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監督難
Ⅰ 如何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監督
基層民主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在基層實現社會綜合治理的制度保證。在全面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偉大征程中,只有把黨組織領導下的基層民主監督籬笆扎牢、根基扎穩,才能實現基層社會長治久安。
健全和完善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民主監督,就是在堅持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齊抓共管」的原則,調動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群眾監督積極性,促使基層民主監督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實現民主監督新常態。
強化制度建設,促進黨內監督制度化。黨內監督制度化,就是要以黨員幹部為監督主體,以法規制度為監督客體,以黨紀政紀執行情況為監督內容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黨內監督應充分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著力在重大事項決策上監督到點、到線、到面,沒有調查研究、前期論證、會議醞釀的絕不付諸實施;著力在重大幹部人事任免上會監督、能監督、敢監督,對於群眾基礎不牢靠、任職情況有瑕疵、工作業績不突出、任免程序不完備的堅決不予任用;著力在重大項目建設上加大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力度,對於群眾意見大、社會反響差、環境評價不達標、歷史遺留問題未解決的絕不開工建設;著力在大額資金使用上監督流向、列支、公示,對於流向有偏差、列支有出入、公示不到位的堅決整改到位。
強化立法約束,促進人大監督法治化。人大監督法治化,就是依據人大立法監督職責,履行好執法檢查職能,發揮人大代表為民建言獻策、為民當家作主、為民謀取福祉的代言人作用,用法治思維推進國家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基層國家權力綜合治理體系。人大監督,就是要在法律法規執法檢查、社會轉型期熱點難點問題調研、代表議案審查上強化重點監督、專項監督、條塊監督。聚焦建言獻策,全方位化解基層群眾醫療保障、社會救助、農村低保、扶貧開發、林權制度改革等方面的熱點難問題;聚焦為民做主,人大代表要聚焦民意、民智、民心,想群眾之所想、盼群眾之所盼、急群眾之所急,做到親力親為真監督、克己奉公能監督、嚴於律己敢監督;聚焦為民謀福,人大代表要確保國家權力為人民、促公平、弘正氣、樹清風,促使國家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在基層。
強化參政議政,促進政協監督常態化。政協監督常態化,就是履行政協參政議政職能,發揮委員界別廣泛、聯系深遠、關注基層的優勢,構建政協民意徵集、民生關注、民權維護監督體系。政協監督,圍繞基層民主監督內涵和外延,通過政協常委會、小組會等形式,及時把握新時期新階段新惠民政策、新經濟組織、新社會階層等新情況、新問題、新形勢,為基層群眾權益有效維護、社會矛盾有效化解、歷史遺留問題有效解決出謀劃策。及時關注民生,對基層農村征地補償、移民搬遷、社會保障、扶貧整鄉推進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有針對性調查研究,及時向職能部門反饋調查情況、提出指導意見、督促問題解決到位;及時民意徵集,收集基層群眾對政府行為的意見建議,對好的經驗、好的做法、好的點子及時梳理、及時反饋、及時跟蹤,確保惠民政策落實到位。
強化輿論引導,促進群眾監督暢通化。群眾監督暢通化,就是讓群眾對基層黨建、扶貧開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低保等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縱向到點、橫向到邊、點線面相結合的新型群眾監督機制。群眾監督,要讓群眾在基層社會治理結構中享有更多的話語權,重點監督基層政府在社會保障、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中的資金監管、資金分配、資金使用等敏感環節,使項目資金用到基層急需改善的項目上,更多惠民生、謀民利、聚民福;重點監督農村自治組織保障困難群眾生產生活、改善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解決農村社會遺留問題等工作開展情況,檢驗是否有新突破、新進展、新成效;重點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作用發揮、執紀問責、惠民資金監管等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堅決查處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侵權案件,確保惠民政策為人民。
Ⅱ 關於民主監督的文章
黨、政、工齊抓共管,認真開展政務公開工作,完善監督機制,改進工作作風,推進中心學校廉政建設,維護了廣大師生的切身利益,促進了學校民主管理工作。
一、主要做法
(一)健全機構,完善制度,規范動作
1、健全機構,明確體制。
(1)建立有關工作小組。一是建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我鄉把政務公開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制,成立了以黨支部書記為第一責任人的「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的領導體制。二是建立政務公開工作監督小組。為加強中心學校民主制度建設,我們遵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學校廉潔勤政建設,建立了由黨組織牽頭,紀檢、工會、教代會代表等組成的政務公開工作監督組。
