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建立
Ⅰ 什麼是審計監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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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就是由獨立(不同情況下是相對的)的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接受第三方(不同情況下也是相對的)的委託,對審計指向的審計對象(被審計單位)的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查證、鑒證、評價等一系列行為。
審計監察崗位職責
1、在董事會的指導下,擬定公司審計監察相關制度,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2、組織公司財務及所屬控股公司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對公司內部嚴重違紀的行為進行專項審計,並提交審計報告。
3、參與並監督公司合並、分立、投資、租賃、資產轉讓、項目清理等重要經濟活動。
4、負責對擬簽訂的合同(協議書)進行審核把關工作,負責合同的跟蹤管理。
5、負責對公司的招投標過程及結果進行審核監督。
6、負責公司的目標管理工作,保證公司體系運行有效,提供目標管理方面的管理依據和考察意見,參與開發項目目標管理的評價與研究。
7、負責公司員工的檢舉、控告,並按規定進行處理和答復。
8、開展領導幹部離職審計,明確領導幹部在職期間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
9、負責本部門文件、資料的日常管理及立卷歸檔工作。
10、初步擬定審計監察部的崗位配置、職位說明書及業績考評指標。
11、負責對本部門員工施績效考評,並提供獎懲、任免、晉升建議。
12、遵照公司的許可權規定,行使費用與合同審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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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麼時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恢復行政監察體制,組建監察部
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恢復行政監察體制,組建監察部。回
中國監察制度答有著悠久的歷史,自秦漢始建監察制度後,經歷了兩千多年的發展和演變。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國家十分重視監察工作,在政府中設立了人民監察委員會,履行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1954年,政務院改為國務院後,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監察部。1959年4月,因國家管理體制調整,撤銷了監察部。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恢復行政監察體制,組建監察部。1987年7月1日,監察部正式對外辦公。為適應力口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新形勢,提高黨政監督的整體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與監察機關實行合署辦公。
Ⅲ 中紀委和監察部是什麼時候成立的
1.1921年黨的「一大」通過的黨章強調了黨的紀律,但是沒有單設一章。1922年黨的「二大」通過的黨章單列了「紀律」一章,規定黨員要服從黨的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決議,下級機關必須執行上級機關的命令等黨的紀律。
2.1927年4月,黨的「五大」選舉產生了中央監察委員會。這是黨的歷史上首次設立專門的紀律檢查機構。其後,受黨的「五大」委託,中央政治局於1927年6月召開會議修改了黨章,增設了「監察委員會」一章,規定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和省監察委員會。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專列了「黨的監察機關」一章,規定中央監察委員會由中央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並對紀檢機關的任務和職能、領導體製作了明確的規定。
3.1949年11月,新中國成立後,建立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任命朱德同志為書記,王從吾、安子文同志為副書記。主要任務有三項:一是檢查中央直屬各部門及各級黨的組織、黨的幹部及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二是受理、審查並決定中央直屬各部門、各級黨的組織及黨員違反紀律的處分或取消處分;三是在黨內加強紀律教育。截至1954年,中央紀委共有幹部126人,設立了四處一室。
4.1955年3月,中國共產黨召開全國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央監察委員會,董必武任書記。之所以將中央紀委改為中央監委,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當時黨內出現不少貪污腐化等違法亂紀現象;二是發生了高崗、饒漱石陰謀分裂黨的嚴重事件。與中央紀委相比,中央監委的職權比過去紀委有所擴大,組織機構有所擴充,工作條件也更好了。正如朱德同志所說,之所以將紀委改為監委,就是要使中央紀委「成為黨中央對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進行監督的強有力的機關」。1956年9月,黨的八屆一中全會重新選舉了由21人組成的中央監察委員會。董必武任書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監察部門。建國初期,我國政務院曾設有人民監察委員會。1954年9月,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監督部,1959年4月撤銷。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18次會議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監察部由部長、副部長組成部務會議,討論決定國家監察部的重大事項。
Ⅳ 國家監察委員會會在什麼時候成立組成部門有哪些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指依據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設立的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出台
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了上述監察體制改革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監察體制改革,「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明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中央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試點地區黨組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也要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省(市)委書記擔任組長。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
意義
