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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偵查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3-06 00:09:54

❶ 淺談如何提高審查逮捕案件質量

張怡君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是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以及偵查過程中所作的決定是否合法所實施監督的部門,其中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批準是否逮捕。偵監部門通過開展偵查監督工作,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適用法律關,糾錯防漏,保證案件質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本文試如何提高審查逮捕案件的質量進行簡單分析。 一、轉變執法理念 要在審查批捕工作中,養成客觀、全面的思維習慣:既要注意收集和審查有罪、罪重的證據,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的要堅決依法追捕,防止打擊不力;同時又要注意收集和審查無罪、罪輕的證據,對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要依法不批捕,防止殃及無辜。 二、切實強化證據意識,提高審查、核實、判斷證據能力 一是對單個證據材料的審查判斷。首先對提請、移送審查逮捕案件的每一個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判斷其是否具有證據資格,即是否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要求,採信有證明排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材料。再次,對採信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其證明力大小。二是對全案證據材料的審查判斷。逮捕的證明標准要求有一定數量、必要的合格證據,並且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三是提審犯罪嫌疑人。通過提審犯罪嫌疑人,面對面地進行訊問和觀察。 三、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證審查逮捕案件質量 1、實行承辦人負責制 承辦人負責制要求案件承辦人在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中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必須做到有證據證實,且該證據是經過查證屬實的有效證據。為此,承辦人做到本著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的態度去審查案件,按照逮捕條件和法定程序辦案,不能主觀臆斷。 2、進一步落實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通過發揮集體每個人的智慧,從案件的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等方面進行全方位,多視角地分析、判斷,杜絕錯捕或錯不捕。 四、與公安機關多溝通聯系,確保案件質量 1、堅持適時介入,搞好引導偵查。為了保證審查逮捕案件質量,偵查監督部門要加大對案件適時介入的力度。特別是重大疑難案件,介入的偵查監督幹警通過認真了解發破案和偵查取證的情況,慎重提出提取固定相關證據的偵查建議,幫助確定偵查方向。 2、建立定期和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努力提高辦案質量。利用聯席會議對辦案中存在的問題、成因和應採取的措施進行探討、分析研究。 3、充分發揮補充偵查提綱和提供法庭證據意見書的作用。對已批准逮捕的案件要根據具體情況,從引導偵查入手,製作好提供法庭證據意見書。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製作並發出補充偵查提綱。對捕後公安機關違法改變強制措施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勒令其限期改正。 五、加強學習,提高辦案水平,確保案件質量 在偵查監督部門形成愛學習、善學習的風氣,使辦案人員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及相關知識,練就扎實的基本功。准確適用逮捕的三個條件,切實查清是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做到不枉不縱,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作者單位:古藺縣人民檢察院

❷ 淺談如何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

檢察機關是法律的監督機關,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刑罰的執行活動行駛監督權,在刑事訴訟活動和社會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一個地方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的高低,基本能夠反映當地的社會法治環境的好壞。因此如何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樹立檢察機關和檢察幹警的良好形象,,是擺在各級檢察機關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擺在各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的重要課題。作為一個基層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幹警,就如何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談一點膚淺的看法。 一、當前影響檢察機關公信力因素及現象。 (一)個別地方少數檢察辦案幹警政治素質不強,業務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缺失,辦案質量不高,導致錯案、冤案發生,嚴重損害了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如近期網上熱炒的浙江張高平、張輝叔侄強奸殺人冤案、以及之前被曝光的河南商丘趙作海殺人冤案,辦案檢察官存在明顯的執法過錯,對犯罪證據審查不實,把關不嚴,工作責任心嚴重缺失,在間接證據尚未形成鎖鏈的情況下,仍然將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有罪推定的思維根深蒂固。這些冤案的曝光,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嚴重損害了當地政法部門的威信和執法公信力,也嚴重損害了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這種影響在短時間內都難以消除。 (二)法律監督職能發揮不充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的監督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執法活動、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刑罰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責。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少數公安機關在偵查執法中存在著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行為,甚至以偵查行為介入民事糾紛,在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誘供、誘證,違法扣押款物的情況也時有曝光,這些偵查違法行為,不僅降低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同時這也和當地檢察機關對偵查違法行為監督不力有較大關系,這些行為的發生,也是當地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由於檢察機關的監督力度不夠,必然會影響當地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在個別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中,同樣或多或少存在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量刑畸輕畸重,特別是貪污賄賂犯罪緩刑適用比例較大,這些都是檢察機關監督的重點,如果監督不到位,也必將降低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 (三)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有待提高。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是檢察機關的一項較為強勢的權力,在黨和國家懲治腐敗,打擊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犯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人民群眾中享有較高的威信,對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手段日益隱蔽、涉案關系網日益復雜、犯罪分子的反偵查能力越來越強,查處的難度越來越大,雖然全國檢察機關查處的職務犯罪呈上升趨勢,但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查處工作還有更高的期待。少數檢察機關特別是部分基層檢察院反貪局、反瀆職侵權局警力不足,存在辦案力度不夠、查辦案件數量少,查辦大要案件特別是要案數量少,「打了蒼蠅,老虎打得少」,對當地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造成一定影響。同時在查處職務犯罪的過程中,被調查人非正常死亡事件也時有發生,同樣對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帶來負面影響。 (四)檢察人員個人因素對執法公信力的影響。