(2)明確體制。中心學校堅持校長負責,工會協調、黨支部監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會同付諸實施,廣大教職工群眾積極參與的政務公開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將推行政務公開與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緊密地結合起來,以此作為密切干群關系、增強師生員工凝聚力的重要舉措,工會則從公開的主要載體入手,著力建設好教代會制度,通過教代會切實履行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
2、建章立制,規范動作 。
(1)制訂政務公開工作制度。為使政務公開的內容具有全面性、針對性、實效性,我們制定了政務公開工作計劃制度、政務公開定期報告制度、政務公開內容規范要求、政務公開程序規定等制度、規定或要求。
(2)規范公開程序。中心學校行政對政務公開負責,把政務公開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納入校長管理責任范圍,具體協調各組織做好工作。對公開的內容做到嚴格的把關,先由中心學校辦公室及時收集資料,後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進行審核,再進行公布,保證了公開內容的正確、真實、全面、及時。
3、開辟陣地,拓寬載體,創新形式 。
政務公開載體建設是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環節。在積極發揮政務公開欄基本載體作用的同時,我鄉不斷地豐富其他有利於公開的載體形式,拓寬政務公開的渠道。
(1)以政務公開專欄為基本形式。政務公開欄公開的內容涉及基建項目、年度考核評優、財務收支、職稱評定、幹部任職考察等方方面面。這樣,各中小學就能隨時了解中心學校行政活動的真實情況,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從而也容易取得全鄉教職工的理解與支持。
(2)以會議、文件等形式公開。通過發文件、通知、簡報,召開中小學校長會、情況通報會等一系列形式,保證全鄉廣大師生及時了解有關情況。如對中心學校需要公開和教師要了解的政策、文件等,通過召開中小學校長會等有關會議進行公開通報。又如學校的各項工作安排,歷年的職務晉升、評先中有關政策、條件、要求等都通過校長會向全鄉教師傳達。
(3)充分發揮教代會的作用。在教代會上,中心學校校長要就全鄉教育發展規劃、教育改革等重大事項向教代會報告,中心學校會計要將中心學校經費收支向教代會報告,提請教代會代表討論和審議。不斷完善教代會制度在政務公開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內容細致,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在公開的內容上,堅持把中心學校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公開,公開的內容做到幾個結合,即同各中小學的管理與教育改革相結合,同學校的領導班子建設、師德師風和行風建設相結合,同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相結合。
1、中心學校重大問題及決策的公開。如發展目標、中心學校規劃、聘任、職務任免、學校的規章制度條例、意見和措施等。
2、社會熱點問題的公開。如教育收費、「兩免一補」、貧困生救助等。
3、教職工關心的問題的公開。凡小學教職工工作調動、工作崗位安排、教職工職稱晉級、教師聘任、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等情況均作為專項予以公開。
4、敏感問題的公開。如中心學校的財務情況、經費開支、招待費開支、工程承包、大宗購買等做到公開。
(三)注重管理,強化監督,加強制約
如何保證政務公開是真公開,出實效,防止「一哄而上,一鬨而散」,這是全鄉師生員工最普遍關心的問題,也是政務公開的根本。經過多年探索,我鄉的政務公開基本形成了對內和對外相結合,部分公開與全面公開相銜接,過程公開與結果公開相協調,政務公開與解釋說明相統一的工作格局。
1、管理工作到位。一是領導小組思想上不斷提高認識,變任務性工作為實效性工作,常抓不懈,幾年來堅持按制度規范動作,不斷增強責任意識和民主意識,督促工作小組按要求真實地公開;二是工作小組不斷提高業務能力,不僅要及時做好經常性的公開任務,而且要在不斷總結的基礎上拓寬公開渠道,改革公開形式,深化公開內容,讓領導放心,讓群眾稱心,讓社會滿意。
2、決策過程公開。這主要不是採取公示專欄的形式來進行,而是通過讓廣大教職工參與決策,從而增加決策的透明度
Ⅲ 如何真正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難題
為進一步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檢察權運行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最高檢和司法部日前聯合印發了《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檢出台了《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按照這兩份文件的規定,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等案件的工作中,如果存在阻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等11種情形,人民監督員可以實施監督。這意味著,已經實施了13年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將迎來深化改革的又一次蝶變,以更加規范的選任管理、更加明晰的監督范圍、更具剛性的監督程序,發揮其監督監督者的法治功能。
誰來監督監督者
在好萊塢電影《國家公敵》中,主人公羅伯特·迪恩這樣發問:我們有必要對那些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督,可是誰來監督監督者?這一美國社會中拉不直的問號,實際上也一直困擾著我們。
在我國,為了防止執法和司法機關濫用職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憲法設置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對其他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法律監督職權。實踐中,這對於促進公務人員依法履職、有效追訴和懲治犯罪、監督訴訟活動依法開展、確保法律順利實施等,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重要內容,其在監督其他權力行為的同時,自身也蘊含有被濫用的極大可能,由此帶來的問題是:誰來監督監督者?
