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監督
A. 澳門的檢察院和大陸的檢察院職能有什麼差別
從基本法律特徵看,澳門特區檢察制度應當歸屬於大陸法系檢察制度的范疇,但與典型的歐洲大陸檢察制度相比較又有所區別,實際上是介於大陸法系檢察制度與內地檢察制度之間的一種獨特的檢察制度,其法律性質和地位具有自身的明顯特點。
澳門的檢察院和大陸的檢察院職能差別如下:
首先,檢察機關的設立和地位與典型的大陸法系檢察制度明顯不同。大陸法系檢察機關雖然附設於法院內部,實行「審檢合署」,但按照西方三權分立的原則,在權力隸屬關繫上仍然屬於政府的行政序列,一般都受轄於政府的司法部,在憲法上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是行政派往司法的代表。例如,德國的檢察機關雖然附設於法院內,但檢察機關仍然是政府行政部門的組成部分,最上層是司法部長,主要執行官是總檢察長。澳門在回歸之前,基本上與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的設立相同;而回歸後則採取了類似內地的設立形式。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90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但澳門特區檢察長並不像內地檢察長那樣,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之,澳門特區檢察機關不像典型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那樣,受司法行政機關管轄,也不像過去那樣附屬於法院,而是單獨設立,具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地位。
其次,在權力屬性上有別於典型的大陸法系檢察權。大陸法系檢察權雖然不像英美法系檢察權那樣屬於典型的行政權,在職能上表現出明顯的司法屬性,但從憲法和法律的定位上看,它仍然不是像審判權那樣屬於名正言順的司法權。檢察權的行使要麼隸屬於行政權,要麼依附於司法權,而它是介於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一種權力。根據《基本法》和澳門特區《司法組織綱要法》(以下簡稱《綱要法》)的規定,澳門特區檢察機關是與審判機關並列的司法機關。《基本法》在規定檢察機關的權利義務時,也是將檢察機關歸列入第四節「司法機關」的序列。同時,《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條第1款(b)項明確規定,澳門特區的司法當局包括法官、預審法官及檢察院。可見,澳門特區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在法律上的定位是很明確的,其司法權的性質是顯而易見的。
再次,檢察權內容的獨特性。從澳門特區檢察機關法律的地位和特點來看,既表現出了與內地檢察機關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也表現出自己的特色。其相似點是兩者都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都屬於國家司法權的組成部分,但其權力的內容與內地檢察機關仍然存在差別。內地檢察機關是憲法上明確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是內地檢察權的本質特徵。相比之下,澳門特區檢察機關雖然在具體業務中具有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能,但《基本法》和《綱要法》並沒有像國家憲法那樣明確規定檢察機關為法律監督機關,且檢察權的監督范圍僅局限於訴訟監督,這些監督權只是來自一般法律的規定或者司法實踐中的一貫做法,主要是針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所進行的監督。