雖然從整體來說,全國檢察機關隊伍是一支作風優良、紀律嚴明,是讓黨和人民放心的隊伍,但部分地方個別檢察人員意志衰退,理想信念淡漠,有的作風霸道、說話牛氣、以耍特權、逞威風為榮;有的經不起誘惑、受不住清貧,利用手中的權力搞交易,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屬吃請、收受賄賂,損害司法公正;還有的存在行為不檢自損形象,出入歌廳、按摩店等場所,飲酒無度、行為失態,這些現象的存在,也對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造成了負面影響。 二、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的方法和途徑。 (一)、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案件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發生。辦案質量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確保辦案質量是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最有效的途徑。要提高一線辦案幹警的工作責任心,力爭把每一件案件都辦成程序合法、實體正義,經得起證據和歷史檢驗的鐵案。要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並重,以程序公正保證實體公正。要做到公正與效率並重,在公正優先的基礎上兼顧效率,迅速、及時、高效地履行職責,充分發揮案件管理部門的職能,建立以辦案質量為核心的檢察工作評價體系,從執法理念、執法行為、執法效果等方面進一步規范辦案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障辦案質量的長效機制,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加強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樹立檢察機關的威信。 檢察機關要突出重點,加大力度,全面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在刑事訴訟監督中,要重點糾正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違法插手經濟糾紛、不該立案而立案等問題,對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法扣押款物等偵查違法行為敢於查處,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偵查,絕不姑息。對人民法院量刑畸輕畸重的案件,該抗訴的要堅決提起抗訴,對職務犯罪適用緩刑的,要認真對照刑法、刑訴法的規定,適用緩刑不當的,也要堅決提起抗訴,保證刑事法律的統一準確實施,樹立檢察機關的威信。同時,檢察機關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樹立責任意識和理性、平和的執法理念,提高檢察幹警敢於監督、善於監督、規范監督的能力,不斷提升執法公信力。 (三)、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要配強職務犯罪偵查力量,保持查辦職務犯罪的高壓態勢,著力解決和查辦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職務犯罪,著力查辦危害民生民利的案件,著力查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著力查辦在當地有影響、有震動的案件,「既查蒼蠅、也打老虎」,以查辦職務犯罪的實際成效向人民群眾昭示黨和國家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提高檢察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不斷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同時,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幹警要規范初查和偵查行為,樹立理性、平和的執法理念、注重人權保護,做好辦案安全防範工作,杜絕被調查對象、犯罪嫌疑人、重要證人非正常死亡事故的發生。 (四)、規范辦案行為,強化執法監督。 檢察機關要以《刑法》、《刑訴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為依據,建立完善規范執法行為的規則、制度,要細化辦案流程,對執法辦案各個具體環節的執法規范、質量標准做出嚴密細致的規定,使每一執法環節和每一執法行為都有章可循,防止執法隨意性;二是完善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度,把責任明確到每個人、每個崗位,特別要明確案件主辦人員責任,積極推行執法責任終身負責制,切實維護制度和規范性文件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同時,要強化和完善對執法辦案的監督機制建設。一是加強來自外部的監督:繼續堅持和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加強對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撤案案件、公訴部門不起訴案件以及刑事和解案件的監督,增強執法的透明度;主動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定期徵求人大、政協對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工作的批評、意見、建議,及時改進執法工作,發揮好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相互制約的作用,定期徵求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部門相關科室庭的意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二是強化內部的執法辦案監督,控申部門、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要要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案件管理部門強化對案件的日常監督;紀檢部門、檢務督察部門以案件管理部門為平台,定期對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批捕案件、公訴案件進行抽查評議,抽查以程序審查為主、實體審查為輔,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形成嚴密的監督體系。通過規范的辦案行為和公平、公正的執法理念,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提升檢察機關的公信力。 (五)、強化隊伍建設,加大對檢察幹警違紀違法行為查處力度。 1、結合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強化對檢察幹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紀律作風、職業道德教育,堅定理想信念,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理念,模範踐行忠誠、公正、清廉、文明的檢察職業道德,樹立檢察幹警良好形象。 2、強化對幹警八小時以外的監督管理。培養檢察幹警良好的生活情趣,多交良師益友,不結交酒肉朋友。管住自己的嘴:不該說的不說,嚴守檢察工作秘密,不該吃的堅決不吃;管住自己的腿:高檔飯店、娛樂場所堅決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該收的堅決不收。 3、加大幹警違紀違法的查處力度。對利用檢察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行為,要堅決查處,絕不姑息;對違反社會基本道德的行為要嚴肅依紀處理,對不適合在檢察機關工作的人員要堅決清理出檢察隊伍,保持檢察隊伍的廉潔性和純潔性。以良好的隊伍形象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蘭雲)

❸ 淺析如何做好刑訴法修改後的審查逮捕工作

內容摘要 修改後刑訴法就檢察機關履行偵查監督職責方面進行了全面的強化,主要表現在對審查逮捕條件和程序的明確和完善。這一方面增加了審查逮捕的工作量和難度,另一方面也對檢察機關在今後的工作中如何掌握逮捕條件的適用,准確執行逮捕措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逮捕對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發揮著重要作用,也關繫到如何更好地實現保障人權的這一刑訴法的基本任務。1996年刑訴法規定逮捕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這三個條件中對逮捕必要的規定過於寬松,實踐中對逮捕必要性條件自由裁量權太大,同時長期形成的「構罪即捕」的理念也極易導致逮捕的濫用。雖然高檢院出台了有關規范性文件,但1996年刑訴法修改前,各地對逮捕的把握仍多停留在「構罪即捕」的層面,往往忽視必要性條件,導致逮捕功能異化。因此,修改後刑訴法在保留逮捕的證據條件、刑罰條件的基礎上,將「逮捕必要性」論述為「社會危險性」,並對逮捕的情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為辦案人員根據相關事實及證據,全面分析和判斷案情提供了依據,這也是進一步貫徹逮捕的謙抑原則,禁止濫用逮捕權,最大限度的控制逮捕,盡可能少捕原則的體現。 一、 修改後刑訴法對逮捕工作的相關規定 針對審查逮捕工作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修改後刑訴法結合了多年司法經驗,也吸收了國外的一些刑罰理念,既鞏固了已有的逮捕制度改革成果,也推動了逮捕制度的逐步完善。 一是逮捕條件細化。修改後刑訴法第79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修改後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由此可見,修改後刑訴法在逮捕措施方面作了三項重要的修改:一是列舉了「社會危險性」的五種情形;二是對「應當逮捕」的三種情形作出了規定;三是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應當」逮捕修改為「可以」逮捕。