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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督板

發布時間: 2021-03-05 01:21:43

『壹』 食品監管部門電話

食品監管部門全國統一投訴電話: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12331
工商局: 12315
質量技術監督局: 12365
衛生局:12320
商務局:12312

(1)食品監督板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建立責權明確、協調一致、高效運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提高食品安全控制水平的基礎。隨著食品產業的發展、食品貿易量的增加、新食品種類的快速增加、新的食品技術的發展以及飲食方式的改變,食品安全問題日益受到各國關注。

尤其是「瘋牛病」、「二英」、「蘇丹紅」等事件發生以後,許多國家認為,監管體制不完善是導致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許多國家紛紛調整原來的監管體制。目前,歐盟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局,專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問題。

『貳』 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板是哪裡做的用來放員工健康證的,求指教

你可以問下當地的衛生局嘛,他們應該有統一規格的,然後拿到列印店或者廣告店裡,一般都會有做的。

『叄』 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九項制度
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 管,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白山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九項制度。
一、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制度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批准。對申辦許可證的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依據《吉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認真審查,按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工商登記注冊。必須堅持先證後照、依法登記原則。對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的,不得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改變許可項目、許可證到期的食品經營者,要及時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逾期不辦的,要依法注銷許可證。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不予辦理市場准入登記: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的;
2.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
3.個體工商戶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
4.偽造、塗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5.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接受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示審批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二、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嚴把食品質量准入關。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食品,應當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場。
(一)食品市場質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2.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銷貨記錄制度,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和質量自檢制度;
3.監督市場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積極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
等協議准入制度;
5.開展食品質量抽樣檢驗,重點強化對消費者申(投)訴集中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種類食品的抽樣檢驗,確保上市食品質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監管。對下列食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退出市場: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
12.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處理。
1.對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但內在質量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停止經營、退回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2.對經檢驗確定為內在質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時下架,並依法處理;
3.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責令經營者追回;
4.對其他行政機關公布的屬於退市的食品,要依法處理,並採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場;
5.對不主動退市、責令退市後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仍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四)退市食品消費警示。對轄區發現的退市食品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蹤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記錄在案,以備查詢。要適時進行跟蹤回訪,確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場。
三、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日常巡查監管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一)食品市場巡查的組織。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基層工商分局(所)開展食品市場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場巡查的內容。食品市場巡查過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具備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2.查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看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相關證照、發貨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經銷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識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
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國家規定必須標明的內容;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含有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的內容;
6.查市場開辦者(包括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是否認真履行法定責任義務;
7.查食品貯存,看經營者經營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及時清理超期變質食品。
(三)食品市場巡查要求。
1.必須兩人以上著裝亮證依法巡查;
2.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需要查處的,要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相關情況錄入經濟戶口;
3.按照經營者自律和誠信經營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市場巡查,重大節日期間要相應增加巡查次數;
4.積極創新巡查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進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執行自律制度情況。
(四)食品市場巡查記錄。基層工商分局(所)進行食品市場巡查時,應當翔實記錄巡查監管情況,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補充記錄處理結果。巡查記錄經執法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巡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四、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制度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作出反應,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一)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行預警和處置:
1.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
2.發生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事件;
3.發生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時限,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2.迅速派出人員前往事發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阻止和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開展調查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圍及時向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協查或者聯查通報,並及時向上級工商機關報告調查和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方法。經核實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當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責令經營者對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防
止涉案食品擴散;
2.涉案食品已經擴散的,應當採取發布公告、責令經營者召回、組織追繳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4.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在應急狀態解除後,及時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當地政府,並逐級上報上級工商機關。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並對其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法律性負責。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內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總體形勢和趨勢信息。包括反映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趨勢現狀及預測預警信息;
2.食品安全檢驗及監督檢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假冒他人商標、包裝、裝潢及虛假廣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響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過新聞媒體適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並指導轄區食品經營者、市場開辦者在商場、超市等大型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眾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對已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建檔留存,以便有關單位或者消費者查詢。
六、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特點和信用,有針對性地採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監管重點和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一)商場、超市的監管。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進貨查驗、查驗記錄「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二)食品批發企業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貨台賬,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和查驗記錄義務,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三)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管。監督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明確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嚴格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確保各項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到位。
(一)實行食品安全逐級負責制。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逐級負責制。
1.各級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上一級工商局負責;
2.市州局、縣級局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及監督管理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二)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人制度。
1.各級工商局的主要負責人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根據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長承擔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基層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監管責任。
(三)責任追究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對無證、無照等違法經營行為,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3.對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放縱違法行為,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的;
4.對群眾舉報、上級工商機關交辦、督辦及相關部門轉辦的食品案件,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5.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預警和處置的;
6.對應當上報的食品案件瞞而不報,或者對其他重要情
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7.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的;
8.因主觀過錯,導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時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9.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四)責任人的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監管責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廣告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一)食品廣告內容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廣告內容真實、健康、科學、准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二)違法廣告查處。對違法廣告、特別是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廣告和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違法食品廣告,要嚴厲查處;對被確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要立即責令停止廣告發布行為;堅決制止和查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不法行為。
(三)食品廣告監測和預警。應當加強對食品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及時了解和掌握食品廣告發布動態,杜絕違法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與衛生部門的協調機制;與質檢、食品葯品、農業、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二)相關部門協作問題的處理。
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其他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或移交相關監管部門;
2.對申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監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轉交並告知舉報人,相關移交、轉交材料要存檔備查;
3.對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和移交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處置,並及時反饋結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情況。

