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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關監管規程

發布時間: 2021-03-09 12:12:26

㈠ 轉關報關如何操作

在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申請人應按照海關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並遞交下列單證:
(1)進口轉關。向進境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運貨物申報單》一式三份(國際鐵路聯運貨物為貨車裝載清單三份),並交驗有關證件和貨運單證。
申請辦理屬於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後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並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空運轉關運輸貨物的指運地與國際運單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報單》,由海關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
(2)出口轉關。應向起運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單》辦理貨物報關納稅手續,出境地海關在貨物出口後按規定向起運地海關退寄回執。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超過上述期限,由海關按規定徵收滯報金。進口轉關貨物,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指運地海關申報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4)保稅倉庫間的貨物轉關,除應辦理正常的貨物進出口保稅倉庫手續外,比照上述(1)進口「進口轉關」有關規定填寫轉關進境申報單,並在「指運地」欄內註明貨物將要存入的保稅倉庫名稱,不再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
(2007年3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157號公布;根據2013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12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關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出關境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進境的貨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八)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
(九)盛裝貨物的容器;
(十)旅遊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
(十二)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使用貨物暫准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於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准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貨物。
第四條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於交驗許可證件。
第五條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
第六條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進境、出境申請由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核准。
第七條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直屬海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後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第八條ATA單證冊項下暫時出境貨物,由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
除另有規定外,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主管地海關提交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
在海關指定場所或者海關派專人監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的,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准,可以就參展的展覽品免於向海關提交擔保。
第九條暫時進出境貨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損,無法原狀復運出境、進境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及時向主管地海關報告,可以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復運出境、進境手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經海關核實後可以視為該貨物已經復運出境、進境。
暫時進出境貨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滅失或者受損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十條異地復運出境、進境的暫時進出境貨物,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持主管地海關簽章的海關單證向復運出境、進境地海關辦理手續。貨物復運出境、進境後,主管地海關憑復運出境、進境地海關簽章的海關單證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第十一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行政許可事項。 第十二條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
ATA單證冊持證人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時,應當提交真實有效的ATA單證冊正本、准確的貨物清單以及其他相關商業單據或者證明。
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時,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格式文本見附件1,略,詳情請登錄海關總署網站,下同)、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發票、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
第十三條海關就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同意的,應當在ATA單證冊上予以簽注,否則不予簽注。
海關就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後,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2,略)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3,略)。
第十四條暫時進出境貨物申請延長復運出境、進境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30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核准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並且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格式文本見附件4,略)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於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准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5,略)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6,略)。
隸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於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進行全面審查,並且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時報送直屬海關。直屬海關應當於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並且制發相應的決定書。
屬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直屬海關提出申請。直屬海關應當於受理延期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進行全面審查,並且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時報送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申報時,ATA單證冊持證人應當向海關提交有效的ATA單證冊。
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申報時,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填制海關進出口報關單,並且向海關提交貨物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決定書》和其他相關單證。
第十六條境內展覽會的辦展人以及出境舉辦或者參加展覽會的辦展人、參展人(以下簡稱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在展覽品進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有關部門備案證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覽品清單等相關單證辦理備案手續。