將必要性審查與應當逮捕的五種情形、三種情形相結合,要求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必須優先考慮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在具備社會危險性的前提下,再去衡量其社會危險性能否通過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方式去避免,只有在前兩種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逮捕這種羈押性手段去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這樣的司法理念使得逮捕措施得以慎用,能夠更好地保障人權。 二是審查逮捕程序完善。第一,增加了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修改後刑訴法第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此規定在賦予檢察機關對是否訊問有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從提高逮捕質量和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又規定了「必須」訊問的情形,防止錯誤批捕。第二,增加了審查逮捕階段證人、律師的參與。修改後刑訴法第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此規定增設了詢問證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程序,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減少了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行政審批色彩,有利於檢察機關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況,彰顯程序正義。 三是增加了羈押必要性條款。修改後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此規定改變了多年來必要性審查僅停留在案件審批過程的制度,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超期羈押、不必要的關押,又可以避免羈押期限長於所判刑期的變相超期羈押現象的出現。 綜上所述,逮捕條件的設置是否科學事關逮捕制度本身的設置是否科學、是否正當,事關逮捕措施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會被濫用,事關被羈押公民的權利是否能夠得到切實保障。從司法規律的角度看,修改後刑訴法對逮捕條件細化和羈押必要性條款遵從了無逮捕必要推定原則和強制措施的比例原則,有利於減少司法恣意,同時也對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修改後刑訴法對審查逮捕工作的挑戰 修改後刑訴法的實施,強化了檢察機關對逮捕必要性的審查,對其准確掌握審查逮捕條件,發揮逮捕措施在懲治犯罪中的作用產生重大影響。 一是逮捕條件把控面臨修改後的考驗。與以往相比較,修改後刑訴法對逮捕條件的細化及羈押必要性的審查,使基層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量大大加重,特別是在當前案件數量多、檢察官少的情況下,除了對案件事實的審查,辦案人員還要綜合案件影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社會群眾反映等因素,及時化解各方矛盾,促進和解工作的進行,而這一系列的工作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較短期限內完成,是對辦案人員辦案質量與效率的極大考驗。首先,如何把握「社會危險性」這一用語。何謂「社會危險性」,修改後的刑訴法明確應當逮捕的五種情形。但對這五種情形沒有明確界定和提出證據要求;其次,如何理解逮捕條件中「可能判處十年徒刑以上刑罰」的要件。盡管最高法和地方省高法出台了量刑指導意見及實施細則,但案件事實證明標准在逮捕階段與審判階段的不同,以及檢察官和法官不同的法律裁量(西方稱自由心證),導致了逮捕階段認為可能判處十年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在審判時判處了輕刑,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在審判時判處了拘役、緩刑等,這增大了檢察官判斷的難度,對案件捕後是否能判輕刑難以把握。最後,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措施有時候難以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取保候審存在脫保成本低,犯罪嫌疑人逃避、妨礙刑事訴訟的風險,甚至發生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違法犯罪的情況。監視居住由於操作困難,在實踐中往往演化成在賓館羈押,成本過高,執行機關還要時刻監視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安全。採取非羈押措施後,一旦發生危害事件,不被羈押後又犯罪,那麼不僅辦案人員、檢察機關會成為眾矢之的,公眾對非羈押制度也會失去信心。 二是羈押必要性審查需要修改後的細則保障。如何開展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是檢察機關在修改後刑訴法實施之初所面臨一個新課題。修改後刑訴法給檢察機關構建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平台,但此項規定原則性強,並未就具備的實施時間、啟動方式、監督程序等進行規定,這需要檢察機關去完善。 三是審查批捕風險評估面臨修改後的探索。由於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使得部分矛盾凸顯,一些案件在作出決定後容易引發社會矛盾,這樣就讓審查逮捕案件的風險評估顯得十分必要,但這一機制在具體的操作中尚未完全成熟。特別是在修改後刑訴法作出了關於逮捕的新規定後,部分相似案件在不同背景下可能會作出不同的決定,群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容易不理解,因而對風險評估的要求也需要進一步提高。另外部分案件在逮捕後發生變化,如實踐中經常發生的輕傷害案件,逮捕階段沒有進行和解,審判階段達成了和解。如果逮捕階段不批捕,被害方不認同,往往會激發社會矛盾。 三、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審查逮捕工作 面對修改後刑訴法給審查逮捕工作帶來的修改後挑戰,筆者認為在今後的工作中應該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逮捕理念從「構罪即捕」向「嚴格逮捕」轉變。逮捕措施的適用,一是要確定有犯罪事實發生並有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險性,不能只關注犯罪事實,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和發生社會危險性缺乏認真審查與正確判斷,通過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性質,維護刑事訴訟的嚴肅性。二是通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嚴格控制,保障偵查工作的開展和證據的收集完善,確保刑事追訴順利進行,提高工作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社會隔離,有效防止可能發生修改後的社會危害,避免加劇、擴大矛盾,不能脫離實際或者缺乏分析研判,將逮捕證據標准一律等同於起訴或者審判的標准。三是要進一步強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保障措施的運用,確保訴訟順利進行,化解社會對抗,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第二,逮捕條件的細化,要求必須進一步提高逮捕辦案質量。建立健全逮捕審查工作機制,一方面要加強對逮捕條件的研究論證,從懲治犯罪和人權保障並重的角度出發,保證逮捕措施的嚴格適用;另一方面要加強逮捕條件的證明機制,強化證據意識,圍繞逮捕條件的待證事實規制證據標准,檢察機關要監督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注意收集相關證據,並在提請逮捕時對犯罪嫌疑人具有的社會危險性說明理由,附上相關的證據材料。偵查機關在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同時提供關於適用逮捕的相關理由說明。相比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進展情況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重、幫教環境、是否累犯等影響社會危險性判斷的事項更為了解,由公安機關採取書面形式說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並提供相應證據,這樣既可以使檢察機關更為全面地掌握影響逮捕判斷的各項因素的具體情況,提高審查針對性和准確性,也有助於防止對明顯無逮捕必要的盲目報捕,從而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第三,細化工作流程,建立捕後審查跟蹤機制,明確批捕環節案件承辦人對逮捕後必要性進行審查的義務。首先,應當明確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規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啟動主體應為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審查案件范圍包括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緩刑的,達成刑事和解的以及其他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能防止社會危險性發生的情形。審查程序為主動審查與申請審查相結合,即通過建立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檔案定期審查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提出申請審查。其次,應當明確規定羈押必要性的實體審查方式,既要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偵查取證的新情況,又要聽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同時要查閱有關案卷材料,輔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間的表現作為考量因素,審查評估是否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審查方式;最後,應當建立切實有效、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機制。