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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審議

發布時間: 2021-03-08 04:41:30

監察法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嗎

12月22日,監察法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今年6月,草案經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後,11月7日在中國人大網首次公布向社會徵求意見。這次二審稿中關於調查人員採取留置措施後,通知單位、家屬等規定進一步完善,修改為:「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將之前的通知「單位或家屬」修改為「單位和家屬」。同時將原來的「除有礙調查情形的」到底是什麼情形,予以明確。

Ⅱ 《監察法》是哪一年頒布的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審議。

2017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公開徵求各界意見。

2018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發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監察法審議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四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Ⅲ 監察法草案將審議,這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有何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章 監察范圍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下列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三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第四章 監察職責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第十六條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第十八條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第十九條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第五章 監察許可權
第二十條 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一條 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或者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第二十二條 對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四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案件涉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具搜查證件,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字,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佔有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鑒定,形成勘驗檢查筆錄或者鑒定意見,由參加勘驗檢查、鑒定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九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時,根據需要,履行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批准決定應當明確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條 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 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依法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三十二條 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退贓、減少損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經監察機關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檢察機關時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積極檢舉、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重要證言的,經監察機關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檢察機關時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准相一致。
以違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Ⅳ 審議與審查意思有什麼不同

律師解答:
「審查」與「審議」在人大工作中經常使用,雖一字之差,但在含義和用法上應有些區別,同時也有所聯系。關於兩者異同辨析的觀點也較多,筆者初入人大,通過查閱《憲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代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資料,對此兩者進行了一點比較,希望商榷熱心人大工作的同志。
「審」有仔細思考,分析研究之意,無論是審議還是審查,都應該是建立在「審」這個基礎之上,這應該是兩者的聯系點。相比之下,「審查」與「審議」應各有側重,審查重在「查」,即仔細檢查、核對是否正確、合法、妥當,但對錯誤和不當之處必須予以指出和糾正,具有法律性、權威性、針對性、約束性等特點。《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九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這里,法律明確規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對報告是「審查」而不是「審議」,這表明《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了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一系列審查職權。審查後,隨之產生和形成相應的「批准」,「決定」等法定結果。因此,從法律表現形式上看,「審查」更多的是體現一種職權,帶有較強的法律權威的剛性色彩。

審議多指審核、討論、議論,側重在「議」。《代表法》第八條賦予了各級人大代表有「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的權利,《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等條款中,「審議」一詞也多次出現,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專門委員會有審議決定其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和相關報告的權利,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監督法》在此基礎上,還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有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階段執行情況以及審計工作情況的報告,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和特定問題調查報告,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的權利等。筆者認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會議期間的「請予審議」,就是讓各級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充分「議」,發表言論的同時,表明意向和態度,充分體現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性。當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議活動不同於一般的討論發言活動,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種監督方式和手段,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工作、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它具有民主性、權威性、集中性的特點。從人大工作實踐來看,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的主要議程。審議是各級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廣泛收集人民群眾意見,充分集中人民群眾智慧和審核有關材料的基礎上,形成正確的個人判斷後,進行評判發言的活動,可以提出表揚、批評、建議和意見。整個過程是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審議後,經表決形成有針對地決議、決定,也可以形成審議意見,都是國家權力機關整體意志的體現,「一府兩院」有貫徹執行的義務。《監督法》實施以後,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報告被列入人大常委會的主要監督形式。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三權」時,即決定重大事項、選舉和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前和行使監督職權時都運用「審議」程序,做到認真審議。可見,「審議」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和具體方式

Ⅳ 監察法草案出台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已於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並開始實施。

審議歷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審議;

2017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公開徵求各界意見;

2018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發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拓展資料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監察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總結反腐敗斗爭經驗、鞏固反腐敗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務是:

一、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實現監察全覆蓋。在我國,「政府」歷來是廣義的,而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范圍過窄。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公職人員到監督「廣義政府」公職人員的轉變,使監督不再有空白地帶。

三、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力量。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於形成反腐敗合力。

四、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寫入法律,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

拓展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Ⅵ 監察法草案為何要由全國人大審議

經過全國人大常抄委會一審和二審後,監察法草案將於今年3月份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為何這部法律草案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2017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監察法草案;11月,監察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次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二審了監察法草案。

Ⅶ 監察法草案二審稿有哪些內容

12月22日,監察法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將之前的通知「單位或家屬」修改為「單位和家屬」。同時將原來的「除有礙調查情形的」到底是什麼情形,予以明確。

Ⅷ 國家監察法草案預計何時初審

5月2日,中國人大網發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根據計劃,行政監察法修改為國家監察法,擬於今年6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制定房地產稅法等列入預備級研究論證項目。

此外,修改法官法、檢察官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土地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等,制定房地產稅法、關稅法、耕地佔用稅法、原子能法、刑事被害人救助法等立法項目,列為預備及研究論證項目。

立法工作計劃稱,上述立法項目由有關方面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在2017年或者以後年度安排審議。對有關方面提出的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農村金融等方面的立法規劃外項目,由有關方面繼續研究論證。

Ⅸ 監察法草案"留置"不得超六個月需提前報批或備案嗎

留置不得超六個月,需提前報批或備案。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也就是說,在特殊情況下留置時間最長也不得超過六個月,使用期限更加嚴格。草案第五十九條還規定,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監察機關申訴。申訴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

(9)監察法審議擴展閱讀: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監察機關的職責許可權和12項調查措施,用留置取代「兩規」,並對留置的使用條件、審批程序、使用期限、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等作了詳盡而嚴格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

「兩規」是1994年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8條所規定的,對嚴肅查處腐敗分子、推動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將留置明確為監察機關調查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並對留置的使用條件和審批程序等作出嚴格限制,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法治化,保障監察權的正確行使。

參考資料:新華網-讀懂監察法草案:用留置取代「兩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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