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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制背景

發布時間: 2021-03-05 20:24:35

㈠ 美國行政監察制度形成的主要背景是什麼麻煩回答一下。。在考試。

美國的行政效能監察幾個制度及其形成背景:(僅供參考) 美國的行政監督系統,包括議會監督、政府內部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美國沒有建立統一的行政監察系統,行政監察的任務被分散在各個部門分別執行,其中並沒有設立專門負責行政效能監察的機構。在美國效能監察和廉政監察基本是並重的,提出「好的政府就是高效廉潔的政府」。美國重視政府效能的評估和公務員績效的考核,並且已經形成套完整的評估體系。美國對行政效能的監察,雖然沒有專門機構負責,但是在實踐中卻稱得上是「多管齊下」,政府績效法案制度、行政公開制度、預算監督制度、道德規范制度和輿論監督制度,共同構成了完整的行政效能監察制度體系。公職人員受到議會、法院、民眾和輿論各方面強有力的監督,因而官僚主義和低效率等情況較少,工作效率較高。 1、政府績效法案制度 美國《1993政府績效與結果法案》,指出「聯邦項目中的浪費與無效破壞了美國人民對於政府的信心,也削弱了聯邦政府充分滿足重要公共需求的能力。由於缺乏充分的項目目標可操作性和關於項目績效的信息,聯邦管理者已嚴重無力於提高項目的效率和效力。對項目績效與結果的不充分關注,嚴重障礙了國會的政策制定、支出決定和項目審定。」為了提高政府機關的績效,要求所有政府機構向行政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和國會提交戰略規劃,包括下列內容:1、該機構的主要職責2、該機構的總目標與分目標3、對操作過程、操作技巧與技術以及為滿足達成目標所需要的人力、資金、信息和其他資源等作出說明4、對關鍵因素作出申述5、項目評估的說明。戰略規劃對於提高政府的工作績效意義重大,為政府機構制定了為期5年的行動指南。另外所有政府機構,還必須每年年初制定更加具體和操作性更強的年度績效計劃,年終必須上年度報績效報告。《1993政府績效與結果法案》,作為推動政府再造的綱領性文件,為提高政府績效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行政公開制度和聽證制度 美國國會在20世紀70年代制定了《陽光法案》,是美國行政公開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規定政府必須向公眾公開決策的過程以及相關的文件。行政公開制度有助於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於公民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官僚主義。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是行政民主化的產物。美國是行政聽證制度規定最完善、使用最多的國家。美國的聽證制度適用的范圍十分廣泛,其中包括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效能的聽證。美國《聯邦行政聽程序法》規定,聽證主持人稱為「行政法官」,行政機關無權自任命行政法官,行政法官在主持聽證過程中,有「主持宣誓、記錄證言或授權記錄證言、掌握聽證的進程、依法做出決定和建議決定」等九項權力,有力保障了行政聽證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關於行政聽證的參加人范圍方面,只要不影響公共事務有條不紊地進行,任何有利害關系的人都有權參加聽證。完善的聽證制度,保證了民眾對政府的監督,使得政府的重大決策必須聽取來自各方面的意見,從而提高了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3、財政預算監督制度 在美國,對行政成本進行監督是由行政管理與預算辦公室負責的,它雖不直接掌管財政資金,但它掌握了關鍵的財政預算程序和環節;只有得到該辦公室的認可,財政部才可以給各部門撥款;它雖無直接的決策權,但它是總統的重要參謀,是總統協調和控制政府各部門的得力助手,是總統與國會聯系的合法渠道,對推動整個政府的行政管理發揮著其他機構無法取代的重要作用。美國政府的行政成本效能監察是與行政預算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其主要任務是協調、控制、監督整個政府機關的行政支出和行政行為: 1. 協助政府編制年度預算; 2. 對各部門、各機構的管理政策及其實施效果進行審評; 3. 對各部門提出的預算及資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政府的施政綱領進行監察; 4. 對政府部門的各項開支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則進行監察。以上的預算和開支均包括人頭費的開支。這樣,一方面,其人員編制受到聯邦預算的嚴格控制,另一方面,即使整個預算不成問題,也不能隨意擴大人頭費開支, 因為精簡人員是歷任總統的一貫要求, 否則可被視為不符合總統的政治目的而否決。 4、道德監督制度 美國在加強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的同時,還注重從道德上教育政府公務員,樹立公共利益的意識,從而從內在的提高政府公務員的行政效率。美國聯邦政府道德規范局,是1978年根據《政府道德法》而設立的獨立機構,直接向總統負責,地位比較獨立,它是美國政府道德管理制度化的產物,標志著美國道德監督機制的強化。美國聯邦政府的道德規范項目往往更多依賴於預防,如制定官員的行為規范和實行財產公開制度,較少依賴於執法行動。政府每個機構中被任命的道德規范官員必須通過審核已公開的財產情況報告、進行道德規范教育和培訓、向雇員提供有關道德規范問題的建議和咨詢,以及監督同道德規范政策有關的行政手段和獎懲措施。 5、輿論監督制度 輿論監督在行政監察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遏制公職人員腐敗和官僚主義方面意義重大。在新聞自由方面,美國有一條法則:除非能證明媒體存在著實際的惡意,否則對公職人員的報道即使不準確,也免受司法追究。新聞自由的力量很大,對各種不同的聲音,都要詳加報道,讓人民充分享有知情權。通過自主的新聞報道、轉播、調查、評論等,美國的各級官員都暴露在眾目睽睽之下。新聞自由保障了民眾對政府監督的權利,使得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的低效率行政行為,很容易被曝光,迫使政府機關努力提高自身行政效能。

