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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辦法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3-09 21:10:57

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首次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調整范圍,根據法律授權,我會應當就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即私募證券基金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布通知,明確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職責賦予我會,我會負責組織擬訂監管政策、標准和規范等。據此,我會在反復調研論證基礎上,草擬形成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並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於今年年初上報國務院。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積極辦理過程中。
2014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以下簡稱「新國九條」)中明確提出發展私募投資基金,並要求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集合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產品的監管標准。考慮到《條例》出台還有個過程,為適應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需要,促進各類私募基金健康規范發展,落實新國九條的要求,我們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擬以證監會部門規章形式發布實施。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十一條,分為總則、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及附則十章。
(一)關於調整范圍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新國九條和中央編辦通知的規定,結合我會監管職能,《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以及市場上以期貨、期權、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將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明確為「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鑒於除契約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夥企業形式運作的機構從事類似私募基金的業務,《辦法》還明確「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二條)。
為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確立的統一功能監管原則,以及新國九條關於按照功能監管原則完善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監管標準的要求,《辦法》還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二)關於登記備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記環節,《辦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根據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報送基本信息,基金業協會在申請材料齊備後以網站公告形式辦結登記手續(第七條)。
在基金備案環節,考慮到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等在投資對象、運作方式等方面的差異,《辦法》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資產的,還應當報送委託託管協議(第八條)。
為防止機構利用登記備案信息進行增信,《辦法》規定基金業協會公告的登記備案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第九條)。
為便於社會公眾及時獲悉喪失主體資格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限期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予以公告(第十條)。
(三)合格投資者
《辦法》明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第十一條)。
《辦法》參考境外合格投資者標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第十二條)。此標准比目前市場上的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標准要高,但在最低投資金額方面比2011年發布的《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中規定的投資者對單只股權投資基金1000萬元的最低認購金額明顯要低。
擬定上述標準的主要考慮是:合格投資者標准過低容易將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公眾投資者捲入其中,進而引發非法集資。由於採取了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和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雙重標准,相比僅從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來把握合格投資者標准更加全面,因此,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標准沒有簡單參照以前發展改革委的過高標准。對於個人投資者,《辦法》分別從金融資產規模和收入水平兩個維度進行規定,也為今後具有穩定高收入的群體參與私募基金留有空間。
此外,考慮到一些機構投資者和管理人的內部關系人等具備專業能力,並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辦法》參考國內資產管理行業的現有規定和境外經驗,將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是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二是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三是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是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第十三條)。
(四)關於資金募集
《辦法》就資金募集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報告會、簡訊、微信、散發傳單和張貼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二是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三是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通過問卷調查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對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合格投資者說明;四是對投資者提出要求,要求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要承擔相應責任;五是投資者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第十四至十九條)。
(五)關於投資運作
《辦法》要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募集資金,應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必備內容;對於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第二十條)。
在基金託管方面,《辦法》根據私募基金的特點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未強制要求私募基金進行託管安排。但為保障基金財產安全,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第二十一條)。
在投資環節,為有效防範利益沖突,《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同基金之間建立相互獨立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防火牆制度(第二十二條)。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辦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提出了相應的規范性要求,列舉了禁止從事的行為(第二十三條)。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如實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並規定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
在信息報送方面,《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業協會規定,及時填報和定期更新相關信息。考慮到對沖基金和並購基金往往會運用杠桿,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要求私募基金還應當報告杠桿運用情況。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第二十五條)。
此外,還對重要資料的保存作了規定(第二十六條)。
(六)關於行業自律
為加快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辦法》就行業自律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一是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鑒於私募基金信息相對敏感,《辦法》要求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信息予以嚴格保密(第二十七條)。二是建立與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第二十八條)。三是規定了基金業協會在制定規則、執業檢查和紀律處分方面的職權(第二十九條)。四是建立投訴處理機制,進行糾紛調解(第三十條)。
(七)關於監督管理
在監督檢查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對相關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並有權依法採取措施(第三十一條)。
在誠信管理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第三十二條)。
行政監管措施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可以對違法違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第三十三條)。
(八)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創業投資基金是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特別種類,由於其主要投資小微企業,屬於市場失靈的領域,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一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監管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例如,2010年美國在將私募基金納入統一立法監管後,2011年又發布規則,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監管。2011年歐盟發布《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2013年4月又專門發布《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規則》。
借鑒國際經驗,《辦法》為創業投資基金專章作了特別規定:一是參照國際通行定義和2005年十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規定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並從銜接已經建立的創業投資政策扶持機制考慮,規定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三是明確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會員服務;四是明確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而且規定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條)。
對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股權基金,因其已屬於市場充分有效的領域,故國際通行做法是完全交由市場進行調節,政府對其實施必要法律監管的目的主要是防範非法集資、利益輸送和因過度運用杠桿而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雖然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相比,在投資運作和風險控制機制上有差異,但這些差異都是市場自發形成的結果,政府不宜人為干預。所以,世界各國在為私募基金立法時,均不區分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
考慮到《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無法規定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政策措施以及創業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政策等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內容,因此,證監會擬另行與相關部門溝通,推動促進私募基金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早日出台。
(九)關於法律責任
考慮到《辦法》的調整范圍涵蓋各類私募基金,《辦法》根據各類私募基金的一般特點,在部門規章許可權內,明確了相應處罰。對違反《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我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第三十八條至三十九條)。對於私募證券基金,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規定了相關罰則,《辦法》特別明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條)。
三、關於《辦法》的實施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辦法》實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資運作依照原有基金合同執行;《辦法》實施後的私募基金,其投資運作應當依照《辦法》規定執行。

