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
⑴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的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由以下方面:
⑵ 當地派出所有權檢查消防嗎
消防法規定,派出所有權檢查消防安全,檢查時必須出示證件。
⑶ 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要求是怎樣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後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3)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擴展閱讀
第十條公安派出所民警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並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上記載,依法予以處罰: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防火間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被遮擋等妨礙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或者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的;
(六)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八)其他應當立即改正的消防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