B. 明朝是怎樣對澳門進行管制的
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珍藏的明清兩代皇家檔案中,有關澳門問題的史料內容相當豐富。其中明朝檔案有10餘件,數量雖然不多,但仍清楚地反映出明政府在澳門行使主權管理的情況。 在行政管理上,明政府在澳門採取了特殊的管理制度。澳門開放之初,明政府派出守澳官員,負責驗查貿易船隻,為了進一步加強管理,負責該地區的備倭、巡海道官員每年「臨澳查閱一次」。若發生較大事件,兩廣總督等封疆大吏直接過問處理其政務。對於島上澳葡的管理,則參照少數民族地區「以土司治土民」的土司制度,任命葡萄牙人為「夷目」官,授予其管理澳門的一些權力,明政府通過設立議事亭,向「夷目」宣讀明政府之命令。同時嚴格限定澳葡的活動,對「闌出牧馬游獵、揚帆駕獎、偷盜劫掠等項」,管理澳門事務的廣東香山備倭參將,有權「擒拿解究」。 在司法方面,明政府採用符合澳門實際情況分別對待的方法。當澳門葡萄牙人觸犯中國政府的法律規定時,予以治罪,驅逐澳門。立於澳門議事亭中的《海道禁約》,就是針對葡萄牙人歷來的違法行為,於萬曆四十二年(1614年)制定的,其第一款明文規定:禁止蓄養倭奴;中國官員發現違反此條款,「勒令盡數驅除」,逐出澳門,當澳門葡萄牙人自相侵犯時,明政府允許澳葡依照他們本民族的法律來審判治罪。如果涉及中國人,不論屬被告還是原告,都由中國官員審理。特別是發生殺害中國商民的人命重案,就要將殺人兇犯帶往廣州,按律處決。 在貿易稅收的管理上,設立「澳關」,負責盤驗,徵收稅銀。萬曆二年(1574年),明政府在蓮花莖設立關閘,凡省城供應澳門的酒米船隻,以及澳門運往廣州的香料船等,必須經香山縣令親驗抽盤,防止違禁物品混入,並查對報稅。正德十二年(1517年),明政府已確定船貨十分抽二的「抽分」方法。針對葡萄牙人勾結中國奸商,買通「抽分」官員,造成關口執法不嚴,隱漏稅大量增加的現象,明政府採取了由市舶提舉司、海道衙門及香山縣令一同對商船進行「丈抽」的收稅辦法,按船隻大小和載貨多少伯驗收稅,若發現船上有「走匿」貨物,除補征稅銀外,「仍治以罪」。依據明政府征稅標准,澳葡每年應向廣東市舶司納稅2.6萬兩,後增至4.6萬兩。 在軍事戌防方面,明政府設置廣東香山備倭參將直接管理澳門水陸防務。據天啟四年(1634年)七月兵部題行稿載,該官管轄「陸則雍陌、塘基灣、澳門、前山等處。水則十字門、九洲潭、石龜潭、虎跳等處」。此外,廣東巡視海道史也負有「馭澳防矮」的重任,對「與奸徒私通,按濟夷倭等,輕則量情懲治,重則參奏拿問」。還有廣州海防參將,「統領水兵三千名」,擔負著「彈壓香山、濠境(澳門)等處夷船,並巡緝接濟私通船隻」之責任。萬曆二年(1574年),在澳門與大陸相連的咽喉要道蓮花莖的中央,修建關閘一座,派有把總一員率官兵把守。為加強澳門防務,萬曆年間,明政府將廣州海防同知衙門設在距澳門僅有一日路程的雍陌,調兵千人成防並設參將。天啟元年(1621年)又把參將官署移至蓮花莖西面數里的前山寨,戍守官兵大大增加,這樣水陸兩棲都可以任意出入澳門。澳門成為明政府軍事防務的一個特殊地區。 在宗教傳播方面,明政府禁止葡人到內地傳授洋教。葡萄牙傳教士幾乎與葡萄牙商人同時進入澳門,他們帶著「征服華人思想的目的來到澳門,陸續在澳門建造了眾多的教堂、修道院以及培養傳教士的神學院。但是,明政府對此防範甚嚴,禁止傳教士擅自進入內地傳教,傳教士的活動范圍受到了限制。於是,在澳門傳教士們不得不改變傳教方針,紛紛學習中國的語言、文化,了解中國的風俗習慣,傳播西方科學技術知識。因此:明朝時期,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播,對社會未造成危害。 綜上所述,明朝政府在澳門的行政、司法、稅收、防務、宗教等方面建立了特殊的管理制度,充分行使著國家主權,而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在這塊中國的土地上必須接受明政府的監督和管理.