❷ 管理指導意見與管理辦法的區別

事業單位技術十三級與管理九級的區別:

1、崗位不同:事業單位技術十三級z是員級崗位,而管理九級是初級職員崗位。

2、級別不同: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初級崗位。

高級崗位分為7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一至七級,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管理崗位分為9個等級,即二級至十級職員。管理崗位分為高級職員崗位、中級職員崗位和初級職員崗位。九級、十級職員崗位數量占管理崗位總量的比例為15%左右。

(2)監管辦法意見擴展閱讀:

專業技術崗位與管理崗位的標准不一樣,不能作比較。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❸ 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法律效力問題

《×××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在徵求意見未正式印發實施前沒有效力,涉及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只有正式印發實施後,才「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❹ 商業銀行理財監管辦法徵求意見有什麼內容

7月21日,為促進統一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近日起草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要求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將單只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為了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辦法》要求銀行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記。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進行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投資者可依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信息,核對所購買產品是否為銀行發行的正規理財產品,有助於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加強投資者保護。

《辦法》過渡期自本辦法發布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據介紹,2018年上半年,銀行理財業務總體運行平穩。2017年底,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余額為22.17萬億元,2018年5月末余額為22.28萬億元,6月末余額為21萬億元,同業理財規模和佔比持續下降。理財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標准化資產,佔比約為70%;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投資佔比約為15%,總體保持穩定。


來自《 人民日報 》( 2018年07月22日 03 版)