檢察機關應當充分利用修改後刑訴法提供的監督平台,偵查監督部門人員完成捕前審查工作後,偵查監督部門與偵查機關以及同院公訴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系,構建起確保偵查監督部門能夠掌握案件的全程動態,在此基礎上才能把捕後跟蹤必要性審查工作落到實處。這只要長期堅持下去,就能對一些可能會判處輕刑的案件在批捕階段做出可捕、可不捕或不捕的處理,從而提高逮捕的質量。 第四,在工作中要將矛盾糾紛化解與偵查說理有機結合。針對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隱患的案件,在實踐中已經證明建立和健全風險評估工作機制十分必要,在修改後刑訴法實施後這既是對相關案件可能出現的後期隱患的提前通報,同時也是對辦案人員的提醒,警示辦案人員還需要進行後續工作,案件矛盾隱患還需要進一步化解。風險評估機制不是一個孤立的單元,不但要結合地區特點及時予以調整、完善,同時也需要在審查逮捕工作中進一步做好偵查說理工作,這樣才能在辦案中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在案件結果出來之後能夠消除人民群眾可能存在的誤解。當然這就需要檢察人員在辦案中超越簡單的就案辦案,需要將辦案與法律相結合,把懲治犯罪、化解矛盾結合在一起,做到辦案的透明、公平、公正。 總之,對於修改後刑訴法的適用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在具體辦案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准確把握逮捕的條件,一案一分析,貫徹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精神,全面提高逮捕案件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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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一本書上看到這樣一段話「讀書能醫愚,讀書能治窮,讀書能療病,讀書能礪志,讀書能致遠,讀書能練達,讀書能聰慧,讀書能知道怎樣交友,怎樣識人,怎樣說話,怎樣做事,怎樣活著才身心健康,讀書能明白什麼樣地人生稱得上完美無憾。」是啊!讀書得好處無窮無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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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淺談檢察機關如何行使審判監督權

我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享有專門的法律監督權。法律監督是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之在。人民檢察院開展各項工作,拓展各項業務,都必須緊緊抓住法律監督這一重心,把立足點放在強化法律監督上來。我國檢察機關大量的工作是實行刑事法律監督。刑事法律監督的重中之重,又是審判監督。
一、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督權的意義
審判機關既是市場經濟矛盾沖突的裁判者,同時又處於市場經濟矛盾沖突之中。由於多種主客觀原因,審判機關在刑事審判中,審判機關為追求社會影響,可能忽略或簡縮程序;受利益的驅動或金錢的腐蝕,可能以犧牲程序來達到其違法目的等等。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執法標准不統一等現象,影響了國家法律的嚴肅性,褻瀆了法律的尊嚴。同時,審判官是政治性、業務性很強的職業。作為一名法官,不僅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的思想情操,還必須具備高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嫻熟的駕馭庭審活動的能力。遺憾的是,由於歷史和國情等原因,法院審判人員,尤其是基層法院的審判人員平均素質尚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和需要。盡管審判機關有內部監督機制如錯案追究制等加以約束,但是,僅有其內部監督機制是不夠的,更為重要的是強化外部監督。
二、充分發揮審判監督權的途徑
(一)抓住出庭公訴環節,依法有理有據行使審判監督權
法庭審理是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形式,審判人員的各項審判活動主要是在法庭上表現出來的。出庭公訴的公訴人,不僅要有配合意識,服從審判長的庭審指揮,保障庭審活動的正常進行,對犯罪進行有力地公訴活動。同時,也要嚴格按照我國刑訴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庭審活動,如合議庭人員缺席或中途退席等,要敢於提出糾正意見。不能只「強調配合」、「怕傷感情」而置法律與原則而不顧。但是提出糾正意見時要把握好時機,方式上恰當。嚴格執行公開開庭審判制度,積極建議和協調多開觀摩庭和大庭,將庭審置於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也有利於審判監督權的有效發揮。
(二)突出重點,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抗訴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發動重新審判的法律手段。抗訴以後,人民法院必須對刑事判決、裁定進行審理。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抗訴帶有一定的強制性。檢察官在收到判決、裁定後,要及時審查。特別是對被害方申請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要耐心傾聽被害方的意見,仔細審查被害方的理由,從中發現審判活動有無違法。
(三)直接立案偵查方式
檢察機關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等審判活動中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情況。要果斷立案。通過這種方式監督,雖然司法實踐中數量不是太多,受體制、經費、手段等方面的制約,成案率也較低。但此種監督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責是一致的,依據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原則,這種監督方式對審判人員震動較大,監督效果最好。
(四)檢察機關,特別是公訴部門要樹立「大監督」思想,形成監督合力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審判機關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審判機關的監督,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國家機構的民主權利。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遇到重大問題或事項,可以向人大報告,借力用力,取得人大的支持,幫助檢察機關排除一定的阻力和干擾。同時要加強與偵查監督、監所、反貪、法紀、控申等部門的內部密切聯系,形成內部監督網路,資源、信息共享,形成對審判監督的監督合力。檢察機關還要加強與黨政、紀檢、監察部門,包括人民法院紀檢部門的橫向聯系,發揮綜合作用。
三、當前刑事審判監督權工作還存在的問題
(一)對判決裁定提出抗訴這一審判監督途徑較好操作,有規范的程序和具體操作的規定。而對庭審過程的監督較難操作,並且是庭後監督,容易流於形式,起不到實際作用。
(二)對公訴人沒有出庭的簡易程序案件和自訴案件,檢察機關對庭審的監督一片空白,形成真空。實踐中,基層檢察院起訴的刑事案件中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占相當大一部分。案件移送法院後,對獨任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法定程序,有無侵犯或剝奪了當事人合法權利,無從監督。這類案件雖然事實比較清楚簡單,被告人也認罪,實體違法的可能性較小,但是,程序上卻往往存在「過過堂」的現象,損害程序公正的現象比較突出。
(三)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還受到更高層面上司法解釋沖突帶來的限制。實踐中,當這樣的沖突、矛盾反映在對案件的看法上、處理上時,法院的司法解釋效力高於檢察機關司法解釋的效力已成為尷尬的現實。那麼,檢察機關對於法院的判決裁定的監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據的支撐,檢察人員往往就以「反正是司法解釋沖突的事,也只能這樣認定了」的心理,放棄了對指控的堅持。應有的監督作用發揮不出來,影響了司法公正和檢察機關在群眾中的形象。
(四)實踐中,爭議案件、疑難案件、重大案件,一審法院在作出判決前,違反程序先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情況較為普遍。一旦作出無罪判決或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有重大改變的判決,檢察機關抗訴後,事先已經就下級院的請示有傾向甚至決定意見的上級院的二審,往往流於形式,甚至出於維護本系統的權威該改判也不改判。在某種程度上,打擊了檢察機關對判決裁定進行監督的積極性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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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淺析公訴部門如何應對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相關問題