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原副院長李永忠接受新京報采訪表示,此舉有利於強化監察職能的獨立性,破解「一把手監督」以及「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等難題。
范圍
《方案》強調: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
《方案》提出「全覆蓋」,意味著所有「吃財政飯」的行使公權力的人員,都是監察對象,「不僅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一些行使公權力的群團機構,以及一些學校、公立醫院等,都在監察范圍之內。」
要點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試點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制度設計來看,要點有幾個:監察委員會是在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三地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將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
Ⅳ 監督檢查體系如何建立
監督檢查體系,實質上就是中央提出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檢察監督是檢察專機關以國家屬的名義,為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保護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檢察監督權,對其它國家機關在訴訟程序中行使法律權力、被監督對象遵守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情況進行察看、督促,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對於保護公民合法訴訟權利起到重要作用。
一、精心籌劃,啟動好五方面重點工作
(一)搭建一個監督網路體系。
(二)出台一套工作規則。
(三)啟動一批監督項目。
(四)促進一批管控制度修訂。
(五)落實一系列整改糾正措施。
二、科學整合,強化了監督辦工作的整體合力
(一)運用項目載體,加大監督工作力度。
(二)推進結果公開,擴大監督檢查影響。
(三)強化協同聯動,提高監督整合效果。
Ⅵ 有誰知道中紀委和監察部是什麼關系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部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監察部可以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部的主要職責包括:。
1,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遵守和執行紀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6)監察部建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主要職責
[2003-12-2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部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
監察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等規定履行職責。根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為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監察部可以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Ⅶ 中國監察制度建立和發展的積極作用
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是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是封建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糾舉不法官員,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等。中國歷代統治者為了鞏固封建專制統治,維護綱紀,保持官員廉潔性,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備而又嚴密的監察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在一定意義上改善了吏治。我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在職能上類似於現今的檢察制度,古代御使監察制度中的某些制度和規定,作為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蘊含著豐富的經驗與智慧,很值得我們研究與借鑒。
一、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發展沿革
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 第二階段是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中國自秦始皇統一七國,建立起大一統的封建專制的帝國之後,就在中央政權內部設置了與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並列的監察機構。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第三階段是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第四階段是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第五階段是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第六階段是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監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特點
古代御使監察制度作為一種以權制權、糾舉不法的政治調節和制衡機制,在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逐步完備並不遺餘力地推行,在維護君主專制的大前提下發揮了整飭吏治、肅政懲貪的積極作用。古代御使監察制度之所以能發揮如此巨大的作用,是因為它具備了能有效地發揮權力制衡功能與作用的若干特點:
第一監察權地位崇高,監察體制健全。在專制制度下,最高監察權歸於皇帝,整個監察過程,從糾參到議復,從核實到復劾都必須請旨進行,最後由皇帝裁決。監察體制比較完備,監察系統呈縱向放射狀,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形成了嚴密的監督網路。
第二監察機構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察。漢武帝時期,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相對獨立的監督機構-蘭台寺的建立,標志著我國的監察開始從紛繁復雜的行政事務中分離出來,成為國家機關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之一。自魏晉御史台脫離少府後,中央監察主體機構與行政機關分離,組成獨立的監察機關。地方監察機構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
第三強化中央對地方行政監察。為防止地方的離心傾向以及整肅吏治,歷代統治者無一例外地重視對地方各級政府的監督。其操作方式以常駐為其主要形式,並輔以不定期的或定期的巡按制。如漢初設置的「十三州部」即為地方常駐監察機關,每州部設刺史一人,刺史奉皇帝之命,形式上受制於中央御史中丞,對二千石以上的地方官員行使監督權,手中握「便宜從事」大權,特殊情況下,對地方官的處置可以先斬後奏,待事畢再報知皇帝。而唐朝時的監察御史以及明代的「代天巡狩」,由於「銜命出使」,因而具有極大的權威,正所謂「御史出使,不能動搖山嶽,震撼州縣,為不任職」。
