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刑獄
⑴ 京畿提典刑獄司相當於現在什麼職務
是提點刑獄司,相當於省檢查院,提點刑獄司,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級司法機構,簡稱「提刑司」、「憲司」、「憲台」。
監督管理所轄州府的司法審判事務,審核州府卷案,可以隨時前往各州縣檢查刑獄,舉劾在刑獄方面失職的州府官員。
(1)監察刑獄擴展閱讀
「提點」就是負責、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與明清時期的「省」相近)這一級先後分設了轉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從中央派文臣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 即「提刑官」 、提舉常平公事。
這三個機構合稱為「監司」,其長官被稱為監司官,都負有監察州縣地方官的職能。同時,這些監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負責地方刑獄、訴訟。
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置了提刑司的衙門。後來「提刑官」雖有暫時的撤廢,但兩宋大部分時間都是存在的。
⑵ 古代的大理寺和刑部有何區別,兩大刑獄機構那個權力更
大理寺
大理寺是由秦漢廷尉轉化而來,長官為大理寺卿(正三品),位九卿之列。在專北齊時候正屬式改為大理寺,到了明清時期與刑部、都察院並稱為「三法司」,掌管刑獄案件審理,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
刑部
在隋唐時期,刑部主要負責復核大理寺所判案件,御史台掌管監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參與冤案大案的審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審判,刑部主管復核,御史台主管監察的司法審判制度。到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復核。明清若有重大案件,則由三法司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俗稱「三堂會審」。決獄之權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
大理寺是由三公九卿里的廷尉更名而來,在朱元璋廢除丞相後,大理寺和刑部都屬於皇帝直接管理。從品級相比,明代刑部尚書是正二品,而大理寺卿是正三品,刑部尚書要高於大理寺卿。但大理寺是司法機關,而刑部屬於監察機關,兩者沒有直接隸屬關系,兩者承擔不同的職責無法比較兩者權力的大小。
⑶ 刑獄是什麼意思
刑獄,是刑罰的意思。
刑獄,是古時候的詞語。現在這個詞已經很少使用了。回
宋朝時設答立了提點刑獄司,是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級司法機構,簡稱「提刑司」、「憲司」、「憲台」。監督管理所轄州府的司法審判事務,審核州府卷案,可以隨時前往各州縣檢查刑獄,舉劾在刑獄方面失職的州府官員。
提點刑獄公事,簡稱提刑官,是宋代特有的一種官職名稱。相當於現在的法官兼檢察官。 提點刑獄公事是提點刑獄司的長官,由朝廷選派,三年一換。提刑司是"路"級的司法機構,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州、府、軍的刑獄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權對本路的其他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
《左傳·文公六年》:"正法罪,辟刑獄。"
《晉書·元帝紀》:"其有政績可述,刑獄得中……各以名聞。"
宋 王安石 《上曾參政書》:"閣下必欲使之察一道之吏,而寄之以刑獄之事,非所謂因其材力之所宜也。"
《宋史·列傳第二十一》:"州縣官在任詳讞刑獄、昭雪人命者,不限歲月赴選,隨給優牒,庶絕欺罔,以存激勸。"
明 孔貞運《明兵部尚書節寰袁公墓誌銘》:"蘇當輪蹄之沖,財富刑獄甲於他郡,公(袁可立)徐而理之。"
康有為 《大同書》甲部第四章:"生人刑獄之慘苦,終無由去也。"
⑷ 1.提刑官和大理寺卿是不是一樣的
1不一樣。提刑相當於中央派到地方的監察刑獄的官員,大理寺卿相當於現代的法院檢察院監獄等部門的功能,是中央的全國最高的刑獄官之一。
提點刑獄公事,簡稱提刑官,是中國宋代特有的一種官職名稱。相當於現在的法醫這一概念。 提點刑獄公事是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的長官,由朝廷選派,三年一換。提刑司是「路」級的司法機構,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州、府、軍的刑獄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權對本路的其他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 提刑司原隸屬轉運使管轄,宋真宗時分出。
