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監察通報
通報批評其實就是一種公告,告訴大家某某人因某某事違反了紀律,讓大家都知道,其性質和違反紀律的情節還不是很嚴重,如果嚴重的話就是犯罪了。
行政機關所實施的通報批評行為主要有兩種:
行政機關內部上級處理違紀的下級,行政機關內部監察部門或者紀委處理違反紀律的人,這時通報批評只是一種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予以公布,以導致其聲譽和信譽造成損害,既制裁和教育違法者,又廣泛教育他人的一種措施,這時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范疇。
相關法律將通報批評與警告等行政處罰種類同時設置在法律責任一章。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
雖然沒有通報批評,但明確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設置在罰則中。
例如,《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從行政處罰的概念來看,通報批評具備行政處罰構成的基本要件。
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行為,它具有行政性、處分性、制裁性。
而通報批評是由行政主體針對具體的當事人作出,是其行政職權運行的體現,具備行政性,且通報批評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一種處分,是通過公布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而損害其聲譽,具有處分性,最重要是通報批評以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是對違法當事人的一種懲戒,具有行政制裁性。
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中的申誡罰。
申誡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損害以示警誡的行政處罰。
而通報批評正是以公布違法行為人違法事實的方式對其聲譽造成損害,進而達到制裁和教育違法者,警誡其他人的一種措施。
(1)株洲監察通報擴展閱讀:
「武平縣不銹鋼檢測中心檢測員吳某某、鍾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在上班時間玩游戲、逛淘寶、聊QQ,現給予通報批評……」
近日,福建省武平縣對近期機關作風明察暗訪中發現存在問題的6個單位的8名工作人員,作出通報批評處理。
據了解,該縣通過走訪老幹部、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等形式,了解到部分機關幹部仍存在上班遲到早退、辦事效率不高、工作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對此,該縣立行立改,專門成立機關作風督查組,並於5月26日起兵分兩路,對全縣17個鄉鎮、縣直各單位機關作風開展明察暗訪。
此次明察暗訪不定時間、不定路線、不打招呼,通過查閱考勤資料、電話突擊點名等方式,檢查幹部職工在位在崗情況以及各單位相關制度建立情況,檢查工作人員是否存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炒股、玩游戲、購物,是否存在吃拿卡要、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等問題。
對存在缺勤、缺崗等較大問題的鄉鎮和單位,縣效能辦責成相關單位完善規章制度,並對有關人員作出嚴肅處理,對檢查中發現存在較大問題的單位,縣效能辦發出《督查建議書》,要求限期整改。
⑵ 市紀委通報12起違紀違法問題都有哪些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進一步嚴明黨的紀律,更好地發揮巡察震懾作用,市紀委嚴肅查處了一批典型案件。12月29日,市紀委對12起巡察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典型案例進行了通報。分別是:
12.市地鐵辦原副主任兼地鐵公司原副總經理王志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紀律意識淡漠,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違紀款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和禮金禮品;違反工作紀律,對地鐵勞動路站、安遠門站綜合出入口建設疏於監管,導致違規建設等問題發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不到位,致使不合格電纜被地鐵三號線大量使用,其分管部門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王志強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通報指出,以上12起巡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在一些單位和部門仍易發多發,說明正風肅紀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通報強調,各級黨委(黨組、黨工委)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強化使命擔當,舉一反三,保持警醒,引以為戒,切實負起主體責任,層層傳導壓力,推動管黨治黨責任落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新部署新要求,保持節奏不變,力度不減,對中央巡視「回頭看」後、市委巡察後仍然不收斂、不知止的頂風違紀行為要加大懲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為大西安追趕超越提供堅強保證。
繼續,不要停。
⑶ 通報批評是個什麼處分
行政處分。
⑷ 關於高應坤等人的處理通報