第四重視御使監察官的選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御使監察官的遴選。在選任方式上,針對歷代「宰相自用台官,則宰相過失無敢言者」的弊端,自宋朝以後,中央一級監察官多為「帝王親擢」;而地方監察官則實行「台官自選制」,從而使包括宰相在內的各級行政長官置身於御史監察之下。
第五御使監察官任職資格限制很嚴。不僅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和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治績,還要求監察官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宋代就曾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充任御史,明代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御史必得科舉出身,否則不選。這樣做的積極意義在於有利於保證監察官員的既有較高文化素質,又有較豐富的治民從政經驗。
第六強調迴避制。早在漢代就已實行地域迴避制度,規定刺史均不應為本籍人,後又實行「三互法」,規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對方之籍以及兩州人士的對方之籍相互換籍為官,不得相互異地從監。宋代的宰相不僅沒有舉薦御史的權利,而且凡是宰相的親戚故友,以及被宰相舉薦為官者均不得出任監察御史一職。明代的迴避有兩種:一是故地迴避,凡巡迴監察之處如系原籍,或曾為任官、寓居處所,並須迴避。二是仇嫌迴避,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處理公事,中間如有仇嫌之人,准許提出迴避。若挾私審訊,敢有枉違者,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於反坐上加二等判罪。所問雖有事實,被審訊之人亦以不應判罪。明代還進一步規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事實證明,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了避免監察官籍權行私、袒護包庇,從而鞏固了皇權的統治。
第七憑實績黜陟,嚴格考核監察官。中國封建統治者根據實績對監察官進行考核,並採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這樣就可促使監察官盡職盡責、積極上進,減少察與不察一個樣的虛監現象。
第八注重監察系統內部監督。監察御使及按察司官在行使監察職權之時,也受到上級、相互之間和其他機構的監督,形成了多重的監督制度。在明朝,凡監察御史所辦文卷,由都察院復查;按察分司所辦文卷,聽總司復查。如有遲錯,即便舉正。如中間確有錯誤、枉法之事,應向皇帝請示如實匯報。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察之處,所問公事處理措施不當的,都察院、按察總司隨即改正,經辦吏典依法處理。將原問御史及分司官處理措施不當的事由,請示皇帝處理。都察院、按察司主管官員及事務官員,各道監察御史、吏典,如有不公不法及失職,貪淫暴橫者,許互相糾舉。不得徇私容蔽。其所糾舉,並要明其實跡,向皇帝請示審訊,審訊後再請示處理。御史彈劾按察司官失職,按察司官亦得糾巡按失職。按察司文卷從監察御史每年一次,或二年三年一次審察。都察院主管官員及各道文卷俱照例審察。御史巡察歸來,都察院負責官員依例考察,稱職者,向皇帝請示照舊管事。若有不稱,向皇帝請示罷黜。御使回道之日,詳細開列已完未完數目,造冊呈院,以憑考察。
三、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對現今檢察制度的借鑒
不可否認,我國目前的檢察機關性質繼承了許多傳統的東西,但我國真正意義上的檢察機關是引入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的結果。古今中外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盡管不同國家、不同政體,在目的與手段上可能存在著差異,但在保持官員廉潔性、對官員實行監督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和現今檢察制度職能上的相似性,使得在檢察改革中借鑒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某些合理內核,無疑是必要的。
(一)中國古代御使監察權都是依附於皇權,官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充分的身份保障,而我國現今檢察體制下的檢察官的地位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一樣,沒有特殊的保障措施,這就使得檢察官在行使職權時顧慮重重。因此有必要加強檢察職業保障。首先可探索實行檢察官終身制,檢察官一經任用,一般不得違反檢察官個人的意願將其罷免、轉職、停職、減薪或調換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條件,才能予以彈劾,撤職,調離或令其提前退休,解除檢察官的後顧之憂,使其免受外部干擾而依法行使職權。檢察官無須擔心因依法辦案,嚴格執法而得罪他人,而在職務上受到不利變動,從而能夠保持公正獨立的地位,並依法處理案件。其次是保障檢察官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賦予檢察官與其特殊責任相適應的某些特權,增強檢察官的社會威望,增強社會對檢察官執法的認同感。再次完善檢察官等級制度,逐步實現檢察官待遇與檢察官等級相配套,強化檢察官的身份保障。第四考慮到檢察官工作的特殊性,為了保障檢察官的正常生活,保證檢察官公正執法,檢察官的薪金和其他待遇必須得到充分的保障。建立檢察機關獨立的財政撥款系統,自上而下的在全國檢察系統進行分配,將財權收歸檢察院,免受行政部門通過財權來施加影響。
(二)古代御使監察機構都是垂直管理,有效排除了上級、同級行政長官的干擾。而現今檢察機關實行的是與司法規律格格不入的雙重領導體制,而且在實踐中更偏重受制於橫向的權力體系,地方化和行政化傾向嚴重。因此,應改革雙重領導體制為垂直管理體制。應加強和改善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將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權交由中央統一行使,最高人民檢察院黨委成員由黨中央選配和管理;省級檢察院黨委成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委主管,基層人民檢察院黨委成員由省檢察院黨委主管。地方各級黨委對同級人民檢察院黨組實行監督。加強檢察機關的獨立性,建立自成一體,完全獨立的檢察機構。全部檢察官屬於國家系統中的官員,實行自上而下的負責制,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首席大檢察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長向上一級檢察院負責。改變目前檢察官以及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長的任免程序和方式。將地方檢察機關的檢察官由地方權力機關選舉和任免改為由國家元首或者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一定的程序任命。賦予檢察機關獨立錄用人員的權利,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錄用人員、任免檢察官和領導幹部的管理。這樣就使檢察機構完全擺脫了地方當局的控制和影響,改變現行的組織人事管理制度和檢察官的產生方式,使檢察官的任免、晉級、獎懲與地方脫鉤。