展覽會不屬於有關部門行政許可項目的,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交展覽會邀請函、展位確認書等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展覽品清單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展覽會需要在我國境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關區內舉辦的,進境展覽品應當按照轉關監管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進境展覽品由最後展出地海關負責核銷,由出境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境手續。
第十八條展覽會需要延期的,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在展期屆滿前持原批准部門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向備案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展覽會不屬於有關部門行政許可項目的,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在展期屆滿前持相關證明文件在備案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辦展人、參展人應當於進出境展覽品辦結海關手續後30日內向備案地海關申請展覽會結案。
第二十條下列在境內展覽會期間供消耗、散發的用品(以下簡稱展覽用品),由海關根據展覽會的性質、參展商的規模、觀眾人數等情況,對其數量和總值進行核定,在合理范圍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一)在展覽活動中的小件樣品,包括原裝進口的或者在展覽期間用進口的散裝原料製成的食品或者飲料的樣品;
(二)為展出的機器或者器件進行操作示範被消耗或者損壞的物料;
(三)布置、裝飾臨時展台消耗的低值貨物;
(四)展覽期間免費向觀眾散發的有關宣傳品;
(五)供展覽會使用的檔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項所列貨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參展人免費提供並且在展覽期間專供免費分送給觀眾使用或者消費的;
(二)單價較低,作廣告樣品用的;
(三)不適用於商業用途,並且單位容量明顯小於最小零售包裝容量的;
(四)食品及飲料的樣品雖未按照本款第(三)項規定的包裝分發,但確實在活動中消耗掉的。
第二十一條展覽用品中的酒精飲料、煙草製品及燃料不適用有關免稅的規定。
展覽用品屬於國家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向海關交驗相關證件,辦理進口手續。
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展覽用品超出限量進口的,超出部分應當依法征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展覽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應當復運出境,不復運出境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二條進境展覽品在非展出期間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監管場所,未經海關批准,不得移出。因特殊原因確需移出的,應當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准。
進境展覽品經海關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監管場所,但是進境時未向海關提交擔保的,應當另外提供相應擔保。
第二十三條海關派員進駐展覽場所執行監管任務時,展覽會主辦人或者承辦人應當提供辦公場所和必需的辦公設備,為海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為了舉辦交易會、會議或者類似活動而暫時進出境的貨物,按照本辦法對展覽品監管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第二十五條暫時進出境貨物確需進出口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貨物復運出境、進境期限屆滿30日前向主管地海關申請,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准後,按照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 第二十六條中國國際商會是我國ATA單證冊的出證和擔保機構,負責簽發出境ATA單證冊,向海關報送所簽發單證冊的中文電子文本,協助海關確認ATA單證冊的真偽,並且向海關承擔ATA單證冊持證人因違反暫時進出境規定而產生的相關稅費、罰款。
第二十七條海關總署在北京海關設立ATA核銷中心。ATA核銷中心對ATA單證冊的進出境憑證進行核銷、統計以及追索,應成員國擔保人的要求,依據有關原始憑證,提供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已經進境或者從我國復運出境的證明,並且對全國海關ATA單證冊的有關核銷業務進行協調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ATA核銷中心在業務活動中統一使用《ATA單證冊追索通知書》、《ATA單證冊核銷通知書》、《ATA單證冊繳款通知書》(格式文本見附件7、8、9,略)。
第二十九條海關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寫的ATA單證冊。
第三十條進境ATA單證冊在進境後發生毀壞、滅失等情況的,ATA單證冊持證人應當持原出證機構補發的ATA單證冊到主管地直屬海關進行確認。
補發的ATA單證冊所填項目應當與原ATA單證冊相同。
第三十一條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申請延長期限超過ATA單證冊有效期的,ATA單證冊持證人應當向原出證機構申請續簽ATA單證冊。續簽的ATA單證冊經主管地直屬海關確認後可以替代原ATA單證冊。
續簽的ATA單證冊只能變更單證冊有效期限,其他項目均應當與原單證冊一致。續簽的ATA單證冊啟用時,原ATA單證冊失效。
第三十二條對ATA單證冊項下的過境、轉運、通運貨物,海關憑ATA單證冊中的過境聯辦理進出境手續。
ATA單證冊持證人需要對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轉關的,海關憑ATA單證冊中的過境聯辦理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未能按照規定復運出境或者過境的,ATA核銷中心應當向中國國際商會提出追索。自提出追索之日起9個月內,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提供貨物已經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已經辦理進口手續證明的,ATA核銷中心可以撤銷追索;9個月期滿後未能提供上述證明的,中國國際商會應當向海關支付稅款和罰款。
第三十四條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復運出境時,因故未經我國海關核銷、簽注的,ATA核銷中心憑由另一締約國海關在ATA單證上簽注的該批貨物從該國進境或者復運進境的證明,或者我國海關認可的能夠證明該批貨物已經實際離開我國境內的其他文件,作為已經從我國復運出境的證明,對ATA單證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從境外暫時進境的貨物轉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不屬於復運出境。
第三十七條海關對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進出境集裝箱以及進出境租賃貨物不適用本辦法。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駐華機構或者人員暫時進出境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暫時進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參照本辦法監管。
第三十九條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辦展人、參展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有關海關手續。代理人代為辦理的,代理人還應當向海關提供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十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是指:
(一)貿易、工業、農業、工藝展覽會,及交易會、博覽會;
(二)因慈善目的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三)為促進科技、教育、文化、體育交流,開展旅遊活動或者民間友誼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四)國際組織或者國際團體組織代表會議;
(五)政府舉辦的紀念性代表大會。
在商店或者其他營業場所以銷售國外貨物為目的而組織的非公共展覽會不屬於本辦法所稱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
展覽品是指:
(一)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二)為了示範展覽會展出機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貨物;
(三)設置臨時展台的建築材料及裝飾材料;
(四)宣傳展示貨物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碟、顯示器材等;
(五)其他用於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主管地海關,是指境內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所在地海關或者貨物進出境地海關。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海關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76年9月2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展覽品監管辦法》、1986年9月3日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1997年2月14日海關總署令第59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監管辦法》、2001年12月24日海關總署令第93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准進口單證冊項下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㈢ 轉關的轉關方式

