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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精準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3-05 23:25:54

❶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九十條是什麼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的監督申請不符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版提請抗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支權持監督申請的決定,並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製作《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發送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則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准。

❷ 民事訴訟的檢查監督的內容和方式

增加了檢察監督的方式——檢察建議;擴大了檢察監督的范圍——訴訟活動均可監督。加大了監督力度等。
自己對比新舊訴訟法就可以的。
請採納。

❸ 檢察機關如何加強民事執行監督

朱華長期以來,民事案件執行難、執行亂的現象比較普遍,民事案件執行環節存在的問題成為人民群眾熱議的話題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對民事執行產生了強有力的外部制約,能夠有效的促進民事執行正義的實現。近幾年來,雖然檢察機關在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上有一些積極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應在以下幾點上加以完善和改進。 一、從立法上賦予檢察機關對執行裁定的抗訴權。抗訴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一個最為重要的方式。從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標出發, 對於可能會給當事人的實體權益造成較嚴重侵害的違法的執行裁定,檢察機關應當提出抗訴, 具體包括以下幾類:(1)涉及執行標的實體權利爭議的裁定, 如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排他佔有的其他物權、債務人主張其他權利的;(2)涉及執行當事人實體權益的裁定,如執行人員超額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以及變更執行主體的裁定;(3)嚴重違反執行程序,致使當事人實體權益受到損失的裁定。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執行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暫時中止對有關標的的執行。 二、要建立執行監督協作機制。為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也為了落實檢察監督制度,人民法院應與檢察機關制定執行監督協作機制。監督協作機制應遵循依法監督、有效救濟、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原則,該機制首先能夠促進法院與檢察機關加強聯系,保持信息暢通,主動自覺地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接受檢察監督建議,避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這同時也對執行活動合法、公正、高效地進行起著促進作用。針對發現的問題,檢察機關要及時提出監督檢察建議。 三、要加大對法院職務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直接立案偵查, 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重要手段。對於執行人員貪污受賄和瀆職犯罪行為, 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和起訴。2002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增加規定了「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為追究違法執行行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6年頒布實施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於該罪的立案標准又作出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 四、要完善對執行違法行為的處理制度。針對民事執行監督,檢察機關目前比較常見的做法是發檢察建議。其實,檢察機關在民事執行中可以採取的另外一種監督方式是向執行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對於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採用以人身作為執行手段或標的的違法執行措施,侵害當事人權利的,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執行申請、故意拖延不履行執行職責等不作為的情形,檢察機關有權向執行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其採取相應措施自行糾正違法行為。與檢察建議相比,糾正違法通知書更具有強制性。但其法律效果的實現還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即在作出違法通知書之後,法院應在較短的時間內作出審查意見,對於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立刻糾正錯誤,並且積極採取措施彌補利害關系人的損失,需要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要主動進行賠償。其次要賦予檢察機關對違法執行人員的人事主管部門的處理建議權,從而加強監督的有效性。對於法院認為違法不成立的應予以書面向上一級檢察院說明,由上一級檢察院作出最終裁決。作者單位:古藺縣人民檢察院

❹ 如何認識民事檢察監督制度

民事執行檢抄察制度作為民事檢察監督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監督的本質屬性,同時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運行規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對於執行過程中法院的違法行為和錯誤裁判的監督,具有司法行政監督的特點。同時,因其屬於對法院民事執行過程的監督,具有居中監督的特殊地位,其監督的理念應當為在維護司法公正秩序的基礎上充分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監督。對這些特點的研究,以及根據這些特點廓清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和對象,有利於保障民事案件執行工作的合法有序運行,發揮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積極作用。

❺ 民事檢察監督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民事檢察的范圍,從現行法律的規定看僅是「生效的判決和部分裁定」;從檢察專機關的憲法地位考察包屬括任何公權力機關對民事法律的適用范圍;從法理上評析:檢察監督職能的發揮必須規范在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繫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國家公權力機關不正確實施國家民事法律,構成了民事檢察監督的事實原因。民事檢察權力運用是否正確依存於民事審判權力。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在對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機關(包括事業單位和企業);在內容上,應當圍繞民事法律在公權力機關的實施;在階段上,包括訴前、訴中和訴後的任何階段。