C. 澳門籍華人在中國的社會體育協會造假,有什麼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有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
澳門籍沒有華人,澳門也是單一戶籍,所以不會出現外籍華人的情況,澳門特區有體育協會,也有協會的規章制度,造假肯定不符合協會的要求
D. 想學英語,然後去澳門工作,但怕堅持不下去,靠近拱北附近有沒有什麼英語機構,可以監督我們學習的
澳門工作不一定要英語的,我司有招聘,有意可留簡歷和意向工作
E. 中國內地居民如何取得澳門戶籍(或澳門身份)
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面見和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3,提交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4,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6,子女與父母關系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人需提供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2)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於收養子女,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指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3)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7,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5)澳門監督擴展閱讀
一,技術移民
有非常好的專業技術知識,可以申請澳門公司,如果他們接受的話,他們會幫你辦理申請移民手續。
二,投資移民
投資物業,3年前辦的時候只需要100萬以上就可以了,當時在澳門買套房子才110萬左右,現在房價都漲上去了,所以如果選擇投資的話,需要用多點錢別忘了,一定要投資後7年才可以拿到「澳門永久公民身份證」。
但只要申請投資後,可以先拿到「行街紙」,這個不是很方便,然後你可以拿到「澳門非正式公民身份證」就是我們國內的類似暫住證一樣的,同時你可以拿到香港旅遊護照,可以多次往番香港,大陸,澳門三地。
三、結婚或假結婚
結婚是合法的,但假結婚是不合法的,要小心選擇,就算結婚也不能馬上得到公民身份的,也要過2-5年才行的好像,但可以多次往返。
F. 澳門司法制度的簡介
論文摘要: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都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其司法機關均自成體系,但是兩地在司法機關的范圍、法院體系、審判原則、法官制度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澳門特區司法制度與內地司法制度都是有關行使審判權和法律監督權的制度,但從本質上看,前者是資本主義的司法制度,後者則是社會主義的司法制度,它們在具體制度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差別。
在澳門即將回歸祖國之際,探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我國其他地區司法制度的異同,對於深入理解「一國兩制」的方針具有現實意義。
一、澳門特區司法制度與香港特區司法制度的比較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都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其司法機關均自成體系。但是,由於法制傳統的不同,兩地在司法制度上存在著不少差異。
(一)司法機關的范圍不同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只包括各級法院,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除各級法院外,還包括檢察院。香港原有的司法體制是以英國的司法體制為母本的。由於英國歷來是將刑事檢控職能歸於行政系統,不設立獨立的檢察機構。因此,在原香港,主管刑事檢控的機關一直屬於港英政府的律政司管轄。這樣,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關於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的變化外,予以保留的精神,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司法機關就只包括法院,而行使檢察職能的律政司仍舊納入行政系統之列。澳門現行的司法體制則是建立在葡萄牙的司法體制基礎之上的。葡萄牙設有獨立的檢察官公署,檢察官公署作為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享有自主權和法律規定的檢察職能。秉承葡萄牙司法體制的傳統,澳門不但有檢察院的設置,而且檢察院被列入司法系統。這樣,澳門基本法仍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組織中設立檢察院,檢察院得立於其他機關之外。
(二)法院體系的不同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體系,一方面是按地區設立的,另一方面又按法院的功能設置。在地區一級,設立有裁判司署法庭和區域法院;在全港范圍內設立了一個高等法院,在高等法院之上,設立有一個終審法院。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還根據專屬管轄原則依法設有獨立於其他法院之外,受理某一方面訴訟案件的專門法庭,如土地法庭、勞資審裁處等。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原則上是按審級設置,即澳門特別行政區只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在初級法院內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此外,澳門特別行政區也按法院功能設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同時保留了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
可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層次較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層次多,這是由兩地地域、人口的不同狀況決定的。而行政法院的設置和刑事起訴法庭制度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的特色,這些制度具有大陸法系司法體制的一貫傳統,在澳門已運作多年,為廣大居民所熟悉,因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體系中得到了保留。
(三)審判原則的不同
從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奉行的某些審判原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中所不予要求的。
1、遵循先例的原則。長期以來,香港實行的是普通法的司法制度。普通法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成文法只是法官可予適用的法律的一部分,以判例法形式表現出來的普通法、衡平法,也是法律的重要淵源之一。由於普通法、衡平法都是法官在司法判決中積累起來的司法原則,因此,法官在判案時,就應當遵循過去法官在判決同類案件時所確立的司法原則,這便是普通法系國家和法官在適用法律時所應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即遵循先例的原則。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在適用法律時仍應堅持這一原則。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屬大陸法系,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主要依據制定法,無須奉行遵循先例原則。
2、陪審制度的原則。香港基本法第86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時由陪審員參與庭審並認定案件事實的制度。」其原則包括:擔任陪審員有資格的限制和要求;原則上,只有最高法院原訟庭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才實行陪審;香港居民有應召出任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上述陪審制度的原則作為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得到了保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中不實行陪審制度,自然不會遵守陪審制度的有關原則。