與南宋對峙的金朝,在「路」一級置有提刑按察司,類似宋代的提刑司,設按察使。元代沿襲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級置肅政廉訪司,設廉訪使。到了明代,在省級設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為按察使司,主要負責一省的刑獄訴訟事務,同時對地方官有監察之責,但按察使之上增設了巡撫一職,獨攬一省大權。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襲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後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響。
大理寺卿是全國三大司法長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國刑獄的最高長官。大理寺作為封建朝廷最高審判機關之一。秦時稱為廷尉,漢因之。漢景帝中更名大理,其後時稱大理,時稱廷尉。北齊置大理寺。隋承北齊之制置大理寺,唐以後的各個朝代均承前朝之制設大理寺。唐高宗、武則天時也曾一度改名詳刑寺、司刑寺。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為地方官員的司法權力過大,可自行勾決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錯案。為了使刑獄匯總,始置大理寺,作為復審機關。
2「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點刑獄公事」的簡稱,正四品官銜。
3
秦朝,中尉。中尉,掌京師治安、防備水火盜賊之事。
漢朝,中尉。
隋朝,京兆尹、河南尹。
唐朝,京兆尹、河南尹(另有京兆府牧、河南府牧,以親王任,不知事)
宋朝,赤縣知縣事。
明代京城治安管理採取了多機構共管的方式:五城兵馬司負責京城日常秩序的維護;錦衣衛通過"密緝"的方式參與京城治安管理理作為監察機構的都察院派巡城御史監督、協調京城治安管理.
⑸ 禮部尚書、監察御史、刑部侍郎、吏部侍郎、樞密使、工部尚書、御史中丞、提點刑獄。它們官居幾品都有什
【禮部尚書】主管朝廷中的禮儀、祭祀、宴餐、貢舉的大臣,清代為從一品。 相當於現在的教育部長和文化部長。 【監察御史】監察御史掌管監察百官、巡視郡縣、糾正刑獄、肅整朝儀等事務。唐、宋兩代僅有八品官,明代為正七品,清代為從五品。 【刑部侍郎】刑部副長官,管刑獄。明代從二品,清代為正二品。 【吏部侍郎】吏部副長官,管官吏。明代從二品,清代為正二品。 【樞密使】唐代宗永泰中始以宦官董秀掌樞密,掌接受表奏及向中書門下傳達帝命。凡軍事之措置,均由樞密使秉皇帝意旨決定執行。清常以樞密為軍機大臣尊稱。 【工部尚書】掌管全國水、土、工、運輸的大臣,明代正二品,清代從一品。 工部尚書的職位相等於現在的工業部、農業部、交通部、鐵道部等的最高行政長官。 【御史中丞】秦始置。漢朝為御史大夫的次官,或稱御史中執法,秩千石。在殿中蘭台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刺史,監察郡國行政;內領侍御史,考察四方文書計簿,按劾公卿章奏。唐朝、五代、宋均大夫與中丞並置,唯大夫極少除授,仍以中丞為長官。 明朝廢御史台、改設都察院,此官遂廢。 清朝,督撫常帶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時以為副都御史可比前代御史中丞,故習稱督撫為中丞。 【提點刑獄】提點刑獄公事,簡稱提刑官,是中國宋代特有的一種官職名稱。相當於現在的法醫這一概念。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州、府、軍的刑獄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權對本路的其他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
⑹ 提點刑獄公事的作用
「提刑官」的設置有助於加強中央集權,同時也能有效地監督刑獄、訴訟,專平反冤案,打擊不法官吏,又屬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正如電視劇《大宋提刑官》所展現的,由於州縣官的瀆職,胥吏的敲詐勒索,導致案情「虛幻變化,茫不可詰」,「提刑官」是判決的一個重要關卡,他們能否盡職,關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決,冤獄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視「提刑官」的人選,多由曾長期任職於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務的官員擔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幾年的地方官。
當然,熟悉地方事務並不代表就能夠盡職,關鍵還是「提刑官」自身的態度和對他們的監督,宋王朝是通過中央的監察官以及同級的其它監司官,對「提刑官」加以監督。
與南宋對峙的金朝,在「路」一級置有提刑按察司,類似宋代的提刑司,設按察使。元代沿襲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級置肅政廉訪司,設廉訪使。到了明代,在省級設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為按察使司,主要負責一省的刑獄訴訟事務,同時對地方官有監察之責,但按察使之上增設了巡撫一職,獨攬一省大權。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襲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後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響。
⑺ 提刑官是干什麼的,官大嗎
