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慎監管政策
❶ 什麼是宏觀審慎監管其與微觀審慎監管有什麼區別
宏觀審慎監管是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金融系統對經濟體系的負外部溢出而採取的一種自上而下的監管模式。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識別系統風險,即發現、監測和計量系統風險及其潛在影響;二是降低系統風險的發生概率,即通過提高監管標准和採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等,預防系統風險爆發;三是緩解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溢出效應,即在系統風險爆發後,限制破壞的程度和范圍,盡可能降低經濟損失。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在監管內容上,宏觀審慎監管側重在對金融機構的整體行為以及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影響力的監管上,同時關注宏觀經濟的不穩定因素;而微觀審慎監管側重於對金融機構的個體行為和風險偏好的監管。從具體監管對象上看,宏觀審慎監管更關注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如銀行和金融集團)的行為,金融市場整體趨勢及其與宏觀經濟的相互影響;而微觀審慎監管則更關注於具體金融機構的合規與風險暴露情況,避免使投資者和儲戶等個體遭受不應有的損失等事件。
❷ 宏觀審慎監管的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區別
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區別主要顯現在不同的監管目標以及由此而採取的不同監管措施上。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是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防止經濟增長(如GDP)受影響;而微觀審慎監管的目的在於控制個體金融機構或行業的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在監管內容上,宏觀審慎監管側重在對金融機構的整體行為以及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影響力的監管上,同時關注宏觀經濟的不穩定因素;而微觀審慎監管側重於對金融機構的個體行為和風險偏好的監管。從具體監管對象上看,宏觀審慎監管更關注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如銀行和金融集團)的行為,金融市場整體趨勢及其與宏觀經濟的相互影響;而微觀審慎監管則更關注於具體金融機構的合規與風險暴露情況,避免使投資者和儲戶等個體遭受不應有的損失等事件。
良好的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可以相互促進,增強彼此的監管效果。比如,對於銀行的信用風險敞口監管,微觀審慎監管措施會關注該銀行信貸資產的集中度和相關放貸政策,而宏觀審慎監管措施則會關注銀行業整體的信貸規模及其與有關資產價格的關系,並據以判斷銀行體系是否正在積累信用風險。由於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的目標不完全一致,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手段也會大相庭徑,比如宏觀審慎監管會因為強調整體的穩定性而忽略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而微觀審慎監管則相反,首先關注的是個體風險控制。
❸ 宏觀審慎監管的什麼是宏觀審慎監管
宏觀審慎監管是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金融系統對經濟體系的負外部溢出而採取的一種自上而下的監管模式。
與微觀審慎監管不同,宏觀審慎監管以防範金融危機為目的,關注金融系統風險的部分內生性特徵而不僅僅只重視外生性風險。同時,宏觀審慎監管關注「給定時點上風險跨機構之間的分布及整個系統中風險的跨時間分布」,即橫向與時間兩個維度。其中,橫向維度關注因金融機構之間的相關性與同質性而產生的共同風險敞口問題,而共同風險敞口被認為是危機時期大量金融機構相繼破產的重要原因;時間維度方面則關注如何抑制金融體系內在的順周期特徵。
由於意識到金融監管過分關注個體金融機構的安全從而忽視了保障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這一更為重要的目標,早在上世紀70年代末,國際清算銀行(BIS)就提出了「宏觀審慎」的概念,以此概括一種關注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理念。上世紀80年代,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正式出現在BIS的報告中,但由於微觀審慎監管仍然是理論研究與政策實踐中的焦點,直到本世紀初,宏觀審慎監管的定義才得到較為清晰的界定。
1979年6月28-29日,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前身庫克委員會(CookeCommittee)在一次關於國際銀行貸款期限轉換的討論會中首先提到了「宏觀審慎」一詞。在公開文件中的首次亮相卻是在1986年,歐洲煤鋼聯營(ECSC)在當年的《國際銀行新近創新報告》中用部分段落正式討論了宏觀審慎政策。隨後,「宏觀審慎」一詞開始被越來越多地提到,但在亞洲金融危機之前仍然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作為一個驅動因素,此後「宏觀審慎」一詞開始大規模應用。1998年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邁向一個健全的金融體系框架》的報告中最先將宏觀審慎監管的理念用於監管金融體系。
宏觀審慎監管的具體目標可以分解為二:一是限制金融風險的累積,降低金融危機的可能性或強度;二是強化金融體系對經濟下滑和其他負面沖擊的恢復能力。限制風險累積可以理解為對系統風險的事前預防,強化恢復能力是對系統風險爆發後的事後補救。