1.提前報關轉關:
A、進口提前報關轉關:貨物先在指運地申報再到進境地辦理轉關手續;
B、出口提前報關轉關:貨物未運抵啟運地監管場所前先申報,貨物運抵監管場所後再辦理轉關手續。
2.直轉方式:
A、進口直轉:貨物先在進境地辦理轉關手續,到指運地後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B、出口直轉:出境貨物在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報關後,再向出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3、中轉方式:
(1) 進口中轉 :具有全程提運單,需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進口中轉貨物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指運地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再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批量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2)出口中轉:具有全程提運單,需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出口中轉貨物由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先向起運地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再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按出境運輸工具分列艙單向起運地海關批量辦理轉關手續,並到出境地海關辦理出境手續的轉關。 直轉方式轉關的期限 提前報關方式轉關的期限 A.進口貨物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
B.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 A、進口報關貨物應在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的5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超過期限仍未到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的,指運地海關撤銷提前報關的電子數據。
B.出口轉關貨物應於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辦理轉關和驗放等手續,超過期限的,啟運地海關撤銷提前報關的電子數據。

㈣ 直轉轉關在指運地海關如何辦理具體報關手續

進出口轉關的操作流程
一、對進口陸運轉關貨物(包括直轉和提前報關兩種)的辦理
(一)申請人應向海關遞交的單證:
1、《進口貨物報關單》一份
2、《進境汽車載貨清單》一份
3、《司機簽證簿》
4、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
(二)作業流程
根據報關單號和轉關預錄入號調閱轉關運輸電子數據
-->核對海關關鎖
-->對轉關數據已到位的辦理查驗、征稅、放行等手續
-->簽注《司機簽證簿》
-->對轉關貨物和運輸工具予以核銷,並反饋進境地海關
-->蓋章放行
二、對出口陸運轉關貨物(包括直轉和提前報關兩種)的辦理
(一)申請人應向海關遞交的單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一份
2、《出境汽車載貨清單》一式二份
3、《司機簽證簿》
4、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
(二)作業流程:
根據報關單號調出相關電子數據,審核無誤後進行查驗及辦理驗放手續
-->錄入《出境汽車載貨清單》上的有關資料
-->簽發《出境汽車載貨清單》一式二份(一份由承運人帶交出境地海關,一份由啟運地海關存檔),給相關單證蓋章
--->施加關鎖,放行車輛
進口、出口貨物轉關運輸流程
進口轉關
(一)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指運地填報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計算機自動生成並列印《進口轉關申報單》,傳輸至進境地海關。
(二)指運地海關接受《進口貨物報關單》提前報關,提前對報關單進行電子審單、風險布控。
(三)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1. 調閱審核進口轉關數據,核銷進境艙單;
2. 輸入境內運輸工具的編號及車牌號或船名;
3. 施加關鎖,錄入關鎖號;
4. 在《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上批註轉關申報單號及有關內容,並簽章;
5. 在提貨(運)單上加蓋放行章,憑以辦理提貨手續;
6. 在《進口轉關貨物核放單》上批註、簽章後與《進口轉關申報單》復印件留存歸檔。
(四)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後,指運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1. 簽注《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2. 在計算機中核銷轉關貨物和運輸工具;
3. 驗核關鎖;
4. 受理紙質單證的接單、征稅、查驗、放行等通關全過程。
(五)對在同一轉關申報單下,由多個集裝箱或多輛運輸工具承運的貨物,所施封的全部關鎖號應在該轉關申報單上列明,關鎖號可以不與集裝箱號或運輸工具號一一對應。
(六)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進境地辦理直轉手續時,持一式三份《進口轉關申報單》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貨物運抵指運地後,填報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指運地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七)直轉方式的進口轉關貨物,進境地海關接受轉關申報後,將一份《進口轉關申報單》留存歸檔,二份封入關封隨貨帶交指運地海關,並按本規程第三條第1至5項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八)直轉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後,指運地海關收取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按本規程第四條規定辦理有關報關手續。
