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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得到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3-09 01:15:38

㈠ 如何推進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

一、我國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監管體制機制也幾度變更。1950年1月,保險業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1 952年,保險業劃歸財政部管理。1959年,保險業再度被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1965年,人民銀行、財政部明確國內保險業務由財政部管理,國際保險業務由人民銀行管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保險監管。1998年11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方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依法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標志著我國保險監管走向了專業化、規范化的新階段,我國保險監管制度體系不斷發展完善。
(一)監管法規不斷健全。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相關法律為核心、行政法規為支撐、部門規章為主幹、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等四個層次構成的保險監管法規體系。一是法律層面。1 995年《保險法》正式頒布,並分別於2002年、2009年兩次進行修訂,完善了保險經營行為基本規范和保險監管主體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別對海
上保險和保險犯罪進行了規定。二是行政法規層面。國務院曾於1 983年頒布《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加入WTO後,國務院分別於2001年出台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2006年出台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 2年出台了《農業保險條例》,對保險經營管理的一些重點領域進行了專門規范。三是部門規章層面.保監會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共50部,大體分為經營主體、產品費率、資金運用、專業人員、償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個方面,夯實了保險監管的制度基礎。四是規范性文件層面。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針對監管實際,制定了大量的規范性文件,為加強和改進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監管體系初步形成。認真落實國家金融監管部署,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取得積極進展。一是監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開放初期,保險監管以市場行為監管為主。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首次提出償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監會成立後,提出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隨著國有保險公司實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監會發布指標規定,償付能力監管實質性起步。隨著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監會發布指導意見,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監管,探索建立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場行為為支柱的監管框架,並於2009年設立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公司治理監管委員會。新形勢下,保監會於2012年啟動了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根據國際金融危機後的監管改革趨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二是監管組織逐步健全。保監會目前設置16個職能部門和2個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保監會陸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平行設立了36個保監局。為加強基層市場監管,保監會於201 0年在蘇州、煙台、汕頭、溫州、唐山五個地級市試點設立區域保監分局。三是監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強與黨政部門、司法機關、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等的溝通合作,推動社團組織發揮自律、維權、協調等作用,支持新聞媒體、會計審計、評級機構、消費者等發揮監督作用,初步形成了專業監管、部門辦作、行業規范、社會監督的大監管格局。
(三)監管手段日益豐富。不斷創新和豐富監管方式方法監管的執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類監管。從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內控合規、財務、資金運用,業務經營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分類監管,提高了監管效率。二是非現場監管。建立保險監管統計制度體系,積累保險數據資產,加強市場運行和保險風險的監測、分析、預警,提高非現場監管效力。推動保險業和保險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三網一庫」,基礎架構,開發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等25個應用系統,設立保險信息平台公司,推進監管電子政務建設。三是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規程和手冊,規范檢查流程和標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現場檢查效率。組織開展綜合性、系統性和專項檢查,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對保險機構和高管人員實施「雙罰」,提高監管威懾力。四是信息公開。建立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發揮保監會官網、新聞發布會、微博微信、行業網站等平台作用,及時發布保險新聞、統計數據、行政許可和處罰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險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國金融業創建了市場化的風險自救機制,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堅實屏障。
一、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系統工程。必須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深化改革理念,加強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順應保險業發展趨勢,遵循監管規律,立:足我國實際,借鑒國際經驗,落實「抓服務、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要求,深化保險監管改革,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保險監管制度,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監管作用,推動保險業發揮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功能,建設具有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徵的現代保險業,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總體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規律。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鑒國內外保險監管的歷史經驗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險發展和監管規律。要堅持保險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險監管與保險業發展相適應,監管制度與保險監管需要相適應。要發揮市場配置保險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完善市場激勵和約束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提升市場運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規,依法嚴格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彌補市場不足和解決市場失靈。要從保險市場實際出發,把握階段性特徵,科學確定監管目標、原則和支柱。
二是體現中國特色。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國情,符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實際。要圍繞國家全面深化改革戰略及總目標,推進保險監管制度現代化。要把握我國保險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保險深度和密度低於世界平均水平、保險服務能力不強的特徵,堅持在加強監管中促進行業發展,推動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要把握我國保險消費者還不理性、經營主體還不成熟、市場機制還不健全的特徵,完善市場規則,強化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監管,營造良好市場環境。要把握我國保險業基礎薄弱、發展迅速、正在轉型升級和成為全球主要保險市場的特徵,兼顧審慎性與經濟性,合理確定監管約束特別是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的標准。
三是順應時代趨勢。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鮮明的要求是把握國際金融改革的最新動向,順應當今國際保險監管的變革趨勢。要把握國際保險監管趨於統一的趨勢,在形成監管框架、制定監管制度、完善監管規則中,更加註重保護消費者權益,注重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監管。要把握國際保險監管強調自主的趨勢,結合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實情和自身利益訴求,匯集各家之長,積極推進我國保險監管改革,在國際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管改革中爭取更大話語權。
(三)主體框架。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要立足我國經濟社會和保險發展實際,總結保險監管實踐,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努力構建中國特色的「3 -4-3」保險監管主體框,即三個監管目標、四項監管原則、三大監管支柱。
1.監管目標。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險產品服務相對復雜,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廣泛存在,要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保險供給者行為的約束,防止保險消費者權益受到惡意侵害。消費者權利保護是理性消費行為的重要保障,要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消費者安全、知情、選擇、求償、公平交易、監督等權利的保護,促進合理消費,優化保險資源配置,提升保險市場運行效率。我國保險業服務廣度、深度還十分有限,要通過保險監管,推動保險業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二是防範市場風險。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穩定運行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與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直接相關。要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涵蓋承保、信用、市場、操作、流動性、信譽等各類風險的全方位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風險識別、評估、計量、監測、控制、處置等各環節的全流程風險防範機制。要強化保險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和風險管控,加強保險監管的外部約束和風險防範,築牢防範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三是促進市場繁榮。只有繁榮發展的保險業,才能為消費者和經濟社會提供更加全面豐富的風險保障。要完善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讓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要完善市場體系,優化市場結構,推動市場主體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要爭取政策法規支持,推動保險業發揮功能作用,在現代金融、社會保障、災害救助、社會管理和農業保障等五大體系建設中發揮支柱作用。