(四)法官制度的不同
1、法院院長資格的不同。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者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而對於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者則無此限制。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規定是針對英國政府單方面搞「居英權」計劃而作出的,目的在於限製取得居英權及其他國家居留權的人士,擔任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澳門的情況則不同。根據葡萄牙國籍法,凡在澳門出生的居民均有權取得葡萄牙國籍。相當一部分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都具有葡萄牙的居留權。鑒於這是歷史形成的問題,澳門基本法沒有要求終審法院院長在就職時,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但為了避免可能引起的雙重效忠問題,澳門基本法採取了變通性的措施,即終審法院院長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就使得終審法院院長在任職時不得使用或利用外國的居留權,不致產生雙重效忠問題。與之不同的是,香港基本法沒有規定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應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的限制已經達到了這一目的。
2、法官任免的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的同意,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類似做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其任命的不少於5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並徵得立法會同意後,予以決定。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也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的同意。而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和法官的任命無需取得立法會的同意,其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立法會議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決定,也不必徵得立法會的同意。3、法官任用的不同。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任職的法官均可留用。而澳門基本法無類似規定,因為中葡聯合聲明並未規定原有法官可以留用,澳門現在的法官也基本上都屬葡萄牙編制。
二、澳門特區司法制度與內地司法制度的比較
從性質上看,澳門特區司法制度與內地司法制度都是有關行使審判權和法律監督權的制度。從本質上看,前者是資本主義的司法制度,後者則是社會主義的司法制度。它們之間既有共性,又有差別。
(一)審判制度
1、法院的法律地位。我國內地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法院作為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法院與政府、檢察院具有平行的憲法地位,但處於人民代表大會這一國家權力機關之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則與政府、立法會、檢察院均處於平等地位,不對其他任何機關負責或受其他機關監督。
2、法院體系。內地法院體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含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在特定區域還設立了農墾法院、林區法院及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等)和專門人民法院(含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可見,我國內地法院審級完備,建制完整。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僅包括初級法院(另在一審層次設有行政法院和刑事起訴法庭)、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三個層次,且均為單一設置。
3、法院職權。就法律解釋權而言,在內地,僅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其解釋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但這種解釋不是指法官個人在個案審判中對所適用法律的解釋,而是指最高法院就審判實踐中所遇到了法律適用問題所作出的指示性解釋,並且這種解釋通常產生於對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高級法院的個別請示的批復。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均依法享有法律解釋權,這種司法解釋實際上是法官個人在具體判案時對法律條文所進行的解釋,但它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此外,內地法院享有的司法建議權(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發現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不法行為,有權向相應的機關提出建議,要求其處理)和基層人民法院享有的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職權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所不具有的職權。
4、審判原則。內地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均遵循獨立審判的原則,但其含義有所不同。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的干涉。顯然,法院行使審判權須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此外,在法院內部,獨立審判並不表現為法官個人在行使職權上的完全獨立,並且下級法院要受上級法院監督,各級法院和專門法院要統一受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對審判委員會就具體案件作出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獨立審判不僅意味著法院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且意味著法官在依法進行審判時,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就是在法院內部,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也無權過問,只有在上訴時才能對該案發表意見。可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職權時的獨立性是絕對的。
5、審級制度。內地法院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即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審理後的判決和裁定除法律規定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外,都是終審的判定和裁定,不得上訴。但如果在上訴期限內不上訴或者不抗訴,那麼第一審的判決和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實行三級三審終審制。即當事人不服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裁判,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如果不服中級法院對上訴所作的裁判,還可向終審法院上訴。當然,終審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和第二審案件的裁判都是終審的裁判。