❺ 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意見》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安全監管總局 公安部 質檢總局 工商總局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06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公布施行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採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國煙花爆竹事故大幅度下降,但在一些地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仍屢禁不止,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為深入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有效遏制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的發生,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嚴把好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准入關。科學制定煙花爆竹產業發展規劃,嚴格煙花爆竹行業准入條件,合理控制生產企業數量。積極推動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規范進行安全改造,淘汰落後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嚴格把好安全生產許可關,對不符合當地煙花爆竹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許可。到「十二五」末,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數量比「十一五」末減少20%。
(二)嚴格控制禮花彈等高危產品生產。開展禮花彈類產品專項治理,嚴格禮花彈等高危產品的安全生產標准和生產條件,嚴格控制禮花彈生產企業數量,禁止生產葯物敏感度高、葯量大、燃放無固定軌跡等危險性大的產品,淘汰對環境污染嚴重的產品。建立禮花彈生產企業國家備案公示和統一產品標識登記管理制度,對禮花彈生產、銷售、運輸、燃放和進出口全過程實行嚴格管控。禮花彈等A級產品由生產企業直接向經公安機關批准燃放的單位銷售或供出口。
(三)加強煙花爆竹葯物和半成品安全監管。嚴格管理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生產、銷售和運輸,黑火葯、引火線原則上不得跨省際長距離運輸。禁止銷售、購買煙火葯和含葯的煙花爆竹半成品,嚴禁使用退役雙(多)基發射葯或直接使用退役單基發射葯生產煙花爆竹。依法將氯酸鉀納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范圍,嚴格銷售、購買和使用流向登記,嚴禁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
(四)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標准和包裝標識管理。質檢部門要會同安全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及時組織修訂有關產品質量技術標准,科學進行產品分類、分級,從嚴規定產品種類、規格、葯量等重要安全技術指標,取消個人燃放的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和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危險性大的產品品種。產品包裝必須對葯量、等級、生產日期、燃放要求等做出完整清晰的標志。
(五)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質檢部門要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對監督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認真整改,限期復查,並及時將抽查不合格產品和企業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不合格產品和相關生產企業的處理工作。 (一)嚴格煙花爆竹市場准入。合理布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點。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的企業和經營者,必須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後,才能核發營業執照。對已被取消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經營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取消許可證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注冊或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市場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完善煙花爆竹購銷合同制度。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購銷合同管理,生產和批發企業在買賣煙花爆竹時必須簽訂書面購銷合同,並認真查驗相關資質,嚴禁銷售、購買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從其他生產經營企業購買煙花爆竹產品後出售或加貼本企業的標識進行銷售。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點不得銷售禮花彈等A級產品。
(三)加強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要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完善購買、銷售登記制度,登記記錄至少要保存兩年備查。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對禮花彈的生產、銷售、運輸、燃放、進出口流向實施有效監管,並逐步實現對所有煙花爆竹產品和黑火葯、引火線以及重要危險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監管。 (一)嚴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管理制度。凡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運達地縣級公安機關在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時,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時限、條件等,嚴格審查托運人提交的材料,查驗供貨單位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公安機關要切實加強對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運輸行為。
(二)加強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和相關人員管理。道路運輸煙花爆竹,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並加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實行運輸全過程監控。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必須持有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關資質、資格證明。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對煙花爆竹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的監管。
(三)加強對煙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對出口運輸港口煙花爆竹裝運、臨時存放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和船舶適裝審核。質檢、海關部門加強出口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檢驗、裝箱監督和通關查驗。商務部門配合相關執法部門加強煙花爆竹出口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對經執法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從嚴處罰。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分級管理制度。公安部門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分級管理辦法,依法加強燃放活動的安全管理,嚴格審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嚴格審查燃放作業單位資質、作業人員資格,並協助主辦單位做好安全保衛、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所需煙花爆竹的臨時存放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並盡量縮短存放時間。對違規燃放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加強對群眾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群眾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燃放知識的宣傳普及,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中小學校教育等手段廣泛宣傳有關煙花爆竹的法律法規、標准和燃放常識等,引導群眾自覺抵制假冒偽劣產品,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一)健全完善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工作機制。各級公安、安全監管、質檢、工商、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開展執法檢查。煙花爆竹傳統產區和問題突出地區的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以下簡稱「打非」)工作的組織領導,由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牽頭,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組織開展「打非」行動,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建立群眾舉報獎勵制度。
(二)嚴厲打擊涉及煙花爆竹的非法違法行為。對組織從事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進出口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要依法依規嚴格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查出的非法生產經營窩點,要依法予以取締,並追根溯源,查清斬斷非法生產原材料供應和產品銷售的經濟鏈條。對因「打非」工作職責不落實、工作開展不力引發事故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各地區要研究制訂相關政策,鼓勵煙花爆竹產業集約化發展,支持經濟落後地區配備爆炸物品探測儀等必要裝備,強化「打非」能力。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設完善安全防護屏障、防雷防火防靜電等重要安全設施,持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各類隱患。嚴禁超范圍、超人員、超葯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嚴禁分包轉包企業或生產線,嚴禁使用童工和學生,強化危險生產工序持證上崗制度,杜絕「一證多廠」和擅自以轉包、倒賣、出租等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等違規行為。
(二)加強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由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公安、質檢、工商、交通運輸、商務、海關等部門參加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通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解決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開展部門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各地區也要建立相應的部門協調工作機制,根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的特點和規律定期開展安全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指導和自律作用,引導煙花爆竹行業健康、安全發展。
(三)嚴肅查處各類煙花爆竹事故。凡是發生人員傷亡責任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一律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消除隱患,經當地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才能恢復生產經營。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一律停產停業整頓並依法重新審查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❻ 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