2.監管原則。一是維護公平與促進效率相統一。正確處理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堅持使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保險資源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堅持更好發揮監管作用兼顧效率和公平,營造競爭環境,規范市場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穩定運行。
二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統一。建立有效的保險監管治理機制,統籌協調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順應保險創新趨勢,強化功能監管和全流程監管,加強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監管協調,推進監管的統一性和連續性,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注重整體風險防範,改進機構監管,加強保險集團和法人機構監管。
三是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相統一。在注重防範單一保險機構風險的同時,分析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對保險業的整體影響。關注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風險狀況,重視金融風險的跨境與跨行業傳遞,重視逆周期監管,防範順周期對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放大效應。
四是原則監管與規則監管相統一。完善保險監管法規,制定標准明確、程序規范的具體規則,提高監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運用原則監管,提高監管的指導性、靈活性、適應性,為鼓勵創新、增強市場活力創造空間。
3.監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監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強化市場主體自我約束的內生機制,也是加強保險監管的微觀基礎。要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理念,完善制度機制,深化股權監管,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強化公司章程約束,提高董事、監事和管理層專業水平,完善制衡機制,強化公司治理的剛性約束。要推動公司治理從「形式規范」向「治理實效」轉變,防範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資產安全、高管瀆職等風險,從保險市場源頭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是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重要內容,是風險監管的主要手段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終防線。要借鑒吸收國際上償付能力監管的最新成果,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按照風險導向、中國特色、國際可比的原則,加快建設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要強化定量資本、定性監管、市場約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整體架構和具體規則。要嚴格落實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三是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確保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確市場行為監管的邊界和內容,發揮好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的作用。要加強市場行為監管的統籌規劃和系統管理,建立市場行為監管與公司治理監管、償付能力監管等制度的聯動與觸發機制,形成有效銜接、相互協調的市場風險防範體系。
三、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著力點
現在我國保險監管改革既面臨著難得的歷史機遇,又面臨著重大的歷史考驗,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任務很重,必須在一些重點領域和環節不斷取得突破。
(一)加強保險公司治理和內控監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範化解保險風險的第一道防線。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監管水平,強化市場主體自我激勵約束的這一內生機制,夯實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制度保障。一是強化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實董事會的全面與首要責任及履職要求,加強董事資格審查,完善董事培訓機制,建立健全董事會及成員的履職評價與問責機制,增強董事的盡責履職能力,提高董事會專業、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強化內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地位。制定保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引導保險公司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提高內控執行力。強化保險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管控責任。三是強化集團監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險集團防火牆制度,規范保險集團內部資源整合和關聯交易。制定保險集團並表監管辦法。建立保險集團風險控制標准。強化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四是強化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在公司治理中的關鍵地位。健全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關鍵崗位專業人員資質管理制度。加強董事會秘書管理,強化總精算師、合規責任人、審計責任人等關鍵崗位職責,增強經營管理層的執行力。加強對司高管層高管層的穩健薪酬和執業行為監管。
(二)改進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對保險業務全流程監管的重要內容,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標本兼治,制定科學規則,明確監管重點,抓好制度落實,提高市場行為監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強市場監測檢查。堅持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相結合,不斷豐富保險監管工具箱。構建涵蓋各類風險的風險模型和監管指標體系,加強對風險的識別、評估、預警、控制和處置。改進現場檢查方法,規范檢查流程和標准,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是改進保險產品監管c積極推進費率市場化改革和條款標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產品創新保護機制,鼓勵行業產品創新和結構調整。完善監管規則,改進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標准,建立科學的費率形成、條款執行、事後評估、產品糾正等全過程監管機制。三是強化保險中介監管。完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准人退出制度,強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內控建設。穩妥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保險兼業代理監管制度,探索兼業代理法人機構集中管理模式。加強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制定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建立互聯網保險的經營行為、數據信息、信息安全等技術標准,健全數據獲取、電子簽名、隱私保護等法規制度,促進互聯網保險規范運行。五是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構建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四位一體的反保險欺詐工作體系。
(三)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以風險為導向、符合我國實際、具有國際可比性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提升保險業風險管理能力,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任務。一是完善資本約束機制。科學把握我國保險公司實際風險狀況,按照共同而有差別的原則,建立與風險緊密掛鉤的資本要求。建立定量風險和定性風險相結合的綜合評級機制,科學評價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生風險,全面反映公司風險狀況。完善逆周期資本監管制度。二是強化全過程風險監管。充分運用定量監管、定性監管和市場約束等手段,形成對風險的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過程監管。建立和完善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完善償付能力壓力測試體系,健全償付能力J預測分析和風險預警系統。三是完善資本補充機制。建立健全多層次和多元化的資本補充機制,支持保險公司創新和豐富資本補充工具,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利用國內外金融市場和各種社會資本,增強保險業資本實力。
(四)完善保險法規體系。法規制度具有長遠性和根本性的特徵。完善保險監管法規制度,必須抓好三項工作。一是做好「一法兩條例」的相關工作。積極推動《保險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修訂,加快研究制定《巨災保險條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廢改立」工作。本著急用先建的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市場准人退出、治理理賠難和銷售誤導、網路保險、資金運用等關鍵監管環節的規章制定工作。探索負面清單模式下的監管方式,擬定保險業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方案。三是推動相關領域保險立法工作。加強保險宣傳和溝通協調,推動相關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商業保險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業保險參與現代金融、社會保障、農業保障、防災減災、社會管理等五大體系建設的制度安排。
(五)積極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加快構建「兩地三中心」的數據管理架構。完善信息化建設標准體系,搭建一體化的保險信息監管應用平台。推進保險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專業化運營,深化保險數據開發利用,建設全國統一規范的行業運行和風險數據採集研究中心,構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險監管信息
公共服務系統。研究探索保單登記、通賠通付、第三方支付、數據託管等服務領域,不斷開發數據衍生應用領域。探索保險業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強監管政策引導和制度約束,從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戰略高度,提升全行業信息安全意識,抓住信息設備購置、軟體應用、維護維修、日常保障等重點領域,全面加強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作用。行業自律是實現金融穩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強各級保險行業協會建設,發揮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功能作用,防範化解保險風險,提升服務、協調和專業能力。建立覆蓋全行業的自律體系,增強自律公約束力,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促進行業科學發展。
(七)充分利用保險監管派出機構資源,加強基層保險監管工作、、加強監管自身建設,是提高監管科學性有效性的內在要求,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組織、機制和隊伍等建設,提高監管能力,提升監管質量與效率。修訂《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監管職責,完善派出機構內設部門設置。堅持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統一,完善保監會機關內部協作機制,促進監管的統籌協調、溝通會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監會機關部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縱向聯動機制,促進監管的統一規范、協作有力。逐步擴大法人機構屬地監管試點,有序推進屬地監管常態化。建立健全監管績效評價機制。積極探索因地制宜的差異化監管。