宏觀審慎監管的職能定位是對微觀審慎監管的補充。這意味著在審慎監管的框架內仍然以微觀審慎監管為主,宏觀審慎監管處於協助性地位。在具體的監測方法和監管工具上,宏觀審慎監管可以成為微觀審慎監管的延伸和擴展。
宏觀審慎監管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識別系統風險,即發現、監測和計量系統風險及其潛在影響;二是降低系統風險的發生概率,即通過提高監管標准和採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等,預防系統風險爆發;三是緩解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溢出效應,即在系統風險爆發後,限制破壞的程度和范圍,盡可能降低經濟損失。
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分為宏觀審慎監測框架和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兩個部分。前者通過指標體系識別和監測系統風險,後者側重於研發干預系統風險的政策工具。作為二者的基礎,還應確立宏觀審慎監管的制度安排,建立監管主體之間的分工合作機制。
❹ 如何完善金融宏觀審慎監管政策
金融市場是復雜的有機整體,為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給實體經濟發展營造一個平穩健康的金融環境,應綜合考慮信貸、股市、債市、匯市、樓市的聯動性,完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加強政策協調,綜合施策。
第五,對房地產市場綜合施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一是保持貨幣政策的穩健中性,不宜放水或大幅緊縮。二是要堅持「房住不炒」和「因城施策」方略,保持調控政策定力。切實落實好地方政府穩定房價的主體責任,對穩定房價不力的城市應兌現問責。三是加大對市場游資及風險區域的監測預警。四是二線城市在加入人才爭奪戰的同時,應事先採取預案,應對可能隨之而來的住房投機炒作。五是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租住同權,為有效擴大租賃住房供給提供經驗。
❺ 宏觀審慎監管主要強調什麼監管
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對全球金融體系產生了嚴重沖擊,同時也暴露了單單強調微觀審慎監管在確保金融體系穩健運行上的不足。在許多情況下,微觀審慎監管難以確保金融機構有足夠的資本和流動性以應付金融危機中的沖擊{1}。這場危機加速了各國金融當局改革監管機制的步伐。其中,國際組織和各國的改革突出表現在建立宏觀審慎監管體系,出台有關宏觀審慎監管的政策法規,以及成立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的宏觀審慎監管組織{2},旨在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性的重要目標。總結歸納宏觀審慎監管的基本原則,對於危機之後改革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作用。
一、宏觀審慎監管基本原則的產生背景
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全球金融體系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在2012年12月的《宏觀政策工具的選擇和實施(Operationalising the Sele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Macroprudential Instruments)》報告{3}中,明確提出了制定和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7個普遍性原則。具體而言,這7個普遍性原則可以歸納為幾下幾項:第一,系統性風險的判斷應整合監管信息、市場情報和總指標數據;第二,金融機構和市場之間的相互聯系,包括跨境風險和相關的對沖市場,必須得到監視和分析;第三,宏觀審慎監管主體應該注意金融基礎設施的工具開發和政策制定,旨在應對特定的風險或失衡的判斷,這些工具可以基於固定或可變資本和流動性要求,可以與傳統的微觀審慎工具相似,也可以限制為特定類型的風險識別和新的工具;第四,強化國際信息共享;第五,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應該由一個獨立的中央機構、正式的委員會或類似的制度框架來負責,它應該由央行的部門或者由央行作為核心角色來執行;第六,宏觀審慎監管主體應當具有明確的任務和目標,應當獲得足夠的權力,並承擔足夠的責任;第七,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交流機制需要清晰地傳達金融穩定評估和滿足公眾關於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成果的期望。這7個原則是現有的文獻資料中歸納較為全面的內容,不僅涵蓋了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和范圍,也兼顧了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因此是現階段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基本原則的參考範本之一。
(一)在國際層面重視建立合作協調制度
這個趨勢體現在各個重要國際組織的行動中。國際清算銀行將強化國際信息共享作為制定和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普遍性原則之一。就具體措施而言,評估全球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應對系統性風險的重要部分之一。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和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正在開發一個評估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G-SIFIs)的機制。不過,雖然國際合作協調機制已經得到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但是其相關的實踐還剛剛起步,還存在大量的現實問題。在金融穩定理事會2013年4月的報告{4}中指出,對於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有效可行的處置機製取決於有效的跨境合作框架;有效的處置計劃需要最新的信息,這些都需要在母國和東道國當局之間建立起更加明確和有效的信息交換機制。
