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監督機關
(一)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行政決策、開展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監督。最典型的事前監督是聽證會制度。聽證會是由立法機關、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和某些行政事業性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召集社會各階層、當事人或有關受益、受害者進行交流、溝通的會議。一般有立法聽政、價格聽政、決策聽政、調查聽政等種類。聽證會的舉行,具有使社會公民和團體了解政府行為過程和信息,參與決策,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
事中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為了防止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的失誤和執行出現偏差,必須開始事中監督,即在決策過程中對決策活動進行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從決策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是對決策者進行的面對面的監督,有助於及時發現決策失誤或決策不當,並對其及時予以糾正;從執行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有助於及時了解執行情況,及其向決策中心傳遞相關信息,不僅有助於糾正執行偏差,而且有助於及時修正原有的不當決策。
事後監督是指行政決策或者行為作出之後,相關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活動。現代社會管理日益復雜和多元化,為行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和壓力,因此,行政行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證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這就使得人們不能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事前監督,這樣,就有必要進行事後監督。最典型的事後監督是國政調查。國政調查是立法機關就國家官員的行為、重大事件進行調查。現代世界各國,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規定,均普遍承認立法機關擁有國政調查權,並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國政調查程序。
(二)長期監督與暫時監督
長期監督是由常設的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的監督活動,上下級之間的日常監督和行政監察監督都是屬於長期監督。長期監督一定會伴隨相應的、穩定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
暫時監督是指為某一項特別行政事務、行政決策或者突發事件進行的監督和調查。由於暫時監督變化大,產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備一致不變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權力機關代表的質詢活動是一種較為典型的暫時監督。質詢是立法機關對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一個主要方式。所謂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地方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在我國,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質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一項重要職權。按照法律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必須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在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
『貳』 一般行政監督的主要方式
(一)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行政決策、開展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監督。最典型的事前監督是聽證會制度。聽證會是由立法機關、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和某些行政事業性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召集社會各階層、當事人或有關受益、受害者進行交流、溝通的會議。一般有立法聽政、價格聽政、決策聽政、調查聽政等種類。聽證會的舉行,具有使社會公民和團體了解政府行為過程和信息,參與決策,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
事中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為了防止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的失誤和執行出現偏差,必須開始事中監督,即在決策過程中對決策活動進行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從決策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是對決策者進行的面對面的監督,有助於及時發現決策失誤或決策不當,並對其及時予以糾正;從執行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有助於及時了解執行情況,及其向決策中心傳遞相關信息,不僅有助於糾正執行偏差,而且有助於及時修正原有的不當決策。
事後監督是指行政決策或者行為作出之後,相關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活動。現代社會管理日益復雜和多元化,為行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和壓力,因此,行政行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證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這就使得人們不能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事前監督,這樣,就有必要進行事後監督。最典型的事後監督是國政調查。國政調查是立法機關就國家官員的行為、重大事件進行調查。現代世界各國,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規定,均普遍承認立法機關擁有國政調查權,並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國政調查程序。
(二)長期監督與暫時監督
長期監督是由常設的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的監督活動,上下級之間的日常監督和行政監察監督都是屬於長期監督。長期監督一定會伴隨相應的、穩定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
暫時監督是指為某一項特別行政事務、行政決策或者突發事件進行的監督和調查。由於暫時監督變化大,產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備一致不變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權力機關代表的質詢活動是一種較為典型的暫時監督。質詢是立法機關對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一個主要方式。所謂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地方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在我國,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質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一項重要職權。按照法律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必須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在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
『叄』 一般監督不包括
選C。
一般監督,也叫層級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繫上產生的一種相互監督的關系和活動。一般監督包括日常監督、主管監督和職能監督三種主要形式。所謂日常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根據需要隨時進行的各種雙向監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形式。其中自上而下是指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在推行行政命令過程中對下級機關及其行政人員所實施的監督,以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出現偏離行政目標的不當行為,保證行政任務的完成;自下而上是指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人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檢舉、控告等。
所謂主管監督,是指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相應的工作部門的監督。如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關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的監督、上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的監督等。這種監督有些屬領導關系,有些屬業務指導關系,其許可權范圍由中央和地方上下級部門之間實行領導或業務指導關系的不同而相區別。
所謂職能監督,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職能范圍內對其它部門實行的工作監督,它包括平行關系和上下級關系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職能監督是以業務內容為核心的專項監督。如國家財政部就其主管的國家財政收支工作,對各部委、各地區的預算、計劃、收支等工作實施的監督等。又如國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業務,對各部委、各地區行政編制、人事錄用、人事法規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監督。(以上解釋見http://..com/question/47057542.html)
『肆』 簡述一般行政監督的主要方式
行政監督方式
(一)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行政決策、開展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監督。最典型的事前監督是聽證會制度。聽證會是由立法機關、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和某些行政事業性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召集社會各階層、當事人或有關受益、受害者進行交流、溝通的會議。一般有立法聽政、價格聽政、決策聽政、調查聽政等種類。聽證會的舉行,具有使社會公民和團體了解政府行為過程和信息,參與決策,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