㈡ 談談對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認識。。1000字左右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於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國現行的1982年憲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同時也是新中國建國以來制定得最好的一部憲法。為了保證憲法的貫徹實施,必須對憲法實施實行有效的監督。

一、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

綜觀我國憲法發展的歷史,中國的憲法監督和解釋制度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以1954年憲法規定為代表。根據1954年憲法,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以及「撤銷國務院的同憲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雖然1954年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卻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法律解釋權,此處「解釋法律」權應理解為立法解釋。實踐中,當時的立法解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憲法解釋的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使立法解釋權對憲法中的存疑問題作出了解釋和回答。因此,從憲法規定精神和內容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均行使憲法實施的監督權。因此,可以說1954年憲法確立了以立法解釋為表現形式的憲法監督制度。但是該部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憲法解釋制度,未形成一個很完善的憲法監督體系。

第二個階段以1978年憲法規定為代表。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和法律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令」以及「改變或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由此可以看出,在憲法解釋問題上,1978年憲法明確建立了憲法解釋制度,比1954年憲法有所進步。但1978年憲法只是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改變或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而沒有像1954年憲法那樣明確提及「同憲法……相抵觸」,且針對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而非1954年憲法規定的「國務院的違憲法令和命令」。因此,可以說1978年憲法建立了以憲法解釋為表現形式的憲法監督制度,但沒有將憲法解釋和憲法監督這兩個職能分開,實際上也是沒法行使這一權力。

第三個階段以1982年憲法規定為代表。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解釋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1982年憲法通過憲法解釋權制度與違憲法規等的撤銷制度相結合的方式,已經形成比較完整意義上的違憲審查制度。但是1982年憲法仍然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違反憲法的法律的撤銷與審查問題。因此,中國現行憲法監督制度仍然還不健全。憲法監督制度首先應當包括違憲立法審查權和撤銷權。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違憲問題,在現行憲法監督制度下是難以解決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兩個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但這兩個機構沒有辦法監督其本身。在憲法之下的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這兩個層次,都沒有被監督。所以,嚴格來講,憲法監督制度在我國實際上並未真正建立起來。

二、我國憲法監督的現狀

我國現行憲法在總結我國憲法監督實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發展需要,同時借鑒世界其他國家憲法監督的有益做法,對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規定,使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現行憲法對憲法監督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明確宣布了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序言最後一段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二)規定了憲法監督的總的原則。第5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三)明確了憲法監督機關,擴大了憲法監督機關的范圍。現行《憲法》第62條和第67條分別規定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從而明確了我國的憲法監督機關。現行憲法增加全國人大常委會同為憲法監督機關的規定,彌補了前幾部憲法只規定全國人大為憲法監督機關所造成的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憲法監督機關缺位的不足,使憲法監督活動更具經常性和規范性。不僅如此,現行憲法第70條和第71條還規定了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協助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功能。

(四)建立了逐級監督和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體系。現行憲法規定:(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2)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3)國務院有權改變和撤銷各部委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4)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大的不適當的決議;(6)縣級以上的地方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此外,我國現行憲法還規定,省、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五)規定了事先審查和事後審查相結合的監督方法。現行《憲法》規定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批准後生效」和「備案」顯然是一種事先審查的監督方法。現行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撤銷」顯然是一種事後審查的監督方法。

三、我國憲法監督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政建設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要看到,在現實生活中,不同程度的違憲現象仍然存在,憲法監督制度還存在許多不完備的地方,憲法監督有待進一步專業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缺乏專任的憲法監督機關。雖然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負責監督憲法實施的專門機關,但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並不是專任憲法監督實施的專任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按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有15項之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21項之多。憲法監督只是這些職權中的一項職權。在全國的憲法監督體制中,相對於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來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憲法監督專門機關。但就它們的法律地位和職權來說,並不是專任監督憲法實施的機關。在它們的輔助性機構中,包括法律委員會,也不是專任憲法監督的。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也不是只有在處理違憲問題的情況下才成立的。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我國憲法監督的專門機關,但不是專任機關。專門機關要求它們主持憲法監督和全權處理違憲問題,而非專任機關又使它們不能集中時間和精力來專注於憲法監督工作。由於上述原因,致使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二)缺乏完善的憲法監督程序及相關規定。現行憲法雖然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這種監督權具體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具體行使、程序如何,《憲法》都未作出具體規定。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對違憲審查程序作了一定的補充和完善,這對於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提高憲法的權威,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具有極大的積極作用。但從憲法監督的實踐角度來看,我國的憲法監督程序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監督內容不全面,監督方式相對單一,具有較大的局限性。我國憲法序言和憲法第5條雖然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第62和67條雖然也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一是「監督憲法的實施」,但就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具體監督內容來看,主要是側重於對法律、法規的合憲性監督,而對其他具體行為的合憲性監督則不夠明確具體;並且這種監督只是側重於對國家機關的監督,而對「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和各企業事業組織」等其他憲法主體特別是執政黨的監督則缺乏明確的規定。

(四)違憲制裁措施的制裁性或懲罰性不夠強,使得憲法監督還缺乏應有的嚴肅性和強制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憲法監督的權威。從制裁角度來說,無論是撤銷違憲法律、法規,還是不批准違憲法律、法規,都不具備嚴格意義上的制裁性。雖然罷免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它本身不是一項專門的違憲制裁措施,因而在對違憲責任者的制裁中所起的作用並不大。

(五)立法機關進行憲法監督的制度實質上是排除了法律的違憲及其審查,因而是一種不完全的憲法監督制度。在立法機關審查制下,法律的合憲性,主要是通過立法機關對法律的立、改、廢來保證的。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和監督中,實際上也是將法律違憲的可能性排除在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實際上只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憲性審查,並不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在當今世界憲法監督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中,法律的合憲性已成為憲法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憲法也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因此,法律違憲的可能性及其補救措施,理當在為完善我國法律監督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我國,大量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承擔的,而由其來裁決自己通過的法律違反憲法,顯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在現行的憲法監督體制下,通過增設憲法監督的專門委員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違憲性審查,卻難以解決法律的合憲性審查問題。

四、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理論思考

為了提高憲法的權威,保證現行憲法的全面貫徹實施,必須進一步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目前,我們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建立專任的憲法監督機關,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監督職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一項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憲法確定的我國憲法監督機關。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最根本的是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強化最高權力機關的憲法監督職能。為此,可考慮在全國人大現有的體制內建立一個專門負責憲法監督的機關——憲法委員會。憲法委員會與目前存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一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憲法委員會專門負責調查、研究憲法實施的狀況,並就憲法實施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法律、行政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其是否與憲法或法律相一致,並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正式的報告意見;監督國務院及其所屬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活動是否符合憲法;裁決有關國家機關的許可權爭議,主要是中央國家機關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許可權爭議;解釋憲法,等等。憲法委員會這一專任憲法監督機關的建立,將會進一步加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職能,使其能夠更好地發揮憲法監督的作用。