㈡ 美國行政監察制度形成的主要背景

美國政府 聯邦政府 美國的國家組織是依據三權分立與聯邦制度、二大政治思想而制定, 當初在起草憲法時因恐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或某一部門將危害人民的自由, 因而將立法、司法, 行政三種權力分別獨立, 互相制衡, 以避免政府濫權, 根據憲法: 立法機關是參議院與眾議院並設二院制議會, 司法機關以聯邦最高法院為首下設11個控訴法院, 95個地方法院及4個特別法庭. 行政機關是以由人民直接選舉的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 並以副總統輔之, 下設幾個行政部門. 政府的權力有聯邦政府、州政府之分, 憲法起草人根據政府必須接近百姓才不致剝奪人民自由的原則, 將有關各州自治權保留給州政府, 各州政府本身擁有立法、司法、行政諸許可權, 聯邦政府的權力系以一州政府無法單獨行使者為限, 如課稅、財政、國防、 外交、貨幣銀行、出入境管理、對外貿易、國民福利、郵政, 以及科學藝術的發展援助等. 行政 政府是由12個部門及根據法律設立之60餘獨立機關組成. 總統是國家的元首, 政府最高行政首長, 陸海空等各軍種之最高司令官, 總統的任期是4年, 期間除了受到議會之彈劾, 不會因受反對勢力而去職. 期滿後可以連任一期. 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經全民投標產生, 總統在任期中因意外事故發生, 不克行事時, 其殘遺任期由副總統自動遞補. 白宮是美國的總統府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為了輔佐總統達成其肩負的重責, 白宮內設有十餘個因應時代需要而成立的機構, 如國家安全委員會, 經濟顧問委員會, 通商交涉委員會、能源委員會等, 此外白宮內還有十餘名助理顧問隨時輔佐總統. 聯邦法律的日常執行和管理, 由不同的行政部門負責, 他們是由國會設立, 以處理各種國家和國際事務. 各部首長均由總統提命, 通常稱之為總統的內 閣. 除了12個主要行政部門之外, 尚有很多獨立機構, 它們之所以被稱為獨立之機構是因為它們並不屬於那一個行政部門, 這些機構中有其獨特的成立宗旨, 有的是管制機構, 如公務委員會, 會計總署, 總務署, 聯邦儲備局等, 有的為政府或人民提供特別的服務, 例如:州際商業委員會、退伍軍人總署, 證券交易委員會、全國勞工關系局、國家航空太空總署、 國家科學基金會、武器管制及裁軍總署、聯邦郵政總局、美國國際交流總署等. 司法 美國的司法權力, 賦予一個最高法院, 以及國會可以隨時制定及設立的次等法院. ①最高法院: 為美國最高等法院, 也是憲法特別設立的唯一法院, 設立於首府華盛頓D.C., 法官人數為九位, 一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數千宗入稟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審理約一百五十宗, 大部份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釋或者涉及國針立法的用意. 這種司法監察的權力, 並非憲法特別規定, 而是法院根據它對憲法的解釋得出的理論. 這種理論認為一項違反憲法的立法不是法律, 並進一步指出對法律進行解釋, 顯然是司法部的職權和責任. ②上訴法院: 其設立目的是為了便利案件的處理及減輕最商法院的負擔, 全國共劃分為11個上訴區, 每區設有一個上訴法院, 每一上訴法院有三至十五名法官, 顧名思義, 上訴法院復審地方法院的判決. ③地方法院: 全國五十州劃分有八十九個地方法院, 訴訟當事者能就近進行訴訟, 每一地方法院有一至廿七位法官, 這些法院所處理的大部份案件都是違犯聯邦法律的行為. ④特別法庭: 除了聯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權外, 另有為了特殊目的而設立的法庭, 例如申訴法庭對那些向美國提出的賠償申訴作出判決. 關稅法庭對涉及進口貨物的稅款或限額的民事訴訟享有獨家的裁判權, 另外還有關稅及專利權的上訴法庭, 以聆訊不服關稅法庭及美國專利局判決的上訴申請. 憲法為保障司法獨立, 規定聯邦法官可在行為良好期間任職, 實際上是直至他們死亡, 退休或辭職. 在職期間的法官犯法會像總統或其他聯邦政府官員一樣受到彈劾, 美國法官由總統任命, 並由參議院批准, 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國會核定, 年薪自地方法官的四萬四千六百元至首席大法官的六萬五千六百美元不等. 