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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者監督者

發布時間: 2021-03-05 08:14:35

㈠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如果從政府權力監督的角度看,這主要是強調

答案C
本小題考查的是社會與公民。「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主要是強調社會與公民對政府的監督,C符合題意。

㈡ 權力監督的意義

長期以來,在有關監督的許多方面存在著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觀念和做法,使我們陷入誤區。為了建立健全強有力的監督體制和機制,有必要對這些問題加以研究和討論。

誤區之一:
無視分權而談監督

公共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其前提是合理分權。沒有合理分權,就無所謂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對西方「三權分立」的過分警惕甚至恐懼而往往諱言「分權」,使有的人腦海里產生這樣的認識:我們的黨和國家政權只能集權而不能分權。其實,這是一種莫大的誤解。它既與馬克思主義政權理論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們國家政權結構的基本實際。馬克思主義從來沒有籠統地反對過分權,更沒有反對過合理分權。西方的「三權分立」弊病主要在於:一是它局限於國家機關自身內部的「三權」制約,而根本缺乏「社會」和「國家」的制約;二是在原則上是機械的相互平行、「鼎立」。這是它所存在的歷史局限性和階級局限性,對於我們來說不可取。然而,其中蘊含或貫穿的「分權制衡」原則本身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成果,值得我們結合自己的國情加以汲取和借鑒。事實上,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此也是有所汲取和借鑒的。

在我國的人大制度下,權力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從來都是分設或分立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大體上也是分得比較清楚的,只不過是我國的這種「分權」排除了西方那種三權的相互「鼎立」,而最終統一於人大這一權力機關。通常所說的我國人大制度實行「議行合一」,並不符合實際,應該予以澄清。在我們黨內,按照黨章規定,黨的代表大會、委員會以及作為專門監督機關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也是分設的,「分立」的,其權力和職能也是大體上有所區分的,而並不完全是決策、執行和監督「合一」的,只不過是在實際運行上發生了「三合一」或「三位一體」(實際上是「三權集於黨委一身」)的問題,而深陷誤區難以自拔罷了。

誤區之二:
離開權力授受關系談監督

監督,歸根結底,是一種特殊的權力制約關系,是權力授受關系的重要體現,也就是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督和督促。這是監督的實質問題。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往往離開這個實質問題來談監督,來抓監督。結果,雖然也採取了很多措施,力圖加強對權力的監督,然而總的來說實際效果並不能令人滿意。要從根本上改變監督不力的狀況,必須牢牢抓住監督的實質,調整和理順權力授受關系,在黨內建立起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的「黨員(選舉、授權)→代表大會(選舉、授權)→全委會(選舉、授權)→常委會」這樣依次選舉的授權鏈。要能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從根本上改變實際存在的「書記辦公會→常委會→全委會→代表大會→黨員」這種顛倒著的授權鏈,其中包括取消於黨章無據的「書記辦公會」。這是加強黨內監督的深層基礎。在這里,首要的、也是最為基礎性的,是黨員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選舉對黨代表和黨的領導機關及其領導人實施授權;其次是黨代會對全委會、全委會對常委會實施授權。只有處理好這種權力授受關系,才能談得上強有力的監督。

誤區之三:
過分強調支持和配合,忽視監督的相對獨立性

長期以來,談到監督問題時,往往強調監督與被監督的統一性或相互支持和「合作」,而忽視監督者及其監督的相對獨立性,甚至諱言監督與被監督的「異體性」。受此思想觀念的影響,我們的專門監督機關常常被置於被監督者的控制之下,幾乎在一切方面都受制於、依附於被監督者,使監督者實際上沒有多少獨立性。這就從根本上導致專門監督機關難以獨立行使監督權,使「鐵面無私的監督」成為不可能的事情。

監督,實際上是某種監督主體對被監督對象實施的一種督促性或限制性的活動,因而監督對於被監督者來說,總是一種來自「異體」的行為,也就是說,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監督與被監督必然是「異體」的,而絕不是「同體」的。通常所謂「自我監督」或「內部監督」,那也是指同一個組織系統內部不同部分之間的監督,而不是指同一部分自己對自己的約束。我們的「黨內監督」,是指龐大的黨組織系統內各個不同部分之間的監督,如上級對下級、紀委對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黨員對領導機關、黨委內各成員間等等的監督,無一不是這部分對那部分的監督。任何部分自己對自己的約束,那都是「自我剋制」或「自省」、「自律」,而根本不是什麼「監督」。