(二)在國家層面重視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
總結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監管機構的分散監管,缺乏宏觀的協調決策能力,是此次危機的教訓之一。
第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分散監管容易造成監管重疊或真空。一方面,在功能型監管模式下,一個金融機構會同時受到多個監管機構的監管,每個機構的監管標准不一致,容易產生監管權力的沖突,延誤最佳監管時機;另一方面,監管機構權力的分散在監管許可權不清晰的情況下容易導致監管漏洞,缺乏宏觀目標的監管不利於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第二,缺乏宏觀監管的領導部門,無法進行統一協調決策。分散監管的缺陷,使得在系統性風險蔓延的過程中,沒有一個機構擁有足夠的監管許可權,來負責整個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最佳的監管時機可能因各金融監管機構長時間的協調而錯失。
以美國為例,其金融監管改革重要成果之一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成立了統一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該法第112條明確了委員會在宏觀協調中的14項職責。其中,第5項規定了在國內金融服務政策的完善、規則制定、檢查報告要求以及採取執法行動中,該委員會負責促進各成員機構和其他聯邦機構的信息共享和協調;第7項明確指出委員會負責識別監管中的漏洞和具有影響金融穩定的風險。
筆者認為,宏觀審慎監管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時需要遵行的具有指導意義的原則,它反映了宏觀審慎監管的本質和特徵,與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密不可分。根據現有的國際和國內實踐,宏觀審慎監管的基本原則可以歸納為逆周期監管原則、協調監管原則和全局監管原則。
二、逆周期監管原則
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目標是防範系統性風險。就作用范圍而言,宏觀審慎監管旨在解決金融系統中兩個維度的風險:一是時間維度的風險,即隨宏觀經濟周期變化而累積的風險,與之相關的政策問題是如何應對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二是跨行業維度的風險,即在給定時點上,風險在金融體系中的分布,與之相關的政策問題是如何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集中{5}。應對危機的出發點是減少順周期性,增加逆周期性{6}。全球金融體系委員會在其2011年的一份報告中{7}指出,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重要目標之一是要針對財務周期,積極地限制金融風險的積聚,旨在減少金融蕭條的概率或幅度。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如今的一項重要監管任務,就是針對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降低順周期性的效應。
2003年《巴塞爾協議II 》所確立的三大支柱在這次國際金融危機中,並沒有很好地起到降低銀行業風險及保證國際金融體系安全的作用,使金融機構順周期性問題更加明顯。為此,2010年的《巴塞爾協議III》在總結和反思國際金融危機的基礎上對相關制度進行了修訂,除了要求進一步加強微觀審慎監管之外,更加註重從宏觀審慎監管的視角設計相關監管思路和政策工具,尤其是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成為了後危機時代規范和監管國際金融秩序的重要依據以及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參考。
2009年4月,二十國集團(G20)倫敦峰會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研究提出緩解順周期問題的政策工具,促使銀行在經濟上行周期計提資本緩沖,以滿足下行周期吸收損失的需要{8}。為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立了宏觀變數工作組(Macro-variable Task Force),負責逆周期資本緩沖框架的研究和規則制定工作。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報告指出,解決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是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9}。
為了防範和應對流動性風險,《巴塞爾協議》中很重要的一個資本緩沖規則,包括了基本資本要求、留存緩沖和逆周期資本緩沖(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s)。其中,逆周期資本緩沖是《巴塞爾協議III》的重要成果。逆周期資本緩沖是指經濟上行情況下計提一部分逆周期資本緩沖,以便在信貸增長過激而導致經濟下滑的時候,有充足的緩沖資金可以運用,屬於未雨綢繆型的手段。
資本緩沖規則在應對周期性的系統性風險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本輪改革中,撥備規則也體現了逆周期調節的性質。撥備是進行財政預算時,估計出現虧損時所預留的准備資金。撥備是用來應對風險資產可能引致的損失。撥備包括前瞻性撥備、動態撥備等,主要是考慮經濟周期的變化。在經濟景氣周期上升階段,可以多計提撥備,以便於在景氣周期下降階段可以消耗這些撥備,這也是逆周期調節的體現之一{10}。