立法 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 聯邦政府將所有立法權力賦予參議院及眾議院組成的國會, 參議院由每州二名議員組成, 眾議院議席按每州人中多寡而定, 每五十萬人選舉一名眾議員, 但保障每州至少有一名, 目前有六州: 阿拉斯加、內華達、德拉華、北達科他、佛蒙特及懷俄明等只有一名眾議員, 相反的加利福尼亞州就有四十三名眾議員. 早期的國會議員並非由人民直接選舉, 一直到一九一三年通過的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才規定參議院由人民直接投標選舉, 憲法規定, 美國參議員必須至少年滿三十歲, 成為美國公民至少有九年, 眾議員須至少廿五歲,成為美國公民至少七年, 二者均需屬所代表之各州的居民, 州議會把州劃分為數個國會選區, 每區的選民每二年選出一名眾議員, 每逢雙數年份便舉行全國性的選舉選出參議員. 由於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 故實際每二年僅改選參議院的三分之一議席以避免國會的功能因改選而中輟. 州政府 早在聯邦政府建立前便有個別殖民地的政府, 其後成為州政府, 在這之前又有縣政府和較小單位, 甚至在一六○二年英國清教徒從船上登陸前, 他們已制定了五月花契約, 當這批拓荒者向西推進時, 在每一邊遠地區都建立起政府來處理事務, 美國憲法的起草人, 對此多層次的政府制度未加變動, 雖然他們使國家至高無上, 但他們也明智地認識需要有地方的政府, 更直接地與人民接觸, 並且更熱心於迎合人民的需要. 因此除了國防、外交、貨幣等全國性的事務劃歸中央處理外, 其他如教育, 衛生等地方性事務則劃歸地方政府處理, 美國的州政府與聯邦政府一樣, 設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部門, 州長是一州的行政首長, 由民眾投票選舉, 除了少數州任期二年外, 大部分的州長任期為四年, 除了內布拉斯加州只有單一的州立法機關外, 其他的州都有兩院制的州立法機關, 在大部分的州里, 州參議員任期為四年, 眾議員的任期為兩年, 州立法程序與國會極相似, 州的司法組織並不附屬於全國的法院體系, 它是由一組類似聯邦司法機構形式的法院組成, 處理私人間或私人與州政府之間的民事訴訟並聆訊有關觸犯刑法的案件. 許多州除了一般裁決權的法院外, 也有特別裁決權的法院, 例如:遺囑檢驗法院, 監督遺囑的執行, 青少年法庭處置未成年犯, 家庭關系法院處理家庭的不和案件;小額申訴法庭處理小額債款的糾紛. 市政府與其他地方政府: 美國曾以農村為主, 但今天已成為一個高度城市化的國家, 有四分之三居民現居住於城鎮, 大城市或市郊. 城市直接照顧市民需要的程度較聯邦或州為大. 從警察、消防到衛生教育、公共運輸及房屋無一不包. 市政府是由州特許設立, 市政府的組織在全國有極 大的差異, 不過, 幾乎所有市政府都有某類由選民選舉的市議會負責制定城市的預算, 訂立財政課稅率, 並撥款給各行政部門, 此外, 他們尚有權否決城市法令, 一位民選的市長擔任行政部門的首長, 除了這類市長暨議會的市政府外, 尚有委員會和城市行政官的市政府組織形成. 此委員會是把立法和行政職務合並由一組官員負責. 這組官員的人數通常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由市民選舉. 每一位委員監督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城市部門的工作, 其中有一位委員被任命為主席, 他往往被稱為市長. 但他的權力與同僚相等, 城市行政官型的市政組織首先於一九○八年在弗吉尼亞州的斯坦頓實行, 在這種類型下, 由一個小型的民選市議會制訂城市法令和擬訂政策, 但僱用一名受薪行政人員執行這些政令. 除了聯邦政府、州政府、及市政府外, 美國尚有縣、自治市、鎮、學校區及特別區等行政單位, 縣通常是州的再分區, 包括二個或二個以上的鎮及數個鄉村, 縣設委員或監督委員會負責徵收、稅款、借款、貸款、監督選舉、建築及維持公路和橋梁以及實施全國性、州和縣的福利計劃. 總統的選舉總統的選舉每四年舉行一次, 日期為11月第一個星期的星期二那天舉行選舉, 十一月大選舉行後, 總統的四年任期就在次年的一日廿日開始, 憲法規定總統必須由一個在美國出生而年齡至少35歲的美國公民擔任. 由各政黨在總統選舉之前幾個月的提名大會上選出該政黨的候選人. 並草擬一份稱為政綱的聲明, 對不同的問題表示其立場, 因此選民不但要決定贊成或反對競選人, 而且要決定贊成或反對候選人所代表之政黨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哲學. 雖然每次選擇的花費不貲, 美國人依然樂此不疲, 因為兩個世紀下來, 人們確信選舉能使政權得以和平轉移.

