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城管服務 » 證監會監管辦法

證監會監管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07 10:23:22

『壹』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貳』 證監會對股票期貨交易如何監管

證監會主要的職責。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叄』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證券營業部應當將《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者《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並妥善保管許可證副本。
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證券營業部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除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規定注銷許可證外,任何單位不得扣押或者收繳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其收費標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不得在法定會計賬冊外設立賬冊。
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必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證券公司必須將所聘請的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證券公司更換聘請的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更換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說明原因。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財務報表、業務報表和年度報告。
第四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談話提醒制度。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可以質詢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限期糾正。
第四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證券公司進行檢查和調查,並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復制或者封存有關文件、賬冊、報表、憑證和其他資料。
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中國證監會的檢查和調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必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訂安全保密措施,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記錄、交易記錄等資料,防止資料與數據丟失、泄密或者被篡改。
第四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可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有關費用由證券公司支付;中國證監會也可以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有關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肆』 證監會如何豐富監管「工具箱」

,證監會日前就《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包括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范圍和信息內容範圍(雙擴容),實行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等方面。這意味著在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之上,將增加違法違規主體和個人現有業務的行政許可成本,間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據記者了解,證監會始終把推進資本市場誠信監管作為工作重點。2012年,制定了首部資本市場誠信規章《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實施五年以來,取得了積極成效。統一建立了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和失信記錄公開查詢平台,健全了誠信激勵約束機制,實施了跨部門的誠信信息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有效發揮了多元化監管方式「組合拳」的威力,實現了監管執法效能的大幅躍升。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誠信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對誠信監管提出了許多新的需求。為此,證監會將國家相關要求與資本市場實際相結合,修訂《暫行辦法》,形成了此次徵求意見的《辦法》。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一是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范圍和信息內容範圍,實行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二是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市場禁入、證券期貨犯罪、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調查、拒不執行生效處罰決定及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市場反映強烈的其他違法失信信息。三是建立市場准入環節的誠信承諾制度。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涉及的相關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承諾,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將誠實合法地參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四是建立主要市場主體誠信積分管理制度,對主要市場主體實施誠信分類監管。五是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制度,激勵守信,對誠信狀況良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實行優先審查制度。六是建立市場主體之間的誠信狀況互查制度,強化市場交易活動中的自我誠信約束。七是強化事後監管的誠信約束。實現在監管的各流程、各環節都要查詢誠信檔案,作為採取監管執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伍』 證監會是怎樣的機構管理范圍和權利是什麼

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有關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陸』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決定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監管,提高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專業素質,保障證券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行政許可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第二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是指證券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責的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以及類似機構的成員為高管人員。」
三、第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授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依法核准。」
四、第十七條修改為:「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監事會主席、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專。」
五、第二十條修改為:「申請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的,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證券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申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機構或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四)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五)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鑒定意見;
(六)最近3年擔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
(七)最近3年內在金融機構任職且被納入監管范圍的,應提交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還應當提交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六、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已經取得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的人員,自離開原任職公司之日起12個月內到其他證券公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且未出現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擬任職公司應當向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原任職公司的離任審計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申請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分支機構所在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證券公司的推薦意見;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券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
(五)最近3年內曾在金融機構任職且被納入監管范圍的,應提交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派出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和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任職資格申請作出處理。」
九、刪除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十、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派出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申請人或擬任人進行考察、談話。」
十一、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申請人或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機構可以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一)申請人或擬任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人依法終止的;
(三)申請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材料的;
(四)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針對反饋意見作出進一步說明、解釋的;
(五)申請人或擬任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申請人被依法採取停業整頓、託管、接管、限制業務等監管措施的;
(七)申請人或擬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十三、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日內,上述人員未在證券公司任職或履行相關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並經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十四、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人員的變動情況以及高管人員的職責范圍在公司公告,並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職、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
(四)相關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
(五)高管人員職責范圍的說明;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報告義務的,相關人員應當在2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十五、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同類分支機構負責人。
「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兼職的,應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十六、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人員,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
十七、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一)證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監事。」
十八、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高管人員職責分工發生調整的,證券公司應當在5日內在公司公告,並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同時,證券公司應當將上述事項及時告知相關高管人員。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報告義務的,相關高管人員應當在2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十九、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在證券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人員進行資格年檢。
「中國證監會對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但未在證券公司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的人員進行資格年檢。
「上述人員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一個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機構提交由單位負責人或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
二十、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而不在證券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連續5年未在證券公司任職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而不在證券公司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未通過資格年檢,或連續5年未在證券公司任職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二十一、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取得董事、監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至少每3年參加1次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至少每3年參加1次所在地派出機構認可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二十二、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控制指標;
(四)證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公告義務;
(六)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遵守承諾;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
(八)自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所推薦的人員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
(九)所出具的推薦意見存在虛假內容;
(十)對公司及其股東、其他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
(十一)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證券監管機構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
(二)拒絕配合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三)擅離職守;
(四)1年內累計3次被證券監管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累計3次對公司受到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
(七)累計5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負有領導責任;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撤銷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限期更換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分支機構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五、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辭職,或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被撤銷任職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離任審計,並且自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相關派出機構備案。」
二十六、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離任審計期間,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二十七、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證券公司和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
(二)對中國證監會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四條作出的監管要求,公司未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三)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二十八、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負責人是指證券公司在境內設立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可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證券公司下屬其他非法人機構的經理及實際履行經理職務的人員。」
二十九、原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中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表述修改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柒』 中國證監會都管些什麼

證監會的概述: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捌』 證監會監管條例出台對新三板市場有何影響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1月19日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通報新三板市場稽查執法情況時表示,隨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市場規模擴大,有些掛牌企業、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市場交易方面暴露出一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新三板規范發展。近年來,證監會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嚴厲打擊新三板市場各類違法違規活動,有效保障市場規范運行。

高莉表示,這些案件顯示,一是財務造假隱患大。有的掛牌企業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偽造金融票證人為製造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持續流入假象,虛增利潤1.5億元。二是串通欺詐問題多。有的掛牌企業與做市商合謀,為了以目標價格增發股票,利用資金優勢約定交易,操控利好消息披露節奏拉抬股價。三是頂風作案動機雜。有的掛牌企業實際控制人為了高價減持通過高杠桿配資成立資管計劃,大額對倒誘騙他人接盤。

『玖』 中國證監會對p2p網貸行業監管細則有明確規定的條例嗎

8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官網公布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該條例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互聯網金融行業行為標准,也進一步升級了監管政策。
該條例對目前的P2P網貸行業總體來說有如下三點影響:
第一,該條例與最近公布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以及《高法》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是一脈相承的,為P2P網貸的細則制定確定 了法律基礎。該條例特別說明了網路小額借貸管理需遵照此辦法執行,因此對P2P網貸來講也具有牌照監管含義,可以想像P2P網貸的細則將是非常嚴格的。
第二,該辦法規定所有非存款的放貸組織可以將資產對機構做債權轉讓和資產證券化,但並沒有允許對個人轉讓,或者有類似吸收存款的行為,這會對現在很多線下吸收資金的P2P網貸機構產生影響,迫使其把線下資金端向線上轉型。
第三,該辦法強調組織信息的共享和報備,有利於建立統一的徵信體系,有望結束目前放貸機 構重復授信和混亂經營的局面,對p2p機構的長期穩健發展是一大利好。
資料參考:迪蒙網貸系統網路。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