關於對2015年春節前後全縣幹部作風建設及治理「整酒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處理結果的通報(宣恩縣紀委、監察局)
2015年2月15日至2月25日,縣紀委監察局對全縣幹部作風建設及治理「整酒風」工作進行了監督檢查,根據監督檢查情況下發了《關於2015年春節前後全縣幹部作風建設及治理「整酒風」監督檢查情況通報》,通報要求各單位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各有關單位根據通報要求作出了嚴肅處理。現將處理情況通報如下:
一、違反工作紀律的問題
(一)遲到早退
1、2月15日上午縣糧食局肖劍平早退。肖劍平同志誠懇地承認了錯誤並寫出了書面檢查,縣糧食局對其進行警示性約談。
2、 2月15日下午縣安監局湯普橋遲到。縣安監局對其通報批評,對分管機關的副局長段勇和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局長張家義進行警示性約談。對該局工作人員擅自到企業開展工作的行為,縣紀委對縣安監局局長李明然進行警示性約談。
3、2月15日下午縣供銷社向繼平遲到。該同志在機關幹部職工會上作了檢討,縣供銷社對其進行警示性約談。
4、2月15日下午李家河鎮便民服務大廳社保窗口乾部楊勝武遲到,縣人社局對該同志進行系統內通報批評。
(二)部分服務窗口及單位無人在崗
5、2月15日下午,李家河鎮便民服務大廳林業站、農技服務中心、計生辦、水管站、食葯監所等服務窗口無人在崗。縣農業局對李家河鎮農技服務中心王青、張應宏、楊興梅等同志系統內通報批評,縣林業局對李家河鎮林業站站長熊澤友同志系統內通報批評,縣水利局對李家河鎮水管站及陳秀紅同志系統內通報批評,縣食葯監局對李家河食葯監所所長吳勇同志系統內通報批評。縣紀委對李家河鎮鎮長明關祝進行警示性約談,責成縣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加強對鄉鎮便民服務大廳的檢查指導。
6、2月15日下午,李家河鎮工商所、食葯監所辦公室無人在崗。縣工商局對李家河鎮工商所陳興明同志進行了系統內通報批評,對所長李賢同志進行了警示性約談。縣食葯監局對李家河鎮食葯監所吳勇、陳玉海、周朝順等同志進行系統內通報批評。
7、2月25日上午,萬寨鄉水管站服務大廳、椒園鎮文體服務中心無人在崗。縣紀委對縣水利局分管領導倪衡山進行工作性約談。縣文體局對椒園鎮文體服務中心主任楊蓉同志進行系統內通報批評,縣紀委對椒園鎮分管領導羅興文進行警示性約談。
(三)機關管理不規范的問題
8、2月15日下午縣經管局田愛華遲到。縣經管局對分管副局長黃澤林進行警示性約談。
9、部分單位未執行上下班簽到。縣經信局未執行上下班簽到制度,縣經信局局長萬才能、分管機關的副局長張秀軍在機關幹部職工會上作檢討;縣科協未執行上下班簽到制度,縣科協主席高應坤在機關幹部職工會上作檢討。
10、部分單位未嚴格執行上下班簽到。2月16日,縣林業局覃遵祿、江濤、周國軍等人在崗未簽到,縣林業局對三名同志進行了警示性約談;縣農業局曾召柱、駱宇宏、林文亞、廖聆諺、袁生祥、向廣奎、魯祥、李桂華、侯昌驥、周玉甜等人在崗未簽到,向興春、潘陽林未按規定交請假條,伍發運未書面請假,縣農業局對上述十三名同志在全縣農村工作會上進行通報批評;縣住建局張海波、黃文重、劉高生、章艷麗、劉輝、聶龍飛、吳滴、瞿穎、熊昌友、裴俊奇、孫鵬等同志在崗但未批註,鍾為誠、汪勝華請假(有假條)但未批註,縣住建局對張海波、黃文重進行了警示性約談,分管領導分別對劉高生、章艷麗、劉輝、聶龍飛、吳滴、瞿穎、熊昌友、裴俊奇、孫鵬及辦公室工作人員馬駿進行警示性約談,並在機關全體幹部職工會上進行通報。縣紀委對縣農業局局長龔家邦、縣住建局局長張文孟進行警示性約談。
11、部分單位未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2月25日,縣教育局馮顯金、黃海東因事請假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縣教育局對兩名同志進行了系統內通報批評;縣水利局朱炳錕因事請假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縣水利局對該同志進行了系統內通報批評。2月16日,縣貿促會張耀庭、覃祖瓊上班未簽到,兩名同志在幹部職工會上作了檢討,縣貿促會進行了點名批評;縣發改局董賢文、陳威請假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兩名同志作了檢討,縣發改局對兩人進行了通報批評;縣檔案局乾成、歐金華請假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兩名同志作了檢討,縣檔案局對兩人進行了警示性約談;縣統計局黃瓊因事向分管領導請假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縣統計局對分管機關的副局長王紹文進行警示性約談;縣社保局劉樂秀因病請假,宋春霖因小孩住院請假,均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縣社保局對兩名同志進行了通報批評;縣經管局4名同志請假,只有1人有請假條,縣經管局對分管機關的副局長黃澤林進行警示性約談;縣安監局局長李明然於2月13日到州中心醫院住院,通過電話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請假,未向單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該同志在機關幹部職工會上進行了自我批評。
12、部分單位對年齡偏大的在職幹部管理鬆散。2月16日,縣衛計局孫愛華、余萬州、黃桂英等人上班時間不在崗,未向單位報告去向,縣衛計局對三名同志進行了通報批評,縣紀委對縣衛計局局長潘言培進行了警示性約談;縣商務局滕樹寶因病請假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縣商務局對該同志進行了警示性約談,並在機關幹部職工會上通報;縣文體局趙海龍、縣城管局代玉忠等同志確實因病不能上班,縣文體局、縣城管局進行了專題說明,縣紀委責成縣文體局、縣城管局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工作人員長期請病假的問題。
二、農村「整酒風」治理不力的問題
