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督徽
A. 綠色食品徽圖案的特點是什麼
綠色食品是指在抄無污染的條件下種襲植、養殖、施有機肥料、不用高毒性、高殘留農葯、在標准環境、生產技術、衛生標准下加工生產、經權威機構認定並使用專門標志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的統稱.
綠色食品標志由特定的圖形來表示.綠色食品標志圖形由三部分構成:上方的太陽、下方的葉片和蓓蕾.標志圖形為正圓形,意為保護、安全.整個圖形描繪了一幅明睸陽光照耀下的和諧生機,告訴人們綠色食品是出自純凈、良好生態環境的安全、無污染食品,能給人們帶來蓬勃的生命力.綠色食品標志還提醒人們要保護環境和防止污染,通過改善人與環境的關系,創造自然界新的和諧.
綠色食品分為A級和AA級兩類.A級生產過程中允許限量使用既定的化學合成物質,AA級綠色食品在生產過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學合成物質.綠色食品標志如下:
B. 新成立的工商質監局局徽應該用什麼
詳見圖片 家質檢總局局徽、標志已經務院批准20041月1起式啟用
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內局局徽圖案及寓意容
●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徽由徽、蛇杖、平、城、橄欖葉組深藍底色除徽外其部均金黃色;
●整體形狀圓形盾牌寓意安全與保護;
●徽家象徵標志表示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依照家律、規行使職權維護家利益;
●深藍底色象徵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科管理與精湛技術;
●蛇杖由交纏橄欖枝兩蛇伸展雙翼組際通用標志代表際貿易;
C. 如圖是AA級綠色食品標志徽,它由上方的太陽、下方的葉片和中心的蓓蕾組成,象徵和諧的生態系統.整個標志
艾滋病是一種病毒性傳染病,其病原體是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沒有細胞結構,只有蛋內白質容組成的外殼和內部的遺傳物質組成的核心組成.不能獨立生活,只能寄生在其他生物的活細胞內,從中獲得營養物質.為提高人們對艾滋病的認識,世界衛生組織於1988年1月將每年的12月1日定為世界艾滋病日,號召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在這一天舉辦相關活動,宣傳和普及預防艾滋病的知識,艾滋病經性接觸、血液、母嬰三條途徑傳播,艾滋病經性接觸、血液、母嬰三條途徑傳播,因此設計的宣傳語是:「珍愛生命,拒絕毒品」. 故答案為:艾滋病日的宣傳語:「珍愛生命,拒絕毒品」;圖標是紅綢帶 |
D. 請根據圖回答問題:(1)圖中「 」是______食品的標志徽.(2)圖中的話梅所採用的保存方法是______A.
(1)綠色食品是指在無污染的條件下種植、養殖,施有機肥料,不用高毒性、高殘留農葯,在標准環境、生產技術、衛生標准下加工生產,經權威機構認定並使用專門標志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的統稱.綠色食品分為A級和AA級兩類.A級食品在生產過程中允許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學合成物質,AA級綠色食品在生產過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學合成物質.此圖為A級綠色食品的標志. (2)食品腐爛的原因是微生物的大量繁殖,故食品保存的基本原理就是採用一定的方法抑制或阻止微生物在食品中的生長和繁殖,如高溫、密封等.圖中的話梅所採用的保存方法是滲透法.:滲透保存法原理是用糖溶液除去鮮果中的水分,從而抑制細菌真菌的生長繁殖,常用作果脯的保存. (3)簡單反射反射是指人生來就有的先天性反射.是一種比較低級的神經活動,由大腦皮層以下的神經中樞(如腦干、脊髓)參與即可完成.如膝跳反射等. 復雜反射是人出生以後在生活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後天性反射,是在非條件反射的基礎上,經過一定的過程,在大腦皮層參與下完成的,是一種高級的神經活動,是高級神經活動的基本方式.如談虎色變.望梅止渴是出生後才有的,是在簡單反射吃梅流唾液的基礎上,經過一定的過程,在大腦皮層參與下完成的復雜反射. (4)食品在生產、加工、儲存過程中可能改變其性質,所以購買食品時一定要注意營養成分、保質期、配料、品名、批號、生產許可證批號、生產日期、生產廠家、有否添加劑、保質期或有效期,從而加大食品質量的有效監督和檢查等措施予以保證. 故答案為: (1)綠色; (2)C; (3)不喜歡;復雜; (4)生產許可證批號、生產日期、生產廠家、有否添加劑、保質期等. |
E. 食品流通許可證上國徽的標志是什麼意思 是否為全都允許流通
食品流通許可證上的國徽代表國家許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是國家許可,不是部門許可。
此處並不表示全都允許流通。
F. 中國衛生監督徽標到底是哪個顏色
由國徽和橄欖枝組成。國徽象徵國家賦予衛生監督員的執法權利,橄欖枝象徵良好的生活環境。該標志表示國家通過衛生監督執法創制良好的生活環境以維護和促進公眾健康。
肩章中間的衛生監督標志代表衛生監督執法隊伍,五條由寬到窄的黃線代表由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衛生標准構成的衛生監督法律體系。肩章天藍底色表示良好的生活環境。該標志表示衛生監督執法隊伍通過依法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以維護和促進公眾健康。
G. 食品正規的標簽圖片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2號公布 根據2009年10月2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第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准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型大小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採用特定的加工工藝製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徵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並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註: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並註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貯存條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規定或者採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 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規格。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識還應當標注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產品標准代號。