㈢ 古代監察制度產生的背景及其作用分別是什麼

樓主,古代監復察制度有很多啊,每個制朝代都有各自的監察制度,所以背景和作用也是依各代而異的,建議樓主去讀一下錢穆大師的《中國歷代政治得失》,書並不厚,講的很清楚,層次分明,相信樓主看後會對中國的政治制度有全新的認識。

㈣ 秦朝的監察制度及其背景

秦朝的監察制度由中央監察系統、地方監察系統和言官規諫系統三部分組成,監察回官員上卜答垂自領導、位卑權重,且朝廷非常重視監察官員的選仃,這此特點和優點對當代我國監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重要的啟迪和借鑒作用。總結秦朝的監察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和優點。 1、監察官員自接聽命於皇帝,自上而下垂自監察、地方監察機構和監察機關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

㈤ 古代的監察制度是做什麼的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及其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體內容,它表現出了如下一些特點:
(一)皇帝握有最高監察權。在專制制度下,最高監察權歸於皇帝,整個監察過程,從糾參到議復,從核實到復劾都必須請旨進行,最後由皇帝裁決。監察效果有賴於皇帝的賢明,監察官有賴於皇帝的保護。
(二)監察機構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察。自魏晉御史台脫離少府後,中央監察主體機構與行政機關分離,組成獨立的監察機關。地方監察機構和監察機關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
(三)重視監察官的選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監察官的遴選。即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又要求監察官有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治績,還要求監官有較高的文化素質。
(四)憑實績黜陟,嚴格考核監察官。中國封建統治者根據實績對監察官進行考核,並採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這樣就可促使監察官盡職盡責、積極上進,減少察與不察一個樣的虛監現象。
(五)允許風聞言事。監察官可以風聞言事,是中古代監察制度中非常有益的一項規定。它可以使監察官大膽廣泛地行使監察權,以利於提高監察效率,加強君主對群臣的控制。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有如下特點:
(一)「同構性」——監察機構設置的大同小異
不管世時蒼桑怎樣變化,王朝怎樣被推翻重建,亦不論是漢民族或少數民族執政,歷代王朝總的監察機構、整個監察機構的設置無多大變化,連機構名稱、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異。中央一級官高位顯,擁有大權。但擔任對地方監察的官員,職銜卻較低,大多為七品官。這是一種以小制大的方法,迫使執行監察任務的官員兢兢業業努力勤政。