『肆』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我是新手 想請教下 如果有人舉報說在飯店吃飯看見菜裡面有蟲子 接到舉報後應該做什麼

接到投訴舉報,首先應該熱情、耐心聽取舉報者的訴求。發現菜里有蟲子,可以先建議他把證據保留下來,然後向飯店老闆協商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賠償,如果協商沒成,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就應出動到現場處理。

根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2、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信息;

3、通報並向上級報告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

4、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量監督部門,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採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採取措施加以處理。

(4)食品監督板擴展閱讀: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

1、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

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葯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葯品安全風險。

2、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

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准,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3、負責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葯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負責葯品、醫療器械注冊並監督檢查。

建立葯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擬訂並完善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葯師注冊工作。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4、負責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5、負責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6、負責制定食品葯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葯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7、負責開展食品葯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8、指導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9、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10、承辦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伍』 食品安全宣傳板

食品衛生安全知識

一、造成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

1、食品本身有害有毒:如毒草、莽草、發芽的馬鈴薯、木薯、苦杏仁、河豚魚、湟魚、毒蚌等。

2、食品被有害有毒物污染,如化學毒物、有害生物污染。

3、不衛生的設備,容器或用具。

4、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5、使用了腐敗變質的原料。

6、剩餘食物未重新加熱。

7、誤用有毒有害物。

8、不適當的貯存。

9、食品加工烹調不當。

10、個人衛生素質差。

二、食物中毒分類

1、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1)細菌性食物中毒,特點:以胃腸道症狀為主,常伴有發熱,其潛伏期相對於化學性的較大。

(2)真菌毒素與真菌食品中毒,特點:中毒發生主要通過被真菌污染的食品;用一般的烹調方法加熱處理不能破壞食物中的真菌毒素;沒有傳染性和免疫性,真菌毒素,一般都是小分子化學物,對機體不產生抗體;真菌生長繁殖及產生毒素需要一定的溫度和濕度,因此中毒往往有較明確的季節性和地區性。

2、化學性食物中毒,特點:發病與進食時間,食用量有關;;發病快,潛伏期短,多在數分鍾至數小時;常有群體性,病人有相同的臨床表現;中毒程度嚴重,病程長,發病充及死亡率高;季節性和地區性均不明顯,中毒食物無特異性;剩餘食品、嘔吐物、血和尿等樣品中可以檢測出有關化學毒物;誤食混有強毒的化學物質或食入被有毒化學物污染的食物;臨床表現因毒性物質不同而多樣化,一般不伴有發熱。

