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現監管限額
① 貼現佔用持票人的授信嗎
佔用非敞口額度,一般銀行會有一個綜合授信額度和一個敞口額度的說法;
貼現屬於低風險,按照你的表述來說,應該是不佔用敞口額度。
② 一張票局面額為1000元,60天後到期,年貼現率為10%,問:銀行向持票的付限額為多
你所問的問題就是貼現利息的多少的問題
貼現利息=票面到期值×貼現率×貼現期
【票據到期值=面值+利息
貼現期=貼現日起至票據到期日】
你這道題按這個公式算就是:
利息=1000×10%÷360×60=16.67元
③ 貼現資金禁止的用途
沒有限制。
在出票人向銀行償付已貼現的票據前,貼現應收票據是企業的或有負債。企業開出本身的票據向銀行貼現,銀行將票據面值扣除貼現利息後的余額付與企業,稱為應付票據貼現。
應付票據貼現折價和實得款額的計算類似於應收票據貼現。對應付票據貼現折價要設立「應付票據貼現折價」帳戶核算,它是「應付票據」的抵減帳戶。應付票據貼現折價要按期攤配,轉為利息費用。
(3)貼現監管限額擴展閱讀
貼現的金額一般不太大,每筆貼現業務的資金規模有限,可以允許部分貼現。票據的期限較短,一般為2—4個月。
然而貸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期限長短不一,規模一般較大,貸款到期的時候,經銀行同意,借款人還可繼續貸款。貼現可以使一部分閑散資金擁有者互相利用,共獲利益。
故貼現在貨幣市場活動中處於中心地位。貼現市場與其他市場相比較,有許多特殊的優點。對銀行來說,貼現銀行可獲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較多;資金收回較快;資金收回較安全等。
對於貼現企業,通過貼現可取得短期融通資金。銀行在貼現票據時,貼現付款額的計算公式如下:銀行貼現付款額=票據面額×(1一年貼現率×貼現後到期天數÷365天)。
④ 企業存入銀行一年期匯漂,票面金額10000元貼現率為3%,在第270天時申請銀行貼現,則貼現額為多少元
能貼現的應該是承兌匯票吧?但真沒聽說有1年期的承兌匯票。實際上最長6個月。在實際工作中,貼現銀行得看匯票是否是同城,到期日手否是節假日,如果是異地,貼現時間加上3天,如果到期日是節假日,貼現時間順延。假設該票為無息票,忽略到期日,是否同城票據且以理論上一年按360天計算(實際上按實際天數計算時間),那該付銀行貼現利息=10000*(360-270)*3%/360=75元,實的貼現額為10000-75=9925元
⑤ 承兌匯票貼現還有4個月到期,10萬的票貼現金大概能是多少啊
首先看你的是商業承兌匯票還是銀行承兌匯票。
如果你的是銀行承兌匯票:
1.看下你票上面的到期日期,然後計息日是從你去辦理貼現的第二天起,直到到期日。
2.然後看你的到期日時候是周末,如果是星期六要順延2天,如果是星期日要順延1天。
3.最後看你的票是否異地,如果是異地再加三天。
公式為:實際貼現金額=票面金額-計息天數(計入順延天數)x 日貼現率
四大行日貼現率應該是 萬分之0.9
由於不知道樓主的具體到期日,就需要樓主自己按照上面的公式自己計算,注意計息日的計算。
如果是商業承兌匯票,這個就比較麻煩了,國內一般不收這個,所以我想樓主手上的應該不是這種。如果計算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額,貼現人需要現在貼現的銀行取得信用度,要看你的信用度是否超過十萬,如果不超過十萬,只能按信用度為最高限額,用限額按照用上面銀行承兌匯票的方法來計算利息,貼現率會相對高一點。如果你取得的信用度超過十萬,就按照十萬來計算利息從而算出實際貼現金額。
⑥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釋監管套利票據業務是如何進行監管套利
一、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釋監管套利?
最近銀監會出台了 '' 三違反,三套利 '' 系列文件,大段篇幅提及監管套利,原文件中說 '' 監管套利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違反監管制度或監管指標要求來獲取收益的套利行為 ''。
通俗一點解釋,我認為是一種經濟目的一般可由多種交易手段達成。由於監管層對不同的交易手段的合規性規定不同,因此金融機構可以採用能夠達到規避監管規定、節省資本、少提撥備、規避信貸額度控制、擴大業務量等套利目的的交易手段。
舉一個具體的例子,銀行自營資金想投資非金融企業股權,有兩種方法,一是直接購買企業股票,二是間接購買(例如銀行先委託券商成立資管計劃,該資管計劃再來購買企業股票)。實際上,直接購買是監管禁止的,那麼銀行可以通過間接購買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認為這就是監管套利。
二、 票據業務是如何進行監管套利?