誤區之四:
依賴於被監督者的「自覺」,而忽視監督的強制性

由於監督主體之行為缺乏獨立性,必然導致把加強監督寄希望於被監督者的自覺或主動。而理論和經驗都證明,被監督者由於手中所擁有的權力的本性使然,幾乎都不願意接受監督,甚至竭力逃避監督。把加強監督寄託於被監督者的自覺或主動,是不現實的,靠不住的。正因為被監督者一般來說沒有這種自覺性或主動性,才需要監督;反過來,如果被監督者能夠自覺或主動接受監督,那監督也就沒有必要而成為多餘的了。

監督本身具有強制性或被迫性。這是監督不同於其他社會行為的一個重要特徵。不管被監督者是否願意,監督必須強制性地實施。通常號召被監督者「自覺接受監督」,那隻不過是一種道義上的要求或思想教育的配合,而並不是監督本身必然具有的規定性。

誤區之五:
把加強監督過多地寄希望於所謂「一把手」

監督的關鍵在「一把手」,這似乎已成為共識。就監督的重點來說,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在現行體制下,不同層次的「一把手」都在不同范圍內擁有最大的、不受監督的權力,對他們的監督之重要和監督之難也正在於此。這里有一個難解的悖論:一方面,「一把手」由於處在關鍵地位而最需要受到監督;但另一方面,由於他們的這種地位而對監督具有舉足輕重的或決定性的作用,監督要靠他們的「賢明」來推動,而「一把手」與其他權力的擁有者和行使者一樣,往往又不願意接受監督,因而在客觀上對「一把手」也就最難監督。這樣一來,真正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幾乎就成為不可能的事情。如何在「最需要」而又「最難」的困境中找到一條出路呢?關鍵在於緊緊抓住監督問題的實質,從體制上解決權力過分集中特別是集中於「一把手」的問題。這是治本之道。此外,還需要澄清和糾正一個長期流行的觀念和提法,即把黨委書記稱為(當作)「一把手」,或把黨政主要領導人合稱為「黨政一把手」的錯誤觀念和提法。

誤區之六:
大多停留在口頭上「責備」而忽視從行動上「糾正」

監督,具有雙重功能:一是對違規行為給予口頭上的責備,二是對違規行為從行動上加以糾正。正如列寧所指出的:「『監督』不單單是在口頭上加以責備,而是要在行動上加以糾正。」(《列寧全集》第8卷第197頁)只有二者並重,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才能形成強有力的監督。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強調監督時,往往過多地寄希望於批評、提醒、警示,也就是大多停留在「口頭的責備」上,而忽視從行動上加以「糾正」(包括對違規者及時實施撤職、罷免等處罰),以致當其濫用權力或權力不作為時不能及時得到中止或改變。正因為如此,對於濫用權力、以權謀私以及失職瀆職的現象,盡管怨聲載道,譴責多多,甚至「權威」文件也接連發布,但卻總是成效不大。

誤區之七:
模糊權力與權利的關系,而忽視「權利監督」以及「權利監督」與「權力監督」的配合和互動

監督,按其實質來說,就在於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察和控制,使權力的受託者能夠按照委託者的意志行使被賦予的權力:既不得濫用權力,以至以權謀私;也不得把被賦予的權力不當回事兒而「不作為」,以至失職、瀆職。這是嚴格意義上的監督。通常在相當寬泛的意義上所說的監督,實際上是這種監督的引申和轉義。寬泛意義上的監督,如黨員和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領導機關及領導人進行舉報這樣的監督,其本身並非直接的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督,但它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起到強有力的監督作用。這里涉及到了「權利監督」與「權力監督」的關系問題。

「權利監督」與「權力監督」的區別主要在於:一是行為主體的性質不同。在黨內,「權利監督」的行為主體是黨員、黨代表以及黨員領導幹部的「個人行為」,而「權力監督」的行為主體是黨的領導機關的「組織行為」。二是所依靠和憑借的手段和力量不同。「權利監督」所依靠和憑借的是分散的個人享有的「權利」,而「權力監督」所依靠和憑借的則是有組織的「權力」。三是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作為個人行為的「權利監督」對於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僅僅具有「在口頭上加以責備」的功能和作用,其本身並沒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種「軟監督」;而作為組織行為的「權力監督」,對於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不僅具有「在口頭上責備」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還具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種「硬監督」。從權力授受關繫上說,「權利監督」是民主監督之「源」,具有基礎性、根本性。而「權力監督」則是民主監督之「流」,具有非基礎性和派生性。後者應當服從和服務於前者。但是,就其監督功能和作用來說,對任何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最終只有依靠「權力監督」,才能不僅給予強有力的口頭責備,而且可以從行動上加以糾正,使違規行為及時中止或改變,以至給予適當的處罰,包括通過免職、撤職等手段收回授權。而「權利監督」本身發揮得再充分,再強有力,也只能限於對違規者的口頭責備,包括批評、揭發、檢舉、控告等等,作為向違規者的授權機關或專門監督機關的一種「訴求」。這種「訴求」本身並不能糾正對象的違規行為,至多隻能造成一種壓力,引起有關權力機關的關注和重視。「權利監督」,最終必須也只能通過「權力監督」功能的充分發揮,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這就表明,要從根本上強化監督特別是黨內監督,只有「權利監督」和「權力監督」各自都能充分發揮其功能和作用,並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起良性互動的監督體制和機制,才有可能實現。

