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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官相互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3-07 00:32:29

A. 中國對於官 員的監督制度是怎樣的是官監督官還是民監督官

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政府

B. 監督權的兩者比較

盡管第一形態和第二形態的政治監督都是政治權力的監視、控制和制衡現象,但不同形態的政治監督發生的緣由和發揮的功能卻有所不同。第一種政治形態的政治監督與民主政治有著密切的聯系,這種形態的政治監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實現機制,而民主政治是這種形態政治監督的基本保證;第二種形態的政治監督是政治統治和組織領導的重要手段,是實現政治上的集權領導的工具。在現代民主社會,第二形態的政治監督是政治管理科學化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實現政治高效廉潔的重要保障。
這兩種政治監督的形態雖然不同,卻有著相同的政治監督的追求。
第一形態政治監督和第二形態政治監督的現象都古就有之,在古希臘的雅典,其國家政權就由貴族院、公民會議和執政官三個部分組成。監督為古希臘民主政治的建立發揮了重要作用,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先驅。在中國傳統社會里,政治監督也受到高度的重視。早在秦朝以前,就設有專門的監察職位,到秦朝以後都設立御史府或類似的機構,兼領典正法度,糾察百官、巡視各地。但我國古代的政治監督與古希臘有很大的不同,是自上而下,高度集權式、單向度的縱向監督,屬於第二形態的政治監督。兩種不同形態的政治監督存在著差異,主要表現如下: 將權力監督模式劃分為縱向和橫向,當然是模型化的處理,實際存在的權力監督體系大多是橫向和縱向兩種模式不同程度的結合。但是,不同國家的權力監督體系通常以一種模式為基本理念或主要特徵。因此,上述監督模式的歸納和闡述仍然是有意義的。如果一種政治權力的分配和監督方式具有鮮明的特點,與其他的權力配置方式明顯不同,我們就可以說它們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因此,下文著重分析兩種模式的不同特徵:
縱向權力監督模式有三個特點,第一、對權力的監督是一種單向度(垂直)的上下級隸屬關系,即只能是上位權力(上階位權力)對下位權力(下階位權力)實行監督,同級別的權力主體之間的監督關系一般不很明顯,更不存在普通民眾對政府官員的監督。在中國古代專制政體里,皇帝是一個巨大的權力之源,處在權力金字塔的頂端,可以監督任何部門和官員。除了皇帝之外,所有朝廷命官都由其「上級機關」加以監督,所以古代中國發展出了世所罕見的御史監察制度。秦漢時,御史的地位仍具有附屬性,御史大夫雖與丞相及太尉並稱「三公」,但實際職權是「掌監察,輔助丞相來監察一切政治設施。它是副丞相,依照漢代習慣,須做了御史大夫,才得升任為丞相。」 後來御史機構漸漸獨立,監察權慢慢脫離相權。中央發展了御史台、都察院、以及廠衛等特務機構,地方有巡按御史、督撫、按察司等,龐大的御史監察體系得以建立。至此,除了皇帝以外,從中央到地方所有官員都有其對應的「上級」監察官。
第二、這種監督方式是一種整全(全方位)的監督,即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完全取代下位權力的運作。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不存在明確的職能分工,只有權力行使范圍的大小。兩者的職權是同一性質的,都是一種沒有分化的整全權能,只不過有上下高低之分。因此在進行監督的時候,上位權力能夠代行下位權力。中國幾千年的古代歷史,國家政權始終不存在明確的職能劃分,立法權和司法權從來就沒有獨立,國家政權表現出明顯的整體性和行政性。實現權力監督的手段不是通過職能劃分,而是通過權力的縱向分配,採取「以上制下」的方式,上位權力起初只是局部的監督矯正,漸漸地就全面取代了原來的權力,形成新的權力級別和機構。這一特點在地方行政區域的形成和中央政權機構的演變中,都有鮮明的體現。「以上制下,全面監督」可謂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的本質。
第三、在這種權力監督模式下,垂直縱向的權力層級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因為權力沒有橫向分化,不能實現相互制衡的功能,但權力又不能過度集中,因此只有在縱向上設立眾多不同級別的權力機構,使每一個級別的權力逐級縮小,達到以上御下的目的。下級權力需要上級權力來監督,後者又需要更高級別的監督,如此上推級別不斷增加。中國古代的行政級別繁多復雜,與這種權力監督模式有直接的關聯。中國歷史上,真正的行政區劃只有秦朝的郡縣,此後所謂的行政區域都是由御史巡察區演變而來。這一演變過程已在本文第一部分有詳細的闡述,更可以用如下簡圖直觀地加以描述:
從上圖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每一級新的行政區的形成,都由相應的中央巡察官作為媒介,新的行政區直接或間接來自原有的監察區。中央權力由監察權向行政權轉化,又產生新的監察權,再轉化為新的行政權,如此循環不已。可以想像,假如沒有辛亥之變打斷這一循環,巡撫總督之後一定會有新的地方官形成。實際上,清代在巡撫總督之上已經有了新的監察官,就是清廷經常派出的欽差大臣、經略大臣、參贊大臣之類。即使辛亥革命之後,仍殘留這種循環的痕跡,各省的督軍,不也是中央政府派駐地方進行統治的代表嗎?在新中國的歷史上,建國初期曾先後設立過「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華南、西南六大行政區,並設大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當時,大區是我國的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區劃,其下轄省、市和行署區等。」[27] 由此可見,這種傳統的影響不是一朝一夕能消除的。