第十三條 食品執行的標准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託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託企業或者被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於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並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 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准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第二十條 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 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採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於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 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平方厘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未按規定標注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標注凈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規定標注食品營養素、熱量以及定量標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從事食品標識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進出口食品標識的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同時廢止。
H. 質監局徽上是什麼圖案
詳見圖片國家質檢總局局徽、標志已經國務院批准,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啟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徽圖案及寓意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徽由國徽、蛇杖、天平、長城、橄欖葉組成,深藍底色,除國徽以外,其它部分均為金黃色;
●整體形狀為圓形盾牌,寓意安全與保護;
●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志,表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利益;
●深藍底色,象徵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科學的管理與精湛的技術;
●蛇杖由交纏在橄欖枝上的兩蛇和伸展的雙翼組成,為國際通用標志,代表國際貿易;
●天平代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的公證性與准確性,圓規與等角三角形表現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業特色,即「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長城表示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的執法把關職能;
●環繞的橄欖葉,象徵枝繁葉茂。借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事業蓬勃發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標志圖案及寓意
●標志以正三角形為基本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英文縮寫字母AQSIQ變化組成;
●藍色代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的科學性;
●字母A構成框架,代表規矩,寓意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技術的精湛性;
●兩個字母Q左右對稱分布,構成天平,具有平穩感,寓意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執法的公正性;
●字母S與字母I組合成蛇杖,代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職能的權威性。
I. 綠色食品是指產自良好生態環境、無污染、安全、優質的食品.圖中綠色食品標志徽是()A.B.C.D
綠色食品是對產自良好生態環境的,無污染、安全、優質的食品的總稱.綠色食版品分為A級和AA級兩權類:A級綠色食品標志與字體為白色,底色為綠色;A級綠色食品在生產過程中允許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學合成物質;綠色食品的標志有上方的太陽、中間的蓓蕾和下方的綠葉組成,其中AA級綠色食品標志與字體為綠色,底色為白色.AA級綠色食品在生產過程中則不允許使用任何有害化學合成物質.選項C的標志為AA級綠色食品的標志.
故選:C.
J. 食物安檢標識有幾種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第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准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 「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型大小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採用特定的加工工藝製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徵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並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註: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並註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規定或者採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 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准號.
第十三條 食品執行的標准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託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託企業或者被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於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並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 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准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第二十條 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 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採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於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 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平方厘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未附加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五條,未按規定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標注凈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其標識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規定標注食品營養素、熱量以及定量標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從事食品標識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進出口食品標識的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