時間維度的系統性風險與經濟周期相關,而金融體系自身帶有十分明顯的順周期性,金融創新也放大金融周期,順周期性也受經濟周期等其他因素的推動而不斷得到強化。實施逆周期的措施,使內在順周期性得以緩解,以達到控制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的目的,逆周期監管十分必要。
三、協調監管原則
2008年以來的國際金融危機暴露了對單一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確保金融體系穩健運行上的不足,防範系統性風險是當今金融風險防範的重要目標。系統性風險在橫向的角度,表現為跨行業的結構性風險。如何解決多個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是宏觀審慎監管必須解決的問題。而且,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國際金融服務的交流和合作程度不斷加深,與之相適應,金融監管也需要更加重視國際間的協調。
(一)跨行業的協調監管
從跨行業的維度來講,宏觀審慎監管重在防範金融體系的結構性風險。市場結構同樣也是系統性風險的來源。在風險水平不變的前提下,沖擊產生的後果取決於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結構性特徵。市場結構會受到金融體系內風險分散或聚集程度的影響,即使在金融體系內經營活動和金融市場交易時間、條件固定的前提下,它也會影響系統性風險。信息的缺乏或不充分的透明度,將加大對金融機構及其金融產品風險判定的難度和復雜性{11}。為了防範和應對金融體系跨行業傳遞的系統風險,各國在金融改革中完善原有監管機構的職能或新設監管機構,必須強調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
以英國近幾年的改革為例,在《2009年銀行法(Banking Act 2009)》的第一部分特別處置機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SRR)就規定了財政部、金融服務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和英國央行等金融監管部門信息共享的內容,規定金融服務局可獲得英格蘭銀行和財政部在金融穩定方面的監管信息,同時要求在特別處理機制中加強與存款保險機構的協作{12},以此作為銀行監管和處置的守則。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英國逐步打破了1997年建立起來的金融監管體系。金融服務管理局的業務逐步被新設立的機構所取代,其中在英格蘭銀行內部設立的金融政策委員會(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於2013年4月1日正式獲得獨立的法律地位{13},並由其實施宏觀審慎監管,負責監測系統性風險{14}。金融政策委員會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向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和金融行為局(Financial Conct Authority)提出關於金融穩定的指導和建議{15}。金融政策委員會做出的指引,同時也需要以副本的形式知會財政部{16}。縱觀之,《2012年金融服務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2)》的修訂,十分重視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明確了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方式;英格蘭銀行將取代金融服務局成為宏觀審慎監管的唯一機構,由下屬的金融政策委員會作出宏觀審慎的指導和建議,並與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局配合與協調。
與英國的模式不同,美國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成立了統一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該委員會
❻ 什麼是宏觀審慎政策框架
宏觀審慎管理(a system of prudent macro management)是與微觀審慎監管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對微觀審慎監管的升華。微觀審慎監管更關注個體金融機構的安全與穩定,宏觀審慎管理則更關注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
人民銀行發布2009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指出下一階段主要政策思路之一是逐步建立起宏觀審慎管理的制度並納入宏觀調控政策框架,發揮其跨周期的逆風向調節功能,保持金融體系穩健,增強金融持續支持經濟發展的能力。
從政策工具來講,要求金融機構實施逆周期的最低資本要求和資本緩沖,並採取更為穩健的撥備方法,以增強金融體系抵禦風險的能力,平滑跨周期的貸款投放和經濟波動。
從跨機構來看,宏觀審慎管理要考慮不同機構間相互影響導致的系統性風險,通過加強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監管、改進對交易對手的風險計量和控制等來維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
❼ 宏觀審慎政策和宏觀審慎監管的區別
宏觀審慎政策:
1、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征稅。
2、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管考慮到中國銀行業發展現狀,若要控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限制銀行資產規模和降低可替代性的途徑並不可取,最有效的方法是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關聯度。
