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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3-05 07:57:35

行政訴訟與行政申訴的區別是什麼

申訴是部門內部人員對內部行政行為的救濟,比如,對單位的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訴。訴訟是對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是民告官
1班26號

⑵ 行政司法的民事糾紛制度

行政裁決制度:按法律規定,主管行政機關可對諸如土地、草原、森林等民事權屬爭議作出裁決。其中商標、專利的裁決由特設的評審、復審委員會作出。它們還處理商標、專利方面的行政爭議。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民事裁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處理與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的行政仲裁製度:其中經濟合同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但科技合同仲裁與著作權仲裁不同,必須經雙方同意,方可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
法院、議會參與裁決行政案件:法院、議會等國家機關以司法手段解決行政爭議,也屬於行政司法的一種。法院解決行政爭議是行政訴訟。英美法系國家稱為司法審查,實行普通法院制,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適用普通法;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行政法院制,即在普通法院以外,設專職管轄行政案件的法院,適用行政法院的判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在人民法院內設行政法庭以管轄行政案件的制度。議會參與行政案件的裁決始於瑞典的議會督導制度〔見議會督導制度(瑞典)〕。議會督導專員有權受理一切控告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的申訴案件,有權進行調查、視察、批評、建議直至提起公訴。重點是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以後,有很多國家仿效這種制度,但大都僅限於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議會督導專員不能直接對案件作出決定,但由於議會具有權威性,它解決行政爭議的建議一般都被採納。從廣義上說,也可以把這一制度看成是行政司法之一。

⑶ 能否對行政執法監督行為提起訴訟

行政執法監督是抄個范圍挺襲廣的概念,似乎並沒有專門法來明確執法監督的具體內容,也不是一個法定的解決行政糾紛的方式。像問題中提到的情況,監督機關其實已經履行了監督的職責,但並沒有所謂「強制執行」的程序。通常這種監督更直接對應的是問責,即追究被監督機關責任的問題。事實上,如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可直接以該機關為對象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個人認為就監督機關的監督不力提起訴訟似乎既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也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方式。

⑷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糾紛案件根根哪項法律哪條哪款准許媒體介入監督

一般要經過法院同意才可以。

⑸ 行政訴訟法對監督行政的直接功能體現在

1.監督公權力,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原行政訴訟法規定:「具體行政行為」之外的行政行為一律不可訴,導致公民權利得不到法律救濟。而新法將「具體行政行為」均改成了「行政行為」,這為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去除了法律原則障礙。新法第十二條將受案范圍由原來的8項擴大到12項,以列舉的形式將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對徵收、徵用及其補償決定不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不依法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以及違法集資、攤派費用等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官民糾紛等12類情況納入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保障公民訴訟權利,解決民告官「立案難」問題。在原則要求上,新法增加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在具體程序規定上:一是明確可以口頭起訴。新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二是實行登記立案制度。新法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三是明確人民法院的相應責任。新法規定: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四是指出救濟途徑。新法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3.延長訴訟期間,保護當事人合法訴權。原行政訴訟法規定起訴期限為三個月,當事人很容易因超過起訴期限而失去請求人民法院救濟的權利。新法將起訴期限延長至六個月,同時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法增加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科學設定訴訟程序,保障原告訴訟權利。為保障民眾訴權,新法在方便原告訴訟方面新增了行政附帶民事和使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等規定,以保護訴訟參加人的合法權益。

新法規定:

一是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並審理。

二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民事爭議所作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申請可以對民事爭議一並審理。

三是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案件審理須以民事訴訟裁判為依據的,裁定中止行政訴訟。新法增加簡易程序,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新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具體范圍為:一是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是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是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四是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為了更好地解決爭議,新法還增加了調解制度。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5.法院審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侵權要擔責。新法增加了對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的內容。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上述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這一規定將有效防止規范性文件侵權越位,否則,因文件制定出錯侵權,制定機關將承擔法律責任。

6.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破除「告官難見官」現象。在行政訴訟實踐中,「告官難見官」已成為一種常見現象。新法第三條增加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同時,為確保這項規定落到實處,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7.設定懲戒措施,約束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為保證法院判決得到落實,新法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是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二是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是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情況予以公告;四是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提出了「空前嚴格、空前嚴厲的措施」。

