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服務內容
1. 你們免費的律師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具體要面談的
但真正的免費律師用著也不放心
2. 律師服務所的工作是什麼
在中國法律服務市場分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前者是律師處理案件(刑事、民事、非訴)後時法律工作者者(不是律師)辦理案件受限制。律師的主要工作就是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辦理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
3. 律師的實際工作內容有什麼
律師的工作包括訴訟(含訴前准備工作)和非訴訟.訴訟工作除了正常的開庭之外庭內前的會見、調查包括各種文容書的准備都是很重要的。而非訴訟業務的范圍則很寬泛。法律顧問工作只是其中的一種,當然也是最常見的一種,包括與當事人的溝通、日常的合同審定、制度規范等等,都屬律師工作范疇,甚至還包括對顧問單位發展的一些建議,雖然不一定涉及法律問題,但也是交流和溝通的一種,律師的工作不能僅僅只局限於法律。律師業務做的比較好的,則通常是進行一些項目的運作等方面的非訴訟業務。
總而言之,律師的工作不是機械的,只要當事人需要,都有可能成為律師的工作。
4. 在ppp項目中,律師服務內容有哪些
在PPP項目中,律師的的法律顧問服務分為三個階段,德衡(棗庄)律師仝振江根回據PPP項目實踐,總結了三答階段的服務重點:
在第一階段,法律顧問服務的主要內容是配合PPP項目采購人及其他中介機構共同討論、確定項目投融資方案,就項目投融資方案的合規性、可行性等發表法律意見,並就相關問題提供針對性的法律解決方案,協助委託方及其它中介機構共同制定項目招商談判方案,包括項目招商關鍵問題的談判底線及談判中可行變通方案的制定等。
在第二個階段,法律顧問服務的主要內容是法律文件的准備及談判支持。具體來說包括就項目協議架構提出專業意見;負責對項目重要事項提供法律咨詢並出具法律意見;起草或協助起草特許經營協議、運營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並提出審核修改意見;作為談判組主要談判人員參與招商重要事項和全部協議文件內容和條款的談判以及協議文件的修改,審核等。
在第三個階段,法律顧問服務的主要內容是對項目公司設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方案或建議以及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委託方履行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備案等相關工作。
5. 律師的工作流程是什麼
律師辦案工作流程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辦案業務流程,提高辦案質量,促進律師事務所內部規范化建設,根據《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則(試行)》、《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條 本工作流程適用於在本市境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條 當事人要求委託律師代理(辯護)時,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待。
第四條 當事人指定律師的,由被指定律師接待;被指定律師不在律師事務所時,由律師事務所約定時間接待。
第五條 承辦律師應提出妥善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不得誘導當事人訴訟或向當事人作虛假承諾。
第三章 建立委託關系
第六條 接待律師應當與委託人就委託事項的代理范圍、代理內容、代理許可權、代理費用、代理期限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辯護)合同。簽訂委託代理(辯護)合同前,律師事務所應審查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只有在委託人之間沒有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託代理關系。
第七條 委託人是自然人的,應由委託人本人填寫委託書,並簽字或蓋章。委託人是單位時,應在委託書上加蓋委託人印章,委託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 承辦律師應當謹慎、客觀、誠實地告知委託人擬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應為了建立委託代理關系對委託人進行誤導。
第九條 委託人應按照律師事務所收費標准繳納代理(辯護)費,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正式發票。律師辦案需要的其它費用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案件辦結後經律師事務所審核,與委託人結算。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發放律師服務質量監督卡,由當事人在發放記錄上簽名。
第十一條 承辦律師不得做虛假承諾。
第十二條 禁止承辦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非法牟取委託人的利益。 第十三條 在涉及委託人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委託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沖突的另一方委託人。
第十四條 承辦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
第四章 出庭前的准備工作
第十五條 初始起訴的,應全面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起草起訴書,辦理立案等手續。
需要訴訟保全的,應當起草申請書,告知當事人提供擔保等法律義務。
第十六條 已經起訴的,應當審查起訴時提交的證據材料,對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取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
需要訴訟保全的,應起草申請書,告知當事人提供擔保等法律義務。
第十七條 如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鑒定人到庭接受詢問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申請。
第十八條 接受被告當事人委託時,應開展下列工作:
(一)仔細閱讀原告的起訴書,審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和被告准備的證據,起草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或代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當事人或代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
(三)如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鑒定人到庭接受詢問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申請;
(四)如須提起反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反訴狀;
(五)審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如沒有管轄權應徵求當事人意見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如當事人要求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應當在答辯期內代理當事人書寫管轄權異議書並提交法院。
(六)開庭前承辦律師一般應當進行閱卷,並做好閱卷筆錄。
(七)收集證據應當客觀求實,不得偽造證據,不得誘導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