(九)中轉的進口轉關貨物,應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十)海運進境的中轉貨物,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辦理轉關手續:
1.將二份《進口轉關申報單》、一份按指運地單列的艙單封入關封,隨貨帶交指運地海關;
2.在《進口中轉通知書》加蓋放行章,交運輸工具代理人憑以向港務部門辦理中轉提貨手續;
3.按本規程第三條第1至5項的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十一)空運中轉貨物,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辦理轉關手續:
1. 接收中轉貨物的電子艙單;
2. 審核聯程貨運單是否與電子艙單數據相符;
3. 核准轉關後,輸入申請人、總運單號、件數、重量等數據;
4. 在聯程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批註轉關編號,交申請人憑以辦理換裝運輸工具的手續;
5. 核銷進境艙單,向指運地海關傳送轉關電子數據。
空運與汽車聯運的,還應審核聯程貨物清單、《汽車載貨登記簿》是否與電子艙單數據相符:製作關封(內附聯程貨清單一式二聯),並對運輸工具施加海關關鎖,辦理轉關。
(十二)中轉貨物運抵指運地後,指運地海關按本規程第四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出口轉關
(一)提前報關和直轉的出口轉關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填報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計算機自動生成《出口轉關申報單》並傳輸至出境地海關。
(二)提前報關和直轉的貨物,啟運地海關按以下流程辦理轉關手續:
1. 根據轉關預錄入號審核《出口轉關申報單》電子數據;
2. 對轉關貨物或運輸工具施加海關關鎖、錄入關鎖號;
3. 批註《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4. 簽發轉關關封,內附二份經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一份《出口轉關申報單》);
5. 將電子數據發送至出境地海關。
(三)提前報關和直轉的貨物運抵出境地後,出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1. 調閱、審核啟運地海關傳輸的《出口轉關申報單》數據;
2. 核對關鎖;
3. 批註《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向啟運地海關發送轉關核銷的電子回執;
4. 在運單上加蓋海關放行章,交由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辦理貨物的裝運出境手續;
5. 貨物實際離境後,核銷清潔艙單,向啟運地海關結關反饋。
(四)中轉的出口轉關貨物,應由發貨人或代理人在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五)中轉的出口轉關貨物,啟運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1. 根據轉關預錄入號核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承運人錄入的《出口轉關申報單》
(即境內運輸工具的艙單)的電子數據;
2. 錄入關鎖號,對集裝箱貨物施加關鎖,在《出口轉關申報單》上批註關鎖號;
3. 製作關封(內附經海關簽注的《出口轉關申報單》一式二聯),並將轉關數據傳
送至出境地海關。
(六)中轉貨物運抵出境地後,出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1. 向啟運地海關發送貨物核銷的電子回執;
2. 調閱啟運地海關傳輸的《出口轉關申報單》數據;
3. 核對關鎖;
4. 批註《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5. 簽發《出口中轉通知書》,辦理貨物出境手續;
6. 核銷清潔艙單,反饋啟運地海關。
(七)出口轉關貨物運抵出境地後,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班)、提(運)單號待定或已發生變化時,可在出境地補錄入實際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班)、提(運)單號。
核銷與結關。
(一)海關按日對轉關核銷情況進行核查。進口轉關貨物,指運地海關應在貨物運抵之日驗核貨物、運輸工具、關鎖後,辦理運輸工具和轉關貨物的核銷手續;出口轉關貨物,出境地海關應在境內運輸工具申報之日驗核貨物、運輸工具、關鎖後,辦理境內運輸工具的核銷,接到出境運輸工具清潔艙單數據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啟運地海關核銷反饋。
(二)未在規定時限內核銷的,無法核銷貨物或運輸工具的海關應列印出申報單號和相應運輸工具號,對運輸工具進行重點監控;按月清查轉關工具和貨物的核銷情況,把未核清單傳送對方海關核查;有關核查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將結果反饋對方海關。
(三)出口轉關貨物,在出境地發生全部或部分換裝時,應向出境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以下單證:
1. 《出口轉關申報單》;2. 《出口中轉通知書》。
出境地海關受理審核無誤後,重新辦理貨物的出境手續,並在該批貨物全部出境後辦理結關核銷。
(四)直轉貨物中一票提單涉及多份《出口貨物報關單》(即有多個轉關編號)的,出境地海關則採用結關系統中累加核銷功能進行結關核銷。
對多份《進口貨物報關單》對應一票提單的,進境地海關在累計核銷艙單後辦理轉關手續。
(五)進口轉關貨物需退運時,指運地海關先核銷轉關電子數據後,在《出口轉關申報單》電子數據內錄入"退運"標志和在《出口轉關申報單》上批註"退運"字樣,並辦理出口轉關手續。
出口轉關貨物需退運時,出境地海關先核銷《出口轉關申報單》電子數據後,且在《進口轉關申報單》上錄入"退運"標志和在《進口轉關申報單》上批註"退運"字樣,並辦理進口轉關手續。
(六)由於艙單輸入錯誤,造成出口轉關貨物無法核銷的,經出境地海關核實後可予以更改艙單核銷貨物。由於啟運地申報錯誤而無法核銷艙單的,出境地海關向啟運地發送異常核銷回執,由啟運地海關核定。