事中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為了防止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的失誤和執行出現偏差,必須開始事中監督,即在決策過程中對決策活動進行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從決策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是對決策者進行的面對面的監督,有助於及時發現決策失誤或決策不當,並對其及時予以糾正;從執行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有助於及時了解執行情況,及其向決策中心傳遞相關信息,不僅有助於糾正執行偏差,而且有助於及時修正原有的不當決策。
事後監督是指行政決策或者行為作出之後,相關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活動。現代社會管理日益復雜和多元化,為行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和壓力,因此,行政行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證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這就使得人們不能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事前監督,這樣,就有必要進行事後監督。最典型的事後監督是國政調查。國政調查是立法機關就國家官員的行為、重大事件進行調查。現代世界各國,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規定,均普遍承認立法機關擁有國政調查權,並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國政調查程序。
(二)長期監督與暫時監督
根據監督活動開展的持續時間不同,行政監督又可以分為長期監督和暫時監督兩種。
長期監督是由常設的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的監督活動,上下級之間的日常監督和行政監察監督都是屬於長期監督。長期監督一定會伴隨相應的、穩定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
暫時監督是指為某一項特別行政事務、行政決策或者突發事件進行的監督和調查。由於暫時監督變化大,產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備一致不變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權力機關代表的質詢活動是一種較為典型的暫時監督。質詢是立法機關對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一個主要方式。所謂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地方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在我國,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質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一項重要職權。按照法律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必須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在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
『伍』 政治問題。人民可以監督的機關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憲法》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陸』 行政機關的一般監督和業務監督的內容分別是什麼
一般行政監督是指根據行政隸屬關系,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所進行的監督。
業務監督即專門監督。專門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是政府內部設立的專門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關,對國家所有行政部門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所進行的全面的監督。
(6)一般監督機關擴展閱讀:
行政監督程序:
1、表明身份。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監督時,應佩帶公務標志或出示相關證件,以表明自己有權執法的身份。
2、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有關實物、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進行公開檢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檢查的進行。
3、行政監督檢查必須按照法定時間或正常時間及時進行,不得拖延而超過正常檢查所需的時間,應堅決杜絕變相拘禁或扣押,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對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某些特別檢查,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應當符合法定的特別要件和方式。比如,對女性身體進行檢查,應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5、說明理由。在作出不利於相對方的檢查結論前要允許相對方陳述和申辯,並說明作出監督檢查結論的理由。
6、告知權利。行政主體應在作出不利於相對方的監督檢查結論後,告知相對方相應的救濟手段(補救手段)。
『柒』 我國行政監督中一般監督和專門監督,分別指什麼謝謝!
專門監督:
是指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監督機構,對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及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檢查與督導,它主要包括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
一般監督:
一般監督指層級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繫上產生的一種相互監督的關系和活動。一般監督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為廣泛的一種監督,具有直接性、經常性和廣泛性等特點。
(7)一般監督機關擴展閱讀
行政監督的含義:
1、行政監督,是指各類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察、督查、督導活動。這實際上是對行政的監督,而不是行政對「老百姓」的監督,更不是僅指行政監察。
2、行政監督與行政監督檢查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行政監督檢查是指行政機關或公務員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等的情況進行的監督。
中國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
這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監督、政黨監督和社會及輿論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監督,其監督的主要方式有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計劃和財政預算、決算,審查政府的法規、決定和命令,質詢和詢問,代表視察和執法檢查,罷免政府組成人員六種。
2、國家檢察機關的監督。它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公務員進行法紀檢察、經濟檢察、偵查監督和監所監督。
3、政黨監督。中國共產黨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為實行的監督,其監督方式主要有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監督、黨的基層組織的監督、黨的各級紀檢監督三種。
4、社會及輿論監督。指包括群眾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等在內的社會各界以及各種新聞媒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公務員實施監督。其具體方式有: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信訪監督,新聞宣傳,輿論「曝光」、民主協商六種。
『捌』 公務員錄用的監督機關是哪個
各級行政監察部門。即國家監察部,省、市監委或監察局,縣監察局。
『玖』 「職能監督、主管監督、一般監督、專門監督、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分別是什麼意思,區別在哪
是
職能監督
,是來指政府源各職能部門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職能范圍內對其它部門實行的工作監督,它包括平行關系和上下級關系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職能監督是以業務內容為核心的專項監督。如國家財政部就其主管的國家財政收支工作,對各部委、各地區的預算、計劃、收支等工作實施的監督等。又如國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業務,對各部委、各地區行政編制、人事錄用、人事法規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監督。
『拾』 公安局和檢察院的監督機關是什麼單位
公安局屬於行政機關,依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的領導,因此,其監督機關包括上一級公安局、縣政府、監察局、檢察院、法院、人大等;
上下級檢察院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因此,檢察院的監督機關包括市以上檢察院、人大、法院等。
一、公安局
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下分區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領導、受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二、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一樣,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0)一般監督機關擴展閱讀:
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
4、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5、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6、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
7、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安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