三、禁止采購的食品

1、腐敗變質、油質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司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經醫學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3、超過保質期或者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准和要求的食品。

四、為什麼說剩菜應徹底加熱後才能食用

各種剩菜應盡早放入冰箱冷藏,再食用時應徹底加熱,這是消除微生物的最好辦法,剩菜在貯存時微生物也許已經生長繁殖,因為適宜的貯存僅能減慢微生物的生長,並不能殺滅它們,所以剩菜應盡量當餐食用。徹底加熱是指食品所有部位的溫度至少達到70℃以上。通常情況下,這樣可保證食品衛生質量。

但是新鮮蔬菜最好不隔夜、隔餐食用。各種葉菜尤其如此,如白菜中含有大量的硝酸鹽,吃剩的白菜經過一夜後,由於細菌的作用,無毒的硝酸鹽會轉化為劇毒的亞硝酸鹽。亞硝酸鹽可使人體血液中的低鐵血紅蛋白氧化成高鐵血紅蛋白,引起頭痛、頭暈、惡心、嘔吐、心慌等中毒症狀,亞硝鹽還是一種致癌物質。

五、為什麼說有些手部不良的習慣動作具有潛在危險性

我們雙手有很多的小動作是不自覺而又經常重復的。如擦鼻子、抓弄頭發、撓鬍子、觸摸口部、抓癢,這些動作若與做飲菜連在一起,有相互污染的風險。歷史上曾發生過由於這些動作導致疾病流行的事件。我們在製作食品時應避免這些小動作,若發覺有這些動作應立即洗手,不要怕麻煩。集體食堂、賓館、飯店等尤其如此,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是防止疾病流行,確保吃的衛生的重要環節之一。

六、為什麼應避免用手去直接接觸熟食和其他隨時可吃的食物

手上有大量的細菌,盡管在接觸食品前進行了洗後,但不可能全部洗掉。熟食和其他隨時可吃的食物大多不再加熱處理,一旦污染了細菌,細菌會隨這些食物進入人體,引起食物中毒。

如果這一定要用手處理食物,應該戴手套(如果食物是已包好或需要再煮的可不用戴手套)。戴手套要注意以下要求:

1、當手套破損了,被污染了或因任何理由脫下來後,這些手套一律應棄掉。

2、在處理生和熟食之間要更換手套。

3、手套要經常更換(至少每小時一次)。

4、用過後的手套不能再用。

七、為什麼烹調方法不當,可產生多種致癌因素

在日常生活中,由於烹調方法不當,會產生多種致癌因素。

1、動物肉、魚類等動物蛋白,火候超度,容易產生致癌物氨甲基衍生物,所以動物禽畜肉類、魚肉類,不可爆炒,燒焦後更不宜吃。

2、高溫加熱或油炸食品,可產生致癌的多環芳烴物,因此應少食或不食油炸食品。

3、新鮮蔬菜洗切後擱置時間過長會產生致癌物質亞硝酸鹽,因此蔬菜應現洗、現切、現炒、現吃,這樣既避免產生亞硝酸鹽產生,也減少了營養素的損失,特別是水溶性維生素的損失。

4、嚴禁用煤、原油、木柴等燃料熏制食品,否則會產生致癌物3.4苯並芘,對人體有害。

八、為什麼會出現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首先應有中毒的食物,並且該食物中帶有足夠劑量的致病因子,具備了這兩條,即可引起食物中毒。

經分析,引起食物中毒常見的有十大因素:

1、不適當地冷藏食物(冷藏溫度不夠);

2、在室溫下貯藏食物(室溫在危險溫度帶范圍內);

3、過早地准備食物(使細菌有足夠的繁殖時間);

4、不適當地冷卻食物(冷卻時間過長);

5、不適當地加熱食物(加熱不徹底或低溫長時間加熱);

6、內務管理不善(偶然的污染事故);

7、交叉污染(衛生制度不健全,個人衛生習慣不良);

8、不適當地解凍食物(在室溫條件下解凍);

9、食品加工或製作人員有感染並且有不良衛生習慣;