希望能夠解答您的提問,如果您覺得滿意,請採納我的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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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制定海關監管場所管理制度

其管理制度為: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場所是指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停靠,以及從事進出境貨物裝卸、儲存、交付、發運等活動,辦理海關監管業務,符合海關設置標準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監管場所的設立以及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海關對免稅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海關對監管場所實行統一編碼、計算機聯網和分類管理。
第五條 監管場所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設置標准》(以下簡稱《設置標准》,見附件1)建設監管場所,配備相應設備,並為海關提供查驗場地和辦公設施。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的修改決定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了有效推動簡政放權、轉變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主席令第8號)以及《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海關總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管理辦法》等15部規章進行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9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將第八條第一款的「轉關貨物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書面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確因填報或傳輸錯誤的數據,有正當理由並經海關同意,可作修改或者撤銷。對海關已決定查驗的轉關貨物,不再允許修改或撤銷申報內容。」修改為「轉關貨物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書面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確因填報或者傳輸錯誤的數據,符合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相關規定的,可以進行修改或者撤銷。對海關已經決定查驗的轉關貨物,不再允許修改或者撤銷申報內容。」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㈦ 轉關運輸的監管報關

(1)直轉方式轉關的期限
直轉方式轉關的進口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自日起14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天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愈期按規定徵收滯報金。
(2)提前報關方式轉關的期限
①進口轉關貨應在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超過期限仍未到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的,指運地海關撤銷提前報關的電子數據。
②出口轉關貨物應於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辦理轉關和驗放等手續,超過期限的,啟運地海關撤銷提前報關的電子數據。 1.提前報關的轉關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進境地海關辦理進口貨物轉關手續前,向指運地海關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指運地海關提前受理電子申報,接受申報後,計算機自動生成「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向進境地海關傳輸有關數據。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進境地海關提供「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編號,並提交相關單證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2.直轉方式的轉關
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進境地錄入轉關申報數據,持相關單證直接辦理轉關手續
3.中轉方式的轉關
中轉方式的進口轉關一般採用提前報關轉關。具有全程提運單、需要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中轉轉關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指運地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後,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進境地海關提交「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進口貨物中轉通知書」、按「指運地目的港」分列的「紙質艙單」(空運方式提交「聯程運單」)等單證辦理貨物轉關手續。 1.提前報關的轉關
由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未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前,先向啟運地海關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由啟運地海關提前受理電子申報,生成「出口轉關貨物申報單」數據,傳輸至出境地海關。貨物應於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並持相關單證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
2.直轉方式的轉關
由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後,向啟運地海關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啟運地海關受理電子申報,生成「出口轉關貨物申報單「數據,傳輸至出境地海關。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持相關單證在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
3.中轉方式的轉關
具有全程提運單、需要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出口中轉轉關貨物,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後,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錄入並提交「出口轉關貨物申報單」、憑出境運輸工具分列的電子或「紙質艙單」、「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等單證向啟運地海關辦理貨物出口轉關手續。經啟運地海關核准後,簽發「出口貨物中轉通知書」,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憑以辦理中轉貨物出境手續。 海關監管貨物的轉關運輸,除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均應按進歸轉關方式辦理,即:
1.提前報關的,由轉入地(相當於指運地)貨物收貨人及其代理人,在轉出地(相當於進境地)海關辦理監管貨物轉關手續前,向轉入地海關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報關由轉入地海關提前受理電子申報,並生成「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向轉出地海關傳輸。轉入地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持「進口轉關貨物核放單」和「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並提供「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編號,向轉出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2.直轉的,由轉入地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轉出地錄入轉關申報數據,持「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和「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直接向轉出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貨物運抵轉入地後,海關監管貨物的轉入地收貨人和其代理人向轉入地海關辦理貨物的報關手續。