刑訴法增加和修改的條文幾乎佔了現有條文總數的一半。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共111條,主要對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訴工作,這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提出了許多新挑戰、新任務和新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的規定,積極做好公訴部門的應對工作,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執法理念方面刑訴法的修改最大的亮點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強調在打擊犯罪的時候,更加註重對於人權的保障,這就促使公訴部門幹警要切實更新執法理念,而只有通過加強對新刑訴法的學習才能落實執法理念的更新。因此公訴部門要尤為重視新刑訴法的學習,不斷開展並積極參加各種新刑訴法的學習活動,積極組織公訴人原原本本地學習研讀,深刻領會修改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全面掌握修改內容,准確理解立法原意,做到學懂弄通、熟練掌握。特別是要教育引導公訴人正確處理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公正與效率、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等關系,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時效意識、許可權意識、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真正做到在嚴格公正執法的同時,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二、機制建設方面(一)加強檢察機關自身量刑建議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完善提出量刑建議制度機制。公訴人在辦案當中要強化量刑的意識。公訴人是一個量刑建議制度的執行者,必須要樹立強化量刑意識。但是這種意識在具體訴訟行為當中是要有所表現的。比如說在審查案件時要加強對細節的審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一貫表現、身份、作案動機方面。在審查時要加強這些細節的訊問,在審查報告討論筆錄當中,要反映出對如何提出量刑建議以及提出量刑建議幅度的問題。但是如果檢察機關屢次提出司法建議,都得不到司法裁判的支持,這實際上會造成社會對司法公信力的質疑,因此,在辦案過程中,公訴人應當與法官之間建立溝通機制,在進行充分的探討後,在情理法的基礎上,達成較一致的觀點,在此觀點基礎上,由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強化證人出庭作證和保護制度。新刑訴法對「非法證據排除」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辦案人員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決定的依據。因此在辦案中,公訴人應當牢固樹立嚴格審查意識,對於不符合規范的,有可能違法的證據予以重點審查。借鑒其他省市的作法和經驗,公檢法移送故意殺人等五類案件時,必須隨案移送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由此取得的材料,不僅可以固定言詞證據,而且還可以作為視聽資料,獨立證明取證過程的合法性。 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僅明示作證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而且明確了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范圍,應當到庭而不到庭的法律後果,包括強制到庭和拒絕作證的懲罰措施,以及對懲罰措施不服的救濟程序。與此同時,新刑訴法還對證人、被害人因作證面臨的危險,採取了堅決的保護措施,包括因作證而帶來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以及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等。但是,強制證人出庭及制裁措施的適用不宜操之過急,應當採取穩步推進的方式。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劉輝提醒,證人出庭率過低,不完全是因為法律滯後,還有著豐富的國情因素。目前公訴部門在證人出庭作證方面多數採取積極勸說、說服的方式,在此方面仍有待改進。當證人出庭作證時,證人的口供可能會隨時發生變化,實踐中,當證人的口供與之前的證言相悖時,以證人當庭的口供為准,這對於公訴工作又是一個很大的挑戰,面對這種情況,公訴人必須要加強庭前與證人的溝通,庭中問話技巧的運用及庭後對證人的保護,確保證人及其親屬不受威脅。(三)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實踐中,檢察機關往往重視捕前審查,而且在捕前審查中,更加重視審查的是案件證據情況和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刑罰的情況。公訴部門通常認為捕後變更強制措施使逮捕工作顯得比較隨意,有損司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因此捕後往往忽視了對羈押必要性的繼續審查。新刑訴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四)正確認識完善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意義。新刑訴法規定了審查起訴階段變化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和申請調取證據權的保障制度,我們作為公訴工作者,在法庭上處於與辯護人職責相對立的立場上,落實這一規定,首先要消除兩個誤區:一是對立抵觸情緒,即片面地認為完善刑事辯護制度會給公訴工作造成更大的障礙,工作中會出現更多的困難。二是消極等待思想,即不是積極主動適應刑事辯護制度新發展,而是漠視等待。其次,要積極面對,認真貫徹執行,在審查起訴工作中積極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對待辯護人的合理要求不推脫,不刁難,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五)力求「三效結合」,健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機制。為了在檢察公訴環節求得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結合和充分體現,建立健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關工作機制應當至始至終作為公訴改革工作的重點長抓不懈。結合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應當重點實施以下幾項制度。一是案件進展情況告知制度和「親情會見」制度。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應犯罪嫌疑人家屬、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要求,結合案件性質、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認罪態度和悔罪程度,告知其審查起訴的進展情況,並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和解釋,適當情況下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進行會見、通話。二是專門辦理制度,結合受理審查起訴案件「分類督辦」制度,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並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公訴人承辦。三是社會調查制度。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對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進行調查,加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針對性,增強執法效果。四是堅持寬嚴相濟,當寬則寬,以教育挽救為主。此外,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牢牢把握以下三個適用原則:一是必須堅持自願原則。新刑訴法賦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檢察機關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異議權,卻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先聽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檢察機關不能強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受這種特別制度,而應當由其自願處分。實踐中,我們可以採取兩種解決方式:一是公訴人在認真審查案件材料後,認為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的,採用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便其自主選擇;二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動向公訴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訴部門經過審查後認為符合條件的,啟動附條件不起訴程序。二是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原則。按照新刑訴法規定,對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附條件不起訴,這個限定條件比較寬泛。在辦理具體案件中,首要考慮公共利益因素,如對社會秩序和公眾的危害程度、預防犯罪的實際效果以及訴訟成本等,綜合權衡利弊,嚴格把握適用條件,明確不能或不宜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行為對象,對慣犯以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等與維護公共利益相悖的,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對於曾經適用過附條件不起訴的,也不宜重復適用,以確保該制度不被濫用。三是必須堅持監督制約原則。為增強透明度,保證適用的公開、公正,必須加強來自外部和內部的監督制約。三、能力建設方面近年來,基層檢察院公訴部門受理的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呈較大幅度的增長,新罪名案件逐年增多、社會熱點案件、涉眾型案件逐年增加,人民群眾對加強法律監督的要求越來越強烈。