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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督案件

發布時間: 2020-11-22 17:31:43

A. 執行裁定錯誤如何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有確定的證據證明裁定錯誤,可以進行申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再審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1)執行監督案件擴展閱讀:

一、申請再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及其近親屬。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對民事案件提出再審請求有什麼限制

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

B. 具有哪些情形時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

人民檢察院因辦理監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調閱人民法院的執行卷宗,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配合。通過拷貝電子卷、查閱、復制、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的,不調閱卷宗。人民檢察院調閱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辦公室(廳)負責辦理,並在五日內提供,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並在情況消除後及時提供。人民法院正在辦理或者已結案尚未歸檔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時可以直接到辦理部門查閱、復制、拷貝、摘錄案件材料,不調閱卷宗。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可能存在怠於履行職責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了解相關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說明案件的執行情況及理由,並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執行監督檢察建議,應當經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檢察建議書,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檢察建議書連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級人民法院。檢察建議書應當載明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監督理由、依據以及建議內容等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逾期未回復或者處理結果不當的,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職權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跟進監督的,應當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並以回復意見函的形式回復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的,應當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及時糾正有關國家機關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義務或者協助執行義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相關國家機關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在辦案中發現被執行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處理

C. 檢察機關是否有權對民事執行程序進行監督

根據2013年9月23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一、第三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二、第五十四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案件(申請監督),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二)提請抗訴;
(三)提出抗訴;
(四)提出檢察建議;
(五)終結審查;
(六)不支持監督申請。
控告檢察部門受理的案件,民事檢察部門應當將案件辦理結果書面告知控告檢察部門。
三、第五十六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作出決定。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件和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案件的審查期限,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D. 民事執行監督的辦案期限

法律分析
對於問題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行動建議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E. 檢察院對執行監督案件受理後如何操作

一般就是根據調查了解的情況,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法院再對檢察建議進行答復。實際效力很小。

F. 執行裁決監督案件立案多長時間

一、判決書生效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
(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又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7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具體情形主要包括: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可中止的是由發生時間被限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若發生在6個月之前,則分兩種情形處理:
1、若在最後6個月前中止事由消失的,則不發生中止的法律效果;
2、若中止是由持續到最後6個月之內的,則自最後6個月的第一天開始中,待將來中止是由消失後在接著計算6個月。
三、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總括起來有三大類:權利人起訴、權利人主張、義務人承認。
(一)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此外,下列事項之一,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仲裁;
2、申請支付令;
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二)權利主張包括以下情形: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第1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三)義務人承認。主要包括:義務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
(四)除上述情形之外,尚包括兩類特殊情形:
1、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綜上所述,判決書生效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但可能因為中止或中斷而產生的法律效果,導致實際經過的時間長於2年。

G. 再審程序中,原審判決、裁定到底中止執行嗎

再審程序中,原審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7)執行監督案件擴展閱讀

1、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須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具體事實、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確表述;

