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警察執法
Ⅰ 什麼部門可以監督警察
1.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依專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屬的法律監督。
2.《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范》第1·3條 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三)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警察法》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Ⅱ 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都包括那些內容和方面》
警察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警察監督,是指警察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和警察機關內部專設的機構,對所屬警務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進行視察和督導並進行監督。如公安法制部門、公安督察、紀委等部門專門設立的監督機構。廣義上的警察監督包括以下幾方面:其一、外部監督,包括執政黨、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對警察的監督;其二、政府系統的行政監督,包括上級和本級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和其他監督。
Ⅲ 如何對人民警察執法實施監督
你想怎麼監督呢 要是覺得他們執法時有違法現象 可以向檢察院反映的啊
Ⅳ 公安執法人員由什麼部門監管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Ⅳ 監督警察辦案的部門叫什麼名字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
根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第二條規定: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公安部部長負責。公安部督察機構承擔公安部督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機構為執法勤務機構,由專職人員組成,實行隊建制。
(5)監督警察執法擴展閱讀:
警務督察的工作內容如下:
監督重要警務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監督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的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監督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監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監督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監督警務人員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
監督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處置情況。
監督警務人員文明值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監督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Ⅵ 異地警察執法有那些規定
可以異地執法
主要好處:其一,執法部門和執法者改對官盡忠獻媚為對事效力負責,體現了監督檢查的威嚴要義;
其二,執法部門和執法者顧忌少、眼睛亮、膽量大,容易發現問題,方便處理問題,利於解決問題;
其三,執法部門和執法者始終處於緊急待命的不確定狀態,懈怠瀆職要嚴辦,查出問題要重獎,討好領導不見人,地方保護沒必要,剩下的便惟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這條路可走了。
當然,克服改正諸如執法不嚴、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等時弊的思路、方法還有很多,執法部門異地交叉執法既不是唯一選擇方案,更非一蹴而就的靈丹妙葯。目前,在「官本位」意識根深蒂固的現實條件下,執法部門異地交叉執法大概只能算是不得已而為之吧。
Ⅶ 誰對警察進行監管
可以去督查、紀檢等部門投訴,也可以去審計等監督部門。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一節: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概述
警察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警察監督,是指警察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和警察機關內部專設的機構,對所屬警務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進行視察和督導並進行監督。如公安法制部門、公安督察、紀委等部門專門設立的監督機構。
廣義上的警察監督包括以下幾方面:其一、外部監督,包括執政黨、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對警察的監督;其二、政府系統的行政監督,包括上級和本級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和其他監督。
警察執法如有偏差,可以依照以上論敘去投訴,如果遇到警察不公正的對待或蓄意的包庇,同樣處理。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規定,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現場督察。——《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
(7)監督警察執法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是為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於2000年10月31日發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Ⅷ 公民對交警執法的監督方式有那些啊
他說你違法可能是對的,你沒說具體情況,有些場合是不允許拍照的。
至於監督,最簡單內的方法,警察容一般在肩上有號碼的,記住號碼,撥打110可以直接投訴,去他任職的機關可以投訴,他的上級機關可以投訴。
你選過人大吧,那些人都能管。挺多的。
Ⅸ 有沒有專門監督與制約警察的機構
按照我國《警察法》規定,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Ⅹ 人民為什麼不可以監督警察執法
請問你說的「監督」指什麼?警察執法過程中圍觀、指指點點甚至錄像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