在目前的貨幣政策不改變其總量調節基礎的情況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監管擁有不同的政策目標和政策工具,而且兩者難以相互替代,因此加強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監管之間的配合就顯得非常必要。事實上,中央銀行所面臨的核心問題不是徘徊於物價穩定與金融穩定之間的取捨關系,而是如何在當前的經濟穩定與未來的經濟穩定之間做出決策,即政策的實施必須通過對物價穩定和金融失衡的雙重視角來全面評估經濟狀況。當經濟過熱跡象出現時,如果貨幣政策仍然寬松,則任何後續的宏觀審慎工具都難以奏效。換言之,宏觀審慎監管的結構性調節優勢必須以適當的貨幣總量調節為基礎。
宏觀審慎監管是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金融系統對經濟體系的負外部溢出而採取的一種自上而下的監管模式。
兩者的主要區別為監管是根本,政策是要隨著局勢的變化而進行周期性的改變。
❽ 什麼是宏觀審慎政策
宏觀審慎管理(a system of prudent macro management)是與微觀審慎監管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對微觀審慎監管的升華。微觀審慎監管更關注個體金融機構的安全與穩定,宏觀審慎管理則更關注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
❾ 銀行業審慎經營原則
隨著當下社會經濟體系進一步融合,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主要原因也是隨著經濟合作的縱深發展,銀行業和保險業在業務上出現了諸多重合交叉覆蓋的地帶,為了更好地進行監管,填補監管的空白地帶,將兩者合並。
作為金融發展中至關重要的防線---銀行,審慎經營的基本規則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屬於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企業,其經營過程必然包含內在的風險,這些風險不能根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所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審慎經營,使所從事業務的性質、規模及所承擔的風險水平與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從而將業務活動所涉及的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而銀行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就需要基於促使銀行審慎經營、控制風險的目的,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審慎經營規則。制定審慎經營規則,並據此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持續性監管,體現了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❿ 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 區別 聯系
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區別與聯系:
1、目的不同。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是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防止經濟增長受影響;而微觀審慎監管的目的在於控制個體金融機構或行業的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2、內容不同。宏觀審慎監管側重在對金融機構的整體行為以及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影響力的監管上,同時關注宏觀經濟的不穩定因素;而微觀審慎監管側重於對金融機構的個體行為和風險偏好的監管。
3、對象不同。宏觀審慎監管更關注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行為,金融市場整體趨勢及其與宏觀經濟的相互影響;而微觀審慎監管則更關注於具體金融機構的合規與風險暴露情況,避免使投資者和儲戶等個體遭受不應有的損失等事件。
4、聯系:良好的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可以相互促進,增強彼此的監管效果。由於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的目標不完全一致,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手段也會大相庭徑,比如宏觀審慎監管會因為強調整體的穩定性而忽略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而微觀審慎監管則相反,首先關注的是個體風險控制。
(10)審慎監管政策擴展閱讀:
宏觀審慎監管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識別系統風險,即發現、監測和計量系統風險及其潛在影響;二是降低系統風險的發生概率,即通過提高監管標准和採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等,預防系統風險爆發;三是緩解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溢出效應,即在系統風險爆發後,限制破壞的程度和范圍,盡可能降低經濟損失。
審慎監管框架分為宏觀審慎監測框架和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兩個部分。前者通過指標體系識別和監測系統風險,後者側重於研發干預系統風險的政策工具。作為二者的基礎,還應確立宏觀審慎監管的制度安排,建立監管主體之間的分工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