(八) 擔任辯護人的承辦律師應當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訴權。
(九) 重大、疑難、復雜、敏感或擬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應按規定討論和報告。
(十)撰寫代理(辯護)詞。
(十一)對委託人的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委託人的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承辦律師對獲知的委託人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非有法律規定或委託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律師對委託人了解委託事項情況的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十三)律師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從事代理,如需特別授權應當事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確認。
第五章 出庭紀律
第十九條 律師應遵守以下出庭紀律:
(一)應當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期限、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規定。
(二)出庭應當穿律師袍,律師袍應當潔凈、平整、不破損。
(三)庭審發言用詞文明、得體、規范,不得使用黑話、臟話等不規范語言。發言時應當舉止莊重大方。
(四)承辦律師應當尊重法庭,依法依紀接觸司法工作人員。
(五)律師應當製作出庭筆錄。
第六章 案卷歸檔
第二十條 承辦律師應當嚴格按照下列要求歸檔辦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決書、判決書後一個月內建立卷宗並歸檔;
(二)卷宗材料應當齊全;
(三)卷內不得裝訂證據原件;
(四)承辦律師卷宗裝訂後要及時移交給檔案管理人員並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第七章 辦案流程中的幾種情況
第二十一條 委託代理關系終止的情形
律師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影響;
(一)與委託人協商終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執業資格;
(三)發現不可克服的利益沖突;
(四)律師的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代理;
(五)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范。
第二十二條 律師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律師可以拒絕辯護、代理:
(一)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
(二)委託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為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
(三)委託人在相當程度上沒有履行委託合同義務,並且已經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
(五)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為存在偽證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第二十三條 承辦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發生可以拒絕辯護或代理的情況,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促使委託人接受律師的勸告,消除導致律師拒絕辯護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託關系前,律師必須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護委託人的權益,如及時通知委託人,使其有充分時間再委託其他律師、收迴文件的原件以及返還提前支付的費用等。
第二十四條 拒絕代理的,承辦律師可以保留與委託人有關的法律文書復印件。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後,仍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 轉委託
(一)未經委託人同意,承辦律師不得將案件轉委託其他律師辦理。
(二)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出現突患疾病、工作調動等情況,需要更換律師的,應當告知委託人。委託人同意的,律師之間要及時移交材料,並通過律師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
(三)非經委託人同意,律師不得因為轉委託而增加委託人的經濟負擔。
第二十六條 接待中的法律咨詢事項
接待結束後,當事人不委託律師的,接待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按法律咨詢業務辦理:
(一)承辦律師應當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解答當事人提出的咨詢;
(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三)解答法律咨詢應當進行登記,符合建立卷宗條件的,應當建立卷宗並及時歸檔;
(四)當事人應當按照律師事務所收費標准繳納法律咨詢費,律師事務所應當出具正式發票;
(五)解答咨詢過程中,接待律師不得誘導或強迫當事人訴訟,不得誘導當事人選擇代理(辯護)人,不得作虛假承諾,不得擅自主持當事人和相對人進行超越解答法律咨詢范圍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如出現違反本工作流程,市律師協會將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給予行業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6. 律師的工作內容具體是什麼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范圍: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另外,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否則不能獲得律師執業證
(6)律師服務內容擴展閱讀: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也有一些是無證也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並不是真正的律師。
2、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3、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託律師代為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黨派、個人的干預。
7. 律師服務標准
律師的受費標准很多,有按案件數收費,按時間收費,按案件標的價值收費等等版。一般來權說每個地方的律師協會都會有一個指導性的收費標准,但是這個標准只是指導性的,沒有強制性,只能給你做個參考。最終收費多少,你是可以和律師協商的,也就是講價。大律師大事務所的收費標准一般相對要高。
8. 律師的主要業務范圍有哪些
主要業務范圍有擔任法律顧問、接受委託、解答法律詢問和代寫法律事回務文書。
9. 律師的業務范圍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回容和范圍:答
(一)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