誤區之八:
模糊新聞輿論監督的「權利性」的性質和功能

新聞輿論監督是一種異常重要而又特殊的監督。在西方國家,有所謂「第四種權力」之說,即把新聞輿論看成是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並列的「第四種權力」。這種說法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也得到了不少人的認同。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即把作為「權利監督」之一的新聞輿論監督誤解成了「權力監督」的一種具體表現。誠然,由於新聞輿論傳播廣而快,影響又大,因而它對公共權力的監督確實具有巨大的威力,在一定意義上,似乎可以與某種強大的權力相比擬。但是,只要仔細分析其性質和功能,就不難看出,新聞輿論監督,嚴格說來,並不屬於「權力監督」的范疇,而應該歸屬於「權利監督」的范疇。因為新聞輿論監督的威力和作用再大,再強有力,它本身始終只能發揮「在口頭上加以責備」的功能和作用,而不具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而且,它的「口頭責備」究竟能起多大作用,最終要取決於有關權力機關的態度和作為,取決於「權力監督」能否及時跟進。

新聞輿論監督作為一種反映和表達民意的、特殊的「權利監督」,可以及時暴露權力的問題,為實施「權力監督」的機關提供廣泛的信息,並造成某種社會輿論的壓力,從而引起有關權力機關的關注和重視,及時調查處理,使問題得以妥善解決。這就是說,新聞輿論監督是任何其他監督形式所不可替代的一種重要監督形式。但是,新聞輿論監督,如果孤軍無援,沒有「權力監督」作後盾,那麼,新聞輿論監督不但不能發揮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反而會面臨很大的風險,甚至遭到常人難以想像的打擊報復,完全被扼殺。