6、法官條件。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都將擔任法官的條件法定化,由法律保障實施,以保證法官的素質。但在具體要求上存在差別。內地法官的任職條件包括政治條件和專業條件,前者要求具備純正的政治品質,後者要求相當程度的法律知識,具備一定的業務水平。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的選用則以其專業資格為首要標准,在學歷及經歷方面均比內地要求高。在國籍要求方面,內地法官必須由中國公民擔任,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除終審法院院長必須由中國公民擔任外,其他法官無嚴格限制。
7、法官任免。內地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由同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任免(在地方兩屆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該級人大常委會認為有正當理由需要撤換法院院長,須報請上一級法院報經該法院的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法官則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而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院長和法官均由行政長官任免,終審法院院長和法官的任免還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在任期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一經任命,即為終身制,除非無力履行其職責不能留任,或行為與其所職務不相稱不宜繼續任用以外,不能被罷免。對內地法官的任期,《法官法》未予明確規定,但各級法院院長是有任期限制的(每屆5年),到期必須換屆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8、澳門特區終審法院與最高人民法院。澳門特區終審法院與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享有終審權的法院,二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但是,這並不表明澳門特區終審法院具有與最高人民法院同等的地位。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審判權,但它仍然是中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雖然澳門特區終審法院有權受理當地各級法院的最後一級上訴,但它在全國法院系統中仍處於地方性法院地位。
(二)檢察制度
1、檢察院的法律地位。在兩地,檢察院都是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機關。但在內地的國家機關體系中,檢察院居於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與政府、法院互不隸屬,相互獨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制架構中,檢察院與政府、立法會和法院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檢察院的體系。內地檢察院的組織系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省、縣一級人民檢察院還可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和其他專門檢察院)。可見,內地檢察院體系完備,且其設置與各級法院是平行對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並沒有參照法院的組織體系設置,而是採取單一系統的運作形式,只設一間檢察院。
3、檢察院的領導機制。就在政治體制中的領導關系而言,內地人民檢察院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即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受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統一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不存在檢察院對其他機關負責的問題;同時,由於檢察院是獨一設置,所以也不存在檢察院上下級之間的垂直領導關系。就檢察院內部領導關系而言,兩地均由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此外,為了保證集體領導,內地各級人民檢察院還設有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的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報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定,檢察院應當執行。這種領導體制既考慮了檢察長在檢察院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力圖避免一長制的弊端,有利於發揮民主,加強集體監督,保證正確行使權。檢察委員會的設置是中國檢察制度的一個顯著特點。澳門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檢察院的具體組織形式,但澳門檢察制度中沒有集體領導的傳統,由此可以推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也不會設立類似檢察委員會的集體領導機構。
4、檢察院的職權。(澳門基本法沒有具體列舉檢察院的職權,但筆者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職權的推定,是根據澳門基本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及澳門現行檢察院的職權作出的。)兩地檢察院均具有審判監督權、偵查和偵查監督權、公訴權、參與民事訴訟權等職權。在司法解釋方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解釋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無權解釋法律。在法律咨詢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是行政長官的法律顧問,負責向行政長官就有關法律方面的事情提出意見或建議,而內地人民檢察院無此項職權。
5、檢察院的活動原則。兩地檢察院均奉行法制原則(依法行使職權)、公益原則(維護國家或社會公益利益)、獨立原則(獨立行使職權)。但在獨立原則的具體體現上不盡一致。在內地,檢察院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的,其檢察權的行使必須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也就是說,檢察院不可能以絕對分立於權力機關的形式而運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享有和行使高度自治的檢察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的監督,也無須對其他任何機關負責。
6、檢察院的組成。內地各級人民檢察院均由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幹人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則由檢察長1人和檢察官若幹人組成。
7、檢察人員的任免。內地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而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該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除最高人民檢察院之外的各級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均須報所屬上一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的任免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行政長官的提名或建議決定。檢察官的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在任期上,兩地的檢察官一經任命,即為終身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或辭退。但內地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期是有限制的,即每屆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8、澳門特區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澳門特區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是中國的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從本質上看,前者是資本主義性質的檢察機關,後者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檢察機關。從地位上看,前者是地方性的檢察機關,後者是全國最高檢察機關。在運作上,前者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干涉,後者要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在管轄上,前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職能,後者在內地履行職能,二者互不幹涉。