(二)制定有關憲法監督的法律,使憲法監督實施進一步規范化、法律化。為了使憲法監督活動具有權威和有效實施,必須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有關憲法監督的具體法律,如《監督法》《政黨法》等,對憲法監督專門機關的組成、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等進行規定,從而使憲法監督有章可循。

(三)在現有的國家體制內,建立有限的憲法訴訟制度。憲法訴訟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非法的或不當的侵害後,能向有關機關申訴,消除侵害,並請求給予救濟的訴訟制度。憲法訴訟與同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有密切的關系,但又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憲法權利通常能成為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保護的對象。但在許多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完備的,而且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囊括和體現憲法的全部權利,總會有一些憲法權利得不到部門法的具體保護,這樣就在公民權利的法律保護方面留下了空白。這些空白如果不給予填補,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就是不全面的。我國的現行憲法相對來說比較簡括和原則,我國的法律也還談不上達到了完備無缺的程度。因此,建立相應的憲法訴訟制度是必要的。當然,由於憲法的特殊性質和作用,憲法訴訟應是一種特殊的訴訟。這種憲法訴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凡是有部門法具體保護的權利,一律由部門法加以保護。這就是憲法訴訟的有限性。但是當窮盡部門法而對憲法規定的權利無法給予救濟和保護時,就可以通過憲法訴訟來加以解決。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是增強憲法權威、完善憲法監督制度不可缺少的環節。

(四)加強和改善黨對憲法監督工作的領導。黨在憲法監督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是由黨在整個國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在我國,無論是建立憲法監督制度,還是加強憲法監督工作,都離不開黨的正確領導。任何企圖消弱或者擺脫黨的領導的思想和做法都是錯誤的。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須改善黨對憲法監督工作的領導,實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特別是依憲治國的統一。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就要求黨必須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辦事;要求必須消除一些黨的組織和黨員不尊重及違反憲法和法律的現象,從而切實保證「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規定得到貫徹落實。

(五)應該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違憲審查制度。所謂「違憲」,是指一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職權職責行為與憲法的原則、內容及精神直接相違背。所謂「違憲審查監督制度」,是指通過對一國的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對違憲行為予以糾正和制裁,以保證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的尊嚴。違憲審查的目的是通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違憲審查、糾正機制,保障憲法的真正貫徹與實施;通過對違憲行為的審查處理來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實現,保證國家權力的運行符合憲法和人民的利益,維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如前所述,目前我國憲法審查范圍過窄,只規定了對立法的違憲審查而沒有規定對其他違憲行為的審查,也沒有規定全國人大是否可以對自己的立法進行違憲審查。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必須把違憲審查置於首要的地位。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如果缺乏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違憲 行為不能及時予以糾正,不僅會破壞法制的統一與尊嚴,不利於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而且也會危及我國改革與開放所取得的成果和社會的穩定。

㈢ 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如何監督執行

步驟/方法
1、確保制度作用有效發揮領導者要起帶頭作用。中國古代的曹操就曾以「割發代首」樹立遵守制度的榜樣。領導嚴格遵守了,自然會對員工產生影響。一個合格的領導就是要嚴格的要求自己,只有要嚴格要求自己,從自身做起,才能領導他人,員工才會心服口服,才會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員工都是這樣的心裡,他們覺得領導做不到的,憑什麼來指揮自己呢?有這樣的心裡也是很正常的呢,所以領導一定要嚴格遵守制度,這樣才能使員工遵守。同時要將制度的完善和執行作為公司的一項基礎工作,長期關注。
2、提高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 通過對實際工作的了解,認真徵求廣大員工的意見,並開展制度討論。同時各部門之間要加強聯系,做到所訂制度具有統一性、互補性。制度出台後要相對穩定。對確實不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的制度不能墨守陳規,該及時修訂、完善或廢除的,要堅決取締舊制度,確保制度不脫離實際。一套制度的出台和實施,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呢,一定要科學合理,要讓員工能接受,連員工都不能接受的制度能執行下去嗎?這樣就是無效制定呢,所以呢,企業在做每項決定的時候,一定要讓員工可以接受,這樣很利於企業管理。
3、營造自覺遵守制度的氛圍 執行制度時,應加強指導和幫助,及時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應把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學習內容,同時還應將員工對制度的掌握程度作為對員工考核的重要內容,激勵員工自覺學習制度。在加強制度學習時還應運用發生的諸多違規案例開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充分認識不執行制度對集體和個人所造成的危害,從而自覺遵守制度,營造良好氛圍。企業的制度一定要讓員工明白,這樣的制度對他們自身有什麼好處,可以作為他們的績效,直接影響他們自身的利益,這樣他們就會嚴重遵守和執行了呢。
4、加強制度執行情況跟蹤在執行制度過程中,還應建立部門之間、員工之間相互監督的制衡機制,發現違規情況及時舉報,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對知情不報者,也應給予相應處罰。同時,部門要對各部門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定期考核,有效提高制度執行力。制度的執行也要定期的進行檢查的呢,不是每項制度都可以執行下去的呢,要先實際運用,然後看在企業的效果,如果效果不好,那肯定不能執行下去的呢,這也是個磨合期,要看執行的情況,要看在企業有沒有起到好的效果,要定期跟蹤,了解詳細情況。
END
注意事項
企業制度是每個企業不可缺少的,不是所有的制度的都是適合企業的呢,要考察要適應的呢,一項制度的出台,管理者一定要保證他順利進行,要提到制度的執行力,如果沒有執行力,那制度就是空談。

㈣ 是否有管理制度的監督保障機制

長效管理機制是一種新的管理機制,理解長效機制,要從「長效」、「機制」兩個關鍵詞上來把握。機制是使制度能夠正常運行並發揮預期功能的配套制度。
它有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要有比較規范、穩定、配套的制度體系;二是要有推動制度正常運行的「動力源」,即要有出於自身利益而積極推動和監督制度運行的組織和個體。機制與制度之間有聯系,也有區別,機制不等同於制度,制度只是機制的外在表現。
長效管理機制主要包含:強化組織領導機制、強化激勵監督機制、健全經費保障機制、明確建立制度的范圍,確定製度的類別,理順制度的結構,全面清理各級各項工作制度和規定,對一些過時的要廢止,以不斷完善和制訂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管理制度等。

㈤ 商業銀行監管制度的歷史演變

90年代以來,全球100多個國家參照1988年資本協議建立了資本監管框架。1997年,1988年資本協議被寫入《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成為「資本監管的國際標准」。

