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會購買服務
『壹』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內容有哪些
1、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3〕96號
3、2012年11月14日,民政部、財政部以民發〔2012〕196號印發《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
4.、民政部、財政部《關於支持和規范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通知》
還有一些,主要是這些
『貳』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是什麼意思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政府承擔公共服務的新模式,是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創新,是我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叄』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什麼意思
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准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方式,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2、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3、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4、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准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3)向社會購買服務擴展閱讀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
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託、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降低服務成本,有利於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並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肆』 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和ppp 一樣嗎
不一樣,一個是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政府采購的一部分
廣義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稱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通過這種合作方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營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雙方首先通過協議的方式明確共同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其次明確各方在項目各個流程環節的權利和義務,最大限度地發揮各方優勢,使得建設擺脫政府行政的諸多干預和限制,又充分發揮民營資本在資源整合與經營上的優勢。
按照這個廣義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政府公共部門的職能並同時也為民營部門帶來利益。其管理模式包含與此相符的諸多具體形式。通過這種合作和管理過程,可以在不排除並適當滿足私人部門的投資營利目標的同時,為社會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使有限的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
狹義的PPP是指政府與私人部門組成特殊目的機構(SPV),引入社會資本,共同設計開發,共同承擔風險,全過程合作,期滿後再移交給政府的公共服務開發運營方式。
『伍』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買什麼,如何買
2013年9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96號印發《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分充分認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重要性、正確把握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總體方向、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扎實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4部分。
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3〕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大強調,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新一屆國務院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作出重大部署,明確要求在公共服務領域更多利用社會力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重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建設不斷推進,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樣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同時,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相比,不少領域的公共服務存在質量效率不高、規模不足和發展不平衡等突出問題,迫切需要政府進一步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有效動員社會力量,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近年來,一些地方立足實際,積極開展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導、經費保障、工作機制等方面積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經驗。
實踐證明,推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加快服務業發展、引導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徑,對於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激發經濟社會活力,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地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不斷創新和完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
二、正確把握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總體方向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准入,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推動中國特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二)基本原則。
——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從各地實際出發,准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堅持精打細算,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開市場准入,釋放改革紅利,凡社會能辦好的,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有效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及時總結改革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成果,積極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健康發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
(三)目標任務。
「十二五」時期,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各地逐步推開,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台和機制初步形成,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三、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一)購買主體。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二)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並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三)購買內容。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託、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降低服務成本,有利於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並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四)購買機制。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及時、充分向社會公布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以及對承接主體的要求和績效評價標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項目申報、預算編報、組織采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的規范化流程。購買工作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購買主體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明確所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資金,並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五)資金管理。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在既有財政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公開、透明、規范、有效。
(六)績效管理。
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嚴格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扎實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統籌協調,立足當地實際認真制定並逐步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並抄送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推動相關制度法規建設。