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促進互聯網廣告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互聯網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為媒介實施的商業廣告活動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各類互聯網網站、電子郵箱、以及自媒體、論壇、即時通訊工具、軟體等互聯網媒介資源,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及其他形式發布的各種商業性展示、鏈接、郵件、付費搜索結果等廣告。
在互聯網發布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除依照國家標准或行業慣例要求該類商品或服務應當標注的商品的實物圖形、送達方式、包裝性質的文字說明、圖片等標識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圖形、畫面等,符合商業廣告特徵的,為互聯網廣告。葯品、醫療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專門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互聯網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是互聯網廣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是為廣告主提供互聯網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互聯網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同時為互聯網廣告發布者:
(一)對互聯網廣告內容具有最終修改權、決定權的;
(二)發布存儲於本網站的廣告信息的網站經營者;
(二)在自設網站自行發布廣告的廣告主;
(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利用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存儲於本網站的廣告信息的廣告經營者;
(五)通過微博、論壇、即時通訊工具等各類互聯網自媒體資源為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
第六條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並在其互聯網媒介資源的明顯位置載入工商登記的相關信息。
從事互聯網廣告經營、發布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有資質的廣告經營者開展廣告活動,並向第三方廣告經營者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
第八條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代理、發布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與其身份資格、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內容相關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廣告主利用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行政許可證明文件;
(二)廣告所介紹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三)利用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通過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廣告的,該資源經營者應當是符合本辦法第四、五、十二條規定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不得通過違法違規的網站發布廣告。
第十條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的審查。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於使用其互聯網媒介資源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其營業執照以及與其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等經營資格證明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並存檔備查;對於在該互聯網媒介資源直接顯示的廣告內容以及其它存儲於本網站的廣告信息,還應當履行本條前兩款規定的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義務。
對已經發布的互聯網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存廣告樣件、合同和證明文件。保存時間應為自該廣告最後一次發布之日起兩年。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公布其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十一條 廣告主通過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廣告的,在進行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或者影響消費者基本權益的廣告內容修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可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主已自行修改並涉嫌違法違規的廣告應當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自行發現的、公眾舉報的、廣告監管機關提示告誡的虛假違法廣告,應及時核查、屏蔽或者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第十二條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網站、網頁、軟體、視頻等互聯網媒介資源經營、發布互聯網廣告,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上款情形中,發布存儲於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的廣告信息的,是該互聯網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未存儲完整廣告信息僅在發布時調用、推送廣告的,是該部分未存儲的廣告內容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是該部分廣告內容的互聯網廣告發布者。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通過本條第一款方式經營、發布廣告,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實名登記本條第一款互聯網媒介資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網站備案號等有關信息,並對登記信息進行審核;登記時應當與對方約定,對方的上述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告知;
(二)在廣告及鏈接或者互聯網終端顯示的廣告區域上清晰標明自身作為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的身份,使消費者能夠辨別廣告來源;
(三)不得通過違法違規的網站發布廣告;
(四)發布的廣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在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等互聯網私人空間發布廣告的,應當在廣告頁面或者載體上為用戶設置顯著的同意、拒絕或者退訂的功能選擇。不得在被用戶拒絕或者退訂後再次發送電子郵件等廣告。
通過移動互聯網終端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發送廣告的,在用戶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選項內,還應設置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時間選項,不得在用戶設定的拒絕接收的時間發送廣告。與用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同一設備24小時內登陸網站一級域名及其子域名,應在第二次出現彈出形式廣告時提供暫時屏蔽該網站所有彈出廣告的選項。
不得以偽裝關閉等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互聯網廣告發展。
互聯網廣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利用瀏覽器等各類軟體、插件,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各類廣告採取攔截、過濾、覆蓋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通信線路、網路設備以及插件、軟體、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網路傳輸數據,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各類廣告;
(三)以虛假流量、惡意植入數據、惡意點擊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損害他人正當利益、貶低他人商業信譽的行為;
(四)以結盟、聯盟等方式限制他人進入某一市場或經營領域;
(五)使用他人商標、企業名稱作為文字鏈接廣告、付費搜索廣告的關鍵字、加入網站頁面或源代碼提高搜索度,誘使消費者進入錯誤網站;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六條 通過門戶或綜合性網站、專業網站、電子商務網站、搜索引擎、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互聯網私人空間等各類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的廣告,應當具有顯著的可識別性,使一般互聯網用戶能辨別其廣告性質。
付費搜索結果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有顯著區別,不使消費者對搜索結果的性質產生誤解。
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等形式發送的廣告應當在發件人和標題部分明示郵件、信息的來源和性質,使消費者在打開郵件、信息之前即能獲悉其廣告性質。
自然人以收費或者免費使用商品、服務等有償方式在互聯網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使普通互聯網用戶能夠清楚了解該種有償關系,識別其作為廣告代言人或者不同於普通互聯網用戶的身份。
第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
醫療、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批准,不得在互聯網上發布。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葯、煙草的廣告。
各類網站不得採用任何形式鏈接處方葯生產銷售企業、煙草生產銷售企業自有網站、網頁,搜索引擎網站不得為此類網站、網頁提供付費搜索廣告服務。
第十九條 對於涉嫌違法的互聯網廣告活動,由本辦法規定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對同一違法互聯網廣告,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相關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案管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異地管轄相關廣告活動當事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情況及其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相關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廣告法》第四十五條或者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信息平台發布違法廣告未予制止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反《廣告法》和本辦法的互聯網廣告,可以依照《廣告法》第四十九條,按照法定程序,採用技術手段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互聯網媒介資源進行調查、檢查,查看、調取、復制有關的廣告信息和網站後台數據。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於上述調查、檢查應予協助、配合,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或者排除技術障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設置技術障礙。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對互聯網廣告進行調查取證:
(1)監管機關與當事人雙方採取拷屏、頁面另存、直接照相等辦法確認互聯網廣告內容後,當場列印並簽字;
(2)委託公證機構公證;
(3)委託具有法定的電子證據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提取確認相關證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取證方式。
互聯網廣告的證據,應當包括廣告內容樣件和網址、IP地址、域名、源代碼等與該廣告唯一對應的發布路徑。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互聯網違法廣告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資格在互聯網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及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網站域名備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查處。對不具備真實備案信息和未經主管部門許可的,移送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經營、發布互聯網廣告的,《廣告法》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廣告法》沒有具體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廣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行政規章中關於互聯網廣告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❼ 對公司的管理意見和建議

