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監管
Ⅰ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的內容及其重要性
一、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的內容:
(一)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四)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
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五)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六)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重要性
財務監督主要,是利用貨幣形式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實行的監督,具體來說就是對資金的籌集、使用、 耗費、回收和分配等活動進行監督。例如:通過資金周轉指標的分析,能夠反映企業物 資的佔用和使用情況,對這些生產經營資金的形成和使用實行嚴格的監督,從而促進企業加 強生產技術管理,改進物資供應工作;通過產品成本有關指標的分析,能夠反映生產中物化 勞動和活勞動的耗費,推動企業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財力,節約消耗、降低成本;通過 利潤指標的分析,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成果和經營管理水平,對利潤的形成和分配實行嚴格 的監督,從而促進企業挖掘潛力、改善管理、節約開支、增加收入。
Ⅱ 財政部就財政收支和財務活動對其他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是什麼監督a專門監督b職能監督
財政部就財政收支和財務活動對其他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是,職能監督。
財政部的工作職能監督:(一)擬訂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二)擬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三)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入,管理中央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稅收立法計劃,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議上報稅法和稅收條例草案;根據國家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提出稅種增減、科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和對中央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參加涉外稅收和國際關稅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範本;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財政支出;擬訂和執行政府並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准和支出政策;擬訂和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擬訂和執行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財政支持企業的支出;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負責監管中央直管企業財務,管理國有資本收益;匯總分析全國企業年度財務決算;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
(七)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中央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制費;負責農業綜合開發;擬訂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八)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國債發行計劃;擬訂政府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代表中國政府參加國際財政組織。
(十)擬訂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准則》,制定和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審批外國會計公司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置。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
(十二)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Ⅲ 如何對分公司收入進行監管
總部對分部實行財務垂直管理,也就是財務工作的業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權內歸屬於總部財務容部直接領導,這樣能有效保證財務工作的獨立.
資金管理一般採用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法,所謂收支兩條線即是要求分公司收入與支出在不同的帳戶上體現,收款賬戶只允許收款,收款賬戶可以通過和銀行簽定協議,只允許定向轉賬至總部資金管理賬戶, 所有的支出資金均由總部撥付至分公司的支出賬戶中出賬. 這樣的好處是:更好的管控資金,統籌使用資金,使資金利用率最大化;讓分公司現金流的財務風險處於可控狀態中。
賬務核算
1、總部撥款至分公司資金使用賬戶: 借: 其他應收款-分公司 貸:銀行存款
2、分公司的收款賬戶通過銀行自動劃賬至總部資金管理賬戶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分公司
Ⅳ 如何加強收入監管和國庫對賬工作
一、加強國庫內控制度的建設。1.加強內部管理,切實落實國庫崗位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任務到崗、責任到人,各崗位之間相互控制、相互制約,避免兼崗現象,防止業務「一手清」,杜絕事故隱患。2.真正建立起國庫經辦人員、國庫業務主管、國庫部門領導和國庫主任的四級內控制約機制,切實建立健全國庫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確保國庫工作運轉正常有序。
二、加強日常櫃面監管,嚴把資金進出口關。國庫內部改革和資金清算方式的改變,使國庫資金風險點發生了前移,加強國庫櫃面監督,把好內部核算各重要環節顯得尤其重要。1.預算收入及時繳庫的監管。國庫經辦人員要嚴格按照《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國庫會計管理規定》的規定,嚴格對預算收入的繳庫、收納、報解、入庫憑證的審查,對填寫不準確、不完整的憑證,國庫有權拒絕受理,按照規定審查稅收繳款書,防止商業銀行延壓、占壓、截留或挪用預算資金。對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徵收機關、收款國庫等項目填寫不全、漏章或印鑒不全的稅票,國庫經辦人員要做到能更正的及時更正,不能更正的予以退回。2.加強對財政撥款和集中支付的監管。按規定認真審核各項要素,對憑證要素不全、非預算單位又無相關文件依據的,不予受理,防止不合理和超額度庫款支付。3.加強對退庫和更正業務的監管。對受理的「收入退還書」,要嚴格按規定的退庫范圍、退庫程序和政策進行審核,對退庫的文件、種類、時效、范圍、審批程序及收入退還書上各項要素要嚴格審查,防止不合法或技術性差錯退庫;對更正通知書也要認真審查,國庫經辦人員要與原繳款書進行核實後更正。
