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正常扣留東西幾天能到
1. 城管扣留車輛期限為多少天
一般20天,最多延長10天
2. 行政執法部門暫扣物品時限是多久如果超出時限暫扣物品該如何處置各法律依據是什麼求指點!
行政部門暫扣物品,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是農副產品或鮮活商品,就不能長時間扣押,甚至都不該暫扣。其他商品就算是可以扣押,也不能超過行政部門的辦案期間。
3. 城管扣留東西多久歸還
短的一周,最長10年,求採納
4. 城管隊扣押小販物品的時間是多少
新的行政強制法規定:在市容監管中除違禁物品外,行政機關不得扣押經營者經營的商品。對查封、扣押的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查封、扣押的財物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一般是7天之內被扣押物品的小販要去城管部門立案的吧,不知道你們那邊是怎麼規定的。可以主動去城管局問一下。
5. 城管暫扣小商販的物品期限多長處理期限多長我等著回老家。
行政強製法明確規定,暫扣物品的期限為一個月。
6. 城管沒收的東西一般幾天可以拿回來!!
一般城管單獨是沒有沒收的權力的吧,只有占扣的權力,而且根據程序應該告知你去處理的時間。而且根據今年的行政強製法,一個月滿了,你去就不罰你錢直接還給你了(除非是容易腐爛的東西)
7. 行政執法時,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是多久
這個主要看是行政執法還是刑事犯罪扣押,如果是行政執法,最長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長是1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
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7)城管正常扣留東西幾天能到擴展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
2.扣押的物證、書證范圍僅限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隨意扣押。如果發現是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後交有關部門處理。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
3.根據刑事訴訟法115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質量、特徵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持有人及其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時,不影響扣押的進行,但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註明。對於應當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應當現場加封,並由專人負責保存。
4.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偵查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其中若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5.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6.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偵查機關只要查明該款項是屬於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義,何種方式存入、匯出、匯入的款項,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詢和凍結。
另外,根據六機關《規定》的有關規定,偵查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於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7.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應當在扣押後的十二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報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認為不宜扣押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
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這條規定明確了查封、扣押的實施主體。
在我國,查封、扣押的稱謂比較混亂。目前,法律、法規中對查封的稱謂大致有查封、封存、保存、暫時保存、加封留存、暫時加封、封存處理等,對扣押的稱謂大致有扣押、強制扣押、暫扣、暫時扣押、扣留、暫時扣留和對船舶的臨時滯留等。
查封一般針對場所、不宜移動的或不需要移動其所在場所的物品,扣押則一般適用於可以移動且有必要從行政相對人處轉移的財產或物品。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8. 城管扣留貨物不得超過多久13
可能要罰款吧,罰款完了就可以了你覺的他們違法了可以先去問下律師看下他們怎麼說,像現在公益性的法律交互平台那麼多你隨便 去看下都可以了,我自己就在用那個律伴。
9. 城管扣留貨物不得超過多久有權沒收貨物嗎
《行政強製法抄》第二十五條查封襲、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10. 城管扣押物品最多可以扣押多久.有什麼好的解決方法沒有謝謝啦.
《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