(一)高羅鎮部分鄉、村幹部治理「整酒風」失職。 高羅鎮黨委政府分別對板寮村幹部石明應、蘇友雙及駐村幹部高友勝,倒流水村幹部張興華、駐村幹部王勇,甘溪村幹部蘭海英、趙青先及駐村幹部羅元兵等同志在全鎮幹部大會上予以通報批評;對板寮工作隊書記高友勝、九間店工作隊書記龍長富和龍河村支部書記熊益林進行了誡勉性約談;對聯系片區的鎮黨委領導孟友順、田遠海及鎮紀委書記王代富進行了工作約談。縣紀委對該鎮黨委書記曾偉進行誡勉性約談。
(二)椿木營鄉整「無事酒」舉報較多。經核實,該鄉范家坪、挖斷山和黃家坪的幹部對計劃整「無事酒」的農戶進行了事前規勸教育,但在農戶整酒當天,村支兩委幹部未到現場再次履行規勸制止職責,也未向鄉黨委反饋治理成效。該鄉黨委給予范家坪村黨支部、挖斷山村黨支部、黃家坪村黨支部全鄉通報批評,對三個村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第一責任人張明英、馮仕庭、周田然分別進行警示性約談。
⑸ 7月12日媒體通報通過媒體發出,8月26號我收到裁定書,宣布7月14號生效這符合規
黨政機關作出抄的相關決定或通報,是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你說的當事人收到裁定書不知是什麼?如果是公安機關關於對違紀幹警的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一般來說,紀委發布的通報是不用送達給當事人的,因為這是黨委的決定,不是政府行為。對黨委、紀檢監察等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反映,不存在是否生效的問題。
⑹ 株洲市中心醫院怎麼樣
產科謝愷俐沒來點醫德,產源後42天產檢沖著她的職稱特意掛了她的號,結果她只給開了個B超單,啥也沒給檢查,後來聽說要檢查好多項目,被她蒙了,准備下次再去掛別的醫生的號重新檢查,謝這樣的人渣竟然是副主任職稱,可見這是怎樣一個醫院!
⑺ 組織處理主要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等7種形式。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
⑻ 株洲市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電話
舉報投訴電話:12333
株洲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28681404
法定工作日
(夏季:5月日—9月30日) 8:00-12:00 , 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8:00-12:00 , 14:30-17:30
地址:株洲市天元區長江北路116號株洲市人社局2號樓一樓
(8)株洲監察通報擴展閱讀
受理條件:
(一)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
(二)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當場製作筆錄,並由投訴人當場簽字。
(三)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在兩年范圍之內的。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的。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管轄。
(四)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超過兩年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超過兩年期限的計算,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終了之日起計算。
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
⑼ 省紀委通報"一桌餐"違規宴請問題
省紀委通報一起接受「一桌餐」違規宴請問題
21日,省紀委對外通報一起接受「一桌餐」違規宴請問題。
根據通報,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廈門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局長石好榮,先後接受廈門市跨境電子商務協會會長蔡某、六桂堂文史研究會副會長洪某、湄洲灣北岸商會秘書長蔡某等業務關系人的宴請。在接受以上違規宴請中,石好榮均指定用餐地點為廈門市廈禾路一住宅區內的某陳酒養生收藏館。2016年3月,廈門市紀委給予石好榮黨內警告處分。
石好榮接受宴請的場所即所謂的「一桌餐」場所,一般設在社區(居民區)內,無營業執照、無衛生許可、無稅務登記,地點隱秘,為個別領導幹部違規公款吃喝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披上了「隱身衣」。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和省紀委十屆二次全會強調,要緊盯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潛入地下公款吃喝等老問題,把糾正「四風」往深里抓、實里做。全體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刻汲取這一典型案例的教訓,增強黨章黨規黨紀意識,自覺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內化於心、外化於行,不進入、不組織、不參與社區「一桌餐」,主動拒絕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防止「不吃公款吃老闆」等改頭換面、隱形變異「四風」問題。
各級黨委(黨組)要敢於擔當、敢於監督,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教育引導黨員幹部強化紀律規矩意識,不踩「紅線」、不闖「雷區」。特別要拓寬監督舉報渠道,充分發揮街道、社區「神經末梢」的監督作用,對轄區內是否存在「一桌餐」問題進行排查摸底,並接受群眾監督。