㈢ 如何真正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難題

為進一步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檢察權運行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最高檢和司法部日前聯合印發了《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檢出台了《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按照這兩份文件的規定,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等案件的工作中,如果存在阻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等11種情形,人民監督員可以實施監督。這意味著,已經實施了13年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將迎來深化改革的又一次蝶變,以更加規范的選任管理、更加明晰的監督范圍、更具剛性的監督程序,發揮其監督監督者的法治功能。
誰來監督監督者
在好萊塢電影《國家公敵》中,主人公羅伯特·迪恩這樣發問:我們有必要對那些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督,可是誰來監督監督者?這一美國社會中拉不直的問號,實際上也一直困擾著我們。
在我國,為了防止執法和司法機關濫用職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憲法設置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對其他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法律監督職權。實踐中,這對於促進公務人員依法履職、有效追訴和懲治犯罪、監督訴訟活動依法開展、確保法律順利實施等,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重要內容,其在監督其他權力行為的同時,自身也蘊含有被濫用的極大可能,由此帶來的問題是:誰來監督監督者?
尤其是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倘若做出不立案、撤銷案件和不起訴決定時,法院很難介入監督,異體外部制約的缺失及內部自我監督的式微,很容易讓民眾對監督權力的檢察權產生公正性懷疑。
對權力的監督一般有兩個路徑,一是「以權力制衡權力」,二是「以權利監督權力」。前者強調權力間的制衡與監督,但容易陷入無休止的為權力「疊床架屋式」的制度設計。恰如黃宗羲先生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監督監督者的權力設防便難有終結之處。
在國家權力的配置上應重視彼此間的制衡,但為了破解「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困境,還必須設計更有效的「以權利監督權力」的機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過探索創新而逐漸定型的人民監督員制度,本質上體現的恰是以人民監督監督者的憲法邏輯。按照權力原理,法律監督權也是人民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最終的權力來源是人民,人民自然是監督者的最後監督者。人民監督員制度,從人民中汲取監督力量,以程序化的設計將人民監督具體化、規范化、實效化,正契合了我國憲法上的權力原理,不失為監督監督者的最佳制度安排。
民主法治社會,任何權力都不應逃離人民監督的視線,只有導入人民的監督力量,才能真正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的難題。實踐證明,人民監督員來自人民,直接介入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活動,對社會最為關注的敏感地帶,對司法腐敗的易發、多發部位,對體現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的關鍵環節,展開親歷性的參與式監督,極大增強了檢察機關執法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執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不廉潔等問題的發生。
檢察機關的自我革命
一切權力都具有抵制監督的慣性,檢察機關的權力也不例外。引入人民的力量強化對自身的監督,提高檢察機關職權行使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以防範檢察權的濫用,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施,對檢察機關而言無異於一次自我革命。
2003年9月,為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最高檢經中央同意並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開始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先期試點在遼寧、內蒙古、天津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啟動,規定職務犯罪案件中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全部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2004年10月之後,試點工作逐步擴大。截至2010年9月,全國共有3137個檢察院開展了人民監督員試點工作,占各級檢察院總數的86.5%。
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水,打開了傳統封閉的法律監督職權運行格局,其民主性價值不斷凸顯。這一期間,人民監督員就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五種情形」不斷提出監督意見,形成良好的監督勢頭。但同時,人民監督員由檢察機關自己選任,帶來了「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社會質疑,嚴格限定監督范圍也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功能發揮,改革完善勢在必行。
2010年9月,中央政法委第15次全體會議,專門聽取了最高檢關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有關情況的匯報。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下發,人民監督員制度從試點正式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同時,《規定》將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方式改為由上級檢察院統一選任,將監督范圍擴大到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終局性決定權的主要環節。截至2014年3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共選任人民監督員48000餘人次,監督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2000餘件。
一項監督制度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於監督主體是否足夠客觀中立。2010年雖然將人民監督員選任許可權上提一級,但仍局限於檢察機關內部。2014年9月,最高檢、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實現重大改革,即由原先的主要由檢察院自行選任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徹底告別「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程序庇護。同時,最高檢還頒行了《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監督監督者的制度在改革中不斷發展完善。
人民監督員選任程序的改革過程,折射出檢察機關在自我監督上的不斷進步。隨著司法改革進一步上升為黨和國家意志,人民監督員制度也從檢察機關的自我革命邁向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在此基礎上,最高檢和司法部出台文件,使得這場檢察機關發動的自我革命,在國家意志中不斷走向規范成熟。
讓檢察權運行更規范
伴隨著13年的試點與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強化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機制、擴大訴訟民主、促進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難以替代的功能,使得這項契合憲法原理、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民主監督的特殊制度,不僅成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職的重要保障,而且成為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
一方面,監督檢察機關規范執法,提高司法正義的品質。人民監督員制度所具有的民主性、獨立性、預防性、直接性、多樣性等特徵,對於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執法、限制權力濫用有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實踐中,人民監督員不僅重點對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能夠直接防止和減少辦案中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而且通過帶有約束性的異體監督,有效排除辦案中的干擾和阻力,倒逼檢察機關增強辦案責任心,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在實體上促進檢察權的規范化運行;還能增強執法辦案的透明度,促使檢察人員轉變執法觀念和執法作風,提高執法辦案的文明水平。
另一方面,增進司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促進人權保障水平。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監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本身凸顯出司法程序的人民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廣泛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化了公民的批評權和建議權,不僅具有實體上促進公正的監督功能,更具有程序上彰顯司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作用。既滿足了人民行使憲法權利、參與司法過程的民主化訴求,讓民眾在參與司法、監督司法中直接感受到公平正義;又有利於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確保司法為民,更好地通過透明的司法程序維護好人民合法權益;還能發揮人民監督員聯系群眾密切的優勢,將其參與執法監督的體會向社會傳播,架構起司法與社會的溝通橋梁,有力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雖然在人類文明史上,人民參與司法具有悠久的法治傳統,但是這種參與和監督更多體現在法庭審判上。作為特殊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創設人民監督員制度,不僅在國際上沒有先例,在中國的歷史上也缺乏直接參照,它完全是紮根於現實中國的實踐土壤之上,提煉出的一項獨具特色的公民參與司法新途徑,豐富了國家的監督體制,體現了國家保障人權的觀念。
司法改革烙上「中國印」
從人民陪審員制度到人民監督員制度,公民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渠道不斷拓寬,司法治理的民主基因日益強盛,凸顯出中國司法制度發展的本土意識和創造精神。這些制度納入國家司法改革總體布局,深刻反映出中國司法改革在遵循一般司法規律的基礎上,著力形成自身的特色和優勢。在司法改革的中國化背景下,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得到社會認同之後,更應著眼實踐需求和法治目標進一步改革完善,以呈現出蓬勃發展的生機。
其一,是在制度內容上進一步優化。經過多次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內容上比較健全。尤其是此次改革,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能夠讓其相對超脫、中立、客觀地發揮監督作用;監督范圍進一步擴大,基本涵蓋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各個關鍵環節;擴大了監督程序的啟動主體,啟動監督程序不受排斥;增設復議程序,推動檢察機關在陽光下執法、在監督中辦案。但還要看到,要想讓這種個別化的監督形式真正融入人民監督的普遍性價值,還必須從整個司法制度的大局著眼,以健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外部監督制度,掃清實踐中各種隱性和顯性的監督障礙,進一步拓寬人民參與司法監督的制度性渠道。
其二,是在制度形式上進一步升格。一開始,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主要由檢察機關自身推動,存在「合法性成色不足」的質疑。與人民陪審員制度類似,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設計也關乎司法權的配置和運行,是國家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內容,需要納入立法規范。對於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提供了充分的高位階法律依據;相比而言,人民監督員制度卻缺乏足夠的法律確認。近年來,社會上呼籲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的呼聲漸強,不少人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作出規定,或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定》。無論採取何種形式的立法,都需要從人民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司法制度出發,提升人民監督員的立法位階,規范人民監督員立法形式,通過高位階立法對改革成果予以確認,推動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從中凝聚、彰顯中國司法的特色和優勢。

