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管當局
Ⅰ 證券監督局是做什麼的
應該是中國證券來監督管理委員會某某監自管局,主要職責如下:
根據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監管轄區范圍內的違法、違規案件。
Ⅱ 為什麼要證券監管
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的首要目的,
是為了有效地控制風險,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證券市場參與者多、投機性強、敏感度高,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而證券市場的風險又具有突發性強、影響面廣、傳導速度快的特點。因此,必須建立一個強有力的專業監管機構進行監管,以便及時發
現和處理各種異常情況,有效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中存在著多個利益主體,籌資者與投資者、上市公司與股東、證券經營機構與客戶等之間有著各自不同的利益,存在著種種矛盾和沖突,也需要通過監管機構的集中統一監管,規范各市場主體的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各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經驗表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對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以美國、日本、英國和我國港為例:美國政府在1929年經濟危機後採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成立了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經營機構等進行集中統一監管,此後,美國證券市場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日本在經歷了股市丑聞和泡沫經濟的嚴重打擊之後,於1992年成立了相對獨立的證交易監視委員會,並從1996年開始再次醞釀改革證券監管體制,進一步走向集中統一監管。英國也正在准備強化現有監管部門的權力,加強對證券市場的集中一監管。香港證券市場也是在經歷股災之後,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監管體制,市場才得到長期健康的發展。
近幾年來,我國證券市場在市場規模和規范化建設方面取得了較大進步,但是作為新興市場,還存在不少問題,還很不成熟。我國證市場中不僅有各國普遍面臨的險,還存在著一些特殊風險,需要特別重視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因此,迫切需要完善中統一的國家監管體制,以加強國家對市場發展的監管,監督和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行事,實現市場的規范化。
Ⅲ 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
《證券法》第167條將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作出列舉性規定,但該條款並非證券監管機構職責的全部。結合《證券法》第7、8和167條規定,證券監管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
1.規章規則制定權。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制定和發布監督管理證券市場的規章和規則。根據這一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與僅「根據證券委的授權,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管理的規則」的證監會明顯不同。《證券法》第172條第1款進一步規定,證券監管機構應當公開其依法制定的規章、規則和管理制度。
2.派出機構設立權。根據《證券法》第7條第2款規定,證券監管機構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證券管理職責。根據目前實踐,證監會已改變以往按照行政區域標准設立派出機構的傳統做法,轉而按照經濟區域標准設立派出機構。
3.審批權或核准權。我國《證券法》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鑒於證券監管機構依法集中統一管理全國證券市場,證券監管機構對股票和債券發行,分別享有核准權和審批權。
4.證券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對證券發行、交易、登記、託管和結算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發行、交易、登記、託管和結算的概念及相關問題,見本書相關內容。
5.證券行為人之監督管理權。根據《證券法》,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證券法》在規定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權時,有兩點特殊之處:(1)它首次提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但《證券法》未將證券投資基金明確列為調整對象;(2)它沒有將證券投資者納人證券行為人的范圍,但《證券法》在若干條款中已將證券投資者列人《證券法》調整之列。
6.證券從業人員之監督管理權。證券監管機構可以依法制定證券從業人員的資格標准和行為准則,並依法實施監督。
7。信息公開之監督管理權。即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有關監管的具體實施,參見本書其他章節相關內容。
8.自律機構之監督管理權。《證券法》第8條規定,「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為了保證自律性管理合乎現行法律與法規,證券監管機構應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9.違法違規行為之查處權。證券監管機構依據調查結果,可以對證券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且該處罰決定應當公開。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Ⅳ 中國證券的監管機構有哪些,他們各自的功能是什麼謝謝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劃分,證監會所監管的機構有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所監管的機構各自的主要功能是:
證券期貨交易所的功能是: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信息,是證券交易中介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服務性機構。
上市公司功能:證券方面,發行證券與分紅的主體部門。其他方面是主要是經營相關業務。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功能是: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買賣證券,或者代理買賣證券期貨,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
其他的證券機構功能大致是:信息傳播和證券咨詢。
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4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顯然,中國證監會的是經政府授權的法定監管部門,履行的是法定監管職責。
在中國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
期貨監管部下設綜合處、交易所監管處、期貨公司監管處、境外期貨監管處和市場分析五個處。
職能職責
職能
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