(二)健全工作機制。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確保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擬定購買服務目錄,確定購買服務計劃,指導監督購買服務工作。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協調溝通,做到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三)嚴格監督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應當健全財務報告制度,並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工作的組織指導,嚴格資金監管,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四)做好宣傳引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群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9月26日
解讀
2013年9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按照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的原則,「十二五」時期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各地逐步推開,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台和機制初步形成,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指導意見》要求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要進一步明確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建立健全購買機制、資金管理和績效管理。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嚴格監督管理、做好宣傳引導,確保確定的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預算管理
關於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預〔2014〕1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有關要求,現就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購買服務所需資金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辦。既要禁止一些單位將本應由自身承擔的職責,轉嫁給社會力量承擔,產生「養懶人」現象,也要避免將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大包大攬,增加財政支出壓力。
二、健全購買服務預算管理體系
要加強調查研究,總結試點經驗,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購買服務支出標准體系,推進購買服務項目庫建設,逐步在預算編報、資金安排、預算批復等方面建立規范流程,不斷健全預算編制體系,提高購買服務預算編制的科學化、規范化。
三、強化購買服務預算執行監控
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對購買服務提供進行全過程跟蹤,對合同履行、績效目標實施等,發現偏離目標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績效目標如期實現。承接主體要認真履行合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質量等達到預期目標。
四、推進購買服務預算信息公開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購買服務信息公開機制,拓寬公開渠道,搭建公開平台,及時將購買的服務項目、服務標准、服務要求、服務內容、預算安排、購買程序、績效評價標准、績效評價結果等購買服務預算信息向社會公開,提高預算透明度,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
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強調結果導向,大力推進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將預算績效管理理念貫穿於購買服務預算管理全過程,強化部門支出責任,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節約社會資源,加強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編制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不斷提高對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的質量。
六、嚴格購買服務資金監督檢查
使用購買服務預算資金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適時開展抽查檢查,確保預算資金的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財政部
2014年1月24日
『陸』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社會服務是什麼意思
一、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社會服務的含義: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社會服務,是指政府將面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通過直接撥款或公開招標並以市場化、契約化的方式,交給有資質的社會服務機構來完成,最後根據擇定者或中標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標准進行評估後支付服務費用的行為。
二、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2、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內部治理結構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健全,擁有良好的社會公信力和較強的公益項目運營管理能力。
3、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金的良好記錄。
4、有專職工作人員(需提交勞動合同和社保繳納證明);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合法穩定的收入。
5、連續2年年檢合格,且3年內無違約、不履行或被中止、撤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行為的,5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社會服務的購買方式:
1、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一來源采購。
5、詢價。
6、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6)向社會購買服務擴展閱讀: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社會服務的實施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
通過政府編制發布項目、落實資金、強化監督等方式,確保政府主導作用發揮到位。通過引入市場機制等舉措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中的協同作用。
2、轉移職能,穩妥推進:
政府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移,合理界定項目服務內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會組織、服務對象在購買、提供和享受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3、需求導向,項目推動:
以社區居民的需求為導向,挖掘、設計公益服務項目,在購買服務的內容、流程等方面充分體現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則,基本實現社會公共服務需求與社會組織公共服務供給的相對平衡。
4、公平公正,競爭守信:
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保證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共福利的效益。
5、公開透明,強化監督:
向社會公開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資金使用、服務效果等內容,要探索建立多方參與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監管方式,增強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嘉定區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新論:購買服務,關鍵在「向誰購買」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政府購買社會服務,買什麼,如何買
『柒』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哪些服務
購買內容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託、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降低服務成本,有利於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並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捌』 政府如何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
上海行政學院何海兵、浙江大學吳玉霞、上海大學耿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蔡秀雲等就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經驗、問題與對策進行了研究。 一、經驗 吳玉霞總結了西方國家政府購買服務的三條經驗:制定宏觀政策引導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重視對服務的承包者的綜合服務能力評估和嚴格控制、檢查和評估服務質量的制度,並對我國浙江及其他地區的經驗進行總結,得出組織「為NGO服務的NGO」,實現公共服務的兩次分工、政府職能轉變與社會組織成長同步進行,構建了新型政社合作關系、服務范圍不斷擴大、資金來源不斷拓寬、管理流程不斷規范、政策環境不斷優化等結論。二、存在的問題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遇到了一些共性的問題,對此,蔡秀雲指出,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微觀上存在「三個不足」:社會組織公益意識不足、資源能力不足和內部管理不足;宏觀上:存在「 三個障礙」:社會文化方面的障礙,政府在政治傳統、管理體制和法律政策環境方面的障礙,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的障礙;公共服務提供實踐中存在「五個問題」:社會組織的活動主要集中在少數領域,大部分社會組織由政府創建並受政府主導、沒有形成政府部門為社會組織提供資助、委託其提供服務的固定模式,沒有形成由政府委託社會組織給需要者配送服務的服務配送方式,社會組織發展還存在著嚴重的不平衡性 三、政策建議 何海兵指出,政府要明確角色和職責,制定法律法規,嚴密相關制度,加大財力配套,重點完善項目選擇和項目評估機制,嚴格購買服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