㈣ 什麼是監督者

監督,是指公民有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四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控告權、檢舉權。

㈤ 監督者與管理者有什麼區別

監督者是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的人。管理者是制定計劃,然後執行,檢查和改進計劃的人。管理者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考慮計劃,需要更高的素質,而監督者只需要對某一管理環節監督。

㈥ 公民的監督權包括哪些

監督權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法律依據】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6)權力者監督者擴展閱讀: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離開了憲法和法律的監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據。人大監督的對象、內容、范圍和方式都要嚴格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法定的對象進行監督。

是否需要行使監督權,如何行使監督權都要以法律為准繩。只有堅持依法監督,監督才能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㈦ 什麼是公務員權力監督,公務員權力監督的意義是什麼。 希望答者內容充分一點 高分重謝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公務員的權力監督首要價值是以權力制約權力,沒有監督的權力就是絕對的權力,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專制和腐敗,有監督才有法治,沒有監督,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將失去保障。以監督促管理,滲透到各權力機關業務中,促進各權力機關公務員廉潔高效地履行職責,堅持標本兼治,嚴厲懲處腐敗行為、遏制腐敗現象,同時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擴寬監督渠道,保證人民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保證政府重大決策和改革措施得到有力實施。
1.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這是根據監督主體享有監督權的屬性不同進行的分類。國家監督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是一種有效的監督方式。社會監督又稱非國家機關的監督,通常是指政黨、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新聞輿論媒體、人民群眾等對權力機關公務員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其最主要的特點是,監督權不具有「國家權力」的屬性,只是一種具有法律影響力的活動,監督對象的執法活動是在人民群眾中進行的,人民群眾往往是違法違紀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糾正和懲處違法違紀主體的強烈要求,監督機關應當認真受理並支持、保護、鼓勵人民群眾對監督對象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
2.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這是根據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是否屬於同一組織系統進行的分類。
內部監督是指公務員系統內部進行的監督,是公務員系統的自我約束機制,是各種監督中最經常、最直接的監督。它包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層級監督、監察監督和審計監督等。而外部監督是指由公務員系統以外的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作為監督主體對公務員行為進行的監督。它包括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是緊密聯系的。內部監督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礎上的,其作用的有效發揮以一定的外部監督為前提,離不開外部制約的社會環境;外部監督也離不開自我約束的作用。只有把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讓二者各自發揮其各自的優勢,才能最終達到監督的目的。
3.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這是根據監督的階段性不同進行的分類。
事前監督,是指監督主體為防患於未然,在執法行為開始之前依法實施的監督,是一種預防性或防範性的監督。事中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對執法行為在實施之中進行的監督,以便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是一種追蹤性的監督。事後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對執法行為實施完結後進行的監督,是一種補救性或懲戒性的監督。
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是監督的3個不可分割的環節,不可偏廢任何一方。將事前監督的防範性與事後監督的補救性結合起來,構築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密切配合的監督防線,保證執法過程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以收到良好的監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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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監督權的兩者比較