1、提供了衡量銀行體系穩健性的統一標桿。1988年資本協議發布後,「監管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作為資本充足率監管主要指標得到國際銀行業的普遍認可,8%的最低資本要求仍被共同遵守,相當一部分國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更高的資本要求。國際組織在評估各國銀行體系穩健性時,資本充足率水平也是最重要指標;評級機構以及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穩健性的分析也很大程度上基於資本充足率水平的判斷。正是在1988年資本協議的推動下,資本監管才發展成為審慎銀行監管的核心。

2、增強了全球銀行體系的安全性。為確保在1992年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發達國家銀行通過增加資本工具發行、壓縮信貸規模和調整信貸結構,扭轉了資本充足率長期下降的趨勢。到1992年底,十國集團國家絕大多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了8%。十國集團國家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由1988年底的9.3%提高到1996年底的11.2%。上個世紀90年代先後爆發了北歐國家、墨西哥以及東南亞金融危機,但並未引發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與主要經濟體銀行體系抵禦風險能力增強也不無關系。

3、推動了風險監管理念的形成和發展。1988年資本協議體現了監管思想的重大轉變。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此前的銀行監管強調對銀行的外部約束,而對銀行本身風險關注不夠,1988年資本協議首次在全球范圍內要求銀行持有與其資產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資本,提高了對銀行風險的重視程度。二是突出動態監管的理念。商業銀行的風險是不斷變化的,要求商業銀行持續地達到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可以對商業銀行實施動態地約束,防止風險的盲目擴張和累積。三是推動對表外風險的關注。表外業務是「雙刃劍」,能夠使銀行一定程度上擺脫資產負債表的束縛短期內實現高速增長,但對銀行破壞力也極強。1988年協議強化了商業銀行對表外業務風險的認識,改進表外業務風險管理。

(三)1988年資本協議的缺陷

1、涵蓋的風險種類少,未全面反映銀行面臨的風險。1988年資本協議僅考慮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沒有考慮商業銀行面臨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其它風險。隨著風險計量手段的改進,商業銀行管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有效性大為增強,但隨著利率管制的放鬆、銀行業務自動化程度的提高、以及銀行經營范圍的擴大,操作風險、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業務外包風險以及交叉風險呈不斷上升的趨勢,直接威脅銀行的生存,應在監管制度上予以高度關注。

2、缺乏風險敏感性,不能有效區分資產的風險。1988年資本協議簡單化的風險權重無法反映一些信用風險的決定因素,如對於所有公司貸款,不考慮公司的行業、市場地位、規模、財務實力統一給予100%的風險權重,安排相同數量的監管資本顯然不能反映資產的真實風險程度;對各類資產的風險加權資產簡單進行相加,未能考慮資產分散化效應;對各類銀行施加同樣的資本要求,在監管制度上未反映銀行風險管理水平差異。缺乏風險敏感性的資本監管制度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行為產生反向激勵,更多地發放高風險貸款,以提高商業銀行的賬面資產回報率,導致資產實際風險程度上升,與強化資本監管的初衷背道而馳。

3、導致監管資本套利,弱化了資本監管的有效性。所謂監管資本套利是指商業銀行在無需或只需很少地降低整體風險水平的情況下,減少監管資本要求的做法,金融創新使得銀行越來越容易通過「化妝」提高其報告的資本充足率,但風險並未下降。監管資本已不能代表銀行吸收風險的實際能力。監管資本套利方法包括:一是所謂「為我所用」(cherry-picking)的方法,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將高質量的金融資產從表內剔除。二是重構金融合同,將資產負債表內信用風險轉化為資本要求較低的表外頭寸。三是對一些特定的金融工具(如信用衍生品),將其頭寸從銀行賬戶(bankingbook)轉移到交易賬戶(tradingbook),通過採用內部模型法降低資本要求。

4、採用經合組織俱樂部法,不能充分反映國家轉移風險。1988年資本協議對國家轉移風險採取了極端簡單化的處理方法,對經合組織成員國的債權分配0%的風險權重,而對非OECD成員國的債權給予100%的歧視性風險權重。這一方面造成國與國之間巨大的風險權重差距(最多為100%),致使信用分析評判中的信用標准扭曲為國別標准;另一方面則容易對銀行產生誤導,使銀行放鬆對OECD成員國貸款信用風險的警惕,而將非OECD成員國的優質資產拒之門外,從而減少銀行的潛在收益,擴大銀行的經營風險。

5、僅規定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標准,而未明確具體的實施措施。Frankel(1998)認為,1988年協議隱含的前提是成員國已經建立起激勵相容的制度安排,而許多不具體實施條件的新興市場國家也廣泛採用該協議,造成了各國資本充足率計算結果的不可比;國別自裁權的存在和缺乏正式的實施機制使得1988年協議的有效性下降,如協議未對各國如何處理高風險機構提供具體的指引,在實施范圍擴大的情況下,一些不受約束的(rogue)銀行體系進入了國際市場,損害了國際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

㈥ 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如何監督執行

1、確保制度作用有效發揮領導者要起帶頭作用。中國古代的曹操就曾以「割發代首」樹立遵守制度的榜樣。領導嚴格遵守了,自然會對員工產生影響。一個合格的領導就是要嚴格的要求自己,只有要嚴格要求自己,從自身做起,才能領導他人,員工才會心服口服,才會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員工都是這樣的心裡,他們覺得領導做不到的,憑什麼來指揮自己呢?有這樣的心裡也是很正常的呢,所以領導一定要嚴格遵守制度,這樣才能使員工遵守。同時要將制度的完善和執行作為公司的一項基礎工作,長期關注。
2、提高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通過對實際工作的了解,認真徵求廣大員工的意見,並開展制度討論。同時各部門之間要加強聯系,做到所訂制度具有統一性、互補性。制度出台後要相對穩定。對確實不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的制度不能墨守陳規,該及時修訂、完善或廢除的,要堅決取締舊制度,確保制度不脫離實際。一套制度的出台和實施,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呢,一定要科學合理,要讓員工能接受,連員工都不能接受的制度能執行下去嗎?這樣就是無效制定呢,所以呢,企業在做每項決定的時候,一定要讓員工可以接受,這樣很利於企業管理。
3、營造自覺遵守制度的氛圍執行制度時,應加強指導和幫助,及時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應把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學習內容,同時還應將員工對制度的掌握程度作為對員工考核的重要內容,激勵員工自覺學習制度。在加強制度學習時還應運用發生的諸多違規案例開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充分認識不執行制度對集體和個人所造成的危害,從而自覺遵守制度,營造良好氛圍。企業的制度一定要讓員工明白,這樣的制度對他們自身有什麼好處,可以作為他們的績效,直接影響他們自身的利益,這樣他們就會嚴重遵守和執行了呢。
4、加強制度執行情況跟蹤在執行制度過程中,還應建立部門之間、員工之間相互監督的制衡機制,發現違規情況及時舉報,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對知情不報者,也應給予相應處罰。同時,部門要對各部門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定期考核,有效提高制度執行力。制度的執行也要定期的進行檢查的呢,不是每項制度都可以執行下去的呢,要先實際運用,然後看在企業的效果,如果效果不好,那肯定不能執行下去的呢,這也是個磨合期,要看執行的情況,要看在企業有沒有起到好的效果,要定期跟蹤,了解詳細情況。
END
注意事項
企業制度是每個企業不可缺少的,不是所有的制度的都是適合企業的呢,要考察要適應的呢,一項制度的出台,管理者一定要保證他順利進行,要提到制度的執行力,如果沒有執行力,那制度就是空談。

