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誰監督
Ⅰ 戒毒所是什麼部門管轄
不同的戒毒所管轄的部門各不相同:
1、是強制戒毒所,由公安部門主管;
2、是勞教戒毒所,由司法部門主管;
3、是戒毒醫療機構,由衛生部門主管。
Ⅱ 哪個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的部門是衛生行政部門。
只是戒毒所裡面的醫生也就是看普通疾病,嚴重些的都會轉診去社會醫院。
Ⅲ 戒毒所歸什麼機構管
中國的戒毒所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強制戒毒所,由公安部門主管;第二類是勞教戒毒內所,由司法部門主管容;第三類是戒毒醫療機構,由衛生部門主管。
戒毒所是指將吸毒人員集中進行戒除吸食、注射毒品的惡習及毒癮。對吸毒者進行戒毒治療的場所。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的,由監管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連續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3)戒毒所誰監督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是公安機關依法通過行政強制措施為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范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場所。
第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堅持戒毒治療與教育康復相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原則,實現管理規范化、治療醫院化、康復多樣化、幫教社會化、建設標准化。
Ⅳ 公安局所屬監管部門是干什麼的
公安部監所管理局是對全國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內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容復中心和安康醫院進行歸口管理的業務指導部門。
主要職責是:
1、擬定監所管理的政策、制度、規定並負責監督檢查;
2、指導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中心、安康醫院等公安監管場所開展好管理、教育轉化、矯治治療、深挖犯罪、信息化建設、建設保障、生活衛生及公安監管民警隊伍建設工作;
3、掌握監所管理工作信息,開展對策調研和情況分析,檢查指導公安監管場所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依法保障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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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Ⅳ 強制戒毒的人是屬於法制科管還是施法所管
屬於市公安局管理,原來有司法局管理的,有時候也有劃歸公安局管理的。目前統一劃歸公安管理。
公安部令第 117 號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是公安機關依法通過行政強制措施為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范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場所。
第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堅持戒毒治療與教育康復相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原則,實現管理規范化、治療醫院化、康復多樣化、幫教社會化、建設標准化。
第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警務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設 置
第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
強制隔離戒毒所由公安機關提出設置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分別審核同意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機構名稱為XX省(自治區、直轄市)、XX市(縣、區、旗)強制隔離戒毒所。
同級人民政府設置有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XX省(自治區、直轄市)、XX市(縣、區、旗)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規范。建設方案,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
第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二至四人,必要時可設置政治委員或教導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相應的機構,配備相應數量的管教、監控、巡視、醫護、技術、財會等民警和工勤人員,落實崗位責任。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女民警。
公安機關可以聘用文職人員參與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戒毒治療、勞動技能培訓、法制教育等非執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員從事勤雜工作。
第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人員、醫務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職業保險。
第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基礎建設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辦案(業務)經費、業務裝備經費、戒毒人員監管給養經費,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本地財政部門每年度對戒毒人員伙食費、醫療費等戒毒人員經費標准進行核算。
第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物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第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按照收戒規模設置相應的醫療機構,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強制隔離戒毒所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要求配備醫務工作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所醫務工作人員應當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和職稱評定考核。
Ⅵ 什麼是監所和監管,他們各自在公安機構的工作職能是什麼如題 謝謝了
監所檢察部門是:
(1)檢察機關業務職能機構之一,是刑事訴訟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其工作任務是依法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監督,查辦監管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懲治在押人員犯罪活動,維護監管場所的穩定,保護被監管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3)其工作重點是刑罰執行監督和監管活動監督,查辦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
監所檢察部門的職責有:
1、對監獄(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監獄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審批(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無不當實行監督;
4、對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超期羈押進行檢察;
5、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中發生的執法司法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6、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勞教人員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監所檢察部門直接偵查的犯罪案件,需要逮捕、起訴或不起訴的,一律移送公訴部門審查,以加強內部制約);
7、受理被監禁人員及其親屬直接提出的控告和舉報,如對監管幹警違法犯罪行為提出的控告;受理勞教人員及其家屬不服勞教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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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性質
公安機關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中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執法機關。
一、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也是它的根本屬性。
因為它表明了公安機關的階級本質,是公安機關性質的核心內容和本質特徵。
公安機關的這一階級屬性表明:
第一,公安機關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必須堅持對人民實行民主,保護人民的利益;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實行專政。
第二,公安機關在國家政權中占據重要地位。
公安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同軍隊、法庭、監獄等國家強制機構一道構成了國家政權,在這個政權中,軍隊與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
周恩來講:「國家安危,公安系於一半。」
第三,公安機關是國家意志的忠實執行者。
在人民當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公安機關是依據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建立的,忠實地執行人民的意志、國家的意志。
以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任務為公安工作的總根據、總目標,以國家政策和法律為全部活動的依據,因而是國家意志的忠實執行者。
Ⅶ 強制戒毒工作由什麼 部門管理
強制戒毒工作一般由公安機關管理。
強制戒毒,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葯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機關做好強制戒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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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機構的職責如下:
1、「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2、「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3、「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4、「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5、「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6、「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Ⅷ 戒毒所是什麼部門管轄的啊!
您好,中國的戒毒所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公安機關主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二類是司法行政機關主管的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類是戒毒醫療機構,由衛生部門主管。
按規定,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最長不超過12個月。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Ⅸ 強制隔離戒毒所教管屬於公安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呢、、
是公安機關。
由於中國當前無法實施國外戒毒的醫學防治模式,所以中國現行的政策是以強制戒毒為主。中國的戒毒所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強制戒毒所,由公安部門主管;第二類是勞教戒毒所,由司法部門主管;第三類是戒毒醫療機構,由衛生部門主管。按規定,第一次在戒毒所強制戒毒,復吸者進勞教所。但勞教隊同樣要政府建立,提供資金和人力。
拓展知識:
強制隔離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所規定的戒毒措施之一。
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由公安機關下達,屬行政強制措施。強制隔離戒毒的執行目前則分別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強制隔離戒毒制度統一並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機關負責的強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的勞動教養戒毒。它和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共同構成了現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措施的基本體系。
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