❻ 人民檢察院進行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問題

第二十三條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來源包括:
(一)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專監屬督;
(二)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
(三)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❼ 淺談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效果

李勇民, 梁其勝 【內容提要】努力提高檢察監督效果是檢察機關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而民行抗訴案件改變率的高低不僅關繫到檢察機關抗訴質量和監督效果,同時還會影響到檢察機關的監督地位和自身形象。筆者就影響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情形、原因及其對策提出一些粗淺看法,以供商討。【關鍵詞】提高;民行;檢察監督;效果;對策 【作者簡介】李勇民,崇左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梁其勝 , 崇左市人民檢察院民行科副科長,廣西 崇左 532200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我國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監督權在現階段主要表現在再審監督,採取的是事後監督方式,其目的在於維護國家民事行政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就其具體內容而言,民事行政案件檢察監督的任務在於對可能存在的因裁判者原因造成的司法不公,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以督促裁判者公正司法並為合法權益人提供一個利益救濟途徑,是為糾正審判偏差和錯誤而確立的一項特殊制度。目前我國的司法審判制度正處於改革時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到了很大擴充,英美法系的一些審判理念和審判模式也被潛移默化的借用,向現代司法制度轉變是一個好的發展方向,但在我國的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能力整體還比較低,尤其是地處農村和邊遠地區的弱勢群體,很難平等地參與到訴訟程序之中,一些當事人由於訴訟能力和取證困難等因素導致不公正裁判結果的情況仍然不少,同時,目前我國的法官整體素質和確保審判公正的監督制約機制卻沒有同步跟上。因此,對民事行政行訴訟案件進行檢察監督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一、當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基本情況及其特點、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主要表現為民事行政抗訴權,是現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審判進行監督的有效手段。但是,抗訴工作是我們檢察機關業務工作的一個薄弱環節,其主要表現在抗訴案件的改變率不高。據了解,近三年來廣西檢察民行案件抗訴改變率徘徊在60%左右,在對三個市檢察院進行抽查有關法院再審維持原判的民行抗訴案件22件中,檢查組認為屬抗訴出現錯誤的有12件,占再審維持原判總數約55%,認為屬抗訴意見正確的是10件,占再審維持原判總數約45%,而盡管抗訴意見正確,但絕大多數案件在抗訴「說理」方面也是缺乏說服力,以致沒有得到法院改判或改變,如某市院抗訴的一學生在去上實驗課途中致殘案,抗訴書雖引用了有關法規,但未能將「因老師未在去上實驗課途中跟隨監管學生,致一未成年學生在路途中為圖方便擅自攀越馬路護牆而未能制止造成傷殘」的事實責任說清,而再審法院則以「學校組織學生前往實習車間上課,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其行為並無不當」的模糊理由作出了維持原判決。改變率的高低不僅關繫到檢察機關抗訴質量和監督的效果,而且還會影響檢察機關的監督地位和自身形象。為此,提高抗訴案件再審改變率是檢察機關當前應亟待解決的問題。盡管影響抗訴改變率的因素有很多,但從根據事物變化的外因與內因互動的辨證關系看,內因往往是最主要的因素,筆者了解到有一個市檢察院的兩名辦案人員在同一年進入民行科,一人抗訴的5個案件全部獲得法院改判,而另一人抗訴的4個案件均被法院維持原判,從這看出,抗訴案件能否改判是與辦案人員業務水平密不可分。筆者認為,影響民行抗訴案件改判的種類及情形主要有:1.抗訴出現錯誤,法官再審維持原判。一是檢察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或者對法律的理解出現偏差而提出的抗訴,這種案件看起來似是而非;二是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而檢察機關沒有正確把握好。