接將電腦發還被害人。同時,如果所得物價值很低,追繳沒收反而可能花費更大的,根據經濟原則,一般不再予以追繳。 (二)刑事涉案財物處理的實體認定規則 1、明確涉案財物的認定標准 一是我國民法相關規定亦明確用於非法活動的財物應予收繳。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等。而且,如果將錢款發還被害人,則有變相縱容此種行為之嫌。 二是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案件同樣存在被害人。雖然此類案件的受害者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侵財型案件的被害人似有不同,因為這些案件的參與者往往明知其參與行為並不完全為國家法律所許可,本身具有一定的過錯,但對此類案件的一般參與者,仍宜賦予其被害人的地位。主要理由在於:第一,此類案件與詐騙類案件的主要區別在於能否認定犯罪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實踐中,即使司法機關對有些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及案件定性也存有巨大爭議,故要求此類案件的一般參與者對犯罪人的主觀故意做一個精準的判斷不切實際,也不合情理。第二,認定此類案件的受害者為被害人,並不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精神。根據刑事訴訟理論,被害人作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與案件結局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不僅具有獲得經濟賠償與補償的願望,而且更有對實施侵害的犯罪人進行法律上譴責、懲罰的要求。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一般參與者也符合該情形。第三,「兩高」及證監會等聯合發布的《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亦持肯定意見,該通知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一般認定非法經營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贓程序追償。 三是違法所得應當包含間接收益在內。也就是說,利用違法所得經營或者投資所得之利益,均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主要理由是:其一,將一切犯罪收益作為違法所得追繳,是由收益來源的違法性所決定的,體現了「任何人不得因犯罪獲利」這一重要的法律原則,更是預防犯罪的本質要求,能切實割斷犯罪的「經濟原動力」。其二,從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來看,明確了對犯罪收益的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這里的收益,即是指犯罪收益,包括投資性收益在內。 2、注重涉案財物處理中第三人財產利益的保護 贓物原則上應適用善意取得。從我國立法來看,雖然物權法中明確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對於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沒有明確規定。而相關刑事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在不同時期所持立場亦不一致。筆者認為,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關鍵取決於所有權保護與交易安全兩者間的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當前我們可側重於交易安全和效率價值,強調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並兼顧財產所有權的「靜的安全」。因此,筆者認同最高司法機關在新近司法解釋中所採取的立場,即如果第三人是在善意情況下取得贓物的,被害人(原物主)不得再有請求回復的權利。同時,贓物適用善意取得至少應滿足如下基本條件:第一,取得人不知道所獲財物系犯罪所得。第二,取得之物須為法律所允許流通,且須在公開市場並經合理的交易方式取得。公開市場是指公共市場或販賣同種類之物品的商業場所;合理的方式即正當交易、拍賣等不可能對財產的非法來源產生懷疑的方式。若非由此種方式進行的交易,可徑行否定其善意。第三,必須支付合理的對價。第四,物品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需要登記的,已經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需要強調的是,如由他人善意取得之後,再從善意取得者手中惡意取得此物的,也可以沒收。 (三)刑事涉案財物處理的程序保障 1、增設庭審中的涉案財物處理程序,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重定罪輕量刑」問題,設置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已成為當前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筆者認為,對涉案財物的處理,我們同樣可以充分利用庭審這個平台,解決實踐中存在的「重人身輕財產」問題,督促偵查機關做好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工作,促使控辯雙方更加重視涉案財物的處理,帶動整個刑事涉案財物處理制度的規范化、制度化。對於一些涉案財物處理較為龐雜的案件,可以設置相對獨立的財產處理程序,其他案件可以視情增加涉案財物處理的庭審內容,此舉將大大弱化涉案財物處理過程中法官的「閉門造車」現象,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2、加強刑事涉案財物處理中相關民事權利的保護 一是刑事追繳程序與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銜接。刑事案件生效後,被害人因追繳或退賠仍未能彌補損失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一般應予准許。對於案件移送法院執行機構後中止執行的,被害人應提交中止執行書;未進入執行程序的,被害人提交生效刑事判決文書即可。當然,法院立案機構可告知被害人相關訴訟風險,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訟累。至於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即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筆者認為應當不予受理,因為按照最高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只有在刑事案件生效後,經過追繳或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方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受理後再中止民事訴訟。二是完善利害關系人財產利益的救濟制度。當前,利害關系人除了通過執行異議進行救濟外,難以通過其它途徑來保障其財產權益。筆者認為,司法機關製作的相關涉案財產處理的法律文書,只要與第三人相關的均應送達利害關系人,同時賦予利害關系人針對相關財產處理內容獨立上訴的權利;對於財產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或執行回轉程序加以糾正。三是被害人損失賠償相對刑事沒收的優先。對於扣押在案且存有價值的犯罪工具等,在被害人的損失尚未得到彌補前,應當將這些財物予以拍賣或折價賠償給被害人,而不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3、構建贓款贓物難以發還的解決機制 一是構建涉案財物處理的國際合作機制。當前,對於贓款贓物無法發還境外被害人的,通常做法是沒收上繳國庫。筆者認為,從長遠來看,我們應當按照已參加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要求,在刑事涉案財物處理領域積極開展相關國際司法合作,以解決境外被害人的發贓以及我國對流失境外財產的追贓問題。二是對於下落不明的被害人,應考慮發出公告,同時對公告期間、限定領款期間以及逾期無人領款如何處理等事項做出可操作性強的規定。三是司法機關可以採取變通措施,盡量方便被害人領取財產。比如,對於身在外地的被害人,可由其委託法院所在地的親朋好友持合法手續代領;對能郵寄經當地公安機關確認過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提供銀行賬號的,法院可以考慮直接匯款。 4、規范涉案財物審前處理工作 一是依法及時處理已查封扣押的被害人合法財物。對於部分事實清楚、被害人明確且對款物權屬不存在爭議的案件,查扣機關可考慮在審前發還扣押、凍結的財物,以及時挽回被害人損失,避免前述鍾某盜竊案中因發贓不及時所帶來的問題。二是對於財物處理涉及到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宜在審前進行權屬變更。如前述某省紀委在審前便將辦案對象的股票扣劃至紀委機關服務中心名下,容易造成對被告人財產的不當侵害。因此,對於涉及到權屬變更登記的股權、房產、汽車等,在處理時尤其需要慎重。

監察機關如何處理查封,扣押的 被調查人涉案財物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後,對扣押的財物,應該解除查封、扣押,返還當事人。《版刑事訴訟法》第權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㈩ 涉案財物管理系統哪個好

環球軟體涉案財物管理系統比較不錯。系統嚴格人物分開管理方式,使辦案人員和物品保管人員分開,杜絕涉案物品被截留、挪用、調換、遺失或以其他方式侵佔、損毀等各類問題的發生,實現了以案找物、以物找案、辦案與保管分離機制。
環球軟體涉案財物管理系統已在河南省、山西省全省應用,並在全國其他上百個公安機關廣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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