而現實中,公訴部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顯,使得大部分公訴辦案人員疲於應付辦案,放鬆了業務學習。此外,部分公訴人由於客觀環境限制及個人的原因,也忽視了對新知識、新政策的學習。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證據要求的提高,執法理念的轉變,對公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實現公訴人素質的全面提升,才能使公訴部門在應對更重的任務時從容不迫,游刃有餘。要改變公訴人整體素質與新形勢下的執法要求不相適應的現狀,進一步提高公訴人的理論水平、業務能力,特別是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所需要的化解社會矛盾、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能力,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全面加強公訴能力建設。(一)建立公訴人教育培訓工作體系和機制,提高公訴人的專業理論水平。全面精深的法律知識,廣博深厚的文化基礎是公訴人出色開展公訴工作的有力支持。具有全面精深的專業理論知識有利於公訴人正確地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的界限,以及正確酌定犯罪情節、手段、結果諸要素的輕重、性質、因果關系等有關問題。為此,要大力提倡公訴理論研究,通過多種途徑為公訴人提供學習機會。如可以通過開設公訴論壇的方式,邀請司法界、法學界的權威人士召開講座,使公訴人能從優秀法學工作者的身上吸取新的知識和經驗,不斷拓寬視野,啟發思維。(二)深化崗位練兵,提高公訴人的業務能力,培養專家型公訴人。公訴工作是實際操作性很強的工作,承辦案件時的閱卷、製作各種筆錄、報告以及起訴書、公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乃至法庭辯論活動,不僅要求公訴人具有嚴密的邏輯論證能力、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還要求公訴人具有扎實的文字功底和雄辯、流利的語言表達能力。(三)改進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公訴部門辦理的各類案件是社會矛盾進入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作為新時期的公訴人,不能僅僅滿足於依法辦理案件,還要向修復社會關系延伸職能、深化內涵,堅持把化解矛盾糾紛貫穿於公訴工作始終。要提高公訴人化解矛盾的能力,首先要轉變思想,破除舊的執法理念,不能簡單地把公訴權定位在追訴犯罪這一個方面,要緊緊圍繞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理念,三個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相統一的理念,恢復性司法和源頭治理的理念等,使公訴人充分認識公訴工作對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和諧穩定的重要意義。其次,克服機械執法、就案辦案,要將化解和調處矛盾糾紛作為執法辦案的有機組成部分,改進辦案方式方法,著力提高公訴人對執法辦案風險的評估能力,提高公訴人開展釋法說理、心理疏導等工作能力,提高公訴人與各部門、各當事人的協調能力。(四)通過拓寬監督思路,創新監督方式,進一步增強訴訟監督的實效。公訴部門除了打擊犯罪之外,還承擔著極其重要的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任務。但現實中,部分公訴人還存在著不重視監督、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會監督的問題,導致訴訟監督權的弱化。此外,訴訟監督工作機制的不科學、不完善也是制約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的一個方面。為此,公訴部門要拓寬監督思路,創新監督機制,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手段,加大監督力度,突出監督重點,消除監督盲點,增強監督效果。在偵查監督方面,針對案件質量逐年下降的情況,通過建立案件質量定期通報制度,建立追訴案件情況通報制度,完善引導偵查工作機制等方式,及時、全面、有效地對偵查活動開展監督;通過推進捕訴銜接與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堵塞監督漏洞。(五)拓展公訴環節化解社會矛盾的手段和空間,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化解社會矛盾是三項重點工作的內容之一,也是考量公訴工作成效的重要標准。在實踐中,由於每個案件的具體情形均不相同,當事人的司法訴求不同,案件當中所涉及的社會矛盾也各有不同,矛盾化解的有效方式也自然不同。四、人員保障方面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責任加重、出庭公訴難度加大等問題使得公訴部門人員數量與工作量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要充分保障公訴部門的人員配備,並且從財力、物力方面加以輔助。新刑訴法實施後,非法證據的排除方面,公訴人需要參加庭前會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公訴人也需要出庭公訴等等,這無疑又加大了公訴人的工作難度和強度。因此,對待適用簡易程序出庭的案件,公訴人在保證司法質量的前提下,可以通過簡化庭審方式來節約司法資源。公訴人辦案過程中,對於一些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可以適當簡化審查報告、量刑建議和起訴書等法律文書。從長遠考慮,建議可以從社會上招聘一些有能力、有才乾的人員幫助公訴人從冗雜的文書工作中解脫出來,一心一意辦好案,提高公訴工作整體效率。

❼ 淺議如何建立健全檢察機關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 孟華隨著民主法治的進步,黨和國家對檢察機關規范執法的要求越來越高,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訴求越來越強烈。因此有必要對如何建立健全檢察機關重大執法活動和事項報告備案制度進行探討,以進一步規范檢察機關執法行為。從端正執法理念入手,切實加強檢察機關內外部監督,解決好「為誰執法、如何執法」的重大問題,以執法理念的更新推動執法行為的進一步規范。切實體現「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堅持把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作為業務建設、隊伍建設和檢察改革的重點,建立和完善內外部監督機制,促進公正執法。一、建立健全對案件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案件管理流程。根據高檢院下發的《審查逮捕案件質量標准》、《起訴案件質量標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准》以及《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對全院各個業務部門規章制度進行匯編,在此基礎上,由各業務部門統一辦案流程,緊緊圍繞職務犯罪偵查、公訴、偵查監督、民事行政檢察和控告申訴檢察等重點部門和環節,從案件線索的受理、初查、立案、偵查到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形成一套切實可行的「檢察業務工作流程」,力求達到執法辦案工作項項有規定,事事有標准, 以辦案流程規范辦案行為,使每個執法環節和每個執法行為都處在嚴密的制度規范和監督之下。細化證據收集標准及取證要求。通過制定《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追究制度》,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和辦案安全責任檢討制度,建立檢察人員執法檔案,健全業務工作規程,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二、定期不定期向地方黨委、地方人大匯報工作。對檢察機關重大事項和重大人事任免進行匯報。把檢察工作自覺置於黨的領導之下,牢固「樹立監督者必須首先接受監督」的觀念,自覺接受外部監督,確保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認真執行檢察工作重大事項黨內請示報告制度,對檢察工作的重要事項、重要案件、重要人事安排積極向縣委匯報,始終依靠縣委的正確領導和支持。同時自覺把檢察工作置於人大的監督之下,主動向人大報告重大工作情況和事項,邀請縣人大代表視察檢察機關工作,獲取最廣泛的支持,爭取良好的外部環境。暢通與人大代表聯系渠道,通過走訪、簡報、座談會等方式通報檢察工作情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轉交案件,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二是自覺接受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就檢察工作的重大部署及時向政協通報,邀請政協委員視察檢察機關工作,通報工作開展情況。邀請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座談會,虛心聽取執法執紀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三、更加自覺地落實人民監督員制度。按照上級檢察機關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實施方案,將人民監督員監督的七類案件或事項,適用高檢院《關於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統一監督程序。並為人民監督員訂閱、寄送《檢察日報》等檢察業務資料,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必要保障;同時積極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渠道,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邀請參加執法監督檢查,廣泛聽取人民監督員意見和建議,充分保障人民監督員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設立專門辦事機構和專門人員進行落實,明確責任。對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案件和事項進行定期報送、備案和歸檔。