由於檢、法承辦人員知識、年齡、社會經驗等自身素質上的差異,導致無論是在對案件事實及證據的分析判斷、邏輯推理、證據體系的認定鑒定的採信,還是對程序法律的適用,都無法徹底否定個人因素,所以在一些疑難復雜案件上難免會出現不同的看法和認識,這也正是「自由心證」法則之所以存在的空間。如賠償案件中的賠償損失承擔比例與主要、次要責任之間的關系問題要有一個正確認識,即除非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實原判賠償承擔比例與主要、次要責任之間存在顛倒錯誤,才可以抗訴;三是案件事實本身在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具有不確定性或是爭議性,而檢察機關用審查刑事案件的觀念和標准來審查民事抗訴案件,導致對一些事實、證據的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分歧嚴重,從而出現各說各的理,僵持不下,而最終是再審維持原判。2.抗訴符合條件,但缺乏說服力,不為法官所接受。一是檢察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或者對法律的適用未能說清楚,或是本末倒置,論述不當,以至不為法官所認同;二是法官業務水平較低,不能理解或是固執己見;三是論證出現疏漏,缺乏嚴密性,以至被不良法官利用出現的疏漏,以雞毛當令箭,以認識分歧為由,不予改判;四是缺乏實事求是的精神意識,把該抗訴的范圍與不該抗訴的小問題一同抗訴或是過分誇大其裁判的錯誤,以至影響到法官的情緒意識而不予改判。3.抗訴准確且論據清楚嚴密,但法官不予改判。一是因受到外界包括來自權力和社會的不良影響而不敢改判;二是因怕受錯案追究制及其政績的影響而不予改判;三是因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而不肯改判。 以上分析影響民行抗訴案件改判的種類情形並不是絕對的,它們當中有時是多種原因交叉一起的,也還可以細分,從中可以看出影響民行抗訴案件改判的種類及情形較多且較為復雜。 二、影響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主要原因 許多同志在分析制約民行檢察發展、削弱民行監督影響力的原因時往往對外部阻力有較深刻的認識,而對自身存在的問題缺少反思。因此,檢察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同樣會削弱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筆者認為,影響民行政檢察監督效果的內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1.定位錯誤使民行監督工作偏離了監督軌道。 一是工作方式不當,將刑事檢察理念、工作方法帶入民行檢察工作,習慣於採用調查取證的方式去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及舉證責任原則,與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監督職責不相符合; 個人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僅僅靠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往往不能實現抗訴,既然是申訴的案子,往往是有爭議,比較繁瑣的案件,當事人因客觀情況無法收集的證據,特別是很重要的證據,法院又不去調查的,該如何辦呢? 二是充當當事人的代理人角色,絞盡腦汁替當事人找理由、尋證據,誇大其辭,甚至是無理狡辯,以致法院對檢察機關的抗訴不能正確對待,認為是在挑法院的毛病,刻意責難,和法院搞對抗,使他們在心理上無法接受,甚至從觀念和體制上排斥檢察監督,致使檢察監督的實效大打折扣;三是受片面追求數量作為業績增長點指導思想的因素影響,主要是上級院考核下級院,直接或變相給下級院下達辦理抗訴案件指標,造成下級院為完成數量任務而濫竽充數不惜犧牲案件質量;四是抗訴的范圍不夠規范,對抗訴標準的理解和把握上過於寬泛。2.辦案人員業務素質不高是影響檢察監督效果的重要原因。 民行檢察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不能准確地理解、運用法律和把握抗訴條件是抗訴出現錯誤的主要原因。首先,實事求是地說,由於檢察人員的待遇和工作條件總的來說是與法院相比要差,高素質的人才並不願意到檢察院工作,民行檢察人員的工作實踐經驗與法院民事審判人員相比還有差距,加上我們對民行檢察工作重視程度與公訴工作、自偵工作相比也是不夠的,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刑輕民」的思想,許多地方檢察業務骨幹也並沒有被安排從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而民事抗訴案件對法律知識及理論要求較高,所涉及的法律、法規面較寬,民事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個別檢察人員無論是知識上,還是工作經驗上與實際工作有很大的差距,對確有錯誤裁判的案件,不能正確判斷出是否符合抗訴的條件,存在由於找不準抗訴理由而影響抗訴效果的現象。其次,對製作抗訴書說理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掌握得不夠,製作的抗訴書質量不高,存在抗訴理由表述不規范、層次結構不清以及法律文書各式製作不規范等現象,也直接影響到抗訴的效果。