㈦ 如何建立嚴格規范的綜合監管制度

一是加強思想教育,提高全員規范意識。 嚴格規范是全員的規范,不是哪一個部門、哪一個人的事,「走過的路」方向正不正、「做過的事」該不該、「說過的話」對不對、「留下的影」優不優、「贏得的執行力」強不強,總結經驗教訓,弄清今後怎麼辦,真正理解「整頓是解決今天的難題、規范是引導明天的方向」,這樣我們的工作標准才能得到推行,工作制度才能得到落實,工作效率才能得到提高。因此,要想推動企業的嚴格規范管理,首先必須加強全員教育,通過教育使全體人員充分認識到,嚴格規范是內在要求,是實現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規范只有起點,沒有終點。必須嚴格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推進行業市場化改革,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辦事,恪守各項行為規范。嚴格規范是實現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建設嚴格規范的企業,要堅持從解決「注重自律」重要課題入手,高度重視行業自律,切實增強規范意識,明確規范主要任務,突出規范工作重點,完善規范工作機制,講誠信、重和諧、負責任、有秩序,努力使行業更加嚴格規范。每位員工都要切實增強規范工作的自覺性,嚴格按照各項規范來履行職責,謀求發展,否則,將會受到應有的制裁甚至是淘汰。 二是完善制度,進行規范管理。 認真對照上級各項規范要求,對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梳理完善,使每一項工作都有制度可依、有規章可循,並將完善後的規章制度全面上中國、上牆,便於大家在平時工作中進行認真對照,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權。要繼續把提高工作質量與效率的作為有力抓手,深入細致地推行各崗位工作標准,嚴格以標准化來促進思想作風、學習作風、工作作風的轉變,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步調一致,為了共有的目標而不懈努力。同時,要充分利用信息化辦公水平的條件,不斷適應新形勢要求,調整完善內部辦公中國絡,提升信息辦公水平,要將凡是可以流程化、痕跡化的事項全面納入信息流程辦公,以促進工作效率的提高,方便工作的考核,加強工作的監管。通過完善制度,探索建立行業規范生產經營秩序和工商企業內部管理監督工作長效機制的方式;通過規范業務流程和工作流程,進一步規范行業經營行為;通過嚴格監管,加強企業及員工的自律意識,杜絕各種不正之風,營造行業適度競爭、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努力克服非市場因素和各種不正當經營行為,促進行業平穩健康發展。 三是嚴格內部監管,突出績效考核。 嚴格內部監管要從優化監管制度入手,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防範問題發生和及時發現、處理問題的內部監管長效機制,讓大家不敢違規、不想違規、不去違規。要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工作,實行黨風廉政責任制;加強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過程監管,有效防範和及時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加強內部監管,做到依法行政,執法為民;加強重大物資采購、基建工程特別是新大樓建設等重大事項監管,做到陽光操作。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體系。考核要注重「績效」,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干實事、干成事的人員加分,給出勤不出力、出工不出效的人員減分。 為實現以上目標任務,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在以下幾方面下功夫: 1.加強意識。加強行業規范建設,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必須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自覺增強規范意識。首先,要從企業的發展實踐充分認識規范的必要性。始終把規范作為工作的突出重點,深入進行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兩項檢查等工作,有力地促進了行業生產經營秩序不斷好轉,推動了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第二,要從企業管理體制的特點充分認識規范的重要性。十七大報告指出:要深化企業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加強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企業必須對自身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嚴格規范成為行業的自覺行動,在社會上樹立良好形象。企業通過開展專項治理整頓,全面加強內部監管,生產經營秩序明顯好轉,管理行為不斷規范,取得明顯成效。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問題,克服鬆懈厭戰思想,採取更加有效措施認真解決存在的問題。必須明確,嚴格遵守和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嚴格規范內部管理,不斷強化內部監督,建立良好的生產經營秩序,直接關繫到企業的社會形象,關繫到企業生存發展。第三,要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設不斷加強的新要求,充分認識規范的緊迫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必然對法制建設更為重視,對規范要求更為嚴格。在新的形勢下,努力提高全行業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嚴格約束和規范行業自身行為顯得更加重要和緊迫。要從深刻變革的社會環境和更為廣闊的時代背景上,深刻認識加強規范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規范的緊迫感,進一步增強規范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㈧ 求有關法律、制度還有監督、執行等方面的俗語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沒有任何行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對一個社會更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敗,既使是局部腐敗,也是對正義的源頭活水的玷污。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個人都不可以成為自己事務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統治的地方沒有正義可言。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美】道格拉斯
2. 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德】馬克思
3. 自然公平的第一個原則是:必須給予訴訟當事人各方充分的機會來陳述本方的理由。這意味著必須將訴論程序告知他們,並及時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於他們行使權利。 ——【英】彼得?斯坦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5. 法官乃會說話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愛德華?考文
6. 如果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種神靈,而不是殫精竭慮將神靈揉進憲法,總體上來說,法律就會更好。 ——【美】馬克.吐溫
7. 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只有處罰才能使犯罪得到償還。 ——【英】達雷爾 L
8. 人們最初怎樣脫離動物界(就狹義而言),他們就怎樣進入歷史:他們還是半動物性的、野蠻的,在自然力量面前還無能為力,還意識不到他們自己的力量;所以他們象動物一樣貧乏,而且在生產上也未必比動物高明。那時普遍存在著生活狀況的某種平等,對於家長,也存在著社會地位的某種平等,至少沒有社會階級,這種平等在開化得比較晚的民族的原始農業公社中還繼續存在著。在每個這樣的公社中,一開始就存在著一定的共同利益,維護這種利益的工作,雖然是在全社會的監督之下,卻不能不由個別成員來擔當:如解決爭端;制止個別個人越權;監督用水,特別是在炎熱的地方;最後,在非常原始的狀態下執行宗教職能。這樣的職位,在任何時候的原始社會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馬爾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還可以看到。這些職位被賦予了某種全權,這是國家權力的萌芽。 ——恩格斯:《反杜林論》,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
9. 安全愈是神聖不可侵犯,主權者所保護的國民的自由愈多,刑罰也就愈公正。 ——貝卡利亞:《論犯罪和刑罰》
10. 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 ——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7頁。
11. 法不阿貴,繩不繞曲。 ——韓非子
12.誰握有國家的立法權或最高權力,誰就應該以既定的、向全國人民公布周知的、經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來實行統治;應該由公正無私的法官根據這些法律來裁判糾紛。 ——洛克:《政府論》(下篇),第80頁。
13. 無論是顯貴和富人都不應當有權用金錢贖買反對弱者和窮人的罪行。否則,財富---由於法律的保護,它對愛勞動的獎賞---就會成為暴政的支柱。 —— 貝卡利亞:《論犯罪和刑罰》,第45頁。
14. 服從法律:無論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擺脫法律的光榮的束縛。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第51頁。
15. 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培根:《論司法》,《培根論說文集》,第193頁。
16. 刑罰可以防止一般邪惡的許多後果,但是刑罰不能鏟除邪惡本身。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314頁。
17. 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則有財而莫理。 ——王安石:《度支副使廳壁題名記》
18.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 ——盧梭:《社會契約論》,第168頁。
19.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貝卡利亞
20.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惡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邪惡。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
21.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22. 為了不使刑罰成為某人或某些人對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從本質上說,刑罰應該使公開的,及時的,必需的,在既定條件下盡量輕微的,同犯罪相對稱的並由法律規定的。 ——貝卡里亞
23.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卡爾.馬克思
24. 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有佔有,是一種事實。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 ——馬克思
25.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林肯
26.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麥克萊
27. 呆板的公平其實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馬斯?福勒
28.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29. 一切違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運,就同一座直接橫斷河流的堤壩一樣,或者被立即沖垮和淹沒,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渦所侵蝕,並逐漸地潰滅。 ——[意]貝卡里亞
30. 好的法律應該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義。它應該既強有力又公平;應該有助於界定公眾利益並致力於達到實體正義。 ——[美]諾內特 塞爾茲尼克
31. 在我看來,失手殺人其罪尚小,混淆美醜、善惡、正義與不正義,欺世惑眾,其罪大矣。 ——[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
32. 法律的制訂是為了懲罰人類的凶惡背謬,所以法律本身必須最為純潔無垢。 ——[法]孟德斯鳩