提點刑獄公事,簡稱提刑官,是中國宋代特有的一種官職名稱。相當於現在的法醫這一概念。 提點刑獄公事是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的長官,由朝廷選派,三年一換。提刑司是「路」級的司法機構,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州、府、軍的刑獄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權對本路的其他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 提刑司原隸屬轉運使管轄,宋真宗時分出。 「提刑官」的設置有助於加強中央集權,同時也能有效地監督刑獄、訴訟,平反冤案,打擊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正如電視劇《大宋提刑官》所展現的,由於州縣官的瀆職,胥吏的敲詐勒索,導致案情「虛幻變化,茫不可詰」,「提刑官」是判決的一個重要關卡,他們能否盡職,關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決,冤獄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視「提刑官」的人選,多由曾長期任職於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務的官員擔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幾年的地方官。 當然,熟悉地方事務並不代表就能夠盡職,關鍵還是「提刑官」自身的態度和對他們的監督,宋王朝是通過中央的監察官以及同級的其它監司官,對「提刑官」加以監督。 與南宋對峙的金朝,在「路」一級置有提刑按察司,類似宋代的提刑司,設按察使。元代沿襲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級置肅政廉訪司,設廉訪使。到了明代,在省級設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為按察使司,主要負責一省的刑獄訴訟事務,同時對地方官有監察之責,但按察使之上增設了巡撫一職,獨攬一省大權。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襲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後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響。
⑻ 在宋朝,刑獄推官和提刑官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點刑獄公事」的簡稱。「提點」就是負責、主管回的意思。答宋代在「路」(與明清時期的「省」相近)這一級先後分設了轉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從中央派文臣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即「提刑官」、提舉常平公事。這三個機構合稱為「監司」,其長官被稱為監司官,都負有監察州縣地方官的職能。同時,這些監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負責地方刑獄、訴訟。
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置了提刑司的衙門。提刑司多設在占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審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還負責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
⑼ 提刑和提刑按察使司的區別是什麼
提刑是官來名。提點刑獄公事自簡稱,或稱提點刑獄。宋置於各路,主管所屬各州司法、刑獄、監察地方官吏並勸課農桑。時公文用語稱「選」,其官署稱憲司。宋神宗熙十年(1077)又置提點京畿刑獄。金有提刑使,後改按察使。明、清皆於各省置提刑按察使。提刑按察使司是明代官署名。有按察使、副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監察職能。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下設僉事,正五品,員數無定。副使、僉事,分道巡察。其兵備、提學、巡海、清軍,驛傳、屯田等事,各設專職人員,亦用僉事等名義。清沿置,但僅置按察使一人,省去副使、僉事等官。按察使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審核刑獄,兼領本省驛傳,與布政使同為督、撫屬員。明代地方上分為省、府、縣、里四級。其中,只有省一級才設立了專門的司法機構——提刑按察使司,其長官提刑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名案件,其審理許可權僅僅限於徒刑以下(包括徒刑)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須報到刑部審理。
⑽ 四監司:經略安撫使、轉運使、提刑按察使、提舉常平使等四監司分別掌管甚麼
經略安撫使,宋代沿邊大將都兼「經略」。軍事職能,兼有管邊民
轉運使,俗內稱「漕司」。 掌握 財賦外﹐還兼領容考察地方官吏﹑維持治安﹑清點刑獄﹑舉賢薦能等職責。
提點刑獄司,主要是分割轉運使的司法職能
提舉常平 ,簡稱「倉臣」,北宋熙寧初年設置,負責管理常平倉救濟、農田水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