法令不能貫徹實施。管理者只是簡單地提出工作安排和任務要求,卻不能嚴格監管,使計劃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執行到位,這是一種管理的不負責任。缺乏強有力的監管措施,員工在這種環境中長期養成懶散的毛玻即便初期有上進心的員工,也會逐漸被消磨掉鬥志。

不能及時與員工溝通,控制工作進度,會造成上下級之間的不信任,使得員工最終釀成大錯,搞到被辭退的地步。這叫做管理者與員工的「雙敗」。以往經常下達命令後便將員工放任自流,員工說難以完成時也沒有及時提出改進措施,沒有嚴格要求,沒有獎懲機制,大家都一拖再拖,結果任務沒有及時有效地完成,管理者與員工之間也因此產生隔閡,互不信任,開除了事。

(7)監管辦法意見擴展閱讀:

公司中一般員工對管理者的要求並不高,很容易得到滿足,只要做到了公平公正地對待每一位員工,准確、客觀地評價員工的工作表現,員工就很願意服從你的管理。「一碗水端平」是老百姓常念叨的義舉俗話,而這也正是管理者應該常念的管理要訣。

如果下屬對上司心存反感,有一肚子的意見,那麼管理者的管理成效大打折扣;相反,如果上下級之間關系和諧,下屬總是心情愉快地接受任務,並盡心竭力的去完成任務,結果自然大相徑庭。作為管理者要懂得關心、愛護下屬,做員工的貼心人,這樣,和諧的上下級關系就會不期而至。

❽ 法律、條例、意見、管理辦法等不同叫法的法規的性質有什麼不同

我國廣義的法律文件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效力最低,再低的就稱為規范性文件。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都叫法;
2、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
3、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樓主所列的「意見」如果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可能是規范性文件,如果不影響,那什麼都不是,不能稱為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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