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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監察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3-06 10:19:03

⑴ 宋元時期的監察制度是怎麼樣的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專仍設三院。地方如屬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

⑵ 對宋代監察制度進行綜合評價

1、監察機關的相對獨立,是宋代御史在監察運作機制上的一個重要特點;

2、以監察權制衡相權,以相權制約監察權,兩者之間的權力最終在皇權手中得到平衡,這樣皇權專製得以延續,從而實現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⑶ 宋朝監察制度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內院。地方如設通判容,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⑷ 試述宋朝對監察制度進行改革的主要措施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⑸ 對宋代監察制度的綜合評價

宋代監察體制的指向開始多向化和網狀化,也就是說監察的對象是全覆蓋的。當然,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從秦朝設立御史大夫開始,實際上已經有自覺意識在裡面,但直到唐代的御史台制度,主要還是直接對皇帝負責,監察百官。到宋代這種單一的指向就開始改變了,可以看到,宋代包括台諫系統在內,它的監察對象是可以指向君主所代表的君權,也可以指向以宰相為代表的相權,當然更多是指向一般的行政官員,也就是所謂的百官。

另外,雖然以中央監察職能為主,但對地方也同時具有監察職能。像剛才說的地方的監司、帥司、州府,乃至縣級長官都在監察范圍之內。反過來,監察機構和監察成員本身也要受到監督,一方面皇帝可以通過有關詔令對所有監察官員實施監控,另一方面,中書行政機構在元豐改制後,也明確申明尚書省有權向皇帝奏報御史失職,實際上御史也受中書行政權的監督。

這里稍微介紹一下作為第二監察系統的封駁制度。封駁官就是中書省有中書舍人,門下省有給事中,合起來簡稱「給舍」,「給」即是給事中,「舍」即是中書舍人,兩者對皇帝詔令以及其他經過其手的公文與任命進行審查和監督,中書舍人有封繳詔命拒絕起草的權力,給事中有駁還詔命不予通過的權力。在宋代,封駁官對台諫章奏里錯誤的東西也有封駁權。有這么一段話,「祖宗時,有繳駁台諫章疏不以為嫌者,恐其得於風聞,致朝廷之有過舉。」也就是說,第二監察系統對第一監察系統也有糾督和監察的功能。另外,在台諫系統內部,它本身就構成一個互相監督的網狀化系統,比如說,御史台的長官和普通御史之間可以互相監督和彈劾,而御史和諫官之間也可以互相監督和彈劾,台官和台官之間,諫官和諫官之間也可以互相監督。可以說,在宋代監察制度中,實際上完成了多向化和網狀化的狀態,而且有明確的制度保證。

第三,宋代的監察制度,可以說在中國古代君主官僚政體下,制度的完善和程序的健全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成熟階段,這從選任制度、言事制度以及職事迴避諸層面都可以看得很清楚。以台諫選任為例,對入選台諫官的官階限制、出身流品、職事資歷與德行才學都有明確的標准;對於推薦台諫官人選的舉主,則有君主指定與宰相不預的程序設定;而在台諫官的最終任命上,也有皇帝親擢的制度規定,包括皇帝召對或召試備選官員,然後擇取確定合適人選。總體說來,宋代台諫選任,不但制定了有章可循的完備規則,整個選任過程也構成一個系統程序:侍從薦舉——宰執進擬——君主親擢——中書除授——給舍封駁,以君主為決策中心,環環相扣,互相制維,在當時歷史條件下,體現出相當完善的「公其選而重其任」的制度合理性。

⑹ 宋代監察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專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屬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

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

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6)宋代的監察制度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歷時二千多年,在古代國家的政治運行中,對於國家權力、政府權力、官僚權力的監察和約束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也應該認識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顯的歷史局限。可以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點始終與其歷史局限形成二元對立。

單線垂直的歷史局限是監察制度的性質。位高權重的歷史局限是古代國家政治制度結構,監察活動法律化的歷史局限是傳統的人。

⑺ 概括宋代監察制度改革的特點

宋代監察制度改革的特點:
1、台諫趨於合流,監察權獨立而強大。
2、諫官選拔管理制度比較健全。

宋代監察制度改革的作用:
1、有效加強對官僚隊伍的監督。
2、為社會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政治環境。
3、促進了理學的發展。
4、有利於加強君主專制。

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一項專門的「准司法」性質的國家監督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當然,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從屬於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詞)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⑻ 宋朝建立了一套監察官員的什麼制度

宋朝建立了一套監察官員的瀆職懲處制度、選拔的標准和職務迴避制度。宋朝對具有紀委職責的監察官員有著嚴格的規定,甚至監察官違反出巡制度都要受到處罰。還特別規定了監察官失察、自身貪暴受懲處的制度。對於失察的監察官,將給予嚴厲的處罰。

