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時間
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今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對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合稱瑞幸公司)涉嫌虛假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開展調查。2020年9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及上海、北京市場監管部門,對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及北京車行天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等45家涉案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金額共計6100萬元。
經查,2019年4月至12月期間,瑞幸公司為獲取競爭優勢及交易機會,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幫助下,虛假提升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關商品銷售收入、成本、利潤率等關鍵營銷指標。
並於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通過多種渠道對外廣泛宣傳使用虛假營銷數據,欺騙、誤導相關公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1)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時間擴展閱讀
瑞幸咖啡回應
市場人士認為,從金額上看,瑞幸咖啡遭到監管部門重罰,一方面說明監管部門對於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零容忍;另一方面也相當於給後來者以警示,無論是資本還是企業,都應該對市場心存敬畏。
這一處罰決定公布後,迅即獲得了瑞幸咖啡回應。瑞幸咖啡表示,尊重並堅決執行國家相關部門就此次調查所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已就相關問題進行全面整改。公司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規范經營活動,保障穩定運營。
這也意味著,肇始於2020年4月的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正式告一段落。
㈡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實行迴避制度。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2)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時間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行政檢查的程序要求: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行政檢查或者調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應當告知當事人檢查的內容、要求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並予以記錄。
立案:區市場監管局對涉嫌違法的行為,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予以立案;決定立案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將立案決定告知當事人,並指定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調查取證:立案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收集證據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回答詢問,協助調查的義務。首次向當事人收集證據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迴避的權利。
㈢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字簽了🈶什麼後果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簽收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辦案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版作出後,權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㈣ 行政執法時,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是多久
這個主要看是行政執法還是刑事犯罪扣押,如果是行政執法,最長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長是1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
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4)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時間擴展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
2.扣押的物證、書證范圍僅限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隨意扣押。如果發現是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後交有關部門處理。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
3.根據刑事訴訟法115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質量、特徵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持有人及其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時,不影響扣押的進行,但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註明。對於應當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應當現場加封,並由專人負責保存。
4.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偵查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其中若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5.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6.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偵查機關只要查明該款項是屬於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義,何種方式存入、匯出、匯入的款項,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詢和凍結。
另外,根據六機關《規定》的有關規定,偵查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於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7.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應當在扣押後的十二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報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認為不宜扣押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
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這條規定明確了查封、扣押的實施主體。
在我國,查封、扣押的稱謂比較混亂。目前,法律、法規中對查封的稱謂大致有查封、封存、保存、暫時保存、加封留存、暫時加封、封存處理等,對扣押的稱謂大致有扣押、強制扣押、暫扣、暫時扣押、扣留、暫時扣留和對船舶的臨時滯留等。
查封一般針對場所、不宜移動的或不需要移動其所在場所的物品,扣押則一般適用於可以移動且有必要從行政相對人處轉移的財產或物品。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㈤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應該在違法行為查獲後多少日內送達
這要根據需要出發事項的性質去決定,如果是簡單的處罰決定,使用簡易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如果案件相對復雜,那麼適用一般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㈥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存在個人的嗎
存在。市場監管部門對個體工商戶作出的行政處罰就是,處罰主體是個人。
㈦ 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決定多久會決定好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簽收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辦案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㈧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停。
㈨ 市場監管總局對瑞幸作出行政處罰,處罰金額是多少
市場監管總局對瑞幸作出行政處罰,處罰金額共計6100萬元。
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今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對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合稱瑞幸公司)涉嫌虛假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開展調查。
2020年9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及上海、北京市場監管部門,對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及北京車行天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優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征者國際貿易(廈門)有限公司等45家涉案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金額共計6100萬元。
(9)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時間擴展閱讀
瑞幸不正當競爭行為
2019年4月至12月期間,瑞幸公司為獲取競爭優勢及交易機會,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幫助下,虛假提升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關商品銷售收入、成本、利潤率等關鍵營銷指標。
並於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通過多種渠道對外廣泛宣傳使用虛假營銷數據,欺騙、誤導相關公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