8.復議機關成共同被告,督促復議機關依法履職。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這一修改有利於加強、促進復議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主動糾錯,對該撤銷的予以撤銷,該變更的予以變更,真正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監督作用。

9.干擾法院判案,罰款判刑追責。為了增強行政訴訟審判的「抗干擾力」,新法在總則第三條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存在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地方干擾法院審判,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同時增加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0.完善證據制度,明確舉證責任。新法規定:一是明確被告逾期不舉證的後果。新法增加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調取證據的除外。二是完善被告的舉證制度。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為了查明事實,新法增加規定:在兩種情形下,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一是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三是明確原告的舉證責任。原行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原告的舉證責任。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果原告不舉證,就難以查清事實,作出正確的裁判。

因此,新法增加規定:在起訴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在行政賠償和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四是完善人民法院調取證據制度。新法增加規定: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五是明確證據的適用規則。新法增加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採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⑹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糾紛案件,媒體可以出席法庭現場監督嗎

這是完全可以的。可以公開。

⑺ 在招標投標爭議中,行政監督部門履行監督職責的形式有哪些

【答案】D
【答案解析】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審理中的基本制度有:(1)公開審理制度;(2)合議庭制度;(3)迴避制度;(4)不適用調解制度。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審判制度是兩審終審制。

⑻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招投標投訴的許可權問題有哪些

【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招投標投訴的許可權問題
由於招標投標活動參與的主體較多,有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等,每一個主體在招投標活動中均享有各自獨立的權利義務,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決定也同樣會涉及到參與招投標的每一個主體的權利義務。
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行政監督部門不能直接處分某些主體,如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是相對獨立的主體,在招投標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評標委員會依法享有獨立評標的權利,除非出現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監督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時一般不能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或者代替評標委員會對某個投標人的投標直接進行判定等。但這並不意味著行政監督部門不能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
行政監督機關一旦發現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出現了違反招標文件或者法律規定的情況,可依法行使監督權,甚至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筆者曾接觸到一起招投標糾紛案件,投訴人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裝訂要求,但評標委員會未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對該投標文件進行形式審查,而直接進行評標。
行政監督機關經調查認定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裝訂條件,屬於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件,而評標委員會未使用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進行形式審查,因此,認定評標委員會使用了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准進行評標,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做出了重新評標的處理決定。而投訴人認為,該項目應當重新招標而非重新評標,並以此為由提起了行政復議。該案實際上有兩個爭議焦點。
第一,行政監督機關能否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第二,若否定了評標委員會部分結果,應當重新招標還是重新評標。
筆者認為,行政監督機關在該案的認定上符合法律規定,行政監督機關不能任意地否定評標委員會的結果,但若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件進行評審時,行政監督機關有權否定部分評審結果,以體現行政監督機關的監督者身份。
而評審結果被否定後,行政監督機關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的相關規定,在該種情形下,重新評標和重新招標均符合法律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在作出處理意見時,享有自由裁量權。因此,筆者認為該案中投訴人的復議請求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招投標投訴處理是加強招投標活動監督的重要環節,對目前實踐中暴露的法律問題社會各界需對其予以足夠的重視,並通過完善相關法律規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決。除上述分析的幾個典型法律問題外,招投標活動投訴還涉及到其他大量的法律問題,相信招投標法律制度將會逐漸健全,招投標制度也會更加地完善和成熟。

⑼ 檢察機關如何實施行政訴訟監督

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

從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出發,根據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和目的任務,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應當既包括提起訴訟,又包括參加訴訟,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行政訴訟法在總則中用專門的條文規定,其目的就在於行政檢察監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實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監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不僅要監督審判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而且還要監督訴前的起訴行為和訴訟的全過程。如果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僅限於事後的抗訴監督則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條的立法精神,在實踐中不利於行政檢察監督活動的全面開展。

第二,由於行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對人不敢或無力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就會被迫放棄訴權或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對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責任就難以追究。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就可以有效地保護行政訴權的行使,全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著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不特定群體的合法權益,而出現無人就全部損害提起訴訟的情況。此外,行政機關為了逃避當被告,以犧牲國家利益為代價,降格執法,這種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在上述這兩種情況下,必須對行政訴訟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