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統一監管證券業。
職責
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
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託管和清算;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監管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義務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
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督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假如你是美國證券監管當局,有沒有可能在事件發生之前採取一定措施阻止瑞幸咖
事情發生之前,要是知道會演變成這種狀況,他們肯定會採取一定的措施阻止
Ⅵ 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為同一機構,只是名稱不同。
Ⅶ 金融監管當局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金融業的監管當局,與中國證監會、保監會密切合作,在金融風險的防範和控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金融法規的建設、金融監管機構的調整、監管隊伍的部署、監管手段的開發,都表明我國的金融監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 盡管人民銀行以及證監會、保監會做了大量工作,也防範和化解了不少金融矛盾和問題,但從近幾年的金融運行效果來看,我國金融監管的績效仍是不盡人意,一些消極金融現象屢禁不止,時有泛濫和反復。如出現了證券回購、高利吸存、賬外賬、假數據、非法金融活動、違章違規行為十分猖獗,不良資產比例居高不下,非法融資現象嚴重,支付風波時有發生。因此,改變目前較為低效的金融監管現狀,面臨的任務和形勢艱巨而迫切。從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運行的實踐看,金融監管不是加強了,反而削弱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例,改革後,全國只在20個省(區)的省(區)會城市設立了金融監管辦事處,僅配備35名監管人員,而且在各種制度規定上對其獨立開展監管工作多有約束,金融監管的主動性、時效性和有效性都無法保證。這種金融監管體制,從理論上講沒有確保金融監管所必須的專門機構和人員,沒有堅實的思想基礎,又缺乏可靠的組織措施,從實踐運作中看,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仍然沒有解決,相反,還可能發生新的矛盾。新舊矛盾糾纏不清,導致金融監管步履艱難。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著諸多矛盾和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業務主管與業務監管同為一個機關,職權混雜 2、監管內容過於狹窄,不能實現完全有效地監管。 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所有從業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市場准入到市場退出的所有業務經營活動,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經營的風險性和規范化監管。我國目前的監管內容主要是市場准入監管中還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傳統的存貸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問題。監管內容的狹窄,勢必影響監管工作的有效性,會使監管無的放矢。 3、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主要是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 自我管理及控制雖然有,但由於銀行國有化,缺乏自主權和獨立性,缺乏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機制,內部控制與監管流於形式,需要進一步完善。同時,行業自律組織及社會監督更是少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業的檢查只是偶爾才會有,並沒有形成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制度,沒有真正的許可權。政府審計受人員限制不能隨時隨地監督,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獨立性又太差。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金融監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我國主要採用的是落後的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和干預是最直接有效的監管手段。近幾年,我國雖然陸續頒布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和《外匯管理法》等金融監管法律,但是並不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且因規定比較原則在金融監管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監管應是依法進行,而現實中卻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只注重定性,缺乏量化指標,操作隨意性大,操作工具滯後,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低下。 4、監管的具體方法匱乏 我國開始金融監管的嘗試是1984年商業銀行業務與銀行監管職能分離,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其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才開始的。短短的十幾年,積累起來的經驗是十分有限的.
Ⅷ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三版會」是中國銀監權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8)證券監管當局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Ⅸ 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區別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的證券監督監督管理機構,所以二者是一個機構,性質一內樣。
在法律法規中經常可容以看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原因是便於法律條文的描述,避免因機構名稱變更而修改法律。另一個,早期還有一個機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委),而中國證監會成立時間較晚。所以兩者沒有根本區別。
拓展資料:
證券監管機構
證券監管機構是國家行政管理機構,是由國家或政府組建的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是指依法設置的對證券發行與交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構。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我國證券市場的政府主管機構既有證券專管機構又有證券兼管機構。如國務院證券委就是證券專管機構,證券兼管機構則有國家計委、體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等國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