33.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奧]路德維希?馮?米瑟斯
34. 槍炮作響法無聲。(指:當發生戰亂的時候,平常法律所維系的社會秩序便會盪然無存,沖突的解決完全憑借暴力。)
35. 民不舉官不究(指:司法職能的被動性)
36. 「今天正義受到了踐踏,人權受到了踐踏,但是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 ——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屬
37. 無證人即無訴訟
38. 法無明文不得為
39. 無保障的權利不是權利
40. 顯著之事實,無需證明。
41. 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42. 有規則就有例外
43. 有損害即有賠償
44. 超出管轄權所作的判決不必遵守
45. 特例不應成為立法之依據
46. 無信任即無委託
47. 「法無禁止不為罪」、「法無禁止不為錯」
48. 行政權力退縮的空間有多大,民事權利伸展的空間就有多大。
49. 良法得到普遍遵從乃法治
50. 有社會就有法

51.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52. 缺乏救濟的權利是虛假的權利
53. 有疑,為被告人利益。
54. 兩者權利相遇時,較古老者獲勝。
55. 無救濟,即無權利。
56. 困難群眾的寒舍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57.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58. 在詐欺面前,一切將不復存在。
59. 證明責任乃訴訟的脊樑 ——(德)羅森貝克
60. 動產附骨
61. 合意創立法律
62. 有一百條法律,卻有一百零一個問題。
63. 在法庭上,只有證據,沒有事實。
64. 買賣不破租賃
65. 欲學法者,當先學民法。
66. 私約不損公法
67. 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
68. 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69. 類似事項應予類似判決
70. 隱私止於屋門之前
71. 住宅是個人的城堡
72. 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相當於10次犯罪。 ——弗蘭西斯?培根
73. 法律是一切人類智慧聰明的結晶,包括一切社會思想和道德。 ——柏拉圖
7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75. 認真地對待權利。 ——德沃金
76. 你所說的話不一定正確,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伏爾泰
77.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惡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邪惡。 ——亞里士多德
78.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培根《論司法》
7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卡爾?馬克思
80. 理解法律,特別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邊沁
81. 無犯意則無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
82.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庫全書?政法類?法令之屬按語》
83.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84. 程序先於權利
85. 再堅強的堡壘也敵不過金錢的侵蝕。 ——西塞羅
86. 法是關於人世和神世的學問,關於正義與不正義的科學。——《法學階梯》
87.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麥克萊
88.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林 肯
89. 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 ——休尼特
90. 法律的制訂是為了懲罰人類的凶惡背謬,所以法律本身必須最為純潔無垢。 ——孟德斯鳩
91.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92.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93. 呆板的公平其實是最大的不公平
94.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奧]路德維希?馮?米瑟斯
95. 警察是法庭的僕人
96. 在我看來,失手殺人其罪尚小,混淆美醜、善惡、正義與不正義,欺世惑眾,其罪大矣。 ——柏拉圖《理想國》
97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98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貝卡利亞
99 婚姻的結合要求夫妻雙方都要忠實,忠實是一切權利中最神聖的權利。 ——盧梭
100 法律是一切人類智慧聰明的結晶,包括一切社會思想和道德。 ——柏拉圖
101 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 ——康德
102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孟德斯鳩
103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共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 ——霍姆斯《普通法》
104 契約是當事人間的法律
105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為而獲益
106 法院不得對於未向其訴求的事項有所作為