就中國古代的權力監督制度言,還有一項鮮明的特徵,此即迴避制。迴避原則可以說是我國傳統官制的一大特色,歷唐宋明清愈益完善,尤其以明清兩代為盛。「明清兩代厲行迴避制、流官制,全國除土司地區和規定必須由孔姓掌權的曲阜縣外,其餘所有縣官都必須由外省人擔任,(本省外縣的也不行,甚至即便是跨省為官,任職地距離本人原籍在500里內也在禁列,有的朝代不僅迴避原籍,還要迴避寄居地、居止處、自家和妻家田產所在地)而且任期很短。」 迴避制切斷了地方官員與地方勢力相互結合的途徑,便於中央對地方政權的控制。在這種體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盤根錯節的關系網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橫向的監督模式與縱向模式基本相反,也具有三個特點:一、這種監督模式是雙向的、互相的監督,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存在一種相互制衡的監督關系,權力監督關系的各個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行並列的。形象地說,這種權力監督機制是橫向左右式的,其基本要領是「職能分工,互相制衡」。在西方歷史中,沒有中國古代那種「高高在上」的御史監察系統,但其司法系統發達,政權也早已有所分化,近代以來更有立法、行政、司法三大職能的劃分。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中,不同職能的權力主體相互監督制約,普通民眾也能對官員以及政府甚至國王提起司法訴訟。二、在監督的范圍方面,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職權有明確的劃分,監督者不能代行、更不能取消被監督者的職權,也即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職能是不同質的,彼此不能互相代替。由此決定了這種監督模式是一種程序性監督,在具體的監督手段上,主要是運用特定的程序對被監督者的行為進行糾察,並不從實體上代替監督對象的職能。因而,在這種監督模式下,人們特別重視監督程序的設計。三、由於是相互的監督和制衡,因此不需要更多高層級的監督者來行使層層遞進的監督權,也不會產生一個不受任何監督的「終極權力」。這種監督模式側重於權力的橫向分工,而不是縱向的級別劃分,政權的縱向組織相對簡單。同時,任何一級權力都是分立的,所以不會有一個不受監督的終極權力。 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的優點是具有較高的權威和效率,在集權模式下,權力的行使暢通無阻,單向的「行政效率」是很高的。但這種權力監督模式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就是要不斷地設立更高級別的監督者,以對「監督者」進行監督,又從另一方面降低了整個權力系統的運行效率。更為嚴重的是,由於是單向的監督,下位權力不能監督上位權力,所以為了防止上位權力的異化,就必須設立更高位的權力對其進行監督。如此向上延伸,導致監督層級不斷增加。最終必須確立一個具有最高權威、無需任何監督的「終極權力」,否則權力監督將會無窮循環,形成一個「無底洞」。但是,如何保證「終極權力」的正當性,防止終極權力的異化,是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無法解決的難題。
在縱向監督模式下,各級官員唯上是從、欺上瞞下、行賄受賄等吏治腐敗現象都是體制性弊端,「監督監督者」的問題始終很難解決。一些具體制度也大多是利弊摻半。比如迴避制,我們知道,西方國家的迴避制主要適用於司法審判領域,其他政府部門則要求具有本地區居民資格者,才能成為該地區的政府官員,其選舉法一般規定候選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籍貫」和居住年限,以便於選民更好地了解候選人,監督當選官員。中國古代的迴避制,其「技術上」的優點是明顯的,但它並不具有目的正當性。迴避制的根源在於地方官員不由地方產生,而是中央派駐地方的「代表」,為了防止和減少「中央代表」與地方勢力結合對抗中央,所以必須實行迴避制。在迴避制、流官制下,地方官員往往只對上級負責而罔顧民情,更容易滋生「短期行為」、搜刮行為。
橫向監督模式雖然在權威性和效率方面有所欠缺,但它的權力運行系統是正義的,不太容易出現專制,對普通民眾來說它是安全的。所以,這種模式的最大優勢在於它的目的正當性,它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強權政府的侵犯。這是近代憲政制度的「終極價值」。「憲政體制可以理解為一種寧可多支出一些時間與資源成本(等於犧牲一些效率),也要盡可能維護法律的客觀性與公平性,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制度。」這種模式之下,公民的權利受到某一政府部門的侵犯,更容易獲得其他部門的救濟。
普遍地看,橫向模式下的各級官員,比縱向模式下的同僚具有更強的獨立性,唯上是從、阿諛奉承、拉幫結派等官場惡習可以減少到最低程度。這都是制度使然,而非其人道德特別高尚。因為政務官員的進退升降取決於多種因素、多個機構,而不只是其直接上司,因此下屬官員可以表現出較強的獨立性。經過多種因素的長期博奕,人們逐漸傾向於遵循一種公正的理性,而不是某種長官意志或強勢重壓。長期的熏陶與感染,使人們養成「以理服人」的理性政治思維,而不是「以勢壓人」的威權政治規則。