G. 澳門有沒有外匯監管
在澳洲,任何從事金融服務行業的公司,均需獲得ASIC的金融服務牌照,包括澳大利亞版聯邦銀行,澳大利亞證權券交易所,和中國銀行澳大利亞分行等。如果一家外匯交易商在ASIC完成了注冊,並且屬於FOS的會員,那麼,它就被計入我們的選擇范圍。但是,這只是資質掃描的第一步。AETOS是近幾年進入中國市場的澳洲主流外匯交易商之一,目前AETOS在國內的代理商也越來越多了。第二步:了解其監管許可經營范圍在ASIC的官方網站上可以詳細查詢到各個交易商接受監管的時間,公司名稱以及地址。還可以查詢到該交易商受ASIC監管的許可經營范圍,上面註明詳細。任何超范圍經營的外匯交易商,均是違法經營。與這些交易商合作,客戶的資金是得不到保障的。一定程度上,越是豐富的經營范圍,顯示了該公司的實力。具體可以對比匯豐銀行和中國銀行在ASIC的監管信息。經查詢得知,AETOS與中國銀行在ASIC的監管資質接近,但相比之下匯豐銀行擁有的經營許可權。如果你對英文不熟悉,可以到谷歌翻譯去翻譯一下。第三步:核實收款銀行是否是受監管的國度,收款人是否與受監管企業一致。
H. 澳門各部門投訴電話
教青局:(853)
2855
5533
體育發展局:
2823
6363
運輸局:(853)
8590
3800
印務局:(853)
2857
3822
入口網站:8866
8866
消委會:(853)
8988
9315
財政局:2833
6366
IPIM:(853)
2871
0300
/
(853)
2888
1212
(24小時)
經濟局:(853)
2856
2622
勞工事務局:(853)2856
4109
新聞局:(853)
2833
2886
旅遊局:28
333
000
I. 香港和澳門是怎麼被分割出去的
1、香港
1842年8月日,清政府與英國簽訂不平等的《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給英國 。
1860年10月24日,中英簽訂不平等的《北京條約》,割讓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地區給英國 。
1898年6月9日,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俗稱「新界租約」),強行租借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區,以及200多個大小島嶼,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結束) 。
通過三個條約,英國共佔有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總面積達1092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也就是現在整個香港地區的面積。
2、澳門
1887年葡萄牙政府與清朝政府簽訂了《中葡會議草約》和有效期為40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至1928年期滿失效)後,正式通過外交文書的手續佔領澳門,澳門成為葡萄牙殖民地。
1623年,葡萄牙政府委任馬士加路也為首任澳門總督。澳門歷史上以中西文化交流馳名於世,明末清初的西學東漸在地區上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曾在世界經濟的運轉中發揮重大作用。
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革命成功,實行非殖民地化政策,承認澳門是被葡萄牙非法侵佔的,並首次提出把澳門交還中國。
(9)澳門監督擴展閱讀:
香港、澳門的回歸
1、香港的回歸
1984年12月19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決定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中方承諾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
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基本法開始實施。香港進入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歷史新紀元 [8] 。
2、澳門的回歸
1984年10月3日,鄧小平首次公開提出用「一國兩制」的方針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
1986年,中葡兩國政府開始為澳門問題展開了四輪談判。
1987年4月13日,兩國總理在北京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及兩個附件。
聯合聲明說,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和路環)是中國的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中國承諾向澳門實行一國兩制,保障澳門人可享有「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權利。
1999年12月20日零時,在中葡兩國元首見證下,第127任澳門總督韋奇立和第1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於澳門新口岸交接儀式會場場內交接澳門政權。
翌日(12月21日)早上,澳門群眾歡迎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部隊進駐澳門;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
J. 香港、澳門怎麼樣防止基層幹部利用手中權力壓制批評,對提批評意見的同志搞背後打擊報復,秋後算賬
您好這涉及港澳廉政暑建設可參看香港及澳門設計了幾種重要的監督方式,除成立四大委員會(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社區關系市民諮詢委員會)外,更成立投訴機構,處理市民投訴廉政公署濫權事宜。這些委員會及投訴機關,均獨立於廉政公署之外,甚至擁有廉政公署的預算決定權,監督權力甚大。
廉政專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並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廉政專員要定期向行政會議匯報重要的政策事項。廉署的職責是調查和搜集證據,但無權指控與《防止賄賂條例》有關的罪行。一切所調查的材料均交由律政司全權決定是否檢控。這種程度亦保障廉署不致濫用權力。廉署在行使某種權力前,須先獲法庭許可,只有法庭才能對案件做出判決。在做出審判前,廉署會聽取法官因顧及調查所用的方法而提出的意見和批評,從而謹慎地研究並對執行程序予以檢查,以確保權力不會被濫用。按法例規定,廉署須向立法會呈交年報,匯報其工作,立法會議員亦可在需要時就重要事項傳召廉署人員回答提問。由社會各界賢達40人組成四個獨立的委員會,專責監察廉署各方面的工作,並向廉署提出意見:負責審議廉署整體政策的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負責監察執行處工作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負責各項防貪研究並向廉署創建處理程序的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負責對市民傳播反貪信息、提供意見、爭取公眾支持、打擊貪污的社區關系市民諮詢委員會。四個諮詢委員會每年均提交工作報告,有關報告亦須向市民公開,便於市民監督各委員會的運作。為確保運作獨立和公正,各諮詢委員會主席職位均由非官方人士出任。除四個諮詢委員會外,還另設一個獨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專門監察及檢查任何對廉署的工作程序或廉署人員所作的投訴。該委員會由非官方人士擔任主席。香港享有高度的新聞自由與公開性,這使廣大市民通過大眾媒介更加明了廉署的工作,以增加廉署工作的透明度,便於市民監督。制度防貪和輿論監督也使得廉署制度得以延續,發揮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