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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具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3-07 20:08:01

A. 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檢查餐飲有哪些

按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檢查餐飲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條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權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以上!

B. 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檢查餐飲有哪些

按新食品復安全法規定食品葯品監管制部門檢查餐飲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以上!

C. 我們應該如何監管餐飲油煙的治理

隨著城市化發展,城市空氣質量要求也越來越受到重視。影響城市空氣質量因素有揚塵污染、餐飲油煙污染、工業廢氣污染等,在這眾多的影響因素中,小編今天就餐飲油煙治理這方面與大家分析討論一下。

2020年,對於餐飲行業來說,上半年可以說是一場寒冬,餐飲企業能堅持下來的都是不容易。但並不代表能在油煙治理方面節省成本,放鬆了環保的意識。現如今政府在城市污染方面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就最近各個城市逐步發布對城市空氣質量管控的深入,如山西、廣東等省。

為什麼我們越來越重視城市的餐飲油煙治理呢?
現如今,我國仍然有少部分餐飲店為了節省成本,未安裝餐飲油煙凈化設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設備,導致餐館、飯店產生的油煙在沒有達標處理就排放,這不僅對大氣環境產生污染,更是加劇霧霾天氣,影響城市空氣質量,也更嚴重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

餐飲油煙治理,是不是政府多管閑事呢?
有些人可能覺得餐飲油煙對城市空氣質量影響不大,政府應該把重點工作花在工業廢氣治理。其實不然,餐飲油煙不僅對人體危害巨大,而且對於餐飲企業也是潛在危險不小,政府的舉措是著眼長遠發展的可持續性,對餐飲企業與城市居民都是利好的。

餐飲油煙對人體有什麼危害呢?
損害皮膚健康;
侵害人體呼吸道;
誘發肺臟癌變;
傷害人體感覺器官;
出現哮喘。
那麼餐飲油煙對餐飲企業又有什麼危害呢?
最大的安全隱患:廚房烹飪產生的油脂與肉類的脂肪,凝結在天花板、集煙罩、廚具表面上,而油脂是高度易燃的物質;
食品衛生風險:覆蓋廚房的牆壁、天花板以及其他角落的油膩圖層,成為細菌良好的棲息地和食物來源,污染食物;
工作效率降低:廚房工作環境的舒適度將影響員工的效率,惡劣的工作環境讓員工難以忍受,長時間造成對身體的不適;
影響自然環境:未經有效處理的油煙直排,意味著周邊環境及整個建築都會受到油煙污染,甚至可能會遇到業主投訴

既然危害怎麼大,餐飲企業如何實現餐飲油煙的治理呢?
根據天得一多年的工程經驗以及油煙治理的科技成果,採用天得一自主研發的高效餐飲油煙凈化器,在引風機的作用下,油煙污染物被分離、分解、吸附、碳化,同時設備中產生的活性因子臭氧,會對煙氣中的有毒成分和異味進行分解和處理。凈化處理後油煙排放濃度優於環保排放要求。

D. 在餐飲服務單位抽檢食品和餐具不合格應怎樣套用法律條文進行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4)餐飲具監管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監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實施。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對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

屬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

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E. 哪條法律規定消毒餐飲具監管職責

《食品衛生法》

F.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

猜測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則處理

G. 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如何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求答案

我認為必須做到:一、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上傾注激情,全面推進。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環節進行監管,具體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對提供餐飲服務的人員進行監管、對餐飲服務活動場所進行日常監管、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處置、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等。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對餐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傾注激情,大膽探索,破解難題,始終以昂揚的鬥志和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投入工作……

H. 衛生監督所對於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怎樣處罰

不知道你們企業出現什麼問題,但是你可以參照處罰條例。
消毒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毒管理,預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醫療衛生機構、消毒服務機構以及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場所和物品管理也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交通衛生主管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本系統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衛生要求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並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後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並採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條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應當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一條托幼機構應當健全和執行消毒管理制度,對室內空氣、餐(飲)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兒活動的場所及接觸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二條出租衣物及洗滌衣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物品及場所進行消毒。

