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制的特點
㈠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有什麼特點有何借鑒意義
事物都具有兩面性特徵,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上也是這樣。那麼莪分兩個方面總結其特點。
積極性的特點:
1.直接對中央負責,獨立體系,極高的辦事效率。
從西漢時期開始,「監察」就已經形成獨立機構,充當皇帝耳目,監督官員和人民。到了隋唐以後這套制度更加完善,三省六部制度更加明確的確保檢查官員的權利和職責范圍,對中央負責,設立「御史台」,對省察,考核,上報有很高的辦事效率。
2.滲透於考核,憑考試任職,憑能力升遷,相對人性化。
由於科舉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官員的任職,升遷,罷黜等都體現著「仁道」和「人性化」。相比古代中世紀歐洲的封建世襲官員而言,西方更趨於物競天擇和原始,比如封建騎士管理不得當或是個人能力欠缺,自然會遭別的封建領主殺戮和兼並,替代。
3.獎懲制度中重獎重罰,具有相對嚴格性和公平性。
這個很取決於皇帝親政能力,如果優秀的皇帝執掌權利,那麼這種嚴格性和公平性的優越之處會體現的很明顯。
4.以輕制重,體現「監察」不受權位干擾,合理和穩定。
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這樣避免了監察的公正性,不至於監察部門權高位重徇私舞弊,威脅中央。非常合理和穩定。相反,比如蒙古入侵殖民中國時期,由於外族殖民和壓迫監視中國各民族,監察機構的權力過大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之後畸形發展,不僅難以做到公正,而且威脅中央。蒙古殖民政權也僅僅維持90多年很快瓦解崩潰滾回草原放羊了。
消極特點:
因為監察制度是為「皇權」服務,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因此國家的「監察」的性能太過多的受皇帝的個人能力而影響。如果是有識、明智的皇帝執政,那麼這一套體系非常具有優越性。如果說皇帝昏庸甚至是大權旁落,那麼這套監察體系職能成為外戚專政和宦官專權的走狗,並且相反起到紊亂朝綱的反作用= =!比如明朝時期,設置了「東西廠錦衣衛」用於監督視察官員和百姓。然而由於明朝皇帝基因都不怎麼滴,一個比一個昏庸,到後期甚至出現了宦官大權獨攬,架空皇帝,司令百官,使人民生活和社會風氣變得十分晦暗。
借鑒意義: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這些職責在任何一個時代都是需要的。中國古代對「監察制度」中所提出的「公平性」「合理性」「穩定性」「嚴格性」「高效性」「人性化」等等構想都是值得借鑒的,且不說古代中國的制度下是否真的做到,但是能提出這樣的原則就值得後世子孫承襲和發揚。對於今天來說,能做到以上傳統構想的方法一定是「民主選舉」「分權」「人民監督」「加強思想教育」「嚴格賞罰」等才能保證。。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對現今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㈡ 概括明清監察制度改革的主要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色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㈢ 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有哪些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專構基本上從行屬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
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
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
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㈣ 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是什麼
第一,監察機關與監察權逐步獨立,成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約行政、司法、軍事內等部門及容其官吏的獨立力量。
第二,監察許可權愈益向皇帝集中。
第三,監察組織體制不斷完善和系統化。
第四,監察許可權和范圍不斷擴大。
㈤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發展過程的主要特點
第一,監察機關與監察權逐步獨立,成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約行政、司內法、軍事等部門及其官吏的獨容立力量。
第二,監察許可權愈益向皇帝集中。
第三,監察組織體制不斷完善和系統化。
第四,監察許可權和范圍不斷擴大。
參考:http://www.hnmrw.net/mrzpxs/Html/71512007061115.html
㈥ 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1、監察機關與監察權逐步獨立,成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約行政、司法、軍事等部門及其官吏的獨立力量。
2、監察許可權愈益向皇帝集中。
3、監察組織體制不斷完善和系統化。
4、監察許可權和范圍不斷擴大。
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徵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主要有四個特徵:
一、同級監察力度弱。古代監察,對權力的監督是一種單向度的上下級隸屬關系,即只能是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實行監督,同級別的權力主體之間的監督關系一般不很明顯,更不存在普通民眾對政府官員的監督。
二、是上級對下級的「全方位」監察。古代監督方式是一種整全的監督,即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完全取代下位權力的運作。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不存在明確的職能分工,只有權力行使范圍的大小。
三、制約功能較弱。在古代權力監督機制下,垂直縱向的權力層級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因為權力沒有分化,不能實現相互制衡的功能,但權力又不能過度集中,因此只有在縱向上設立眾多不同級別的權力機構,使每一個級別的權力逐級縮小,達到以上御下的目的。下級權力需要上級權力來監督,後者又需要更高級別的監督,如此上推級別不斷增加。中國古代的行政級別繁多復雜,與這種權力監督模式有直接的關聯。
四、人治影響力強。在皇權強大,且皇帝開明的日子裡,言官可以通過對地方的控制、對大臣的彈劾和對皇帝的直諫,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然而,在秦朝以後的兩千多年時間里,這樣的「治世」實在是太少了。無論是皇帝昏庸還是權臣當道,都足以讓整個監察體系無處使力。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萌芽產生於春秋戰國時代的法家,初創於秦朝。秦朝還設置了具有監督職能的專門機構。根據《史記》的記載,秦朝在中央設置御史大夫,作為主管監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掌副丞相」。御史大夫的屬吏有兩丞,一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內協助大夫處理日常公務;中丞則在殿中掌圖書秘籍,並外領監御史以督郡縣,內領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在御史中丞之下,設有15名侍御史,為臨時性的派遣監官。在郡一級地方機構,則設置了監御史,負責監督郡守和其他官員,即「秦有監御史,監諸郡」。關於秦朝的監察機構設置,盡管尚未出土直接的文物證據,但後世的這些史料已足以證明,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在秦朝時已經完成初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