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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誰來管

發布時間: 2021-03-10 23:51:41

『壹』 城管執法權來自哪裡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從本質上來講,城管的產生,就是把原來各個部門分散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身上。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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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貳』 「大城管」向誰負責由誰管理

根據有關新聞的提示,筆者從「人民城市網」搜索到了由住建部立項、住建部下屬政策研究中心和北京中城國建咨詢有限公司編研的「《中國城市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研究大綱」徵求意見稿。 筆者在此無意於對該「研究大綱」進行詳細的評論。但該「研究大綱」所提出的兩個方面的問題給筆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建立在城市基礎功能定位之上的「城市綜合管理」的概念;二是城市綜合管理執法權的來源,究竟屬於專門性授權還是城市管理許可權的題中之義。筆者認為,這兩個問題涉及到對目前城市管理在性質和體制上的根本性問題的認識,就筆者狹窄的了解范圍而言,這是在政府系統內部對於當前城市管理的根本問題最具徹底性的反思之一。 該「研究大綱」在理論基礎部分「城市管理的科學概念和基本內涵」一章中首先討論了城市的基礎功能和城市空間的性質。城市的基礎功能是指維持城市作為人群聚居的場所所必需提供的基礎性支撐,而城市空間則主要是全體公眾可以享用的公共空間。在此基礎上,「大綱」區分了城市管理中的五個概念,將城市綜合管理定位在「依法維護城市基礎功能設施,管理城市公共空間,保障城市健康運行」的基礎之上。換言之,城市綜合管理是與維護城市的基礎功能和公共空間相關的管理活動。 顯然,這一城市綜合管理的概念遠遠超出通常理解的「城管」范圍。這一概念受到國辦發[2008]74號文件的影響,該文件規定:「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上述規定是將與「城市基礎功能」相關的職能都下放給了城市政府自行管理。這實質是體現了「地方分權」的精神,亦即,將與城市物理性公共空間的維持最息息相關的職能交給城市自身,由城市根據自身的需求加以安排。由於我國在計劃經濟之下,長期實行權力的平面式分割,並沒有在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的清晰的「事務管轄權」概念,74號文的規定是為城市政府劃出了一個建立在城市基礎功能之上的專門性的事務管轄權的范圍,這對於城市管理乃至對於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是具有重要意義的。在此基礎上,重新討論「城市管理」的概念也是有必要的。 然而,在任何一個成熟、理性的現代國家,地方分權都不是行政性分權,而是與地方性民主直接關聯的。中央政府劃給地方的許可權並不是交給地方行政機構,而是給「地方政權」或「地方團體」的。地方分權的根據正是在於某些事務就其公共性而言,主要限於特定的區域,因此,應當留給該地域范圍的人民去自主性地決定相關的安排。同時,在一個現代國家,任何一種行政權力都必須受到監督,尤其是地方性的權力。而地方分權在技術上是可靠的,也是因為一方面仍然要受到中央的法治化監督,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受到地方人民——地方性的議會,最終是地方選民的監督。唯有在此情況下,地方分權才是安全的,才不會蛻變為脫韁的權力,否則,對地方越是分權,越可能得到事與願違的效果。 筆者認為,根據目前的「研究大綱」對城市綜合管理的定位,基本上是將屬於城市政府「自有許可權」范圍內的所有權力都劃歸城市綜合管理了,在此情況下,有兩個問題亟需從認識上澄清:一是對於這些事務,作為行政機關的一級城市政府向誰負責?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上,地方行政機關都無權僅對自己負責!中央政府劃給城市政府的許可權,從本質上是屬於「城市」的,而不是城市「政府」的,需要由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對此作出決策,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執行,城市政府對城市人大負責,並最終對城市的人民負責。同時,作為對人民負責的一種方式,作為實現「研究大綱」所認識到的城市作為「公共空間」的性質,在城市「公共空間」的分配和使用上應當盡可能地讓市民參與,聽取市民對此的意見,換言之,對於74號文所規定的各項城市管理制度的決定應當盡可能地開放給市民討論、作出公共決策,這才是城市「公共空間」的本義。在這一點上,筆者只看到「大綱」強調「城市綜合管理」作為侵益性的管理行為的性質,卻沒有半句提到市民對於城市「公共空間」的參與決策問題,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重大缺憾! 二是這些屬於城市政府「自有許可權」的事務是否應當由一個機構來統一管理?尤其,是否應當由目前的「城管」機構來進行統一管理?這一問題同樣極端重要。雖然74號文規定的職能都屬於城市基礎功能的范圍,但即使城市基礎功能也是有專業分工的,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上對各職能部門加以協調,這本身就是一級政府的正常運作方式。如果將與城市基礎功能有關的職能都劃歸一個機構,且這一機構又對口於中央的某一個職能部門,這事實上是相當於用一個機構來取代一級政府,或者說把一級政府變成單純是一個機構。在現代社會的專業化和技術分工條件之下,這是否可行需要經過非常嚴謹的論證。這是否當前「城管」的機構和人員所能勝任,也需要經過非常嚴謹的考察。同時,這種對於城市政府大動作的改組,其在地方組織法上的許可權歸屬,也是必須認真考究的。因此,面對74號文下放的權力,究竟是用原有的「城管」概念來涵蓋「地方分權」管理的全部內容,將原「城管」的體制、執法方式和理念擴展到新的城市管理領域,還是在徹底地重新思考「城市管理」概念的基礎上,科學地、合理地重新組織和劃分城市基礎功能管理許可權與機構,改革城市管理方式,將現有的「城管」保持在一個合適的位置上或作出合適的重新定位和處理,這是一個值得學術界、政府和社會認真思考對待的問題。74號文的規定原本蘊含了行政管理體制向分權化、理性化方向改革的良好契機,而目前「大城管」的提法某種程度上消解了其中蘊含的深層意蘊。 囿於篇幅所限,筆者在此對「研究大綱」所提出的第二個問題作一簡單的討論。城市管理是否應當天然具有相應的執法權?筆者認為,城市管理應根據法律具有與其事務管轄權相對應的執法許可權,這是可以肯定的。而如果具體到某種強制性決定的作出或強制措施的採取,根據法治原則,任何一個政府機關都需要獲得法律的相應授權,這也是沒有疑問的。但是,目前的「城管」與一般行政機關的差別在於,一般行政機關是根據某一方面的法律而取得專門的事務管轄權的,也相應具有該方面法律授予的執法許可權;而目前的「城管綜合執法體制」是根據行政處罰法關於「相對集中處罰權」的規定而產生的,「城管」本身並非根據某一方面的法律而取得某項公共事務管轄權的政府機構。處罰權本應是與事務管轄權一致的,所謂「誰管理、誰處罰」,由於處罰法的規定而從具有相應事務管轄權的機構中轉移出來集中到城管,因此,這是「城管」需要特別授權的原因。而處罰法要求實行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原因正在於我國在計劃體制下沒有分權,什麼都由中央機關一桿子插到底,因此,才有通過立法體現出的部門許可權沖突和重疊及其在地方執行中造成的矛盾,需要通過集中處罰權來解決。