力爭人民監督員工作在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公正司法等方面發揮更加積極作用。四、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認真執行高檢院《關於進一 步深化「檢務公開」的意見》,充實完善公開的內容。首先,探索辦案過程和理由公開。積極推行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制度,全椒縣檢察院2009年度辦理的李某某重訪信訪案件中,舉行刑事申訴案件聽證會,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部分「三員」代表作為該申訴案件的聽證員,在案件承辦人匯報案情的基礎上進行聽證,經聽證,確認涉檢案件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量刑上並無不當,申訴人當場表示息訴服判。做法得到安徽省檢察院崔偉檢察長充分肯定並對此作出重要批示。通過此種形式,以案釋法,加大了檢察工作的宣傳。通過加大訴訟監督力度加強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建設,重點加強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努力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監督、規范監督。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加強對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違法問題的監督,對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侵權行為的監督,對刑事審判特別是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畸重的監督。 加強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促進監管場所依法管理。加強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繼續探索開展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和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工作。嚴肅查處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等犯罪,切實加強對司法不公不廉的監督。正確處理政法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與監督制約的關系,改進監督方法,增強監督實效。注重自身監督,不斷提高執法公信力。加大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力度和責任追究力度。積極嘗試開展輕微刑事案件快速審、附條件逮捕、附條件暫緩不起訴等工作,施行辦案質量評價與個人績效考核掛鉤。健全辦案公開機制和檢察文書說理制度。通過舉辦公訴觀摩庭推行「陽光檢務」,邀請人民監督員、執法執紀監督員、人民監督員等「三員」代表和社會各界群眾參與,以便於外界能進一步了解檢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業務。積極拓寬接受社會監督的渠道,增強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五、強化檢務督察,並向辦案環節延伸。著眼於建立業 務、隊伍與信息化建設「三位一體」管理機制,推動形成以紀檢監察部門為組織協調中心,以執法辦案為重點,以信息網路為平台,以人民監督員制度和檢務督察機制為保障,管案與管人並重、同步實施的執法監督體系。重點抓好抗訴、不批捕、不立案、取保候審等邊緣案件的監督,建立滾動台帳,促進規范執法。從全椒縣檢察院的工作實際來看,該院堅持每月向縣委政法委報送「邊緣」案件進行備案,同時向上級院進行報備的「雙報批、雙報備」制度。通過定期不定期的由地方黨委統一組織的執法監督檢查活動,進一步建立健全自身監督。六、加強檢察機關人員的崗位培訓和崗位練兵,提升幹警素能。本著「缺什麼、補什麼,干什麼、練什麼」的原則,把幹警的「自身水平、興趣差異、個性特點」作為確定崗位練兵的內容。每一位幹警都根據自身特點和興趣,選擇自己學習的門類、內容或學習的方式,做到學有所需、學有所愛、學有所用、學有所長,凸顯幹警的專業專長。根據工作特點和崗位要求多形式、多角度開展專項業務或專門技能崗位練兵活動,開展優秀偵察員、優秀公訴人、法律文書點評,精品案件評選、辦案能手評選,注重在辦案一線摔打和錘煉幹警,努力促進幹警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不斷提升。加大培訓力度,要求幹警熟練掌握網上辦公、辦案系統和軟體。加大對新進人員的培訓力度,通過「傳、幫、帶」等形式使新進人員早日融入檢察隊伍。使檢察幹警將「強素質、練技能、上層次」深入內心,能夠自覺學習各類知識、自覺參加各類培訓爭當復合型人才。正人先正己,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面對新形勢下的檢察工作,需要高點定位,更加自覺地增強規范執法理念。檢察工作的根本職責是法律監督,法律監督的目的就是確保司法公正,而保障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執法的規范性。 作者系全椒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❽ 淺議基層檢察機關如何提升規范化執法水平

張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徐宜斌 基層檢察院是檢察機關聯系人民群眾的窗口,是檢察工作的基礎,其規范化執法水平不僅體現了檢察機關規范執法的總體水平,還直接關繫到檢察工作的社會公信度和群眾公認度。基層檢察院如何規范執法行為,提升檢察工作水平,筆者認為要在執法能力、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設、自身監督等方面實現深刻轉變,才能使執法水平和執法形象更好地適應新時期檢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維護司法公正。一、提高執法能力,為執法規范化打好基礎(一)端正執法理念。檢察權是國家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司法實踐中既要依法履行好職責,又要防止檢察權的濫用,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必須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檢察幹警思想上要牢固樹立服務大局、服務發展、服務群眾的執法理念,不斷適應執法環境的新變化,在公正廉潔執法的同時,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最大限度兼顧各方面利益訴求,最大限度兼顧法、理、情。始終保持執法者應有的理性,堅持客觀公正,慎用執法權力;始終以平和的心態對待群眾,善於運用群眾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耐心聽取訴求,真心解決問題,誠心接受監督;始終尊重當事人人格尊嚴,做到語言文明、行為文明、作風文明;始終遵循執法辦案程序、執法行為規范和職業道德規范,使每一項執法辦案活動都嚴格依法,每一個執法辦案環節都合乎規范。(二)增強隊伍素質。通過強化法律學習和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檢察機關的整體執法素質和水平,採取集中培訓和個人指導相結合,學習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結合的辦法,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幹警進行法律業務培訓。同時,針對不同層次幹警的執法需要和實踐中遇見的問題,積極開展法律培訓和專題輔導講座,及學習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交流執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經驗,提高學習效果。積極鼓勵、支持幹警參加各類法律知識培訓,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濃厚氛圍。(三)提高執法能力。堅持把檢察人員執法能力的培養和提高作為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關鍵環節來抓。根據不同執法崗位的職責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專門培訓和實踐鍛煉,切實提高發現違法犯罪、分析研判矛盾、偵查突破案件、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適用法律政策等法律監督能力。注重提高群眾工作能力、信息化應用能力、突發事件處置能力、輿情應對和引導能力,努力使執法能力、執法水平、執法公信力有質的提高。提高幹警的執法能力,一條重要的途徑就是在實踐中鍛煉。基層院要根據每個人的素質分配任務,為大家提供施展才華、鍛煉提高的機會;幹警要自覺的把崗位當作舞台,在干中學,在學中干,真正通過實踐鍛煉,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法能力。二、加強信息化建設,為執法規范化提供技術支撐(一)完善辦案軟體系統建設。通過設定精細化的辦案流程,將案件受理、審查、偵查、出庭公訴等執法活動的各個環節全部在軟體應用上得以體現,把工作職權、責任和要求數字化、流程化,讓執法工作的每個具體環節都能對應到軟體中的具體步驟,實施執法全過程自動控制。對於違反辦案流程的操作,辦案應用軟體將根據呈現出的數字特徵的異樣性而拒不實行,並發出警示信息,使辦案人的行為必須符合業務應用軟體的程序性要求,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二)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強督查。通過信息管理平台將每個辦案人手中的執法信息,統一在網路化信息系統中進行綜合處理和利用,可以設置讓不同用戶根據查詢許可權的大小,查閱不同內容的執法信息。院領導或其他職能部門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閱管轄范圍內的執法信息,既可以對案件辦理的實體性內容進行督導,又可以對案件辦理的程序性、制度性內容進行監督,使執法過程始終處於規范、有序的程序之中。同時,這些存儲的辦案信息,可設定查詢許可權以網路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讓公眾了解檢察機關辦案的相關信息,接受他們的監督,促進執法信息的公開和透明。(三)加強執法信息的綜合管理。以信息化推動檢察執法規范化,需要我們利用信息化的整合性特徵,推動執法的一體化,強化宏觀管理與指揮。