尤其是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倘若做出不立案、撤銷案件和不起訴決定時,法院很難介入監督,異體外部制約的缺失及內部自我監督的式微,很容易讓民眾對監督權力的檢察權產生公正性懷疑。
對權力的監督一般有兩個路徑,一是「以權力制衡權力」,二是「以權利監督權力」。前者強調權力間的制衡與監督,但容易陷入無休止的為權力「疊床架屋式」的制度設計。恰如黃宗羲先生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監督監督者的權力設防便難有終結之處。
在國家權力的配置上應重視彼此間的制衡,但為了破解「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困境,還必須設計更有效的「以權利監督權力」的機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過探索創新而逐漸定型的人民監督員制度,本質上體現的恰是以人民監督監督者的憲法邏輯。按照權力原理,法律監督權也是人民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最終的權力來源是人民,人民自然是監督者的最後監督者。人民監督員制度,從人民中汲取監督力量,以程序化的設計將人民監督具體化、規范化、實效化,正契合了我國憲法上的權力原理,不失為監督監督者的最佳制度安排。
民主法治社會,任何權力都不應逃離人民監督的視線,只有導入人民的監督力量,才能真正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的難題。實踐證明,人民監督員來自人民,直接介入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活動,對社會最為關注的敏感地帶,對司法腐敗的易發、多發部位,對體現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的關鍵環節,展開親歷性的參與式監督,極大增強了檢察機關執法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執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不廉潔等問題的發生。
檢察機關的自我革命
一切權力都具有抵制監督的慣性,檢察機關的權力也不例外。引入人民的力量強化對自身的監督,提高檢察機關職權行使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以防範檢察權的濫用,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施,對檢察機關而言無異於一次自我革命。
2003年9月,為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最高檢經中央同意並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開始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先期試點在遼寧、內蒙古、天津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啟動,規定職務犯罪案件中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全部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2004年10月之後,試點工作逐步擴大。截至2010年9月,全國共有3137個檢察院開展了人民監督員試點工作,占各級檢察院總數的86.5%。
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水,打開了傳統封閉的法律監督職權運行格局,其民主性價值不斷凸顯。這一期間,人民監督員就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五種情形」不斷提出監督意見,形成良好的監督勢頭。但同時,人民監督員由檢察機關自己選任,帶來了「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社會質疑,嚴格限定監督范圍也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功能發揮,改革完善勢在必行。
2010年9月,中央政法委第15次全體會議,專門聽取了最高檢關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有關情況的匯報。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下發,人民監督員制度從試點正式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同時,《規定》將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方式改為由上級檢察院統一選任,將監督范圍擴大到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終局性決定權的主要環節。截至2014年3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共選任人民監督員48000餘人次,監督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2000餘件。
一項監督制度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於監督主體是否足夠客觀中立。2010年雖然將人民監督員選任許可權上提一級,但仍局限於檢察機關內部。2014年9月,最高檢、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實現重大改革,即由原先的主要由檢察院自行選任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徹底告別「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程序庇護。同時,最高檢還頒行了《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監督監督者的制度在改革中不斷發展完善。
人民監督員選任程序的改革過程,折射出檢察機關在自我監督上的不斷進步。隨著司法改革進一步上升為黨和國家意志,人民監督員制度也從檢察機關的自我革命邁向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在此基礎上,最高檢和司法部出台文件,使得這場檢察機關發動的自我革命,在國家意志中不斷走向規范成熟。
讓檢察權運行更規范
伴隨著13年的試點與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強化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機制、擴大訴訟民主、促進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難以替代的功能,使得這項契合憲法原理、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民主監督的特殊制度,不僅成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職的重要保障,而且成為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
一方面,監督檢察機關規范執法,提高司法正義的品質。人民監督員制度所具有的民主性、獨立性、預防性、直接性、多樣性等特徵,對於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執法、限制權力濫用有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實踐中,人民監督員不僅重點對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能夠直接防止和減少辦案中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而且通過帶有約束性的異體監督,有效排除辦案中的干擾和阻力,倒逼檢察機關增強辦案責任心,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在實體上促進檢察權的規范化運行;還能增強執法辦案的透明度,促使檢察人員轉變執法觀念和執法作風,提高執法辦案的文明水平。