盡管第一形態和第二形態的政治監督都是政治權力的監視、控制和制衡現象,但不同形態的政治監督發生的緣由和發揮的功能卻有所不同。第一種政治形態的政治監督與民主政治有著密切的聯系,這種形態的政治監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實現機制,而民主政治是這種形態政治監督的基本保證;第二種形態的政治監督是政治統治和組織領導的重要手段,是實現政治上的集權領導的工具。在現代民主社會,第二形態的政治監督是政治管理科學化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實現政治高效廉潔的重要保障。
這兩種政治監督的形態雖然不同,卻有著相同的政治監督的追求。
第一形態政治監督和第二形態政治監督的現象都古就有之,在古希臘的雅典,其國家政權就由貴族院、公民會議和執政官三個部分組成。監督為古希臘民主政治的建立發揮了重要作用,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先驅。在中國傳統社會里,政治監督也受到高度的重視。早在秦朝以前,就設有專門的監察職位,到秦朝以後都設立御史府或類似的機構,兼領典正法度,糾察百官、巡視各地。但我國古代的政治監督與古希臘有很大的不同,是自上而下,高度集權式、單向度的縱向監督,屬於第二形態的政治監督。兩種不同形態的政治監督存在著差異,主要表現如下: 將權力監督模式劃分為縱向和橫向,當然是模型化的處理,實際存在的權力監督體系大多是橫向和縱向兩種模式不同程度的結合。但是,不同國家的權力監督體系通常以一種模式為基本理念或主要特徵。因此,上述監督模式的歸納和闡述仍然是有意義的。如果一種政治權力的分配和監督方式具有鮮明的特點,與其他的權力配置方式明顯不同,我們就可以說它們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因此,下文著重分析兩種模式的不同特徵:
縱向權力監督模式有三個特點,第一、對權力的監督是一種單向度(垂直)的上下級隸屬關系,即只能是上位權力(上階位權力)對下位權力(下階位權力)實行監督,同級別的權力主體之間的監督關系一般不很明顯,更不存在普通民眾對政府官員的監督。在中國古代專制政體里,皇帝是一個巨大的權力之源,處在權力金字塔的頂端,可以監督任何部門和官員。除了皇帝之外,所有朝廷命官都由其「上級機關」加以監督,所以古代中國發展出了世所罕見的御史監察制度。秦漢時,御史的地位仍具有附屬性,御史大夫雖與丞相及太尉並稱「三公」,但實際職權是「掌監察,輔助丞相來監察一切政治設施。它是副丞相,依照漢代習慣,須做了御史大夫,才得升任為丞相。」 後來御史機構漸漸獨立,監察權慢慢脫離相權。中央發展了御史台、都察院、以及廠衛等特務機構,地方有巡按御史、督撫、按察司等,龐大的御史監察體系得以建立。至此,除了皇帝以外,從中央到地方所有官員都有其對應的「上級」監察官。
第二、這種監督方式是一種整全(全方位)的監督,即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完全取代下位權力的運作。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不存在明確的職能分工,只有權力行使范圍的大小。兩者的職權是同一性質的,都是一種沒有分化的整全權能,只不過有上下高低之分。因此在進行監督的時候,上位權力能夠代行下位權力。中國幾千年的古代歷史,國家政權始終不存在明確的職能劃分,立法權和司法權從來就沒有獨立,國家政權表現出明顯的整體性和行政性。實現權力監督的手段不是通過職能劃分,而是通過權力的縱向分配,採取「以上制下」的方式,上位權力起初只是局部的監督矯正,漸漸地就全面取代了原來的權力,形成新的權力級別和機構。這一特點在地方行政區域的形成和中央政權機構的演變中,都有鮮明的體現。「以上制下,全面監督」可謂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的本質。
第三、在這種權力監督模式下,垂直縱向的權力層級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因為權力沒有橫向分化,不能實現相互制衡的功能,但權力又不能過度集中,因此只有在縱向上設立眾多不同級別的權力機構,使每一個級別的權力逐級縮小,達到以上御下的目的。下級權力需要上級權力來監督,後者又需要更高級別的監督,如此上推級別不斷增加。中國古代的行政級別繁多復雜,與這種權力監督模式有直接的關聯。中國歷史上,真正的行政區劃只有秦朝的郡縣,此後所謂的行政區域都是由御史巡察區演變而來。這一演變過程已在本文第一部分有詳細的闡述,更可以用如下簡圖直觀地加以描述:
從上圖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每一級新的行政區的形成,都由相應的中央巡察官作為媒介,新的行政區直接或間接來自原有的監察區。中央權力由監察權向行政權轉化,又產生新的監察權,再轉化為新的行政權,如此循環不已。可以想像,假如沒有辛亥之變打斷這一循環,巡撫總督之後一定會有新的地方官形成。實際上,清代在巡撫總督之上已經有了新的監察官,就是清廷經常派出的欽差大臣、經略大臣、參贊大臣之類。即使辛亥革命之後,仍殘留這種循環的痕跡,各省的督軍,不也是中央政府派駐地方進行統治的代表嗎?在新中國的歷史上,建國初期曾先後設立過「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華南、西南六大行政區,並設大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當時,大區是我國的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區劃,其下轄省、市和行署區等。」[27] 由此可見,這種傳統的影響不是一朝一夕能消除的。