⑽ 如何對招投標過程實施行政監督

1、對招投標進行行政監督必須依法實施
(1)招投標的行政監督執法工作的概念招投標的行政監督是指 法律 授權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招投標活動及當事人遵守招投標法律、法規,執行招投標行政命令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招投標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的行政行為。
(2)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原則制定《招標投標法》的目的不僅使招投標工作「有法可依」,同時也為招投標行政監督「有法可依」,而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實施,就是依法在招投標活動中進行行政監督。監督執法必須依法實施才能使代表國家最高意志的法律被真正貫徹執行。
(3)招投標行政監督法必須依法實施「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監督執法行為不僅要合乎行政實體法,也要合乎行政程序法。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①行政監督執法職權必須基於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也就是要求行政主體必須在其法定的許可權內行使職權。②行政監督執法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這是合法性原則為行政主體設定的一項義務或職責,職權和職責是統一的,相互依存的。濫用職權、不依法行使職權、放棄應盡的職責都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③行政授權,行政委託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程序,不得違反法律要旨。因此,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理應屬於政府行政范疇,應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和「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而這兩個基本原則落到實處就是行政機關監督執法必須依法進行,對招投標領域而言就是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工作必須依法實施,這是目前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現狀的客觀必然要求,是符合招投標工作 發展 的客觀 規律。
(4)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工作依法實施的重要意義。一是有利於保證《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真正貫徹執行,有利於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二是有利於保證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工作的統一性、連續性、穩定性,有利於保證招投標的公開、公平、公正性及招投標活動法制化、規范化。三是有利於減少監督執法中的糾紛、矛盾、不公、錯誤和違法,有利於提高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工作的效率。四是有利於廉政建設,消除腐敗現象。
2、加強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1)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經過幾年的發展,隨著《招標投標法》等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及各地方規章制度的健全,各地方的招投標工作的規定已經較詳細,但是隨著新的問題層出不窮的出現,新的法規漏洞的被利用,我們應「與時俱進」,針對新的問題,制訂新的規章制度,以遏制實踐中出現的規避監督管理問題。
(2)建立事後跟蹤制度場外監督管理,要從監督程序合法和向監督實質合法的轉變。控制論中,將管理過程中的控制工作分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後控制,可以說目前的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比較注重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幾乎沒有事後控制、全過程式控制制。
招投標監管工作滿足於程序合法的情況相當普遍,甚至更有把監管工作固定在從開標到定標程序上的。相關部門的監管人員只在召開開標會時才到現場,察看招投標雙方當事人和評標專家按照規定程序的「表演」,直至定標結果出來,只要「表演」沒有紕漏,監管任務就算完成了。至於招投標當事人、評標專家和中介服務人員在事前事後的場外個別活動,則不屑去管了。
針對當前招投標市場的違法犯罪特點,招投標監管工作應在深化和規范上下功夫。首先,監督機制應提前介入並向後延伸,把監管貫穿於從項目立項到完工的全過程。其次,應擴大監管范圍,把監管從場內推進到場外,並實行內外並重、內外互動、內外結合。
對工程招投標合同履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爭議、糾紛、問題的監督管理,一可以以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 歷史 狀況來處理、解決這些爭議、糾紛,二可以對出現的問題進行經驗 總結 ,來指導日後的工程招投標工作。其實很多爭議、糾紛都是當時招投標過程中留下的隱患,如果在招投標過程中就去除掉這些隱患,顯然可以大大減少爭議、糾紛的出現。
(3)完善工程招投標擔保制度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的買方市場,決定了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市場不均衡,這個不均衡,一是很可能造成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不平等交易,二是會造成投標人之間的惡性競爭。這些都可能產生招投標過程中的規避監督管理行為的產生。如前文所述的招標人違規操作,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拖欠工程款、「陰陽合同」;投標人的「釣魚工程」,陪標、圍標、抬標、串標等等違規行為。
作為市場的一個獨立經營主體,不管招標人還是投標人都應在追求自身最大 經濟 利益時,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特別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負責。而目前情況是,當事人一方或政府管理部門對違規行為很難進行適當的追索和懲罰,或者追索和懲罰的成本太高。
引進工程保證擔保這種全新的經濟手段,將帶動索賠機制的作用,有利於強化各方的風險意識,使各方對自己的市場行為造成的後果所負的責任更加清晰化、價值化、數量化。從而改變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責任不清、互相扯皮狀況,規范建築市場的行為,提高行業素質,有助於解決拖欠工程款之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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