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法庭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對於勞動爭議案件,在職工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職工可以先選擇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單位更正錯誤,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但是,如果經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理後,雙方的糾紛仍未解決的,則根據《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職工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該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則可以再向法院起訴。
當然,如果雙方間屬於拖欠工資糾紛問題,且已經由單位出具工資結算欠條的,則職工可以持單位所出具的工資欠條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支使拖欠的工資,並不是在向法院起訴前必須先經勞動爭議仲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第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一)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二)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B. 勞動監察大隊讓我們去法院,是不是推卸責任
可能不屬於勞動關系,需要訴訟解決。
勞動仲裁步驟: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版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權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C. 勞動監察大隊沒執法權,要我上法院,我該怎麼辦
上法院一般情況下也是非常簡單的,你也不要害怕,或者是緊張,只要准備好相關的材料專就可以了。
首先勞動屬監察大隊叫你上法院的話,你可以叫這個勞動監察大隊開一個不受禮說明。然後你就拿著這個不受理說明並且自己寫一份起訴狀。起訴狀最好是一式三份。還有就是證據的復印件。以及你個人的身份信息。還有就是有錢的銀行卡一張。准備好這些東西就可以去法院進行起訴。去法院起訴的過程當天一般就能夠立案,但是開庭時間可能會晚一點,這個法院的業務能力或者業務效率是不一樣的。做好耐心等待就行了。
D. 去勞動局監察大隊一直沒有人,去法院起訴我一點錢沒
你們如果人數超過10人,有共同請求,可以派個代表,一起請求仲裁;一般流程: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因為是屬於一種勞動關系,所以走的是仲裁路線,勞動糾紛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但是你們不用過於擔心費用的問題,仲裁局受理勞動糾紛案件一般不會超過50元,如果農民工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律師,並且上面也說過,可以作為共同案件處理;付出了勞動,那麼一定可以得到報酬,勞動法還是站在勞動者的立場的;你們目前需要做主要的是: 1、搜集好工作的證據,例如施工一些證明,打卡記錄,和老闆溝通記錄等,以便後期站在優勢角度; 2、對於老闆可能沒有和你們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索賠雙倍工資;(4乘以你的工資金額) 3、沒有未員工購買社保,可以要求企業補交社保;(勞動監察大隊沒有反應,那麼建議搜集證據提起勞動仲裁)
E. 勞動監察轉法院案件怎麼整理才可以轉法院處理
勞動監察案件或者是勞動爭議案件,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
如果對版仲裁不滿意的權話,或者是對仲裁達不成一致的話,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你就等著勞動監察的處理結果,如果不滿意的話你就直接去法院起訴,不需要其他額外的程序。
F. 勞動監察投訴處理後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嗎
您好,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勞動糾紛的案件,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即就算勞動監察大隊接受投訴後一般不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當然。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除了某些特殊情況外,下列兩類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法條鏈接:
現行法律規定下,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都需要經過勞動仲裁才能進入訴訟程序。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形下,無需經過勞動仲裁,可直接提起訴訟,主要由以下幾種:
(一)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二)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倍賠償金的。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三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合同法》第85條之規定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但是,需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行政部門需要出具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證明。
(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2)社會保險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
(3)勞動者因此受到的損失。
(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者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1)移送管轄的;
(2)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3)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4)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5)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6)其他正當事由。
G. 已經到勞動監察投訴了,同時還可以到法院起訴嗎
如果來是勞動爭議是不可源以的。
由於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條件,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所以,在已經到勞動監察投訴的情況下,可以同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H. 勞動保障監察民工資,怎樣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可版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權行;
2、執行費,對方承擔(個別地區要求申請人先墊付執行費,執行後再返還給你);
3、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廠房、應收賬款等資產。所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申請人需要盡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信息,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盡快執行;
4、需要申請人寫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有樣本,到那抄寫一份即可)、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復印件及對方的資產情況。
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般只會調查房產車輛和銀行賬戶,如果查不到財產,法官會通知申請人要求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不提供的,法官會發中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書,之後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才會恢復強制執行。
申請人在執行階段,應當積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官調查的范圍很有限,申請人調查發現的財產線索,告知執行法官,執行案件才能盡早結案。
I. 勞動監察大隊對用人單位下達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才能移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合理嗎有什麼規定
三個月之說,沒有法律規定。這只是法院對一個風險(或者說麻煩)的規避版問題。
正常程序,行政執權法程序,在下達完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書之後,行政職能行使完畢。待15內不論被處理主體是否繳納罰款或執行處罰處理決定書,或者不論其是否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執法機關均可結案並移交法院強制執行,而且,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法院對其的強制執行。但是,法院在具體的實務中,為了避免在強制執行後,因行政執法機關敗訴引發的一系列駁回等問題,所以,法院一般是要求各行政執法機關,等三個月以後,也就是被處理或處罰的主體徹底喪失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力以後,沒有了任何的後遺症了,才接受強制執行的案卷。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J. 怎麼投訴勞動監察大隊不作為怎麼投訴電話
可以要求該仲裁委出具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去法院起訴該用人單位。
依照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不予受理的,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可以持該通知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勞動仲裁部門拒不出書面不予受通知書,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