就中國古代的權力監督制度言,還有一項鮮明的特徵,此即迴避制。迴避原則可以說是我國傳統官制的一大特色,歷唐宋明清愈益完善,尤其以明清兩代為盛。「明清兩代厲行迴避制、流官制,全國除土司地區和規定必須由孔姓掌權的曲阜縣外,其餘所有縣官都必須由外省人擔任,(本省外縣的也不行,甚至即便是跨省為官,任職地距離本人原籍在500里內也在禁列,有的朝代不僅迴避原籍,還要迴避寄居地、居止處、自家和妻家田產所在地)而且任期很短。」 迴避制切斷了地方官員與地方勢力相互結合的途徑,便於中央對地方政權的控制。在這種體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盤根錯節的關系網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橫向的監督模式與縱向模式基本相反,也具有三個特點:一、這種監督模式是雙向的、互相的監督,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存在一種相互制衡的監督關系,權力監督關系的各個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行並列的。形象地說,這種權力監督機制是橫向左右式的,其基本要領是「職能分工,互相制衡」。在西方歷史中,沒有中國古代那種「高高在上」的御史監察系統,但其司法系統發達,政權也早已有所分化,近代以來更有立法、行政、司法三大職能的劃分。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中,不同職能的權力主體相互監督制約,普通民眾也能對官員以及政府甚至國王提起司法訴訟。二、在監督的范圍方面,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職權有明確的劃分,監督者不能代行、更不能取消被監督者的職權,也即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職能是不同質的,彼此不能互相代替。由此決定了這種監督模式是一種程序性監督,在具體的監督手段上,主要是運用特定的程序對被監督者的行為進行糾察,並不從實體上代替監督對象的職能。因而,在這種監督模式下,人們特別重視監督程序的設計。三、由於是相互的監督和制衡,因此不需要更多高層級的監督者來行使層層遞進的監督權,也不會產生一個不受任何監督的「終極權力」。這種監督模式側重於權力的橫向分工,而不是縱向的級別劃分,政權的縱向組織相對簡單。同時,任何一級權力都是分立的,所以不會有一個不受監督的終極權力。 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的優點是具有較高的權威和效率,在集權模式下,權力的行使暢通無阻,單向的「行政效率」是很高的。但這種權力監督模式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就是要不斷地設立更高級別的監督者,以對「監督者」進行監督,又從另一方面降低了整個權力系統的運行效率。更為嚴重的是,由於是單向的監督,下位權力不能監督上位權力,所以為了防止上位權力的異化,就必須設立更高位的權力對其進行監督。如此向上延伸,導致監督層級不斷增加。最終必須確立一個具有最高權威、無需任何監督的「終極權力」,否則權力監督將會無窮循環,形成一個「無底洞」。但是,如何保證「終極權力」的正當性,防止終極權力的異化,是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無法解決的難題。
在縱向監督模式下,各級官員唯上是從、欺上瞞下、行賄受賄等吏治腐敗現象都是體制性弊端,「監督監督者」的問題始終很難解決。一些具體制度也大多是利弊摻半。比如迴避制,我們知道,西方國家的迴避制主要適用於司法審判領域,其他政府部門則要求具有本地區居民資格者,才能成為該地區的政府官員,其選舉法一般規定候選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籍貫」和居住年限,以便於選民更好地了解候選人,監督當選官員。中國古代的迴避制,其「技術上」的優點是明顯的,但它並不具有目的正當性。迴避制的根源在於地方官員不由地方產生,而是中央派駐地方的「代表」,為了防止和減少「中央代表」與地方勢力結合對抗中央,所以必須實行迴避制。在迴避制、流官制下,地方官員往往只對上級負責而罔顧民情,更容易滋生「短期行為」、搜刮行為。
橫向監督模式雖然在權威性和效率方面有所欠缺,但它的權力運行系統是正義的,不太容易出現專制,對普通民眾來說它是安全的。所以,這種模式的最大優勢在於它的目的正當性,它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強權政府的侵犯。這是近代憲政制度的「終極價值」。「憲政體制可以理解為一種寧可多支出一些時間與資源成本(等於犧牲一些效率),也要盡可能維護法律的客觀性與公平性,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制度。」這種模式之下,公民的權利受到某一政府部門的侵犯,更容易獲得其他部門的救濟。
普遍地看,橫向模式下的各級官員,比縱向模式下的同僚具有更強的獨立性,唯上是從、阿諛奉承、拉幫結派等官場惡習可以減少到最低程度。這都是制度使然,而非其人道德特別高尚。因為政務官員的進退升降取決於多種因素、多個機構,而不只是其直接上司,因此下屬官員可以表現出較強的獨立性。經過多種因素的長期博奕,人們逐漸傾向於遵循一種公正的理性,而不是某種長官意志或強勢重壓。長期的熏陶與感染,使人們養成「以理服人」的理性政治思維,而不是「以勢壓人」的威權政治規則。