『叄』 城管到底歸屬哪個部門有沒有正規編制是誰賦予他執法權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簡稱「城管局或城管」,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其前身「城管辦」屬國家事業單位。後來,城管部門逐漸納入各地方的行政編制,成為行政機構「城管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

『肆』 城市管理執法局歸哪個部門管

城市管理執法局歸當地市政府管轄。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城管局」、「城管」,是中國內地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其前身「城管辦」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事業單位。後來,城管部門逐漸納入各地方的行政編制,成為行政機構「城管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簡稱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執法依據是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以及各城市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拓展資料:

城市管理執法(簡稱城管;英文: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縮寫:UMAL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中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規范化稱呼,其全國監督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其直轄市、較大的市、縣級的部門為城市管理局,基層的執法組織分別為鄉、鎮城市管理執法所和縣、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街道執法所。

2017年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成立,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通過公務員考試並接受正規訓練後,按照局、隊的執法人員編制而調配。

資料來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伍』 城管有執法權嗎

1、關於城管局的執法權問題。
執法主體有三種: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專法定機關委屬托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陸』 城管屬於哪個部門管

城管的全稱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屬於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

城管的主要職能是行使行政執法權。

城管是政府授權的專司行政執法的執法隊伍,北京宣武區首創,當時是因為很多管理部門互相推諉執法工作造成的,於是成立了一個把五個部門的執法勸歸為一體的隊伍,那就是城管。

多年來由於城管只承擔執法職權,限制各類違法行為,且管理的對象多位社會底層人員,因此有悖於公民的同情弱者的心理,加之全國城管無序發展、肆意擴大自己的職權、不分優劣地增加城管人員,因此造成在民間的地位與名譽受損,但城市不可能沒有城管,今後如何發展是政府和從業者應該共同思考的問題。

『柒』 城管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城市管理局應該是由縣委吧

『捌』 城管歸哪個部門直接管理

城管執法隊員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管轄。城管協管員歸所在中隊(包括執法回大隊下轄中隊、街道答、鎮、產業園、開發區中隊等)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大多數地方屬於城建局或者城鄉規劃局責任管轄。在中央一級單位,城管歸城建部和城鄉改革委管轄。
2017年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成立,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通過公務員考試並接受正規訓練後,按照局、隊的執法人員編制而調配。
全國監督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其直轄市、較大的市、縣級的部門為城市管理局,基層的執法組織分別為鄉、鎮城市管理執法所和縣、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街道執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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