三、加強國庫業務的非現場監管。1.建立健全定期與財稅部門對賬制度。國庫部門日終、月終、年終及時與徵收機關進行對賬,按預算收入科目,分級次進行逐項核對,發現串級次、串科目的雙方應及時更正;與財政部門應按分戶賬進行逐筆核對發生額與余額。2.保證國庫內部賬務核對一致。設立專門對賬人員進行賬務核對工作。按日核對國庫各科目的總賬發生額、余額與相應分戶賬發生額、余額之和必須相符,各預算科目的報表數字與登記簿數字一致,真正做到賬賬、賬表、賬實等相符。
四、加強國庫業務的現場監管。1.對徵收機關、經收處等建立不定期檢查制度,針對有疑點的稅收繳款書進行實地檢查,防止徵收機關、經收處延壓、占壓、挪用稅款和私自設立過渡戶現象。2.對預算收入退庫業務進行真實性現場檢查。除經辦人員對原納稅憑證進行核對外,還要對有關退庫申請單位報表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現場核實,防止退庫單位弄虛作假或與地方政府利益掛鉤進行違規退庫。
Ⅳ 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進行監督的專門機關是什麼
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進行監督的專門機關是審計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條 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5)收支監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Ⅵ 如何加強財政收支管理
嚴把審計質量關,堅持以依法審計、符合程序、提高質量、文明審專計為主導,認真屬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章程,嚴格執行《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的擬定,首先搞好審前調查,使審計人員在具體實施審計工作中做到了心中有數。
加強財政整體資金的審計,突出重點。以財政部門預算執行為主線,重點審計轉移支付資金、社會保障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執行情況等事項。對於重點、重大、重要的資金做到了跟蹤審計,查深、查透。
Ⅶ 怎樣規范財務收支管理
一、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企業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包括采購、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後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企業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後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審批控制。特別是對於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審批。
3、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企業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企業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企業設計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及其許可權由企業根據其組織結構、規模大小等實際情況確定。企業可以確定一個審批人員(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也可以確定兩個或多個審批人員,他們各自在其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批權力。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許可權內的經濟業務具有管理(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後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後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筆者認為這種審批程序不很合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會計人員,先審批後審核,必然造成會計人員的審核形同虛設。許多會計人員直接以是否有領導簽字為依據進行審核。如果領導已審批通過,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於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企業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利和責任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企業領導或企業職工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企業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採用以下幾種財務收支審批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其優點在於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准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由單位負責人「一支筆」審批,更是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約束,這本身也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企業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於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董事會或職代會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於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並且,由於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企業所有財務收支均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可以是「雙審制」,也可以是「三審制」)。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或指定由主管會計工作的單位領導)後審,有的企業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批;也有的企業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制原則,能夠提高審批質量,但審批程序相對較為繁瑣。
4、混合審批模式。混合審批模式實際上是上述三種模式的結合運用。它規定在一定的業務范圍和金額范圍內由一人審批,超過一定范圍和一定金額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這種模式針對不同的財務收支業務採取不同審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簡化審批程序,也加強了對重要財務收支項目的控制。但這種審批制度在實際運用中容易被人採用「化整為零」的辦法逃避雙審或多審。
Ⅷ 財政部就國家財政收支實施的監督是職能監督主管監督專門監督
是職能監督,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職能范圍內回對其它部門實行的答工作監督,它包括平行關系和上下級關系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職能監督是以業務內容為核心的專項監督。如國家財政部就其主管的國家財政收支工作,對各部委、各地區的預算、計劃、收支等工作實施的監督等。又如國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業務,對各部委、各地區行政編制、人事錄用、人事法規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