另外,還存在著濫用法律監督職權辦理關系案、人情案的現象,也影響到抗訴案件質量的總體水平。3.監督的方式方法沒有到位影響了民行檢察監督效果。 一是缺乏與法院應有的溝通的聯系和交換意見。由於錯案責任追究制的實行,錯案的多少,將直接影響原審法官的切身利益,也影響原審法院的利益,特別是抗訴案件的改變率直接表現為原審的錯案率,降低錯案率是審判機關追求的目標,而提高抗訴率乃至改變率是檢察機關追求的抗訴目標。因此,由原審法院的上級院辦理抗訴案件,其結果不僅反映了法官的行業利益,也反映了檢察官的行業利益,針尖對麥芒,審判機關為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行業的利益,從「維護生效判決權威性」的指導思想出發,造成出現「你抗你的,我判我的」消極局面和情況,使審判監督背離了其應具有的正常監督功能。因而,改變率的提高既有待於法官理性化的提高,也說明不能將監督工作簡單化,應在抗訴後加強與法院交換意見。二是缺乏適時向人大匯報反映的意識,從而失去藉助人大來對個案支持公正判決的監督。 三是監督的手段單一。把抗訴作為民行檢察工作的全部內容,把辦理民行抗訴案件的辦案數作為考核工作的唯一或者最主要的標准。監督的方式方法的簡單化在不同程度地影響監督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直接造成的後果是抗訴案件數量大幅度上升而監督的效果卻並不理想。4.對審判人員枉法裁判查處不力,也是影響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重要原因。 由於種種原因,檢察機關對審判人員利用審判職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查處重視不夠,缺乏針對審判人員枉法裁判具有發現難、取證難、介定難的特點來建立有效信息收集和強有力的查處機制,以致不能及時發現和查處審判人員的枉法裁判行為,不能為案件監督的順利辦結和維護司法公正清除障礙,打開通道,從而造成一些抗訴案件盡管說理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而仍不得到改判的現象和情況。 三、提高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對策建議 俗話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提高民行檢察監督效果,必須要解決民行檢察人員「不願監督、不敢監督、不會監督」的問題,不斷提高民行檢察人員的綜合素質,不斷增強法律監督的業務能力,從而在辦案過程中明辨法理,對案件有著獨到而深刻理解和判斷能力。1.樹立正確的民行監督觀是提高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前提條件。 一是監督的目的要有正確的定位。民行抗訴的主要功能是針對法院生效裁判的錯誤,為當事人提供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其目的是為了防止法官權力的濫用,通過糾正確有錯誤的裁判,實現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證公平正義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實現,這是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重要性所在。同時作為民行檢察人員,要充分認識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質量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生命線,不斷增強信心,提高自身素質,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辦出一批高質量和有社會影響的案件,提高民行檢察監督的知名度,為民行檢察事業開辟出更加廣闊的天空。 二是嚴格執行抗訴的條件和范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民行檢察監督權監督的對象應是審判機關的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審查生效判決、裁定的正確性並決定是否抗訴是實現檢察監督權的方式,而民行檢察監督所要追求的最終目標則是審判活動的司法公正性。由於個體認識的差異和局限性,要求每一份判決、裁定達到所謂絕對正確是不可能實現的,民行檢察監督的重心應緊緊圍繞審判活動公正性這一目標展開,把監督的注意力放在審判人員的民行審判活動上,而不應當過分苛求判決、裁定的絕對公平。因此,對於一些由於認識上的差異或不足導致的判決錯誤,或者訴訟程序上的輕微失當,如果既未影響到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沒有嚴重影響當事人個人的實體權利,檢察機關不應將其作為危害司法公正的錯案加以抗訴。這些抗訴案件再審後,一方面支出了訴訟成本,另一方面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既未得到任何救濟,還給法院留下了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監督是在故意找碴的印象,因而抗訴應注意考慮社會效果和利益平衡,以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司法環境和司法權威為宗旨,從而贏得社會公信力。 