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督委統一查詢
❶ 國家質檢總局和認監委是什麼關系
國家質檢總局的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部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並而成。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認證認可、標准化等工作,並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授權,將認證認可和標准化行政管理職能,分別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和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局)承擔。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是國務院決定組建並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主管機構。
工作職能:
(一)研究起草並貫徹執行國家認證認可、安全質量許可、衛生注冊和合格評定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發布並組織實施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的監督管理制度、規定。
(二)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國家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度和工作規則,協調並指導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監督管理相關的認可機構和人員注冊機構。
(三)研究擬定國家實施強制性認證與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產品目錄,制定並發布認證標志(標識)、合格評定程序和技術規則,組織實施強制性認證與安全質量許可工作。
(四)負責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衛生注冊登記的評審和注冊等工作,辦理注冊通報和向國外推薦事宜。
(五)依法監督和規范認證市場,監督管理自願性認證、認證咨詢與培訓等中介服務和技術評價行為;根據有關規定,負責認證、認證咨詢、培訓機構和從事認證業務的檢驗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和外商獨資機構)的資質審批和監督;依法監督管理外國(地區)相關機構在境內的活動;受理有關認證認可的投訴和申訴,並組織查處;依法規范和監督市場認證行為,指導和推動認證中介服務組織的改革。
(六)管理相關校準、檢測、檢驗實驗室技術能力的評審和資格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對出入境檢驗檢疫實驗室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實驗室的評審、計量認證、注冊和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對承擔強制性認證和安全質量許可的認證機構和承擔相關認證檢測業務的實驗室、檢驗機構的審批;負責對從事相關校準、檢測、檢定、檢查、檢驗檢疫和鑒定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和外商獨資機構)技術能力的資質審核。
(七)管理和協調以政府名義參加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的國際合作活動,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認可論壇(IAF)、太平洋認可合作組織(PAC)、國際人員認證協會(IPC)、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亞太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APLAC)等國際或區域性組織以及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合格評定活動,簽署與合格評定有關的協議、協定和議定書;歸口協調和監督以非政府組織名義參加的國際或區域性合格評定組織的活動;負責ISO和IEC中國國家委員會的合格評定工作。負責認證認可、合格評定等國際活動的外事審批。
(八)負責與認證認可有關的國際准則、指南和標準的研究和宣傳貫徹工作;管理認證認可與相關的合格評定的信息統計,承辦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中有關認證認可的通報和咨詢工作。
(九)配合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研究擬訂認證認可收費辦法並對收費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