10、已加工的食物被污染。

『陸』 食品安全黑板報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不得生產經營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責任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協調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工作。

農業、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商務、葯品監督、公安等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並做好食品安全指導工作。

教育、建設、旅遊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行業或者領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市場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對食品安全風險和危害實施全過程預防和控制。

第七條 本市食品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范和指導會員生產經營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參與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食品安全標準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條 本市鼓勵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本市鼓勵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及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檢舉、控告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標准

第十條 在本市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本市地方標准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強制性標准(以下統稱食品安全標准)。

本市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一條 本市生產經營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成份要求;

(三)對食品標簽等食品安全與營養的標識、說明的要求;

(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地方標准缺失、標准滯後,認為亟需制定或者修訂標準的,應當及時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制定或者修訂標準的要求;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准。

第十三條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准應當根據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本市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參照相關食品安全國際標准進行修訂。

第十四條 制定、修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准應當及時公布;公眾可以免費查閱。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過程中發現食品安全標准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向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報告。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確定適用標準的要求,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評估,按照有利於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則確定適用標准。

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標准沖突的情況通報原標準的制定單位或者批准發布部門。

第三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十六條 本市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采購、銷售等生產經營記錄,如實記載食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供貨商、進貨日期、數量等信息。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和相應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並保存復印件;對購進的食品應當按照規定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銷售憑證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並保存復印件。

生產經營記錄、食品相關許可證件和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應當按照規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食品安全的規定;本市對蔬菜、水果、水產品推行無公害農產品標准。

進入本市食品批發市場和超市銷售的蔬菜、水產品,應當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進入本市銷售的活禽、牲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附帶承載養殖信息的標識物。

第十九條 列入本市重點監督管理食品名錄的預包裝食品應當附有商品條碼、電子標簽等信息儲存介質,記載可追溯食品來源的相關信息。

食品經營者購進預包裝食品時,應當查驗信息儲存介質的證明文件。不得購進、銷售使用未經核准注冊、假冒或者偽造信息儲存介質的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條 以散裝形式銷售的豆製品、熟肉製品、調味品以及糕點等經過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廠時和零售前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裝;出廠時應當附有食品標簽,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銷售前款所列食品,應當明示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質期。

第二十一條 本市銷售的進口食品,應當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衛生證書或者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文標簽和檢驗檢疫標志,並保證貨證相符。

食品進口經營者應當向經銷商提供衛生證書或者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進口的保健食品,還應當具有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並符合保健食品標簽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開辦食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場發展規劃。開辦者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領取營業執照。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具備必要的經營設施和條件,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控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

第二十三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

(二)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三)指導並督促經營者建立經營記錄,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出貨憑證等與保障食品安全有關的制度;

(四)及時制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並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執行臨時控制措施,督促經營者處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與進入市場經營的蔬菜生產基地、水產品生產基地和畜禽屠宰場(廠)簽訂食品安全協議。

第二十四條 食品批發市場、經營食品的大型超市和倉儲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應當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檢測條件和能力。

第二十五條 提供食品倉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記錄存儲食品和存儲者名稱等相關信息,留存存儲者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在倉儲地點就地銷售食品的,應當辦理營業執照並取得相關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人,確保提供的食品安全、衛生,符合餐飲業衛生規范要求。

餐飲服務經營者、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禁止在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存放、使用亞硝酸鹽。

第二十七條 運輸、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車輛、冷藏設施。冷藏溫度應當符合食品標簽明示溫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違反規定在食用動物及其產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場所外銷售畜禽及其產品。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並記錄處置結果。

本市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餐廚垃圾進行處理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存在現實或者潛在的危害時,應當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示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食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安全風險預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條 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組織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監測體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測計劃。

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測計劃實施監測,分析監測信息。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抽樣檢測,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 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科研檢測機構和專家,根據監測數據、檢測結果和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評估。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食品安全應急協調體系,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舉辦大型社會活動或者會議涉及餐飲的,主辦者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崗位職責,接受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和公安、衛生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三十五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現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時,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責令停止購進、銷售相關食品的臨時控制措施;必要時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實施臨時控制措施。