⑼ 求簡答題:簡述宋朝監察制度的特點。

淺析宋朝監察制度
李曉東
[摘要]宋朝的行政監察制度相對完善,並形成了一套從中央到地方嚴密監察網路,其行政監察制度的建立對現在仍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本文將研究宋朝行政監察制度的內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並提煉出其對當今的借鑒之處
[關鍵字] 宋朝 行政監察
就中國歷史發展的進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啟明清的一個封建朝代,也是中國封建社會從此由繁榮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標志,由於宋朝是結束了數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來的一個封建專制政權,因此,改革政治,強化政權,是北宋政治史上最為引人注目的現象,這種政治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反映在行政監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對監督制度建設的高度重視。
一、宋朝行政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
1.中央的行政監察機構。
宋代的監察機關沿襲唐制,設御史台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辯,小事則奏彈」。在官職設置上,御史大夫由於官高因此並不實授,通常只作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績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了御史台的最高長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監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豐改制前例兼知雜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長官的身份,輔佐御史中丞處理台務。元豐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雜事的職務,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長官的身份,專門掌貳台政。殿中侍御史領導殿院,「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監察御史則統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奏劾,小事則舉正」,監察御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官職,負責對吏、戶、刑、兵、禮、工的監察。監察御史的任職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薦舉,但到宋朝,改為由皇帝親自任命。這顯然是皇帝為了加強對百官的監察,以進一步鞏固皇權 從監察御史可以糾舉宰相的規定,可以佐證這一點。
此外御史台內還設有主簿和檢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務,啟封文書,監督失責,審核簿書等事宜;檢法則負責檢核法律條款,有時也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 兩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屬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長貳辟舉,僅哲宗時一度變更舊法而到了崇寧初年又恢復原制 南宋時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爾會出現御史台正副長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變通情形。主簿和檢法雖然在行政編制上只是屬吏的身份,但是由於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補者」,因此,也頗為時人所重視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這兩個職務當成是日後升遷的基石
為了確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實踐工作經驗,更好地行使監察權,宋朝規定,只有擔任過兩任縣令者,才有資格擔任御史。這在宋以前的歷朝法律中是沒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沒有一定證據的情況下奏彈百官,奏彈失實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而且明確規定御史必須每兩個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謂之「風聞彈人」。至宋仁宗時設例限制風聞彈人,且奏彈失實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宋初還在唐朝諫官的基礎上,於門下省設立諫院,但其主要職掌不是規諫君主,而是舉發臣下的不法行為和對政府各部門的措施提出「諫正」。諫院和御史台並稱「台諫」隨著御史職權的加強,也兼負起規諫之責,逐漸產生了台諫合一的趨勢。
2.地方的行政監察機構。
宋朝對地方官的監察也是相當重視的。為防止地方勢力擴大,重生藩鎮之禍,宋朝多次削減地方權力如減少地方財政權,收回地
方司法權,集中地方官員的任命權,最後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權力均由皇帝統管,地方官員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為了牽制州郡行政長官,宋另設「通判」一職通判系州監察官,專門從事監察地方官員及其所屬的部吏。
宋朝對地方政府的監察則採取監司出巡,按察州縣的制度。北宋時,取法巡院之意,置諸路轉運使,致使地方行政區劃發生監察大區路向行政大區的過渡北宋諸路轉運使的職掌。設置與理事特點與唐代巡院的繼承關系十分清楚,因其職在 問民疾苦,察吏臧否,故稱監司。宋代監司並不像唐朝那樣是單一的體制,而是多元監察體制,各路四司互不統屬,官署治所也不同在一地。各司在行政職能上各有偏重,但都有監察職能,互相牽制,互相監察。一些設在邊鎮要塞之處的路則設經略使或安撫使,乃為軍事區,均高居於州縣之上