(6)再審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再審申請人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2)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二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4)支持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5)再審申請人對生效已超過六個月的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申請再審的,應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H. 法院紀檢部門如何對審判權和執行權進行監督制約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暫行規定》中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的監察部門是人民法院行使監察職能、管理監察工作的專門機構。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圍繞中心工作開展的,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也不例外。但是,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在開展監督管理工作過程中,必須充分認識自身的工作性質,准確地定好位,並摸索出一套符合法院紀檢監察實際的工作方法。作者認為,對審判執行權運行進行監督,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去探索監督的有效途徑。
一、從審判執行權特性角度探索有效監督的途徑
1.從程序性特點出發,利用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實現監督
案件流程管理是法院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將各類案件從立案、送達、訴前保全、庭前交換證據、開庭排期、開庭審理、案件評議、文書製作、宣判、執行、案件評查及結案材料的歸檔等各個階段、各個環節加以設置的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管理的方式。網路根據不同層級的領導許可權范圍,分別給予不同的授權,便於審判長、庭長、主管院長及時了解案件運行情況並根據不同需要進行審批、管理、催辦,網路也可對將超審限的案件及時發出預警提示。
2.從統一性特點出發,統一案件裁判標准,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在審判實踐中,同類型案件事實類似甚至是完全相同的情況比比皆是,但由於不同時期、不同法院、不同合議庭、不同法官或者同一法官在判決時均會出現裁判結果差異,甚至是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要改變這一現狀,有效防止審判執行權被濫用,達到「具有公認的聲望,故足以回應社會對法治與正義的期待,更進而推進法治意識在社會中的傳播,並提高社會整體的現代化程度」的目標,統一案件裁判標準是最好的途徑。由省法院各主管業務庭深入研究各類常見、多發案件的糾紛特點和審判規律,有針對性地制定審判指導意見,統一同類案件的裁判標准和原則,以使不同時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同類型案件作出的裁判結果保持基本平衡,有利於限制審判執行權被濫用。在實施統一裁判標准後,紀檢監察人員僅需要掌握和熟悉案件審理的程序和裁判標准,再對案件進行審查和檢查就可相對簡單化,容易發現疑點,紀檢監察監督工作效率將得到大幅提升。
3.從權威性特點出發,紀檢組長或監察室主任列席所在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
審判委員會是法院最高審判組織,是對審判工作進行集體領導和對審判進行指導決策的組織。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責之一是監督、檢查法院及其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的情況,法官在審判、執行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也必然在被監督、檢查之列。紀檢組長或監察室主任應當採用有選擇地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方式,側重對主審法官在履行審判職權過程中進行監督。借鑒我國訴訟法中關於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的規定,紀檢組長或監察室主任列席審判委員會,顯得十分必要。
4.從中立性、公正性特點出發,認真開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
紀檢監察部門「雖然能夠對裁判和審判人員、審判組織進行監督,並有權對審判人員作出紀律和組織處理,但無權對案件作出裁決。」只有在審判監督部門對案件進行審查,在審判委員會作出是否有違法審判的判斷的基礎上,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才能對審判執行人員是否負有責任作出判斷和依職權進行調查處理。因此,要進一步解決案件質量問題和阻止違法審判行為,就必須認真落實案件質量監督管理及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各級領導、法官對此要提高認識、強化意識,只有狠下決心,真抓實干,才能收到效果。

I. 已執行完畢案外人能否提請監督改判案件

從法律上、或司法實踐中來講,關鍵要看最終裁判如何了,如果是的話,這屬於執行回轉,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