另一方面,增進司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促進人權保障水平。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監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本身凸顯出司法程序的人民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廣泛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化了公民的批評權和建議權,不僅具有實體上促進公正的監督功能,更具有程序上彰顯司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作用。既滿足了人民行使憲法權利、參與司法過程的民主化訴求,讓民眾在參與司法、監督司法中直接感受到公平正義;又有利於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確保司法為民,更好地通過透明的司法程序維護好人民合法權益;還能發揮人民監督員聯系群眾密切的優勢,將其參與執法監督的體會向社會傳播,架構起司法與社會的溝通橋梁,有力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雖然在人類文明史上,人民參與司法具有悠久的法治傳統,但是這種參與和監督更多體現在法庭審判上。作為特殊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創設人民監督員制度,不僅在國際上沒有先例,在中國的歷史上也缺乏直接參照,它完全是紮根於現實中國的實踐土壤之上,提煉出的一項獨具特色的公民參與司法新途徑,豐富了國家的監督體制,體現了國家保障人權的觀念。
司法改革烙上「中國印」
從人民陪審員制度到人民監督員制度,公民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渠道不斷拓寬,司法治理的民主基因日益強盛,凸顯出中國司法制度發展的本土意識和創造精神。這些制度納入國家司法改革總體布局,深刻反映出中國司法改革在遵循一般司法規律的基礎上,著力形成自身的特色和優勢。在司法改革的中國化背景下,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得到社會認同之後,更應著眼實踐需求和法治目標進一步改革完善,以呈現出蓬勃發展的生機。
其一,是在制度內容上進一步優化。經過多次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內容上比較健全。尤其是此次改革,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能夠讓其相對超脫、中立、客觀地發揮監督作用;監督范圍進一步擴大,基本涵蓋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各個關鍵環節;擴大了監督程序的啟動主體,啟動監督程序不受排斥;增設復議程序,推動檢察機關在陽光下執法、在監督中辦案。但還要看到,要想讓這種個別化的監督形式真正融入人民監督的普遍性價值,還必須從整個司法制度的大局著眼,以健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外部監督制度,掃清實踐中各種隱性和顯性的監督障礙,進一步拓寬人民參與司法監督的制度性渠道。
其二,是在制度形式上進一步升格。一開始,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主要由檢察機關自身推動,存在「合法性成色不足」的質疑。與人民陪審員制度類似,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設計也關乎司法權的配置和運行,是國家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內容,需要納入立法規范。對於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提供了充分的高位階法律依據;相比而言,人民監督員制度卻缺乏足夠的法律確認。近年來,社會上呼籲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的呼聲漸強,不少人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作出規定,或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定》。無論採取何種形式的立法,都需要從人民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司法制度出發,提升人民監督員的立法位階,規范人民監督員立法形式,通過高位階立法對改革成果予以確認,推動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從中凝聚、彰顯中國司法的特色和優勢。
Ⅳ 民主監督對被監督者不具有強制性是什麼意思
題主問的這一問題,弄明白"民主監督"和"強制性"的含義就解決了。
民主監督,即「版自下而上」權的非權力性監督。主要是指公民通過合法渠道對黨和政府機關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幫助黨和政府機關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的監督方式。
強制性,即強制性規范。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范。它是行為主體必須按行為指示作為或不作為的規則。它的特點是主體沒有自行選擇的餘地。
這兩個概念清楚了,題主問的問題就不難解釋了。
Ⅳ 十年文革給中國人民帶來深重災難,結合這一史實,談談如何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監督機制
別說災難,誰知道是不是真的叫災難啊。
如果不搞文革,誰知道是一個什麼樣的社會啊?如果社會動盪,不穩定,政局不穩定。換一次執政黨,再來個8年內戰,受苦的還是老百姓。
歷史的事情不是一句話,對與錯就能說清楚了的。
社會主義民主監督???想想,你還是具體問問小胡同志吧、
Ⅵ 民主監督有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黨章和憲法法律規定,現今對權力的監督有多種,包括黨內監督、人大對「一府兩院」工作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基層群眾監督等等。
這些監督盡管各有特點,但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保證執政黨、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人民所賦予的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防止和沖入、懲治腐敗;其依靠力量也是一致的,都必須充分發動、緊緊依靠人民群眾。
所以,黨和國家應當也可能對各種監督統籌整合,使各種監督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相互啟發、相互促進,從而形成強大的系統監督合力、人民監督合力,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反腐敗斗爭的真正的突破和形勢的反轉。然而,要做到這樣,必須達成高度共識,打破現有的監督格局,穿越多個部門間的鴻溝,形成相互聯系的機制,顯然,難度很大。
Ⅶ 人大監督是不是民主監督
人大監督是民主監督.因為
民主監督方式 途徑
通過信訪舉報制度
通過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
通過輿論監督制度
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政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