監司的職能廣泛,但以刺舉為主。刺舉的對象包括地方行政的方方面面,其職能主要包括刺舉貪贓枉法者,察舉不盡職不盡責者,察舉昏庸無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務者,舉劾稅收中的違法行為,按劾殘害百姓者,負責部內官員的考課,薦舉官員,參預並監督地方刑獄案件的審理,參預管理和監督地方財政,向朝,參預地方防災 救災和興修水利等民政管理事務,督促外州縣官勸農民及時耕種,還要負責鎮壓本路的農民起義等 各監司機關兩年內要巡察所轄地方一遍,後改為一年一巡,遇到災荒還要不時奉詔出巡 監司出巡還訂立了種種約法,以免與州縣官勾結或利用出巡之機向百姓肆意勒索。
3. 行政監察立法及行政監察思想
宋朝的行政監督立法因隨鞏固皇權的需要而不斷擴大,其內容主要集中在《慶元條法事類》和《宋大詔令集》,同時還有以地方為重點的監察立法,包括《宋刑統御史台儀制》、《監司互察法》。它集中規定了監察官的職責和被監察者違反處置辦法,也對監察官行使監察權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宋朝的行政監察制度反映出了其行政監察的主要思想。其一是「振舉綱紀,糾彈姦邪」,表現在宋朝的監察范圍大而廣,上自皇帝,下至百姓,確立了一系列的原則規范,在全國鋪織了上下縱橫嚴密的監察網,對違法的官員嚴懲不貸;其二是「制衡相權,防範臣下結黨」,從監察御史可以糾舉宰相,對地方官員的嚴厲監察不難看出這一點;其三是「重視納諫,以廣聖聰」,宋太祖「勒不殺士大夫之誓以昭示子孫,終宋之世,文臣無歐刀之辟」,為諫諍君主者提供了寬松的環境,「言事之臣或得責,大不過落一官,其次居散地而已「。
二、宋朝行政監察制度建立的原因分析
1.宋朝監察制度的建立歷史背景原因
在宋代之前,門閥貴族是主宰中國的重要政治力量,庶族文士只能在皇權和門閥貴族勢力的夾縫間艱難生存,難有作為。唐末五代中原陷入了長久的戰亂之中,軍閥之間的混戰雖然從根本上摧毀了門閥貴族的勢力,但是在紛擾的亂世間,武力決定一切,於是武夫們紛紛擁兵自重,跨州帶郡,窺視神器。而文士們往往成為武夫的附庸,處境頗為尷尬。公元960年宋朝興起之後,宋王朝統治者吸取了五代十國的經驗教訓,對於武人懷有很深的警惕之心,並確立了一系列制度加以防範,其中最根本的一條就是「以文抑武」。在宋代帝王看來,最壞的文臣不過只是貪贓枉法,弄權營私而已,可是最壞的武臣卻可能會奪人天下再想到自己祖先建國時的經歷,讓君主們不寒而慄。在這樣的背景下,宋朝建立了一套以御史台為中心的監察制度,委文人士大夫以重任,並為他們提供了相對寬松的諫言環境。
2. 強化專制皇權的內在需求
國家設置官僚的目的在理論上是為了讓他們為君主服務,為天下蒼生服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官員在口口聲聲報答君恩,不負蒼生的宣誓下,卻顯然更願意相互服務,雖然他們之間並非沒有權力上的斗爭和牽扯,但是倘若一旦整體的利益受到侵犯,即使這種侵犯來自君主,也往往遭到官僚集團的集體反對,因此對於君主而言,官僚集團這種自成派系的傾向是其揮之不去的夢魘,倘若官僚集團中恰恰又出現了足以左右輿論,深孚人望的強勢者那情況就會變得更加的糟糕因此,代表最高權力的君主不得不持續長久地從事「反對官僚擴張其私人利益的斗爭」
3. 儒家意識形態的影響
儒家思想戰勝了諸子百家的理論,從漢朝開始,就成為統治全國的指導思想,時代愈是往前發展,統治者對他的依賴程度也愈大。為了統合帝國,維系王朝的需要,歷代君主無不尊崇儒學,以儒學治天下。儒學中有大量的關於「忠」這一概念的闡釋和強調,但是即使是「忠」這一概念也決非意味著對君主的絕對服從,對於士大夫官僚集團而言,「忠」不是一種「僅強加於他們自己的片面義務」。事實上,皇帝在接受臣下的盡忠之時,也負有分清忠臣和姦臣的義務,即所謂「親賢臣,遠小人」,「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同時,儒學通過將忠這一概念的道德化,將諫諍直言等行為定義為「忠」,君主對這一概念必須接受,承認做出如此行為的人是忠臣。在宋代,從皇帝到官僚都諳熟孔孟之道,因此要建立一套制度給與不同層級人都可以「盡忠」,即皇帝可以廣納諫,臣民能夠「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三、宋朝行政監察制度對現在的借鑒意義
第一,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行政監督制度的重要性。
宋朝皇帝十分重視監察制度和監察機構得建設,懂得以權力制約權力之道 行政監察制度的運作之所以能夠長期延續下去,主要是因為權力的相互制衡。以監察權制衡相權,以相權制約監察權,兩者之間的權力最終在皇權手中得到平衡,這樣皇權專製得以延續,從而實現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在當前得社會形勢下,為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得順利進行,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現行的行政監察體制。為此,首先是必須在思想上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監察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第二,保證監察機關的獨立性,確保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
監察機關的相對獨立,是宋代御史在監察運作機制上的一個重要特點。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皇帝為了維護皇權,限制官權,防止大臣們犯上作亂、貪贓枉法。 在加強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的同時,不斷調整和完善行政監察體制,使監察機構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由皇帝親自控制所有監察活動這樣為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提供了組織上的保證,避免了行政系統對監察系統的控制,從而使行政監察活動免受行政官員的干涉,有利於行政監察效能的更好發揮。
第三,形成嚴密的監察機構體系要全面發揮監察機構的作用,必須建立起嚴密的監察體系。
借鑒宋朝歷史經驗,監察機構形成了一種以御史台或都察院為主體的多層次 多元化的網路嚴密的全方位監察體制。因此,我國在設置監察機構時,要把中央監察機構與地方監察機構相結合,要把一般監察機構和專門監察機構相結合,要把長設監察機構和臨時監察機構相結合,特別是要發揮出專門監察機構和臨時監察機構的作用同時也要避免因機構設置過多帶來的機構臃腫、行政效率低下的問題。
[參考文獻]
[1]章劍生著:《行政監督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1.
[2]王宏彬著《我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的歷史嬗變》黑龍江社會科學,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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