C. 朱元璋為了監察官民,還採取了什麼措施產生了什麼影響

1382年,出於監控官員的需要,朱元璋將管轄皇帝禁衛軍的親軍都尉府改為錦衣衛,並授以偵察、緝捕、審判、處罰罪犯等權力,這是一個正式的軍事特務機構,由皇帝直接掌控。

D. 民事案件法官接受誰的監督

本院 檢察院 上級法院 同級人大 當事人

E. 概括中國古代是如何對地方官員進行監督的

對皇帝的決定可以提出批評,這一條在某種程度上孕含著言論自由的原則,每每令研究中國政治制度史的人倍感興趣。這條原則在各個朝代都得到了貫徹執行,盡管有時難免流於形式。各個時代向皇帝進諫的奏摺和奏摺摘要,大量地以奏議形式保存在官修的史書和國家檔案中,流傳至今。這些奏摺都是實行諫議制度的明證。諫又稱諫諍、諫議、直諫、規諫。漢語中諫字的獨特含義是對皇帝的絕對權威提出異議。就此而言,諫有別於監察,監察是對官員的權威提出異議。然而,諫議和監察都是國家機器運作的監督機制,就此而言,兩者又有共同之處。
在中國的政治傳統中,天子——皇帝獨領一切權力,因而孟德斯鳩式的分權制在中國的國家機構中無蹤可覓;不過,為了行使皇權,仍需建立一套機構和制度。這套機構和制度在漫長的中國政治史上不斷得到完善,擔任各種職務的官員雖然難以從政治角度區分類別,但就技術角度而言,卻是各司其職的。中國的政治機構基本上可分為兩類:其一是協助皇帝制定決策的機構,其二是執行皇帝決策的機構。國家機器內部這兩類功能明顯不同的機構之間的區別,從技術上來說,類同於現代國家中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然而從政治上來說,它用以作為依據的皇權觀念,性質與經典的立法機構觀念不同,所以我把它稱作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之間的區別。基於這一區別,檢察的職能就是監督行政機關是否正常運作,因而屬於執行機構;而諫議的職能則是監督皇權是否能作出良好的決策,因而屬於指示機構。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諫議制度
諫議史可分為兩大階段:自漢至宋為建立和發展階段,元朝為擱置階段,至明清則敗壞變質。不過,由於諫議制度本身的復雜性,根難將其演變過程說得一清二楚。以諫為職的官員稱作諫官,又形象地被稱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監察官員。監察官員統屬都察院,而諫官從未歸屬於一個統一的機構。進諫的職責通常由諫議大夫和給事中共同承擔;按字面理解,給事中的意思是負責宮廷事務,但實際上給事中也負有進諫使命。諫議包括奏議和封駁。上文已經談及的奏議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評性的意見,通常取書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諫官是政府議事機構的成員,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封駁是指月一種程序:當諫官認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時,加封後退回,以示異議。
(一)秦漢時期,諫官初為加官,皇帝將諫議之職委於領有侍中、常侍、散騎常侍等職銜的私人顧問,此類諫官在秦代多為武將。漢代任源官者身份各異,漢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並無官職的孔安國為諫議大夫。諫官數量由皇帝任意確定,多時可達數十名。東漢時,諫官成為定官。
(二)六朝時期,中央機構進一步改善,逐漸分為三大部分:尚書省負執行之責,中書省(又稱內書省)和門下省負指示之責。中書省代皇帝草擬敕令,門下省聯絡中書省和尚書省,即溝通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它一方面將皇帝的旨意傳達給執行機構,另一方面將執行機構呈遞的奏摺等文件轉呈皇帝。進諫的使命由門下省承擔。此時,封駁已漸成定規,給事中既可駁回官員向皇帝呈遞的奏摺,亦可將皇帝的命令退回中書省。