(三)古代御使監察制度比較重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御使監察機構的設置也往往與行政機構的設置不一致。這就對加強中央集權,制約地方權力起到了有效作用。現行檢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按行政區劃,設立不同級別的檢察機關,為地方保護主義滋生製造了條件。造成了就國家而言,檢察官只知有地方,不知有中央;就地方而言,檢察官只知服從地方利益的大局,而不知服從憲法和法律這個大局。改革檢察機關按行政區域設置的現狀,重新劃分司法管轄區,不與行政轄區重合一致。打破檢察機關按行政區劃設置的體系,設立不與行政轄區重合的檢察機關,創制出一套適合國情的可使檢察機關免受利益誘惑和其他地方權力影響的設置體系。這樣不但有利於防止地方勢力的干擾,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避免司法腐敗行為;而且有利於整合現有司法資源。同時也有利於增強檢察官對國家整體的認同感和使命感,削弱檢察官的地方意識。
(四)縱觀整個封建社會的御使監察制度,御使監察官的選任有一套極其嚴格和完備的制度,監察官員必須具備很高執法能力和綜合素質。而現今檢察機關人員整體素質偏低,不能很好地適應檢察工作的發展,很有必要參酌這一制度,建立一套檢察官職業准入和選任制度。進一步提高檢察官的任職條件。雖然 2001年6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對檢察官法進行修改,提高了檢察官任職條件中的學歷條件,規定從2002年開始,我國檢察官任職的學歷條件必須達到本科畢業以上。但這一規定還是極大忽視了檢察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再次修改檢察官法,將檢察官任職的學歷條件進一步提高到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規范檢察官選任程序,統一檢察官選任標准。改變檢察官的選任的行政化,按照檢察工作規律要求,從傳統行政模式向新型司法模式轉變。建立從律師或法學教師中選任檢察官的制度。逐步實行上級檢察院的檢察官主要從下級檢察院檢察官中擇優選任,形成檢察官自下而上有序流動的機制。
(五)古代御使監察官有著廣泛的監督權,甚至還有先斬後奏的權力。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但在實踐中,由於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有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現行檢察機關管理體制不科學,致使檢察監督職能不能很好發揮,與憲法定位要求極不相稱。檢察機關的監督基本局限在訴訟監督狹窄領域內,並且基本上事後的監督,不能有效發揮監督作用。筆者認為在強化檢察權,加強法律監督方面,古代御使監察制度最值得借鑒的有兩項制度。一是明代的刷卷制,凡在京大小有印信的機關,直隸衛所、府、州、縣等機關,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除有關軍機重事不刷外,其餘卷宗監察御史每年一次,或二年三年一次審察。都察院負責官員及各道文卷俱照例審察。其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所屬衛所府州縣等衙門文卷從本處按察分司審察。參酌該項制度,建立法院生效判決檢察院審查制度。就是指法院的生效判決都應交同級檢察院審查,通過審查決定是否提起抗訴。因為現有法律已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向人大常委會備案制度的規定,但法律法規對法院生效判決向社會公開未作硬性規定,一些當事人未提出疑義的錯誤案件只能將錯就錯。將法院的生效判決都交同級檢察院審查,可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同時也可充分發揮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權。二是古代御使監察擁有廣泛的審計權,對國家財政預算的執行和決策編制的審核,並稽查財政上的不法行為。唐時,監察御史巡按郡縣,即有檢查屯田、鑄錢等內容;宋代的轉運使司,既是掌管財賦的長官,又是監察官,其職權中有「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到明清尤其是清代,凡封建衙門機構的收支帳目和會計報告,都要送呈都察院檢查。可參酌該項制度,完善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監督的措施,賦予預防職務犯罪機構的「審查權」 ,並對「審查權」程序化、規范化,使預防工作依法行之有效地開展。法律還應當 強化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賦予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方面應有的強制力。如對檢察建議中預防措施落實不力,存在漏洞的單位檢察機關有權令其整改,否則一旦發生因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而導致職務犯罪,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領導的法律責任。
(六)古代御使監察機構內部監督相對比較完善,而現今檢察體制,上下級之間的業務領導比較薄弱,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上命下從的縱向指揮有力、橫向協作緊密的一體化工作機制。因此有必要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健全工作機制。逐步建成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之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協調的工作機制。檢察院內部,可在索檢委會工作新機制強化檢委會的監督制約作用,設立案件督察部門,建立辦案質量督察機制,加強各相關內設機構之間的訴訟程序的監督等方面著手進行改革。
Ⅷ 一個單位的紀檢監察室是干什麼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部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
監察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等規定履行職責。根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8)監察部建立擴展閱讀:
監察部派出機構及其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監察部可以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監察部在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了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其職責是:
1.檢查被監察部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被監察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被監察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復核決定的申訴;
5.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監察決定的申訴;
6.督促被監察部門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規章制度;
7.辦理監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Ⅸ 秦朝設立監察部的歷史原因
秦朝在中央設置「三公」,分別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其中「監察官」是御史大夫.古代的政治制度的制定都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所以古代建立監察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皇權服務,鞏固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