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後,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臨時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 發現生產、銷售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准並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時,由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風險評估,出具評估意見,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相關食品的參考。

第三十七條 經檢測確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生產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八條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統一歸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並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發布下列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三)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情況;

(四)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理情況;

(五)食品安全預警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決定由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發布的其他信息。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布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應當向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通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指導食品安全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食品安全規劃,協調和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協調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第四十條 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非法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應當協調、督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進行查處,或者向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的,應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對食品進行快速檢測,並可以依據檢測結果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採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採取上述措施後,實行快速檢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樣本送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並依據檢測結果進行處理。

快速檢測應當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和列入國家標準的測定方法。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需要對食品進行抽樣檢測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並將檢測結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抽取樣品應當付費,並不得收取抽樣檢測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列支。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食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審查生產者的食品召回計劃,監督召回過程。

第四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等信用信息記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和整改指導。

第四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調查、詢問相關當事人和證人;查閱、復制、扣押與違法生產經營食品有關的進貨憑證、出貨台賬、合同、賬冊、票證和單據等相關材料;依法查封、扣押不安全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場所。

第四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屬於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時,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並妥善保存。舉報事項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舉報人。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農業、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商務、葯品監督等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進入本市食品批發市場或者超市銷售的蔬菜、水產品未按規定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的,銷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規定附帶承載養殖信息標識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產品、活禽、牲畜,並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預包裝食品未按規定附有信息儲存介質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購進、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使用未經核准注冊、假冒或者偽造信息儲存介質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預包裝食品,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以散裝形式銷售的食品在出廠時和零售前沒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裝或者未附有食品標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銷售的進口食品不能提供衛生證書或者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文標簽和檢驗檢疫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場不具備必要的經營設施和條件,或者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供食品倉儲服務的經營者未如實記錄存儲食品和存儲者名稱等相關信息,或者未留存存儲者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營業。

第五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市場內食品加工銷售點或者單位食堂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市場內食品加工銷售點或者單位食堂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的,沒收相關物品,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運輸、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未按規定使用冷藏車輛、冷藏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規定在食用動物及其產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場所外銷售畜禽及其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執行臨時控制措施的,由實施臨時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責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自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依照前款規定作出行政決定的部門,應當將決定在網站和媒體上公布。

第六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造成後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應承擔的職責,造成後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