監察機構設置反映了中國封建王朝政治體制的超穩定性。亦折射出封建統治集團的共同的階級屬性。當然,隨著歷史和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時所處的不同的時代背景和其它原因,其監察制度的監察機制,運作方式等必然有所變化。
(二)差異性——強化皇權政治的需要
推動歷朝歷代監察制度在「度」的范圍內變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的一條是為了加強皇權。一部封建監察制度史,從某種意義上看,可說是一部維護皇權獨裁史。歷代統治者在弱化對自己監督的同時,必然加強對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監察,歷代監察制度的變化,新的運行機制的建立的總原則就是有利於皇權的強化。西漢武帝時創立的「刺史制度」,便是證明。漢武帝時,疆域不斷擴大,行政機構,郡國數亦大為增加,原有監察系統已不適應統治的需要。漢初,對地方的監督一是派員常駐,二是不定期派監察御史巡察各郡。這種方法很快顯現出它的弱點:一是管理較為混亂,頭緒紛然難理,二是中央常年派駐地方的監察官員時與諸侯王或地方長官相互勾結、屢生叛亂,御史監察已不可信。武帝元封五年始下決心「初置部刺史」。

漢武帝設計建立的刺史監察體制和它的運轉模式,確有獨到之處。首先,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出刺地方,垂直向下延伸皇權,無任何官吏可敢與之抗衡。第二,職權明確,任務單一,刺史只管監察,對象主要州一級的地方長官。第三,刺史雖說權力很大,但所受限制亦大,他只能以「六條」問事,超出六條范圍問事即為違法,對官吏只有「劾奏」權,沒有罷免權處罰權。另外,刺史官階不高,奉祿只有六百石,在職九年後,才可望升遷。這就迫使刺史竭盡全力去「糾劾」。第四,刺史本人受到雙重監督,它的活動直接受御史中丞和丞相司直的指揮和監督,刺史輕易不敢有越軌之舉。這種職權分明的監察制度對漢朝加強地方的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異化性——統治者手中的「雙刃劍」
歷朝統治者為加大監察力度,使用的手段大致有二,一是提高中央監察官員的級別,使其機構和長官具有權威性。二是在具體操作上,歷代的作法可歸結為二句話:以小制大,以內制外。即負責巡查地方的監察御史官職很低,一般為七品,官(監察官)屬中央機構官員,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視事。這種以小制大,以內制外的辦法,既可以提高執行監察的權威性,便於對地方的控制,又可以抑制他們飛揚拔扈濫用權力。統治者的用心不可謂不良苦,然而事物總是有它的兩面性:在加大監察機構的權力的同時,也隱伏著監察權力的異化。因此當監察者一旦失去或擺脫了被監察的時候,就成為封建王朝的對立面,成為加速王朝崩潰的催化劑。然而當監察者一旦失去或擺脫了被監察的時候,便開始異化,而成為封建王朝的對立面,成為加速王朝崩潰的催化劑。
統治者手中的這把監察之劍,弄不好會割傷自己的。
(四)脆弱性——「強干弱枝」最終與己願違
中國歷代監察制度都有一個明顯的缺陷,那就是對京師百官的監察重於對地方官吏的監察。這無論從官職高低的設置,賦予權力的大小,或是從組織系統上來看,均是如此。監察京師的官員,官高位顯,巡查地方的監御史則官低位末。在組織機構上,中央派駐地方的監察御史往往只設於省級,將機構設到府一級的朝代很少,府以下的縣乃至縣以下的行政組織,則幾乎沒有。專司監察的官員,絕大多數是府縣長官或副手兼領,或「自糾」。為什麼呢?大概他們認為最直接危及王朝存亡的威脅主要來自朝廷中的顯貴大臣。史實也確實如此,很多王朝皇位的更迭往往是官廷政變所致,對那些手握各種大權的「三公九卿」們自然是放心不下,於是察監的重點便放到他們身上,而形成「強干弱枝」的監察模式。

將這種模式再作分析,便可發現,此種作法歸根結底是極端個人主義的產物,說穿了,是為了他們自己能坐穩皇位。他們最關心也最耽心的是官廷政變。因為,一旦大權旁落,那些忠於主子的臣下們,包括監察員們每每看風使舵,另隨新的權勢者,皇位也就岌岌可危了。
封建王朝監察制度的脆弱性,還表現在他的制約機制上。無論何朝的監察手段怎樣嚴密如何周全,監察的組織路線卻是始終不變的:用官吏監察官吏。縱觀歷朝歷代還沒有發現有發動庶民對官吏進行監察的記載。
將以上四個方面的內容加以歸納,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歷代封建王朝的監察制度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對於我們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和鞏固,曾經起過積極的作用;對於今天的政治體制的改革、紀檢監察制度的建設,仍可供借鑒。然而,不論封建王朝的監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嚴密周全,都無法解決封建王朝固有的內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剝削制度必然滅亡的命運。