鑒於 '' 三違反、三套利 '' 文件基本已經列出近年來票據市場監管套利的基本情況,我們可以逐條進行分析。
(一)存在同業業務、票據業務、理財業務未按照 '' 穿透性 '' 原則和 '' 實質重於形式 '' 原則,准確進行會計核算、風險計量並足額計提資本的情況
(二)轉貼現賣出票據、賣斷附帶追索權的票據業務未按照規定計提資本
(三)存在以拆分時段買入返售相同票據資產,減少風險資產佔用
(四)存在利用第三方機構,將票據資產轉為資管計劃,以投資替代貼現,隨意調節會計報表並減少資本計提
(五)存在利用票據業務,以票吸存虛增存貸款規模
(六)通過違規辦理同業代理轉貼現業務,隱匿信貸資產規模
(七)存在利用 '' 賣斷+買入返售+到期買斷 ''、'' 假買斷、假賣斷 ''、附加回購承諾等交易模式,調節信貸指標
(八)與中介合作,離行離櫃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票據貼現非法牟利
(九)通過票據業務為他行隱匿、消減信貸規模提供 '' 通道 ''
第(六)、(七)項中的銀行 B 提供通道
(十)存在將本行票據業務完全授信給第三方非金融機構辦理
⑦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包括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使用災後重建補助等應急性投資資金的項目,按照有關專項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認真安排好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投資項目應適當傾斜。
第六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按照項目安排,並明確資金用途。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可按項目單獨申請和安排,也可根據政策規定統一申請、集中安排。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超過2億元的,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不超過2億元,但超過30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也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管理,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時,原則上應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內容,並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准。
制定工作方案時,要符合有關行業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均應公開,以便於企業和地方政府遵照執行。 第九條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應按照有關工作方案、投資政策的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按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並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在項目經審批或核准同意後,根據國家有關投資補助、貼息的政策要求,另行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權審批單位批准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核准或備案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適用於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論述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第十二條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文件;
(二)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
(七)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凡已經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項材料;
凡已經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材料;
申請使用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總額在2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或根據有關規定集中申請的投資項目,報送的附件材料可適當簡化。
第十四條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須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審查通過後,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要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統稱為申報單位。
第十五條在資金申請報告的上報過程中,如果需要經過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審核,應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確。
工作方案對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部門、上報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對申報材料不齊備的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應通知申報單位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查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有關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必要時還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對於單個項目擬安排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數額超過3000萬元的,可要求項目單位報送初步設計概算,並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做出批復,並將批復意見下達給申報單位。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貼息計劃的依據。批復文件可單獨辦理,也可集中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等情況,可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資金計劃。
第二十一條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於已經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二條投資補助主要採用貨幣補助方式,也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項目具體情況,採用設備、材料等實物補助方式,由有關部門採用招標方式統一購置後配備給接受補助的項目單位。
第二十三條對於投資補助資金超過項目總投資80%的非經營性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採用「代建制」方式進行建設,將建成後的項目移交使用單位。
第二十四條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第二十五條凡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准,不得轉移、侵佔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二十六條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招標內容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開展招標工作。
其他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也要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招標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報告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建設情況的,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其委託機構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投資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確定的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竣工後,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對重點項目進行檢查總結,必要時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後評價。
第三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也要對本企業內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項目能夠按照國家的要求順利建設實施,防止項目單位轉移、侵佔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三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均應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並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佔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一經查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五條有關中介機構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評估意見水平低下、嚴重失實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承擔國家發展改革委咨詢評估任務的資格、降低咨詢資質等級等處罰,並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批准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⑧ 請問貼現金額是怎麼算的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期限為自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貼現日期以貼現憑證為准。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實付貼現金額=匯票金額-匯票金額x貼現期限x貼現利率
300萬-300萬*3.9%/360*118
注意這里是去異地貼現的,所以貼現期限要加3天
(8)貼現監管限額擴展閱讀: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持票人向銀行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1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
2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3 貼現的性質:貼現是銀行的一項資產業務,匯票的支付人對銀行負債,銀行實際上是與付款人有一種間接貸款關系。
4 貼現的利率:在人民銀行現行的再貼現利率的基礎上進行上浮,貼現的利率是市場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能超過現行的貸款利率。
5 貼現利息的計算:貼現利息是匯票的收款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取票款向貼現銀行支付的利息,計算方式是:貼現利息=貼現金額x貼現率x貼現期限
我國的票據市場通過票據的簽發承兌、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把企業、商業銀行、中央銀行有機地聯系在一起, 從而有效地傳導貨幣政策。
按貼現利息支付方式,可以分為:
1、賣方付息:即貼現利息由賣方支付的票據貼現行為。貼現申請人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我行申請辦理貼現時,貼現利息由我行直接從擬支付給貼現申請人的貼現款項中一次性扣收。
2、買方付息:即貼現利息由買方支付的票據貼現行為。貼現申請人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我行申請辦理貼現時,貼現利息由我行向買方收取,並將全額貼現票款支付給貼現申請人。
3、協議付息:即貼現利息由買賣雙方協商,分擔支付據貼現利息的票據貼現行為。貼現申請人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我行申請辦理貼現時,我行收取應由買方支付的貼現利息,再從擬支付給貼現申請人的貼現款項中一次性扣收應由賣方支付的貼現利息後,將貼現票款支付給貼現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