如建立線索信息庫,形成統一的線索資源,強化線索的調度和初查工作的管理;建立案件信息庫,形成統一的案件資源,全面掌握檢察機關各類案件的有關信息,加大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和監督力度;建立執法人員信息庫,形成統一的執法人力資源,便於調度精幹力量辦理重大、復雜案件。在此基礎上,整合各類執法信息資源,強化執法工作的上下領導、橫向整合和對外協調,形成檢察機關執法工作的整體合力,充分體現檢察一體化原則在執法工作中的內在要求。三、加強制度建設,為執法規范化提供製度保障(一)規范辦案流程機制。以加強對辦案全過程的監督和控制為目標,以健全執法規范為基礎,加強辦案流程監督管理機制建設。結合檢察業務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操作流程,明確職責范圍,以加強對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訴的監督為重點,對案件的受理、立案、偵查、審查、結案、決定移送等環節,建立前後相連、環環相扣的辦案流程,嚴格各環節辦案責任和審批手續。同時,要注重製度規范的可操作性,做到權責制定分明、內容清晰易懂、操作簡便易行。(二)完善案件考評機制。規范辦案行為,科學管理檢察業務工作,必須建立科學、合理衡量辦案質量優劣的質量考評標准,主要根據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來綜合評定,並細化為可供操作的具體指標,使其具體化和制度化。案件質量考評應包括事中監督檢查與事後監督檢查兩個方面。事中監督檢查,即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對檢察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各個階段進行跟蹤審核,審核的重點是程序制度的落實、案件效率等,從而確保案件程序與實體的公正;事後監督檢查,即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及法律文書質量的審查來發現問題,並與目標量化考核相結合。(三)建立獎懲激勵機制。獎懲機制是執法工作好壞的一種直觀體現。為了有效激發基層檢察院提高執法辦案質量的積極性,增強檢察幹警執法辦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執法辦案獎懲機制。每月進行執法之星的評選活動,表彰優秀辦案幹警,激勵辦案幹警自覺學習,增強執法辦案水平。季度進行最差案件和最佳案件的評選,對辦案幹警形成壓力,人人爭取辦好案。年終就所有幹警在執法質量上進行評選,實行排名通報。對規范化執法工作執行到位、落實好的幹警在職級、職務上給予優先考慮;對規范化執法工作落實不到位、執行不力的幹警給予批評、教育,激發幹警的上進心,促使全體幹警努力提高執法質量。四、強化自身監督,為執法規范化提供執法保障(一)加強規范管理。引導廣大幹警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把主動接受監督落實到執法辦案的各個環節。基層檢察院要把反貪、反瀆、偵查監督、公訴、監所、控申、民行等主要業務部門的執法程序、職責許可權、辦理主體、工作要求、辦理時限、結果、記錄和審批環節作出具體規范化的規定,使檢察機關的各項業務工作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程序進行。同時加強幹警目標量化管理考核,確保考核目標與幹警的評優、評先、獎勵相掛鉤。通過依法辦案,規范管理,嚴格考核,有效杜絕辦案中的隨意性和不規范行為的發生。(二)加大查處力度。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應著眼於反貪、反瀆、偵查監督、公訴等核心業務科室工作人員的執法辦案活動,將重點放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上,放在人民群眾意見比較集中的關鍵部位和環節上。完善和確定各業務部門的執法責任、錯案范圍、追究程序,建立職責分明、統一規范的執法責任制度。要認真貫徹落實中政委提出的「四個一律」要求,以「零容忍」的態度,嚴肅查處檢察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三)強化檢務督察。嚴格落實紀檢監察人員跟蹤辦案、「一案三卡」、執法檔案、案件評查、一案一事一監督等措施,堅持不懈地落實案件流程督察。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和檢務督察部門的職能作用,重點加強對初查、逮捕、撤案、不起訴等環節的監督,進一步強化對重點執法崗位、執法環節、執法人員的監督,真正把制度機制轉變為依法辦案、規范執法的推動力,有效規范檢察權的正確行使;對執法辦案過程中出現的執法過錯,嚴格按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確保案件質量。

❾ 淺談如何做好訴訟活動監督工作

近年來,公訴部門在工作中不斷加大訴訟監督工作力度,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司法公正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當前公訴環節的訴訟監督工作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影響和制約了訴訟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結合工作實際,公訴部門要進一步強化訴訟監督工作,必須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變不願監督為主動監督,保持經常化監督意識 正確的監督意識是開展訴訟監督工作的根本。當前公訴環節訴訟監督工作中存在著一些錯誤的思想和認識,一種是對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法律定位不準不去監督,一種是重配合輕制約不願監督,一種是重打擊輕保護不正確監督,一種是重關系輕原則不依法監督等,這些錯誤的思想認識直接影響和制約了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所以,必須在思想根源上加強對公訴幹警的理念教育,切實在其頭腦中樹立正確的監督意識,增強做好訴訟監督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樹立不敢監督、不願監督是失職,隨意監督、濫用監督是瀆職的觀念,並貫穿於整個公訴工作全過程,保持監督意識的常態化,推動監督工作的全面開展。 二、變隨意監督為規范監督,建立規范化監督機制 規范化的監督機制是開展訴訟監督工作的保障。目前,公訴部門就訴訟監督工作機制而言,還只是停留在一般性的工作上,一是機制建設缺乏系統性、操作性、針對性的問題比較普遍,在很多方面還存在盲區和薄弱環節;二是機制建設不科學、不嚴謹、不完善的問題影響較大,不利於訴訟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公訴部門應從檢察機關特有的工作機制入手,從公訴環節訴訟監督工作的客觀規律入手,不斷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促進監督機制規范化。一是要建立健全監督工作上下聯動機制,及時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匯報,爭取上級檢察院公訴部門對下級檢察院公訴部門的支持、指導、督辦。二是要建立健全監督工作內部銜接配合機制,加強同自偵、偵查監督、控申、監所檢察等部門的銜接配合,確保形成監督合力。三是要建立健全監督工作外部溝通協調機制,適時介入偵查,規范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會議做法,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立足預防開展訴訟監督,力爭從源頭上遏制違法行為的發生。四是要建立健全監督工作跟蹤報告制度,對違法人員和單位的糾正情況要建立監督台帳,逐件督促並監督及時回復。五是要建立健全專項監督工作機制,注意就經常發生或者一定時期較為突出的某類違法現象進行研究、總結,集中開展監督,督促偵查、審判機關整改,避免同樣問題再次出現。 三、變不善監督為專業監督,提高職業化監督水平 當前,由於有的公訴人員對法律知識學習不夠,掌握和運用政策法律水平不夠高,有的從事公訴工作時間較短,辦案實踐經驗較少,執法辦案能力不夠強,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所在,不能有效採取監督措施,以至不敢監督、不會監督、不善監督,結果導致監督工作被動,監督效果不佳。因此,公訴部門必須在提高公訴隊伍素質上下功夫,重點在提高訴訟監督能力上下功夫,要採取業務培訓、經驗交流等多種措施,不斷提高公訴幹警運用法律政策的能力、發現問題的能力、對判決裁定的審查能力、審查抗訴案件的能力,努力提高公訴隊伍專業化的監督水平。 四、變一般監督為重點監督,突出重點化監督效果 公訴環節訴訟監督工作雖然頭緒很多,涉及面較廣,但當前最重要、最有力的監督手段,對於維護司法公正起著關鍵作用的,當屬刑事抗訴。因此,公訴部門要在訴訟監督工作中取得明顯成效,就必須突出重點,加大刑事抗訴力度,在抗訴的精細化上做文章。一是要明確提出抗訴的原則,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開展刑事抗訴工作的重要內容,對法院依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原則作出的裁判,應當予以支持,對違反這些政策原則作出畸輕畸重裁判的,要依法提出抗訴。二是要確定提出抗訴的重點,要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入手,把抗訴的重點放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案件上,放在侵犯民生、民權的突出問題上。對於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等裁判不公案件,要堅決提出抗訴。三是要規范提出抗訴的標准。公訴幹警要結合本地實際,准確把握各種量刑情節對刑罰的影響幅度,認真審查裁判結果是否正確。對於具有從輕、減輕情節而從輕、減輕幅度較大的,要綜合考慮案件所有因素,同時兼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准確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不僅敢抗,而且要會抗、抗准,保證刑事抗訴工作在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上的有機統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 石璞 魏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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