J. 如何加強對民行抗訴案件原判決執行環節的監督

民行檢察部門對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原審判決執行環節的監督是民行審判監督工作的一個方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法院必須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原判決、裁定必須中止執行。但是,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卻出現了檢察機關抗訴,原審法院仍繼續執行原審判決、裁定,或上級法院已經裁定中止執行,但原審法院託故仍繼續執行等問題,致使已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仍被執行,不但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影響了檢、法部門的公信力,而且也給案件的再審造成了一定的干擾。 一、檢察機關的抗訴應當影響法院對民事案件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對抗訴是否影響原判決、裁定執行這一問題,一些地方的法院把檢察機關的抗訴與當事人的申訴等同起來認識,以「申訴不影響執行」為由,拒絕檢察機關的監督,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不影響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澄清這一問題十分必要。 法院的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首先,等同看待,無法可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該條即是「申訴不影響執行」的法律依據。但是《民事訴訟法》沒有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設置「抗訴不影響執行」的法律規定。可見,法院的認識沒有法律依據。其次,二者在法律規定上有明顯區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由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可見,申訴再審與抗訴再審主要有兩點區別:一是申訴引起的再審存在法院駁回申訴的情況,抗訴引起的再審則無此事宜。因此,法院對抗訴案件的再審是必然的,原判決、裁定必然中止執行;二是法院裁定再審的時日不同,一是三個月,一是三十天,後者是能較快影響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效力的。從而可見,檢察機關的抗訴應該影響案件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原判決、裁定應當是自抗訴之日起即失去執行的法律效力。 建議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修改為:「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抗訴書之日起,如該案件正在執行中,應自動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並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自決定再審之日起應作出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公章。」以案件性質區別對待,體現「人民檢察院抗訴即能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效力」的法律權利。 二、對已抗訴民事案件原判決的執行監督應重點把握的內容 對已抗訴案件的原判決、裁定的執行進行的監督工作,實際是一種程序的監督,但由於執行了案件的實體權利,也可以認為是對實體執行工作的監督。如吳橋縣檢察院監督的一起案件:該縣某演出團體負責人寧某與另一演出團體發生合同糾紛。寧某因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院申訴。抗訴後,滄州市中級法院裁定:「本案指令吳橋縣法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但是該縣法院沒有執行中級法院裁定,仍強制執行原判決,從寧某的工資賬戶劃扣工資發還給執行申請人。對此,吳橋縣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法院執行中院裁定,返還已執行財產,並查明原因及責任。從而維護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在該案中,法院出現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因抵觸情緒,原審法院在得知檢察機關抗訴後,故意緊鑼密鼓地執行原判決,以獲取相關材料支持原判決中的錯誤。二是因顧及顏面或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原審法院故意在再審開庭前繼續強制執行原判決,以執行完畢的即成事實給申訴人製造壓力,企圖規避抗訴案件的改判。三是在執行中,故意混淆上級法院在再審裁定中關於中止執行的指令與執行部門在執行程序中對當事人發出的中止執行裁定的法律效力,拒不執行上級法院的指令,或以執行部門沒收到、當事人是否收到裁定為理由,歪曲執行上級院的裁定,導致違法執行的發生。 上述問題應是檢察機關對抗訴案件原判決執行環節檢察監督的重點:一是以執行依據為視角,把各類法律文書的效力作為關注的要點,以文書的生效期日為依據,看該文書是否被新的法律文書中止或撤銷;二是以執行行為為視角,主要是把執行行為作為監督要點,看這種執行行為是否遵照執行了上級院或本院的裁定,任何在執行中止裁定作出或撤銷裁定作出後的執行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應予以監督,已執行的案件標的應悉數返還被執行人;三是以監督對象為視角,主要是把執行人員及案件的原審法官作為監督對象,對其違法執行要進行綜合分析,看是否是單純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為,是否與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貪污受賄等行為有聯系,以決定使用不同的監督措施,維護司法公正。 三、對已抗訴民事案件原判決執行的監督程序應進一步探索完善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檢察院對執行裁定的抗訴不予受理」的規定,對這一解釋,有些地方法院延伸理解成了法院不接受檢察院對執行工作的監督的法律依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的民事監督包括對執行工作的監督,但有明確的程序規定。近年來,許多地方法院已就如何接受執行監督問題與檢察機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實踐,有效地促進了檢、法工作的順暢銜接,維護了司法公正。隨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的不斷加強,對民事執行監督的開展已是大勢所趨。因此,建議立法機關盡快出台相關法律規定,完善民事執行監督的法律程序,使其納入正規。 就當前的法律現狀,開展好這項監督工作,應把握好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檢、法兩院協商溝通程序。檢察院與法院應該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商情地方人大法制部門就民事執行工作如何開展法律監督問題進行協商,就具體應該監督的方面進行溝通,雙方制定科學可行的操作辦法,作為監督程序遵照執行,避免法律沖突。如,檢、法兩院可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化解抵觸情緒。對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判決裁定,根據抗訴程序的進展,就建議法院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設立受理辦法,法院則要接受並認真對待檢察建議,適時中止判決的執行。二是糾正違法程序。在民事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僅存在程序性的不當執行時,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形式要求人民法院採取措施自行進行糾正。法院對檢察院的糾正違法通知書應在收到後採取積極地對應措施,及時把糾正、採納的結果書面反饋給檢察機關。三是案件查辦程序。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執行官在辦理民事執行案件過程中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裁定失職、濫用職權等違法情形的,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作行政追究。如果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由瀆檢部門立案查處,以遏制民事案件執行環節的職務犯罪,保障民事執行活動的正確運行。 (作者單位:河北省吳橋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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