各職能部門要擔負起監管職責,嚴肅查處社區「一桌餐」的違規經營行為。工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環保等部門要依法查處和取締無照無證經營、餐飲服務質量不合規、未經環評審批或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一桌餐」;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整治「一桌餐」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稅務部門要依法查處「一桌餐」逃稅、漏稅行為;林業、海洋漁業部門要依法查處「一桌餐」非法買賣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產品。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密切關注新動向,不斷採取新招數,堅決防止不正之風反彈回潮。對黨員幹部違規出入社區「一桌餐」吃喝的行為一律「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並倒查問責、通報曝光,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韌勁,推動黨風政風持續上升、社風民風持續上揚。
省紀委將對「一桌餐」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接受群眾舉報。
⑽ 從舉報到通報,紀委工作有多少環節
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隨即向社會公開,亮明了紀檢機關的許可權和工作流程。這意味著《工作規則》不僅是紀檢機關開展監督執紀工作的「施工流程圖」,也是加強自身建設、接受黨內外監督的「廉潔承諾書」。您是否看懂了《工作規則》?紀檢機關是怎麼處置問題線索又如何查處腐敗分子的?按照《工作規則》紀檢機關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必須做?紀檢機關又將如何加強自我監督?圍繞這些問題,讓小編以一模擬案例為例,與您一起走進《工作規則》尋找答案吧。
「日前,經市委批准,市紀委對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張立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張立國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察局報請市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這是日前某市紀委發布的一則通報。同時,市紀委還給予該局副局長李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責令該局辦公室原主任趙某(已退休)作出深刻檢查。據了解,這起違紀案件的查處,源於該局工作人員小王的一封舉報信。
從小王舉報到最後發出通報,市紀委需要做哪些工作?又分為哪些環節?讓我們從信訪舉報這一源頭開始,逐一進行梳理。
第一環節:線索處置
今年年初,市紀委信訪室接到一封舉報信,反映市城市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黨委書記、局長張立國等人存在嚴重違紀問題。信中反映問題非常具體,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具有很強的可查性。
按照《工作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信訪室對舉報信件進行分類摘要,附帶原件移送給市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處理。案管室依據《工作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提出分辦意見並報市紀委主要負責人批准後,按程序移送給聯系市城管局的市紀委第二紀檢監察室。
從這一節點起,對張立國等人的舉報就進入了具體線索處置環節。二室在對問題線索進行編號登記、建立相關管理台賬後,即召開由室領導、問題線索管理員及相關同志參加的會議,結合掌握的市城管局其他情況,對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研判。經集體研究並報市紀委主要領導批准,決定對張立國問題進行初步核實,並向上級紀委報告。對信訪件中反映的市城管局副局長李某和辦公室原主任趙某的情況,考慮到均屬於一般性問題,在報市紀委主要領導批准後,決定對兩人進行談話函詢。
看到這里,有些讀者可能會有疑問——這封舉報信一會兒叫信訪舉報,一會兒叫問題線索,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所謂信訪舉報,主要指對黨員和黨組織違反黨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應由紀檢機關受理的申訴,以及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建議。而問題線索既包括信訪舉報件,還包括從巡視巡察、立案審查、日常監督等渠道獲取的違紀問題線索。相較而言,對信訪舉報件主要強調「受理」二字,由紀檢機關信訪部門判斷是否屬於管轄范圍之內;問題線索則更加強調「集中管理」,從不同渠道發現反映黨員幹部的問題線索。王岐山同志曾多次指出,紀檢機關和紀檢幹部要「拉長耳朵、瞪大眼睛」,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透過《工作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可以看出,信訪舉報件由紀檢機關信訪部門歸口受理,問題線索則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集中管理。不僅信訪舉報件在分類摘要後要移送給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紀委執紀監督、執紀審查和幹部監督部門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也要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轉辦。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巡視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