第十三條從事致病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執行有關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對實驗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規定進行消毒,防止實驗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四條殯儀館、火葬場內與遺體接觸的物品及運送遺體的車輛應當及時消毒。

第十五條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應當對流動人員集中生活起居的場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六條疫源地的消毒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食品、生活飲用水、血液製品的消毒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消毒產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消毒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

第十九條消毒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對生產的消毒產品應當進行檢驗,不合格者不得出廠。

第二十條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第二十一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要求的,發給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消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生產項目分為消毒劑類、消毒器械類、衛生用品類。

第二十三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生產企業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衛生許可證。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換發新證。新證延用原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遷移廠址或者另設分廠(車間),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產品包裝上標注的廠址、衛生許可證號應當是實際生產地地址和其衛生許可證號。

第二十五條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換發新證。新證延用原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六條生產、進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以下簡稱新消毒產品)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國家衛生計生委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生產、進口新消毒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劑,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要求。產品上市時要將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申請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在華責任單位申請進口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新消毒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要求,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批準的新消毒產品,發給衛生許可批件,批准文號格式為:衛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號。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有效期為四年。
第二十九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定期公告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新消毒產品批准內容。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類產品不再按新消毒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

第三十條經營者采購消毒產品時,應當索取下列有效證件:

()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者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有效證件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有關規定。

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

第三十二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消毒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的消毒與滅菌設備;

(二)其消毒與滅菌工藝流程和工作環境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三)具有能對消毒與滅菌效果進行檢測的人員和條件,建立自檢制度;

(四)用環氧乙烷和電離輻射的方法進行消毒與滅菌的,其安全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消毒服務機構不得購置和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消毒產品。

第三十五條消毒服務機構應當接受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採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對已獲得衛生許可批件的新消毒產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受到質疑的;

(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質疑的。

第三十八條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持有者應當在接到國家衛生計生委重新審查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通知的有關要求提交材料。超過期限未提交有關材料的,視為放棄重新審查,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第三十九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自收到重新審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審查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據的;

(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條消毒產品檢驗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未經認定的,不得從事消毒產品檢驗工作。

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和評價報告,應當客觀、真實,符合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

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四十一條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者疏於管理難以保證檢驗質量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由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認定資格。被取消認定資格的檢驗機構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消毒後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學指示物和(滅菌物品包裝物)、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

消毒服務機構:指為社會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場所、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等進行消毒與滅菌服務的單位。

醫療衛生機構:指醫療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機構及與上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單位。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消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已於2015年12月31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6年1月19日

七、《消毒管理辦法》
(一)將該辦法中的「衛生部」統一修改為:「國家衛生計生委」,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三)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生產項目分為消毒劑類、消毒器械類、衛生用品類。」
(四)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每年復核一次。」 
(五)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六)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生產、進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以下簡稱新消毒產品)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國家衛生計生委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生產、進口新消毒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劑,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要求。產品上市時要將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供材料。」
(七)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生產企業申請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在華責任單位申請進口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新消毒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要求,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批準的新消毒產品,發給衛生許可批件,批准文號格式為:衛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號。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八)刪去第三十條。
(九)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有效期為四年。」
(十)在第三十一條後增加一條:「國家衛生計生委定期公告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新消毒產品批准內容。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類產品不再按新消毒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
(十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者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十二)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十四)將第四十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對已獲得衛生許可批件的新消毒產品進行重新審查:(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受到質疑的;(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質疑的。」
(十五)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 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持有者應當在接到國家衛生計生委重新審查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通知的有關要求提交材料。超過期限未提交有關材料的,視為放棄重新審查,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十六)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 國家衛生計生委自收到重新審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審查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據的;(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十七)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刪去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I. 《食品安全法》規定,餐飲服務環節監管部門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發放部門是哪個部門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中規定了餐飲類的處罰相關內容: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希望答案對樓主有幫助!

J.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對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是哪個部門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對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是國務院專食品安全監督屬管理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10)餐飲具監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規定:

第五十六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託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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