三是建立科學的案件質量評價考核體系。首先,司法權的被動性決定了檢察機關無法控制案件數量。尤其是對於一審案件,在上訴程序完善,救濟充分的情況下,這類案件的數量將不可避免的下降,仍依辦案數量對下級檢察院工作進行考評的方式將隨著當事人上訴意識的加強而難以為繼。其次,在辦案數量不可知的情況下,為確保案件數量,往往只能犧牲案件質量,忽視檢察監督的目標。再次,刻意追求辦案數量,還可能產生干涉當事人處分權的後果。因此,應當以案件抗訴質量為主要標準的考核機制,將抗訴案件改變率作為考核的硬性指標,全面提高辦案質量,才能樹立起民行檢察監督的司法權威形象。2.提高民行檢察人員的素質是增強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基礎。 一是自覺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作為民行檢察人員應當具備比法院審判人員更高的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有言道:不堅持學習的檢察官就不是合格的檢察官。故此應加強學習,通過網路傳播媒介等手段查找收集、積累相關資料知識,自覺努力造就自身成為一名愛崗敬業、學習型、創新型的檢察官,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使自身具備民行檢察工作必須的法律知識的檢察官。 二是開展每案一課制度。就是要善於對每辦一個案件的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尤其是對抗訴而沒有被採納案件的教訓總結是十分必要的,俗話說吃一塹長一智,意在找出維持原判的原因所在,以防止類似錯誤再次出現。 三是建立民行檢察人員激勵機制,提高民行檢察隊伍素質。首先,加大培訓力度,通過多種形式、多種途徑開展業務培訓,注重培養一批法律理論水平高,對民事、行政法律熟悉,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開展學習培訓、考核成為制度並與崗位獎罰掛起鉤來,以增強責任意識,提高辦案技能;其次,減少民行檢察部門人員流動,保持民行檢察幹警隊伍的穩定性,有利於辦案經驗的積累;再次,建立民行檢察人員准入制度,推行主辦檢察官制度,選配熟悉民商法律專門人才,充實民行檢察隊伍。 四是建立民行檢察業務信息電子書庫。由於民事行政檢察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繁多,監督的審判業務的種類多、專業性強,審查的案件法律關系紛繁復雜,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上級業務部門有必要建立以近年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民行抗訴成功案件為主、為辦案提供服務的民行檢察業務信息電子書庫,這是提高抗訴案件改變率的一個便捷而有效的途徑。3.增強抗訴書說理質量是提高民行抗訴案件改變率的關鍵和核心。 一是深化對改革說理作用的認識。抗訴書的說理是否恰當直接影響到受訴當官能否接受監督的最重要依據,也是當事人及其公眾品評檢察機關辦案水平的「門扇」。充分認識關於提出抗訴書說理改革要求的重要性在於:既通過對案件的全面審查,掌握了全案的基本事實,求得案件事實使其恢復本來面目,又通過查閱案件所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從而證實法院判決、裁定是認定事實錯誤還是適用法律錯誤或其它錯誤,在找准「抗點」和增強說理性上下功夫,從事實、證據和法律上說明法院的判決、裁定錯誤所在之處,並准確多角度地闡明抗訴理由,從而體現「以理服人」的監督理念。 二是掌握製作抗訴書說理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抗訴書是直接反映民行抗訴監督案件質量的書面載體,也是體現檢察官辦案水平重要表現形式的法律文書。為此,辦案人員應掌握製作當抗訴書基本方法和技巧,尤其是說理部分的基本結構,要求每個辦案人員對每一份抗訴文書都力求做到敘事明晰、詳略得當、層次分明,說理充分、論證嚴密、富有邏輯性,以保證抗訴書的嚴肅、規范和體現抗訴書的權威。三是堅持集體論證的作法。鑒於民事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法律觀點容易造成分歧,難以統一定論。首先,注重探索運用外部司法資源,實行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一起參與案件討論和「抗點」論證,進一步提高「抗准」案件的能力;其次,基層檢察院與上級檢察機關認識不一致,兩級院的承辦人應一起討論,各抒己見,充分發表自己的看法,既能克服個體存在的局限性,又能集思廣益,依靠集體的力量,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關這三關,為高質量的抗訴說理新鮮出爐創造先決條件。4.加強和改進監督的方式方法是拓寬民行檢察監督效果的有效途徑。 一是庭前要與主審法官的溝通到位。由於法院實行了錯案追究制度與目標獎金掛鉤,雖然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怕抗訴案件再審糾正後個人受到追究,影響庭室評先創優。