第六十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一年多次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柒』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食梯驗收嗎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九項制度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白山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九項制度。一、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制度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批准。對申許可證的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依據《吉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法(試行)》進行認真審查,按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二)工商登記注冊。必須堅持先證後照、依法登記原則。對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的,不得登記注冊手續;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改變許可項目、許可證到期的食品經營者,要及時責令其限期變更登記或重新,逾期不的,要依法注銷許可證。(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不予市場准入登記: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的;2.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許可審批手續的;3.個體工商戶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4.偽造、塗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5.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四)接受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示審批《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二、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嚴把食品質量准入關。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食品,應當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場。(一)食品市場質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下列工作:1.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2.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銷貨記錄制度,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和質量自檢制度;3.監督市場開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者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4.積極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准入制度;5.開展食品質量抽樣檢驗,重點強化對消費者申(投)訴集中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種類食品的抽樣檢驗,確保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二)食品退市監管。對下列食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退出市場: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1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12.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三)食品退市的處理。1.對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但內在質量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停止經營、退回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2.對經檢驗確定為內在質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時下架,並依法處理;3.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責令經營者追回;4.對其他行政機關公布的屬於退市的食品,要依法處理,並採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場;5.對不主動退市、責令退市後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仍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應依法從重處罰。(四)退市食品消費警示。對轄區發現的退市食品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五)退市食品跟蹤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記錄在案,以備查詢。要適時進行跟蹤回訪,確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場。三、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日常巡查監管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一)食品市場巡查的組織。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基層工商分局(所)開展食品市場巡查工作。(二)食品市場巡查的內容。食品市場巡查過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1.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具備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2.查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看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相關證照、發貨票等相關證明材料;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經銷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識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國家規定必須標明的內容;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含有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的內容;6.查市場開者(包括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者是否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是否認真履行法定責任義務;7.查食品貯存,看經營者經營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及時清理超期變質食品。(三)食品市場巡查要求。1.必須兩人以上著裝亮證依法巡查;2.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需要查處的,要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相關情況錄入經濟戶口;3.按照經營者自律和誠信經營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市場巡查,重大節日期間要相應增加巡查次數;4.積極創新巡查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進行「倒查」的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執行自律制度情況。(四)食品市場巡查記錄。基層工商分局(所)進行食品市場巡查時,應當翔實記錄巡查監管情況,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補充記錄處理結果。巡查記錄經執法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巡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四、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制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作出反應,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一)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行預警和處置:1.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2.發生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事件;3.發生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程序。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時限,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2.迅速派出人員前往事發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阻止和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開展調查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圍及時向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協查或者聯查通報,並及時向上級工商機關報告調查和處理的進展情況。(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方法。經核實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當採取以下措施處理:1.責令經營者對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擴散;2.涉案食品已經擴散的,應當採取發布公告、責令經營者召回、組織追繳等措施予以追回;3.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4.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在應急狀態解除後,及時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當地政府,並逐級上報上級工商機關。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並對其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法律性負責。(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內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1.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總體形勢和趨勢信息。包括反映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趨勢現狀及預測預警信息;2.食品安全檢驗及監督檢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假冒他人商標、包裝、裝潢及虛假廣告等信息;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4.其他影響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信息。(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1.通過新聞媒體適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2.在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並指導轄區食品經營者、市場開者在商場、超市等大型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眾公示食品安全信息。(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對已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建檔留存,以便有關單位或者消費者查詢。六、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特點和信用,有針對性地採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監管重點和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一)商場、超市的監管。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進貨查驗、查驗記錄「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監管效能。(二)食品批發企業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貨台賬,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和查驗記錄義務,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三)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管。監督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四)食品店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確保食品來源合法。七、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明確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嚴格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確保各項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到位。(一)實行食品安全逐級負責制。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逐級負責制。1.各級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上一級工商局負責;2.市州局、縣級局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及監督管理責任;3.基層工商分局(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督管理責任。(二)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人制度。1.各級工商局的主要負責人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根據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3.基層工商分局(所)長承擔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監督管理責任;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基層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監管責任。(三)責任追究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1.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2.對無證、無照等違法經營行為,未及時進行處理的;3.對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放縱違法行為,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的;4.對群眾舉報、上級工商機關交、督及相關部門轉的食品案件,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5.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預警和處置的;6.對應當上報的食品案件瞞而不報,或者對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7.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的;8.因主觀過錯,導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時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9.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四)責任人的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根據中共中央公廳、國務院公廳《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監管責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八、食品廣告監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廣告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一)食品廣告內容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廣告內容真實、健康、科學、准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二)違法廣告查處。對違法廣告、特別是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廣告和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違法食品廣告,要嚴厲查處;對被確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要立即責令停止廣告發布行為;堅決制止和查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不法行為。(三)食品廣告監測和預警。應當加強對食品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及時了解和掌握食品廣告發布動態,杜絕違法食品廣告發布行為。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一)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與衛生部門的協調機制;與質檢、食品葯品、農業、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機制。(二)相關部門協作問題的處理。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其他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或移交相關監管部門;2.對申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監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轉交並告知舉報人,相關移交、轉交材料要存檔備查;3.對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和移交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處置,並及時反饋結果。(三)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情況。