㈨ 管理監管制度有那些

良好的人事制度包括:是關於用人以治事的行動准則、辦事規程和管理體制的總和。廣義的人事制度包括工作人員的選拔、錄用、培訓、工資、福利、監督、退休與撫恤等各項具體制度。狹義的人事制度指國家公務人員的任用、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於上層建築范疇,由經濟基礎決定並為經濟基礎服務。西方國家一般稱為文官制度,中國古代稱為官吏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稱為人事制度,又稱幹部制度。它是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政權建設、組織建設的理論同中國革命和建設實際相結合的產物。其基本原則是:黨管幹部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計劃指導統籌安排的原則,任人唯賢、合理使用、用其所長的原則。其發展分為3個階段: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部門都建立了人事管理機構,形成了吸收錄用、調配任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大中專畢業生分配派遣以及工資福利、退休退職等制度,制訂了一些成文的人事法規,奠定了中國人事制度初步的基礎。 ②1966年5月~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間的10年。各級人事管理機構被沖垮,人事管理十分混亂,人事制度遭到嚴重破壞。 ③1976年10月以後,特別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馬克思主義思想路線、政治路線、組織路線的重新確立,人事管理機構得以恢復,人事管理工作逐漸正常,人事制度在經濟改革的帶動下開始改革,向科學化、法制化、現代化的方向發展。 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要按照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逐步建立健全分類管理的人事制度。按照十四大的精神,人事部啟動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不斷摸索路子、積累經驗。2000年以後,隨著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開招聘的正式開展,以及崗位管理的逐步實施,改革逐漸加速。 目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入,並將日益規范。 改革已觸及深層次的矛盾 1995年的鄭州會議拉開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的序幕。2000年,黨中央下發的《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針對事業單位用人機制不靈活、效率不高、存在實際上的幹部身份終身制等弊端,提出了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同年,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了改革的具體要求,對改革進行了部署。2002年,國務院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為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 近年來,人事部先後出台了關於試行聘用制度的政策解釋、公開招聘暫行規定、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聘用合同範本等政策文件,進一步規范了改革。在改革實施過程中,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先後制定了科研、衛生、高校、中小學、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事業單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積極配合行業體制改革,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全國各地區各部門也都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改革的政策措施和辦法,穩步推進改革。 截止到2006年9月底,全國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單位占事業單位總數的51%,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占事業單位人員總數的59%。通過改革,逐步改變了按照管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辦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做法,淡化了身份,強化了崗位,轉換了機制,增強了活力,調動了事業單位各類人才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了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改革的深化,改革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也更加復雜,觸及到深層次的矛盾。 首先是事業單位轉換用人機制的任務還很艱巨。比如,進人方面尚存在進人不公開不透明、向事業單位亂塞人的問題;在管理上,聘用合同還沒有真正成為確定人事關系的依據;崗位管理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出口政策不完善,出口不暢;人事監管方面也缺乏對事業單位用人的監督管理手段。 其次,事業單位人事法制建設亟待加強。目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急需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加強規范,同時,人事管理的單項政策規定也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 再次,改革發展不平衡。從全國情況看,有的省、市聘用制度已經全面推開,一些地方已超過80%;有的還處在試點階段。即使在同一地區,也不平衡,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地處偏遠的事業單位和鄉鎮所屬的事業單位改革相對滯後。 最後,整體改革需要配套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也需要與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機構編制、社會保障和財政體制等領域的改革相配套。 制度建設有步驟分階段進行 事業單位層次不一、類型多樣、隊伍龐大,截至2005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5萬個,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工作人員超過3035萬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1983.7萬人,占事業單位總人數的66.4%,佔全國國有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2%,佔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47.3%。其人事制度改革的難度和復雜程度不難想像。因此,下一步改革將在繼續堅持試點先行、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的同時,大力加強制度建設。目前,人事部正在積極研究制定包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及十幾個配套文件在內的制度規定,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體制、完善的用人機制和完備的法規體系。 在人員進口上,實行公開招聘。人事部已經出台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暫行規定》,對公開招聘的范圍、條件、程序、許可權、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改變目前事業單位進人不規范、不嚴格的狀況,擴大選人視野,提高人員素質。 在人員管理上,推行崗位管理,包括規范崗位設置,實施競聘上崗,完善考核獎懲,實行合同管理。 在人員出口上,完善退出機制。主要是建立與聘用制度相配套的、保證人員正常流動的解聘辭聘制度,在解決社會保障基礎上暢通人員出口,形成正常的人員退出機制。 在人事監管上,在事業單位建立起人員總量、結構比例、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體系,建立起宏觀管理、政策監管和個案爭議處理相結合的監管機制。 在此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有步驟、分階段進行,通過先行試點、全面推開、深化完善等改革過程,逐步實現改革的目標。要特別注意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並充分依靠群眾,單位的改革方案要廣泛聽取廣大職工的意見,使整個改革平穩推進。 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為突破口 聘用制度是我國事業單位的一項基本用人制度,要求在人事管理方面做到按需設崗、競聘上崗、以崗定酬、合同管理,這些制度目標需要通過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來實現。這也是國務院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明確規定。 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須不斷擴大實行聘用合同制度單位和人員的比例,把聘用合同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據,建立起以合同管理為基礎的用人機制。事業單位各種形式的用人都要簽訂聘用合同,做到同工同酬、一視同仁。 積極探索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度的辦法,實行長期聘用與短期聘用相結合、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用人辦法。有條件的單位可積極探索採用項目聘用、人才派遣等新型用人方式,搞活用人機制。對關鍵崗位、骨幹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實行長期聘用,以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分階段積極推進。 崗位管理是事業單位新型用人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實行聘用制度的內在要求,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踐的迫切需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職員)、工勤人員都要實行崗位管理。 崗位設置是崗位管理的重要環節,是順利實施崗位管理、實現事業單位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逐步打破職務終身制的前提和基礎。科學設崗既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 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的改革也對制定崗位設置規定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確定,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將崗位作為確定工資的主要因素,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將為實施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供依據和基礎。 為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人事部下發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及《〈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還在與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崗位設置管理的行業指導意見。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按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的要求,規范崗位設置管理,按照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開展崗位設置工作,從本單位工作需要出發,科學合理地設置不同等級的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優化崗位梯次結構,使崗位管理成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借鑒經驗實現改革目標 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有利於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有利於建立分類管理的人事制度,有利於調動人才的積極性。要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和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的部署,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重點,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堅持整體推進與分行業實施相結合,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並積極促進綜合配套改革。改革重在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整合人才資源,凝聚優秀人才,促進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的發展壯大,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 回顧幾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發展歷程,有四條經驗值得借鑒堅持: 第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不是簡單地減少人員,減輕財政負擔,更重要的是堅持以人為本,通過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整合人才資源,凝聚優秀人才,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第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特點。事業單位專業化公共服務的特點,決定了其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應不同於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公共服務的特點又決定了其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應不同於企業。因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既要區別於黨政機關,也要區別於企業,必須遵循事業單位的規律和特點,建立有別於機關和企業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須堅持分類指導。我國的事業單位數量大,類型多,涉及的領域廣。要根據不同事業單位的性質和職能,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層級事業單位的特點,分類推進改革。要緊密配合行業體制改革,及時跟進人事制度改革,把全面推行與分行業實施結合起來。 第四,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須做到積極穩妥。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革、體制機制的重要轉變,利益關系的重大調整。我們既要積極推進改革,又不能急於求成、一蹴而就。要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積極穩妥,逐步深化,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正確把握改革力度、發展速度、群眾承受程度的關系,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參考資料: http://ke..com/view/1368099.html?wtp=tt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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