(三)唐承前制,並大大加以改進。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極為重視諫議制度,此時的進諫使命由門下省和中書省共擔。門下省設給事中四名及輔員若於,並設左諫議大夫四名,左散騎常侍四名。中書省則設右諫議大夫四名,右散騎常侍四名。唐代還創設了補闕和拾遺兩個官職,分置左右,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補闡和拾遺均為諫官,負責看管供其他諫官呈遞奏摺所用的四隻匣子。
(四)宋朝諸帝對諫議制度繼續給以重視,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編的大型類書《冊府元龜》收入了從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諫書。宋朝對唐朝的中央機構作了改造,以中書省主民事,樞密院主軍事,兩者共為中央政府的主要機構,置於禁中;門下省則作為政府的辦事機構置於宮外。門下省從此由指示機構變為執行機構。諫官集於新設的諫院,諫院下設鼓院,負責管理承襲唐代傳統的諫書匣。此外尚有一個檢院,負責審閱諫書。諫院的職責不限於監督皇帝的文書,亦可對各級官員的文書進行監督,尤其可對宰相的政務活動進行監督,因為宰相是為皇帝出謀劃策的人。這樣一來,諫議與監督就不再分得那樣清了。宋朝普遍設置偶見於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職,擔任此職者多為受命取代因失職而奪官的檢察官員。宋朝諸帝採取這些措施,旨在加強各個機構之間的互相牽制。散騎常侍歸屬門下後省,門下後省主封駁,由六房組成,六房與門下省的六科相對應。
(五)契丹人的遼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雖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諫議制度,但實際上已完全廢棄。這幾個朝代都各有其以汗為中心的貴族參政制度。漢人諫官的職責或僅限於典儀(遼代南面官系中的諫官僅對漢人官員進行檢察),或名存實亡(元代廢給事中,僅留御史管理宮中雜務)。不過,金代建立的地方監察機構在元朝得到了加強,蒙古統治者不允許漢人擔任監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於1368年滅元建明後,承襲元制,不但沒有恢復被金代所廢的門下省,而且又廢除中書省,將指示機構緊縮為內閣,皇帝直轄六部大臣,不設宰相。給事中被廢,御史改隸六科,歸屬通政使司,負責處理往來於指示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敕令和其它文書;六科與六部相對應。然而,原本負責向皇帝進諫的諫官,此時的職責已變為對各級官員進行監察,與御史相似。繼明之後統治中國的清朝,進一步加強皇帝的自主決策,於1723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負責監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國諫議制度的簡史。應該指出,諫議制度對於過於集中的皇權,具有一定的糾偏作用。這一點在諫議制度的黃金時代唐朝尤為明顯。眾所周知,魏徵、房玄齡、王珪等諫官均對唐太宗產生過巨大影響,其他皇帝在位期間也不乏此類事例。據顧炎武統計,魯駁回皇帝敕令的諫官不少於十人:
唐中宗(公元683—684,705—7l0年)在位期間的韋溫;
唐德宗(公元779—805年)在位期間的袁高、薛存誠、李藩;
唐憲宗(公元805—820年)在位期間的韋宏景;
唐穆宗(公元820一824年)在位期間的崔植;
唐文宗(公元826—840年)在位期間的狄兼漠;