㈨ 管理者的權力

管理者的權力分兩大類:一是管理者的職位權力。即所處工作崗位的正常權力,人們稱之為職權或正式權力;二是來源於管理者者的個人影響力,人們稱之為非正式權力或威信。正式權力來源於上級的授予,組織授予管理者的正式權力一般可以分為三種權力即支配權、強制權和獎勵權。可能網友要問的即上面常規上講的三種權力。非正式權力或威信是指由管理者的能力、知識、品德和作風等個人因素所產生的影響力。威信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個人專長和個人品質。 管理主體是管理行為過程的主體,管理主體一般由擁有相應的權力和責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從事現實管理活動的人或人群組成的。組織中的管理主體主要是由管理者組成,管理者在組織管理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要成為管理者,有以下一些要求:

一、管理者是具有職位和相應權力的人

一個組織或團體的管理者,一定具有一定的職權。管理者的職權是管理者從事管理活動的資格,管理者的職位越高,其權力越大。組織或團體必須賦予管理者一定的職權。如果一個管理者處在某一職位上,卻沒有相應的職權,那麼他是無法進行管理工作的。

要使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能夠起主動支配的作用,管理者必須擁有一定的權力,管理者依靠權力去命令、組織、領導、影響和指揮管理客體,從而完成組織的目標。管理者的權力是應是法定的,與職位相關聯,它不因人而異,誰處在那個職位上,誰就具有那個職位的相應法定權力,職位越高,責任越大,權力也越大。

對於管理者的權力來說,韋伯已說地很清楚了,他認為管理者有三種權力:

傳統權力:傳統慣例或世襲得來,比如帝王的世襲制;

超凡權力:來源於別人的崇拜與追隨,完全依靠對於領袖人物的信仰,管理者必須以不斷的奇跡和英雄之舉贏得追隨者。超凡權力過於帶有感情色彩並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據規章制度而是依據以往所樹立的威信;

法定權力:法定權力即法律規定的權力,通過合法的程序所擁有的權力,比如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

個人認為人們對傳統權力的服從是在習慣義務領域內的個人忠誠。領導人的作用似乎只為了維護傳統,因而效率較低,不宜作為組織體系的基礎。超凡權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人們對於領袖人物的信仰,是非理性的,所以,超凡的權力形式也不宜作為組織體系的基礎。只有提供了慎重的公正的法定權力才能作為組織體系的基礎。

但實際上,在管理活動中,僅具有法定的權力,是難以做好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在工作中應重視「個人影響力」,成為具有一定權威的管理者。
所謂「權威」,是指管理者在組織中的威信、威望,是一種非強制性的「影響力」。權威不是法定的,不能靠別人授權。權威雖然與職位有一定的關系,但主要取決於管理者個人的品質、思想、知識、能力和水平;取決於同組織人員思想的共鳴,感情的溝通;取決於相互之間理解、信賴與支持。這種「影響力」一旦形成,各種人才和廣大人民都會吸引到管理者周圍,心悅誠服地接受管理者的引導和指揮,從而產生巨大的物質力量。

二、管理者是負有一定責任的人

任何組織或團體的管理者,都具有一定的職位,都要運用和行使相應的權力,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權力和責任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一定的權力又總是和一定的責任相聯系的。當組織賦予管理者—定的職務和地位,從而形成了一定的權力時,相應地,管理者同時也就擔負了對組織—定的責任。在組織中的各級管理人員中,責和權都必須相稱和明確,沒有責任的權力,必然會導致管理者的用權不當,沒有權力的責任是空泛的、難於承擔的責任。有權無責或有責無權的人,都難以在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都不能成為真正的管理者。

責任是對管理者的基本要求,管理者被授予權力的同時,應該對組織或團體的命運負有相應的責任,對組織或團體的成員負有相應的義務。權力和責任應該同步消長,權力越大,責任越重。比較而言,責任比權力更本質,權力只是盡到責任的手段,責任才是領導真正的象徵。如果一個管理者僅有職權,而沒有相應的責任,那麼他是做不好管理工作的。管理者的與眾不同,正因為他是一位責任者。如果管理者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就意味著失職,等於放棄了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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