㈧ 轉關運輸的通關程序

(1)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
(2) 申報貨物轉關運輸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代理人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並交數據錄入中心錄入海關計算機報關自動化系統,列印成正式的申報單一式三份。
(3)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並遞交申報單、指運地海關簽發的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隨附有關批准證件和貨運、商業單證(如貨物的提單或運單、發票、裝箱單等)。
(4)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請辦理屬於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後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並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5) 進境地海關在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報遞交的有關單證後,要進行核對,核准後,要將上述有關單證製作關封,交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6)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關指定的路線負責將進口貨物在規定的時限內運到指運地海關,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並應在貨物運至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7) 指運地海關在辦理了轉關運輸貨物的進口手續後,按規定向進境地海關退寄回執,以示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監管工作的完結。
(8) 來往港澳進境車輛裝載的轉關運輸貨物,由車輛駕駛人員向進境地海關交驗載貨清單一式三份,並隨附有關貨運、商業單證,進境地海關審核後製作關封交申請人帶交出境地海關,由出境地海關負責辦理該車輛及所載貨物的監管手續。
(9)保稅倉庫之間的貨物轉關手續,除應按辦理正常的貨物進出保稅倉庫的手續外,亦按上述(1 )、( 7)的程序辦理手續。但在填報申報單時,在「指運地」一欄應填寫貨物將要存入的保稅倉庫名稱。

㈨ 境內監管貨物的轉關運輸有哪些方式

進口直轉報關,進口提前報關

㈩ 什麼是轉關什麼是海關監管車

海關監管車,就是經過海關批準的可以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各地叫法不同,上海習慣叫"白卡車",廈門叫"封關車",即車輛要有海關加封的封簽,隨車要有海關手冊或關封。 轉關,簡單地說,就是貨物在海關的監管下,從A地海關轉到B地海關。而清關(又叫結關),就是完全辦理好海關各項手續後,脫離海關監管了。舉個例子:因廈門的國際航班少,廈門空運貨經常走陸-空,即先在廈門報關後,裝入海關監管車拉到深圳轉關後出境到香港機場*然也可以不用監管車用普通車運到深圳,但就要把全套報關單證寄到深圳報關了。A地報關,B地通常不再查驗,當然B地海關也有權再次查驗。 國外同理:比如說Chicago的貨可以在Los Angeles清關,也可以用監管運輸工具運到最終目的地Chicago再清關,注意:如果收貨人需要在LA清關,應在船到港之前72小時提出,代理才能CANCEL IT#,否則只好在最終目的地辦理......歐盟也是這樣:舉個例子Budapest的貨可以在Hamburg清關也可以運到Budapest再清,至於選擇在哪裡清關,主要是看哪裡的海關清關方便。 通常海關監管車的運費要比普通車貴,如果監管車沒有監管貨物運的時候當然就作普通車了。英譯:清關Customs Clearance,轉關Customs Transfer,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 海關監管車Bonded Tr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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