唐武宗(公元840一846年)在位期間的鄭肅、韓亻次;
唐宣宗(公元846—859年)在位期間的鄭公輿、蕭亻放。
當代歷史學家謝元魯據《唐會要》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卷統記,自唐初至唐懿宗(公元859—873年)初年:16次封駁,11次有效;14次進諫,11次有效;16次補闕或拾遺,6次有效。
宋朝為後人留下了兩件著名的諫書,一是范仲淹於1043年在諫官歐陽修推動下寫成的《答手沼條陳十事》,一是提點江東刑獄王安石1058年所寫《萬言書》。范仲淹的諫書標志著慶歷年間(公元(1041—1048年)改革的開始,而王安石的諫書則揭開了熙寧(公元(1068—1077年)年間改革的序幕。此後,皇帝雖然依舊重視諫議,但官僚機構相互掣肘諫議的政治影響大為減弱.
其實,諫議的糾偏作用只發生在開明皇帝身上。換言之,皇帝的意願決定著諫議的命運。因而,當元朝強化帝制後,諫議制度就急劇衰落。由此可見,諫議制度並非民主制度。那麼,諫議制度何以能在某些朝代得到發展呢?原因在於:帝制建立在一些政治和社會的價值觀念之上,當這些價值觀念受到弊政威脅時,諫議制度有助於在政權的最高層面上表述這些價值觀念。皇帝之所以能在符合諫議原則的前提下接受諫臣的異議,是因為皇權承認這些早已為儒家經典所闡明的原則。《孝經》第15章的篇名正是「諫諍」:「曾子曰,……昔者天子有爭臣七人,雖無道,不失其天下。諸侯有爭臣五人,雖無道,不失其國。大夫有爭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家。士有爭友,則身不離於令名。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故當不義,則子不可以不爭於父,臣不可以不爭於君」。「事君」章又對此作了補充:「君子之事上也,進思盡忠,退思補過,將順其美,匡救其惡。
由此可見,諫議基本上是義務,是孝所要求的一種嚴格的義務。在中國的諫議傳統中,這種義務並非空話,許多忠義之士為進諫而不怕懲罰,置坐牢殺頭於度外。明朝鎮壓進諫者尤為殘酷,諫官的捨身精神也最為突出。今人謝渠源在對明代著名諫臣的研究中指出,死於進諫的大臣多達40餘人。海瑞的故事廣為人知,他向明世宗(公元1521—1566年)進諫前,為自己准備好了棺材。
諫議既是義務,就不是權利。諫議之所以被視為正當,因為這是一種受到尊重,尤其受到開明皇帝尊重的義務,並非由於這是一種具有民主性質的提出異議的權利。諫議是一種道德權威,是那些自認為是社會價值觀念的最佳體現者並准備為捍衛這些價值觀念而獻身的人的道德權威。因此,中國諫議制度所體現的精神,其基礎是承認士為培植善而表現的高尚品德,這一點連皇帝也不否認。換言之,諫議制度與民主無涉,它是一種有別於官僚政治的「士治」,就是說,它是文人學子中的精英以其道德操守所發揮的影響。
從黃宗羲(公元1610—1695年)在《明夷待訪錄》中提出的種種改革方案中不難看出,中國的諫議制度的性質就是「士治」。黃宗羲主張在全國廣建書院式的學校。對於他來說,書院不只是教育機構,書院既然培養士,自然也培養傳統的死諫精神。他認為,所有書院的山長都應具備這種皇帝也必須敬重的精神,他寫道:「大學祭酒,當推當世大儒,其重與宰相等,或宰相退處為之。每朔日,天子臨太學,宰相、六卿、諫議皆從之。祭酒南面講學,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無諱。」這段話所包含的對於東林黨人的政治遺產,對於明末禁書院,清朗拒不開禁一事所表示的看法,此處不予討論。我只想請大家注意,黃宗羲的幻想清晰地反映在他對諫議機構的設想中。在他的眼中,諫議機構是一個文人學子治國的場所。 帝制覆亡後,中國知識分子接受了民主觀念。然而,他們懂得民主的真諦嗎?人們不禁要問,在那些自五四運動以來曾為民主而奮斗的知識分子的頭腦中,是否混淆了爭取自由和爭取諫議權利這兩個目標,致使斗爭的意義受到了損害。因此,在中國如同在其他儒教國家一樣,反對獨裁的結果是助長了權威主義。