因此,案件抗訴之後,不是坐觀其變,而是積極主動跟蹤問題,積極與法院溝通,交流意見,及時掌握抗訴案件審理動態,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後,經常主動與主審法官溝通,交換對案件的意見,消除法官的對立情緒和認識上的分歧,避免因認識上的原因而出現的抗訴無效情況,也使主審法官感到檢察機關對案件的重視,抗訴是有理、有據的,從而心悅誠服地接受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 二是適時向人大匯報反映,爭取人大支持。對於個別案件經與溝通協調法院而固執已見或是長時間不開庭審理的,經進一步證實確是裁判錯誤的,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可採納的正確觀點不予採納,有維持原錯誤裁判傾向的情況,要適時將案件向人大匯報,爭取人大支持,藉助人大的個案監督權利保證公正判決。 三是適當運用再審檢察建議。民行再審檢察建議與抗訴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民行檢察監督體系,而檢察建議相對抗訴而言,屬於一種比較溫和的監督方式,由於它不是由檢察機關啟動再審程序,而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屬於人民法院自己發現問題,人民法院容易接受。這樣,不但能夠加強檢、法兩家的協調,提高檢、法兩家的辦案效率,而且能夠達到共同實現司法公正的最終目的。俗話說「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利用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是通過法院內部監督機制糾正自身錯誤,既能減少訴訟環節和節約司法成本,縮短辦案周期,也能滿足申訴人急於尋求公正的意願和避免申訴人因短時間內不能糾正錯誤判決而引發上訪事件的發生。實踐證明,再審檢察建議是一種便捷而有效的監督模式,它能使檢法之間、政法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相互之間的錯綜復雜的關系趨於一致,在短時間內實現和諧統一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四是擇機促成當事人和解,積極尋求案件處理的最佳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民事和解是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但應注意民行檢察人員不能作為主持和解的證明人。5.加大對審判人員職務犯罪查處力度保障民行檢察監督渠道的暢通。 一是針對審判人員職務犯罪具有發現難、取證難、介定難等特點,建立信息資源互通與評估機制,民行辦案人員要有偵查意識,注意在審查民行案件中發現審判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提高對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發現能力。 二是按照偵查一體化機制的要求,形成統一調配力量,合力攻堅,集中突破的辦案格局,提高對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偵辦能力,為案件監督的順利辦結和維護司法公正清除障礙,打開通道。三是加大宣傳力度和適時公布典型案例,增強人民群眾對懲治司法腐敗的信心。 筆者認為,要做好民行檢察監督工作就要正視我們自身存在的問題,《孫子兵法?謀攻篇》雲:知彼知己者,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這句話對於我們更好地開展民行檢察監督工作同樣有借鑒意義,要想完成民行檢察監督的任務,就要研究民行檢察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民行檢察監督水平,尤其是要保證抗訴案件應有的效果,要真正做到「敢抗、會抗、抗准」,民行檢察人員自身必須掌握抗訴的方法和技巧,此為「知己」,同時,要掌握法官包括被申訴人對案件事實的論點錯誤之所在和盡可能預測出現的新論點並作出相應防範,此為「知彼」,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民行檢察工作應有的監督功能,並與審判機關形成良性的制約關系,為實現公平與正義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參考文獻】1.江偉?略認檢察監督在民事訴訟中和行使[J].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民事行政檢察指導與研究,總第3集。 2.覃興盛?對當前我區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社會效果情況的調查分析[J].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編,檢察理論與實踐,2006,(1). 3.唐春全?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J],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民行業務,2004,(4).4.劉國榮?