㈥ 清末監察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清末監察制度改革中,最富有開創性的就是按照西方的三/權/分/立理念建立了准議/會/監察制度。這在當時主要體現為資政院和各省咨議局的設立,雖然二者在清朝統治的最後幾年並沒有能真正發揮議會監察的功能,而且有清一代也沒有建立真正的議會監察制度,但就其實質來說,是邁出了現代議會監察的第一步。 與此同時,清政府還對原有的都察院進行了改革,凈化其職掌,使之成為具有現代意義的行政監察機構。另外,設立各級檢察廳,專司司法監察。這樣,以議會監察、行政監察、司法監察為主要內容的現代監察制度雛形就出現了。而這種監察體制構成即便在清朝政府覆滅以後,也基本上被保持下來,並在新的條件下曲折地向前發展。因此,就現代性(本文所稱現代性是就當時而言,也就是當代視角中的近代性)這一點上說,清末監察制度改革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當然,清末監察制度改革也存在著不徹底性和理論與實踐的矛盾性,但這畢竟是當時傳統思想的根深蒂固以及復雜的國際國內環境造成的,這留給我們後人的將是深刻的反思和寶貴的借鑒。

㈦ 秦朝設監察機關的背景.

中國的監察制度是隨著任官制度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學界認為中國在戰國時期雖然有監察制度的存在,但其正式建立是在秦朝。

秦朝的監察制度分為兩個層次,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主要負責監察中央的官吏,另外設御史中丞作為御史大夫的副職,協助御史大夫監察中央百官。在地方上,各郡設立監御史,負責監察郡縣的官吏。
作為秦朝監察機構的御史台,在當時並不是僅掌糾察之職。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還掌管國家的圖書秘籍,但以監察為主要職責。
御史大夫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掌討姦猾,治大獄」(《資治通鑒》)即監察處理一些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坑儒案,「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咸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再如三十六年「有墜星下東郡,至地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聞之,遣御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居人誅之,因燔銷其石」(《史記·秦始皇本紀》)。
還有一個職責是「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即監督和舉劾內外一切官吏的違法失職行為。秦二世時,趙高「日夜毀惡蒙氏,求其罪過,舉劾之」,胡亥即「遣御史曲宮乘傳之代」,以令殺蒙毅。這是中央御史舉劾高級官員的例子。至於地方各郡的監御史,則可根據法律,「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到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史記·李斯傳》)。即是說,郡守派遣監御史至各縣巡察,監察不守法令的官吏,並依法律論處,可論及縣令與丞官。同時又考察官民多有不法行為,其令、丞亦未認真察處的,就將令、丞上報朝廷治罪。

㈧ 概括秦朝的監察制度的主要特點分析背景和原因

秦朝建立後抄,以維護皇帝的襲專制權力主要目的,以「治吏」為主要內容,以「糾察」各級官吏的違法失職為主要職責的封建監察制度便在戰國時代御史制度的基礎上形成了。
秦朝的監察制度由中央監察系統、地方監察系統和言官規諫系統三部分組成,監察官員上卜垂自領導、位卑權重,且朝廷非常重視監察官員的選仃。總結秦朝的監察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和優點。
1、監察官員自接聽命於皇帝,自上而下垂自監察、地方監察機構和監察機關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
2、監察官員位卑權重,以小制大、秦朝的監察官員雖然官職不高,但職權很大。特別是負責巡查地方的監察御史官職很低,一般為七品,但其屬中央機構官員,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視事。無論大小均參與監察,在執行監察時可不 受任何機構、官員的約束,直接對皇帝本人負責。
3、重視監察官的選任、秦朝歷任統治者都非常注重監察官的遴選,既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又要求監察官有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政績,還要求監察官有較高的文化索質。

㈨ 武則天時期監察制度的變化與背景

唐代監察制度的成熟與武則天有很大的關系,監察制度的很多變化及其實際運作是內在武則天時期完成的。容
銅匭,武則天所創,類似於檢舉箱,惟武則天可拆看,其他人無法打開。初為朝廷接受臣民投書反映
各方面問題的匣子,後逐漸成了匿名的揭發官員不當或不法行為的一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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