F. 中國現在的各級官員是怎麼產生怎麼監督的憲法規定的每個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又是怎樣體現的呢

和人民沒有絲毫關系。

G. 為什麼說官官相互

前言:官官相護現象是一個絕好的標本,剖析其中的機理,可窺見傳統政治的運行規律。 「官官相護」,一般辭書解釋為官員之間互相庇護。這寬泛了點,需要再界定一下。「官」與「民」對應,「官官」,不是就官論官,而是相對於「官民」來說的。簡言之,官官相護,是指發生官員或與官員有關的非法侵害老百姓利益的事情,在追究的過程中,官員之間相互包庇的行為。至於純屬官員之間的矛盾,則不在此列。 官官相護現象,老百姓最為痛恨。可以說,這是官員們聯合起來欺負老百姓。在有組織、有暴力作背景的官員面前,平頭百姓無論受了多大的侵害和冤屈,也難以得到公正的對待。本來,傳統社會是一個等級制社會,官僚機構的合法統治中就含有很大的不公平因素,官官相護則是在合法的不公平因素之上增加了非法的不公平因素,使得老百姓的日子雪上加霜,倍感生活的艱辛。於是,老百姓企盼「包青天」,企盼「海青天」,企盼像包拯、海瑞這樣的「清官」剛直不阿,執法如山,為民做主。但清官又有幾個呢?一個清官又能解決幾個人的問題呢?所以,老百姓普遍的做法還是忍氣吞聲,逆來順受,奉行的宗旨就是「民不與官斗」。忍受不了的,除了自殺、出家,就是上山做土匪、下海做盜賊。隨著官民矛盾的積累,被逼上樑山的老百姓越來越多。最終,忍無可忍的老百姓大規模地揭竿而起,由匪盜階段進入起義階段,整個官僚機構連同皇帝老兒被全部推翻。 官官一定相護嗎?為什麼會官官相護?這兩個問題可綜合回答如下: 第一,中國官僚政治的首要原則,是對上負責。即使要求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一致,終究還是以對上負責為首要;對下負責,也主要不是對老百姓負責,而首先是對下級負責,當然地含有照顧和保護的意味。 第二,中國官僚政治的特色,在於任何一個官員都置身於兩張關系網之中。一張是顯形的,即體制性的組織網路;一張是隱形的,即超越正常組織關系的個人關系網路。 第三,中國官僚政治的復雜性,在於其所處的社會是一個宗法社會。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H. 明朝為了監視官民而推行的措施是什麼

明朝為監.視官民,設置特.務機.構——錦衣衛。

I. 黨內分派,二派競選,相互監督

一、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是黨的先進性本質決定的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這是黨的十六大總結我們黨自身建設經驗得出的重要結論。我們黨的歷史表明:我們黨之所以長盛不衰,富於生機和活力,黨的事業蒸蒸日上,興旺發達,就是因為我們有黨內民主;缺乏黨內民主,或者黨內民主受到削弱、破壞,就不可能有黨的生機和活力,也不可能有黨的事業的興旺發達。
黨內民主是黨的先進性的本質決定的。共產黨是一個沒有自身私利的黨,它是代表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並為之奮斗的黨,是為人民服務的黨,也是為人民爭取和實現人民民主權利的黨。這樣的黨,勢必在黨自身內部實行民主。馬克思、恩格斯在談到世界上第一個國際性的無產階級的政黨組織——共產主義者同盟時指出:「其組織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列寧在建立俄國無產階級政黨過程中也指出:「整個黨組織是按民主原則建立的」,「是民主地組織起來的」。毛澤東同志也多次談到黨內民主,他指出:「擴大黨內民主,應看作是鞏固黨和發展黨的必要的步驟,是使黨在偉大斗爭中生動活潑,勝任愉快,生長新的力量,突破戰爭難關的一個重要武器。」黨內民主的實質是,黨的制度和黨內生活中,由全體黨員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間接地決定黨內一切重大事務的權利。可見,黨內民主是黨本身的一種根本性制度和根本性原則,是作為黨的權利主體的共產黨員的根本權利。在奪取政權前,我們黨領導和依靠人民群眾進行革命斗爭,由於受到戰爭環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黨內民主的發展帶有某種必然的局限性。而在奪權全國政權後,我們黨成為執政黨,充分發展黨內民主也帶有客觀的必然性。在這方面,我們黨既有「八大」前後可貴的探索,也有「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訓。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出現了發展黨內民主的轉機,進入了民主法制建設和黨內民主建設的新時期。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告訴我們,在長期執政的條件下,要完善和發展黨內民主,必須確保黨員直接或間接地決定和處理黨內事務的權利,使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得到切實保障和充分實現,並以黨內民主促進人民民主。

參考資料:中國杜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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