❽ 民訴中檢察監督的原則是什麼

一、公權監督公權民事檢察實為對民事審判權的監督,是公權(檢察權)對公權(審判權)的監督。
二、依職權監督 。一是不得超越職權。檢察權作為公權力,法無明確授權即為禁止。就民事檢察制度而言,檢察機關只能對民事審判(訴訟)活動實行監督,不得對其他活動,例如當事人的民事活動實行監督,否則就是違法。二是不得懈怠推諉。
三、事後監督 。所謂事後監督,是指違法之「事」已經發生,包括違法行為已經結束,也包括違法行為正在進行,前者如生效的判決、裁定違法,後者如審判過程中的程序違法。所有的監督都是事後的,檢察機關只能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只有在行為發生後才可能要求追究責任或糾正錯誤。
四、個案監督與類案監督相結合 。針對表現在個案中的民事審判違法行為,需要個案監督。針對表現在多個案件中帶有普遍性的同類民事審判違法行為,例如同類案件的判決方式相反,多起案件中表現出來的同類錯誤,就需要進行類案監督。
五、對人監督與對事監督相結合 。 對人的監督是指對法院審判人員、執行人員職務違法行為的監督;對事的監督是指對法院的審判(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包括監督法院裁判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遵守程序上是否合法,其裁判的作出是否適用客觀性標准等。
見於《檢察日報》《民事檢察監督應遵循五個原則》

❾ 民事監督有期限限制嗎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文號: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關聯法規: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來源:
(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的;
(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

第五條 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申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或者收養關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四)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
(五)不屬於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

第八條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以及證明其申訴主張的證據材料。

第九條 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三)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范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第十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復雜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一條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後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

第十五條 對需要交辦、轉辦的案件,應當分別製作交辦函、轉辦函,並將有關材料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立案審查,並報告審查結果或者審查意見。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轉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自行處理。

第四章 審查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後,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或者行政訴訟活動進行審查。
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的抗訴條件,行政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六十四條規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

關聯法規: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時,不應進行調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查:
(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由於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證據線索,人民法院應予調查未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未進行調查取證的;
(三)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可能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據以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是偽證的。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申訴人應當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其申訴主張的,可以要求申訴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申訴人逾期無故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訴。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原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收據。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的調查活動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共同進行。
調查材料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協助調查。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
(一)申訴人撤回申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應當終止審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終止審查的案件,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終止審查決定書》。

第二十四條 民事、行政案件審查終結,應當製作《審查終結報告》,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訴訟過程、申訴或者提請抗訴的理由、審查意見及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對於審查終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情況作出決定:
(一)原判決、裁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原判決、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作出不抗訴決定;
(三)符合本規則第八章規定的檢察建議條件且確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抗訴決定:
(一)申訴人在原審過程中未盡舉證責任的;
(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或者違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於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但處理結果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不大的;
(五)原審違反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抗訴的案件,應當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製作《不抗訴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應當製作《不抗訴決定書》,送達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接到《不抗訴決定書》以後,應當通知當事人。

第五章 提請抗訴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三十條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准。

第六章 抗訴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有權提出抗訴。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行政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抗訴。

關聯法規: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所認定事實沒有證據或者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的;
(二)原判決、裁定對有足夠證據支持的事實不予認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採信了偽證並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的;
(四)原審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由於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五)原審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六)原判決、裁定所採信的鑒定結論的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的;
(七)原審法院應當進行鑒定或者勘驗而未鑒定、勘驗的;
(八)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其他情形。