『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內容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九項制度
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 管,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白山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九項制度。
一、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制度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批准。對申辦許可證的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依據《吉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認真審查,按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工商登記注冊。必須堅持先證後照、依法登記原則。對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的,不得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改變許可項目、許可證到期的食品經營者,要及時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逾期不辦的,要依法注銷許可證。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不予辦理市場准入登記: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的;
2.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
3.個體工商戶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
4.偽造、塗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5.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接受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示審批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二、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嚴把食品質量准入關。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食品,應當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場。
(一)食品市場質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2.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銷貨記錄制度,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和質量自檢制度;
3.監督市場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積極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
等協議准入制度;
5.開展食品質量抽樣檢驗,重點強化對消費者申(投)訴集中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種類食品的抽樣檢驗,確保上市食品質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監管。對下列食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退出市場: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
12.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處理。
1.對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但內在質量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停止經營、退回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2.對經檢驗確定為內在質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時下架,並依法處理;
3.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責令經營者追回;
4.對其他行政機關公布的屬於退市的食品,要依法處理,並採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場;
5.對不主動退市、責令退市後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仍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四)退市食品消費警示。對轄區發現的退市食品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蹤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記錄在案,以備查詢。要適時進行跟蹤回訪,確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場。
三、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日常巡查監管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一)食品市場巡查的組織。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基層工商分局(所)開展食品市場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場巡查的內容。食品市場巡查過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具備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2.查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看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相關證照、發貨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經銷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識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
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國家規定必須標明的內容;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含有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的內容;
6.查市場開辦者(包括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是否認真履行法定責任義務;
7.查食品貯存,看經營者經營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及時清理超期變質食品。
(三)食品市場巡查要求。
1.必須兩人以上著裝亮證依法巡查;
2.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需要查處的,要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相關情況錄入經濟戶口;
3.按照經營者自律和誠信經營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市場巡查,重大節日期間要相應增加巡查次數;
4.積極創新巡查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進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執行自律制度情況。
(四)食品市場巡查記錄。基層工商分局(所)進行食品市場巡查時,應當翔實記錄巡查監管情況,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補充記錄處理結果。巡查記錄經執法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巡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四、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制度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作出反應,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一)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行預警和處置:
1.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
2.發生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事件;
3.發生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時限,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2.迅速派出人員前往事發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阻止和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開展調查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圍及時向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協查或者聯查通報,並及時向上級工商機關報告調查和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方法。經核實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當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責令經營者對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防
止涉案食品擴散;
2.涉案食品已經擴散的,應當採取發布公告、責令經營者召回、組織追繳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4.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在應急狀態解除後,及時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當地政府,並逐級上報上級工商機關。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並對其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法律性負責。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內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總體形勢和趨勢信息。包括反映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趨勢現狀及預測預警信息;
2.食品安全檢驗及監督檢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假冒他人商標、包裝、裝潢及虛假廣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響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過新聞媒體適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並指導轄區食品經營者、市場開辦者在商場、超市等大型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眾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對已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建檔留存,以便有關單位或者消費者查詢。
六、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特點和信用,有針對性地採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監管重點和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一)商場、超市的監管。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進貨查驗、查驗記錄「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二)食品批發企業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貨台賬,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和查驗記錄義務,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三)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管。監督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明確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嚴格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確保各項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到位。
(一)實行食品安全逐級負責制。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逐級負責制。
1.各級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上一級工商局負責;
2.市州局、縣級局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及監督管理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二)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人制度。
1.各級工商局的主要負責人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根據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長承擔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基層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監管責任。
(三)責任追究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對無證、無照等違法經營行為,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3.對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放縱違法行為,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的;
4.對群眾舉報、上級工商機關交辦、督辦及相關部門轉辦的食品案件,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5.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預警和處置的;
6.對應當上報的食品案件瞞而不報,或者對其他重要情
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7.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的;
8.因主觀過錯,導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時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9.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四)責任人的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監管責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廣告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一)食品廣告內容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廣告內容真實、健康、科學、准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二)違法廣告查處。對違法廣告、特別是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廣告和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違法食品廣告,要嚴厲查處;對被確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要立即責令停止廣告發布行為;堅決制止和查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不法行為。
(三)食品廣告監測和預警。應當加強對食品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及時了解和掌握食品廣告發布動態,杜絕違法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與衛生部門的協調機制;與質檢、食品葯品、農業、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二)相關部門協作問題的處理。
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其他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或移交相關監管部門;
2.對申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監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轉交並告知舉報人,相關移交、轉交材料要存檔備查;
3.對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和移交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處置,並及時反饋結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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