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監督規則
❶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九十條是什麼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的監督申請不符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版提請抗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支權持監督申請的決定,並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製作《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發送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則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准。
❷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一個,因為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只能是判決和裁定,裁決書不在期內第二個,如果證人馬某的證言起到了決定作用,那麼就可以提起。如果由其他證據起到了對案件的決定作用,那麼就一般不做抗訴處理。第三個,抗訴!
❸ 如何理解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七十四條第四款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抄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六)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七)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該條款主要對檢察院不予受理的情緒做出具體的規定。
❹ 我怎麼查不到《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規則(試行)》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求解答,謝謝!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回審查答:
(一)申請監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續申請監督的;
(二)申請監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審查的情形。
中止審查的,應當製作《中止審查決定書》,並發送當事人。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
❺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規則第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抄行政檢察監督規則》第四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審判、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
❻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七十四條情形包括哪些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
(一)申請監督的自回然人答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續申請監督的;
(二)申請監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審查的情形。
中止審查的,應當製作《中止審查決定書》,並發送當事人。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
❼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作出的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現在是否有效
有效。《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自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是在新《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後頒布的。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則進一步加強了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監督地位。
法條鏈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決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❽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的文號是多少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公告的形式發布,沒有具體的文號。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已於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6年4月1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受理
第三章審查
第四章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再審檢察建議和提請抗訴、抗訴
第五章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與對執行活動的監督
第六章其他規定
第七章附則
❾ 人民檢查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74天第二款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
(一)申請監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續申請監督的;
(二)申請監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審查的情形。
中止審查的,應當製作《中止審查決定書》,並發送當事人。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
❿ 人民檢查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31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根據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六)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七)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該條款主要對檢察院不予受理的情緒做出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