關聯法規: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法律關系性質的;
(二)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
(三)原判決、裁定確定權利歸屬、責任承擔或者責任劃分發生錯誤的;
(四)原判決遺漏訴訟請求或者超出原告訴訟請求范圍判令被告承擔責任的;
(五)原判決、裁定對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者對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
(六)適用法律錯誤的其他情形。關聯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書記員依法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二)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未經開庭審理即作出判決、裁定的;
(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裁定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關聯法規:

第三十六條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民事案件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

關聯法規: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六十四條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人民法院對依法應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當事人撤訴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 七十八條至八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
(四)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決、裁定認定行政事實行為是否存在、合法發生錯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三十二條規定的舉證責任規則的;
(七)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八)原判決確定權利歸屬或責任承擔違反法律規定的;
(九)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十)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關聯法規:

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九條 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
《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第四十一條 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本院抗訴不當的,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回抗訴。
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應當製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的,有權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決定。
下級人民檢察院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撤銷抗訴決定書》,應當製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七章 出庭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第四十五條 檢察人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任務是:
(一)宣讀抗訴書;
(二)發表出庭意見;
(三)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就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以後,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並填寫《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第八章 檢察建議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原判決、裁定符合抗訴條件,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協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審的;
(二)原裁定確有錯誤,但依法不能啟動再審程序予以救濟的;
(三)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再審的庭審活動違反法律規定的;
(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一)有關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存在制度隱患的;
(二)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違背職責,應當追究其紀律責任的;
(三)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格式(樣本)》的要求製作民事、行政檢察文書。
人民檢察院立案審查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檢察案卷。

第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復制費用可以由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工作暫行規定》、《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六十四條的暫行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試行規則》同時廢止。

關聯法規:

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立卷順序
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和建議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正卷,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一)抗訴書或者檢察建議書;
(二)原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證據材料;
(四)其他應當列入正卷的材料。
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和建議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副卷,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一)申訴書;
(二)受理案件登記審查表;
(三)立案審批表;
(四)立案決定書;
(五)立案通知書;
(六)聽取當事人陳述筆錄;
(七)終止審查通知書;
(八)轉辦函、交辦函、催辦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九)調(借)閱案卷函;
(十)補充調查通知書;
(十一)傳票;
(十二)閱卷筆錄;
(十三)審查終結報告;
(十四)討論案件記錄;
(十五)抗訴書、檢察建議書的原本和正本,提請抗訴報告書、不抗訴決定書或者不提請抗訴決定書;
(十六)撤銷抗訴決定書、撤回抗訴決定書;
(十七)指派出庭通知書;
(十八)出庭通知書;
(十九)出庭意見;
(二十)出庭筆錄;
(二十一)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二十二)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二十三)送達回證;
(二十四)其他法律文書。
人民檢察院終止審查和不抗訴案件的案卷,參照前款規定的順序排列。
三、人民檢察院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的案卷,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一)提請抗訴報告書;
(二)申訴書;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
(四)證據材料;
(五)受理案件登記審查表;
(六)立案審批表;
(七)立案決定書;
(八)立案通知書;
(九)聽取當事人陳述筆錄;
(十)轉辦函、交辦函、催辦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十一)調(借)閱案卷函;
(十二)補充調查通知書;
(十三)傳票;
(十四)閱卷筆錄;
(十五)審查終結報告;
(十六)討論案件記錄;
(十七)送達回證。

❿ 民事訴訟中的檢查監督原則有什麼特點

民事抄訴訟中的檢查監督原則特點有:

(1)監督審判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這方面的監督主要採取消極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動調查和追究司法審判中的不法行為。民事經濟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對審判中的不法行為,對審判人員進行控告、檢舉,人民檢察院應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

(2)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進行監督。根據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認為有錯誤,應當提出抗訴,並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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